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 條之 1條文 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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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制局法案評估報告 編號:1410 法 制 局 林素惠 撰 中華民國 108 3 本報告僅供委員參考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 條之 1 條文 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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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 條之 1條文 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短數位落差,爰擬具本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 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

立法院法制局法案評估報告 編號:1410

法 制 局 林素惠 撰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本報告僅供委員參考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條之 1條文

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Page 2: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 條之 1條文 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短數位落差,爰擬具本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 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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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 條之 1 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目 次

壹、背景說明 --------------------------------------------- 4

貳、修正要點 ----------------------------------------------- 4

叁、問題檢討與建議 ----------------------------------------- 5

一、提供短期租稅優惠誘因,以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可資贊同(本

草案第 10條之 1) ------------------------------------- 5

二、增訂研究發展之支出項目,須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後,始得申請投資抵減事項,以資明確(增訂本條例第 10條第 2

項) ------------------------------------------------- 8

三、法案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 -------------------------- 9

肆、結論 -------------------------------------------------- 10

伍、條文對照表 -------------------------------------------- 11

參考文獻 -------------------------------------------------- 13

附錄 1:本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14

附錄 2:「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條之 1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初稿)

書面審查意見及參採情形 ---------------------------- 19

附錄 3: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條之 1條文修正草案」法案及性別

影響評估檢視表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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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邁向智慧國家,5G絕對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世界各國無

不致力於 5G 的發展,以「實現智慧生活」為整體目標,深化國內產業

創新能量,驅動區域特色應用發展,更是帶動我國產業轉型升級的關鍵

驅動力,尤其在與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物聯網

(Internet of Things)、擴增實境 (Augmented Reality)/虛擬實境

(Virtual Reality)、4K/8K影音及邊緣運算結合後,可在智慧醫療、智

慧工廠、智慧城市、無人載具等垂直應用領域發揮極大效益,促進我國

數位轉型。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

力,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

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抵減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可資贊同。此外,為使本條例體例一致,

且更臻明確,建議增訂研究發展支出須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後,始得申請投資抵減事項,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

及分析,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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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 條之 1 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壹、背景說明

2018 年國際行動標準組織對於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所定第 3 合

作夥伴計畫(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3GPP)第 80次全會,

共同完成 5G標準第一個版本 R15。5G所能服務範圍相當廣,其中面對第

4次工業革命的智慧工廠,最重要因素是廣大的連線能力,藉由設備、流

程、機器人與員工的交互連結,提供更靈活、更機動的生產力。在 90%

的工業網路連線都使用有線網路,雖然能提供自動化所需的高效能與穩

定性,但缺乏彈性,因此無法迅速滿足多變的生產需求,而兼具高傳輸

率、低延遲性與高穩定性的 5G,是第一個可取代工廠有線網路的無線技

術1,工業生產一旦導入 5G,將得以有效提升生產效率。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於 2010 年 5 月 12 日公布施行,歷經 4 次修正,最

近 1 次修正公布日期為 2018 年 6 月 20 日。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

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

短數位落差,爰擬具本條例第 10條之 1修正草案,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

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

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

規定。行政院爰於 2018 年 12 月 20 日第 3631 次會議通過「產業創新條

例增訂第 10 條之 1 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並於同年月 24 日

院臺經字第 1070044094號函送本院審議,經本院第 9屆第 7會期第 1次

會議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目前尚待委員會排入議程。

貳、修正要點

本次修法增訂 1 條,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

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

1 從應用案例尋找可能獲利 5G 商業模式創新邁大步,新通訊,網址:

http://www.2cm.com.tw/2cm/zh-tw/magazine/-MarketTrend/EB23CA7150E74DC48C28F910C58D79DE,瀏覽日

期:2019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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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本草案第 10條之 1)

叁、問題檢討與建議

一、提供短期租稅優惠誘因,以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可資贊同(本草案

第 10條之 1)

(一)從產業需求發展智慧機械,以有效促進國家整體產業轉型升級

根據國際貿易中心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ITC)統計資

料顯示,我國機械產業 2017年出口值全球排名 15名,較 2016年的

第 17名進步;其中工具機全球出口排名由第 5名提升為第 4名,是

以,我國 2017 年機械業產值突破兆元大關,較 2016 年成長約 11.1

%2,顯示我國機械產業於全球佔有一席地位,更是少數根留台灣的

產業之一。

工業 4.0為德國提出的國家戰略計畫,為德國 2020年高科技戰

略及聚焦工業之國兩大政策的整合項目,可分為智慧工廠、智慧生

產、智慧物流等 3 大發展主題。有關智慧機械之運用,在於生產過

程需透過整合且將機台資訊透明化,以利於使用者便於使用手持裝

置,查詢各項設備之狀態與產品資料,以提升產能與工作效率。其

運用包括工具機產業之智能調機、加工助手及異常診斷功能;橡塑

膠機產業之動態排成、參數建議;扣件產業則用於建立智慧分析系

統,解析製程中材料成形與受力變化,發展扣件成形製程虛擬量測

技術;在鋼鐵產業可運用於建立鋼料製程即時監測管理與動態補償

機制,即時調整產能負荷狀況,達成產線最佳化與自動排程目標,

不僅可提升生產的效率,改善生產彈性,除了工廠及企業管理垂直

運作之外,並整合了物聯網、雲端、大數據等科技,水平透過網路

與供應鏈串聯,縮短產品配送至市場的時間。

面對全球正如火如荼的推動第 4 次工業革命,而我國在機械產

業具有優勢,不應缺席。因此政府為促進國家整體產業轉型升級,

2 詹子奇,智慧機械產業發展現況與展望,證券服務第 666 期,2018 年 8 月,第 96 頁至第 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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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智慧機械產業化,藉由整合智慧技術元素,使機械設備具備故

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與自動排成等智慧化功能,進一

步強化整機設備、零組件、機器人、感測器等產業競爭力,建構智

慧機械產業生態體系及 Domain Know-How 應用,使我國機械設備業

者具備提供 Total Solution及建立差異化的競爭優勢。

(二) 製程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可加速智慧製造之推動

2018 年 6 月,全球各大營運商、局端業者、手機業者、晶片業

者、研究單位等共同完成 5G 標準第一個版本 R15。後續將在 1 年半

的時間內強化 5G標準 R16版本,預計於 2019年 12月完成,這將是

滿足國際電信聯盟(ITU)IMT-2020 全部指標要求的完整 5G 標準。

5G之利用,是透過高速率(eMbb)、低遲延(URLLC)、以及大規模連結

(Massive MTSC)的特性,在終端應用解決方案部分,除了在智慧型

手機等行動裝置上展現之外,還包括雲端圖形計算、車聯網、智慧

製造、智慧能源、無線醫療、無限家庭娛樂、聯網無人機、社群直

播網路、個人 AI助理、智慧城市。因此,5G除在基礎建設及終端解

決方案業者之外,相關應用服務軟體,也都會因為 5G所建立之超低

延遲及穩定性的無線網路系統,成為未來先進智慧製造的趨勢。

工業 4.0 時代來臨,使得製造業須經由各種聯網裝置,以蒐集個別

使用者的使用模式或習慣之資訊、數據,並透過數據分析服務轉化為有

意義之資訊,即時反饋到產業供給端,據以作為新產品或服務設計開發、

資源配置決策、供應鏈或資源配置管理、售後服務規劃等判準。在此一

趨勢之下,生產端的成本或效率要求與控制將更加精確化及一致化,因

此面對過去擅長成本效率管理的我國企業而言,一旦其他製造大國積極

投入大筆資源,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

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將使我國企業在未來的競爭

力受到極大挑戰,甚或未能及時使用智慧生產或導入 5G相關應用、軟體

設備,恐將遭受替代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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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取租稅獎勵措施,目的係為了透過租稅優惠措施以鼓勵企業

提升設備、技術及相關軟硬體之投資。投資抵減租稅係自 1985年引入獎

勵投資條例,並以租稅減免方式代替政府編列預算補貼,以達鼓勵企業

投入創新促進產業發展政策之稅式支出3。獎勵投資條例於 1990年落日,

政府為延續該條例之精神,於 1991年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依學者研

究指出,以財政部 2004 年至 2006 年賦稅統計年報資料分析顯示,研究

發展、自動化投資抵減,使國內生產毛額、就業人數、誘發投資增資、

租稅收入及租稅淨額(如表 1)均有正面的增加,顯見以投資抵減之租稅優

惠,得以有效提高企業相關投資支出。

表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2004年至 2006年租稅優惠之經濟效益4

單位:百萬元:人

優惠措施 自動化 研究發展 人才培訓 總計

實質國內生產毛額 185,423 185,126 7,025 377,574

就業人數增加(人) 48,114 47,942 1,207 97,263

誘發投資增資 66,815 57,930 623 125,368

租稅收入 22,873 22,846 840 46,559

租稅減少 8,577 11,586 125 19,288

租稅淨效益 15,296 11,260 715 27,271

面對全球化的第 4次工業革命,政府自 2016年開始推動智慧機械方

案,以精密機械及資通訊科技能量為基礎,導入智慧化相關技術,建構

智慧機械產業生態體系,進而透過短期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以鼓

勵企業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加速導入全新智慧機械及第五代

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產業在國際之競爭力,尚屬妥適。

3 陳瑞東、彭俊揚、陳俐臻,投資抵減、研發支出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電子業為例,財稅研究第

46 卷第 3 期,2017 年 5 月,第 129 頁。 4 陳瑞東、彭俊揚、陳俐臻,同註 3,第 128 頁至第 1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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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訂研究發展之支出項目,須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申請投資抵減事項,以資明確(增訂本條例第 10條第 2項)

承上,有關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始於 1985 年獎勵投資條例

(1990 年落日),後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繼續推動租稅優惠措施,期間因

得申請投資抵減項目屬創新事業須具有高度專業,當時企業之申請案件

是否符合投資抵減之認定係由稅務機關判斷,惟稅務員是否具備相關專

業知能而做出合適的判斷,容有爭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 2009 年底落日,行政院遂於 2010 年提出本條

例,並為解決有關投資抵減認定爭議,於本條例第 10條第 2項授權訂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 5條

規定:「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之支出,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

位從事前 3 條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

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

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

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

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

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第 1 項)前項第 3 款之專

用技術及第 4 款事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第 2 項)

第 1 項所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

動之單位。(第 3 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

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

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

本條第 1項支出,檢附下列文件,依第 13條第 1項規定由公司或有限合

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

減稅額:一、第 1 項第 1 款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

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二、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文件。(第 4項)」,亦

即是否符合本條例所定相關投資抵減之認定,部分事項由稅務機關改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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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第 10條之 1第 5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 1

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並於同一課稅年度已申請一次為限。」及同條第 6項規定:

「前 5 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

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

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

部定之。」。依其立法說明六、「第 5 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提出

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得申

請適用第 1 項投資抵減規定…。」即於本草案明定是否適用投資抵減相

關事項,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至於核定機關、抵減

率等相關內容,則依本草案第 10條之 1第 6項授權訂定之,相較於本條

例第 10條之規定明確。為使本條例體例一致,規範更臻明確,爰建議參

考本草案第 10 條之 1 第 5 項之立法體例,增訂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

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前項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

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配合增訂第 2 項,現行條文第

10條第 2項項次配合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為:「第 1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

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惟本條例第 10條建議修

正條文,並非行政院提案條文,如採納本項建議,須另行提案,始可審

議處理,僅併予敘明。

三、法案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

為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 2010 年 5

月 18 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本院 2011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 6 月 8 日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

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權各級政府行使職

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

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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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係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

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服務之支出得抵

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及本報告檢視,相關

修法內容未以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為規範對象,亦符合憲法、

兩公約施行法及 CEDAW 施行法中有關人民權利保障之規範,尚無調整之

必要。

肆、結論

全國進入工業 4.0 革命,未來工業生產,將透過無線網路的 5G,以

高度自動化:透過低延遲、增加連接速度,實踐工業控制與自動化系統、

機器人協作:強化關鍵控制功能,未來可讓機器人管理機器人以及產品

生命週期更快:讓整體的運作更有彈性、提升生產效率。因此投資導入

5G之智慧生產,將影響產業生產效率。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

力,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

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抵減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可資贊同。此外,為使本條例體例一致,

且更臻明確,建議增訂研究發展支出須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後,始得申請投資抵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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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條文對照表

一、其他建議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本報告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

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

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

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

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

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

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

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

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

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

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

十五限度內,抵減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

十限度內,自當年

度起三年內抵減各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

用範圍、申請期限、申

請程序、核定機關、施

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定之。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

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

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

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

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

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

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

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

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

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

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

十五限度內,抵減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

十限度內,自當年

度起三年內抵減各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申請適用前項投資抵

減之研究發展支出項

目,應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

適用範圍、申請期限、

申請程序、核定機關、

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

(如採納本項建議,須另行

提案,始可審議處理)

一、本次修正草案明定是

否適用投資抵減相關

事項,應由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然有關研究發

展之支出是否適用投

資抵減之認定,則依

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

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

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

抵減辦法規範之。為

使本條例體例一致且

更臻明確,爰建議增

訂第二項有關適用投

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

出項目,應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之規定。

二、配合增訂第二項,現

行條文第二項項次調

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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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

部定之。

Page 14: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 條之 1條文 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短數位落差,爰擬具本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 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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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網路

1.從應用案例尋找可能獲利 5G商業模式創新邁大步,新通訊,網址:

http://www.2cm.com.tw/2cm/zh-tw/magazine/-MarketTrend/EB2

3CA7150E74DC48C28F910C58D79DE。

二、 期刊

1. 陳瑞東、彭俊揚、陳俐臻,投資抵減、研發支出對企業經營績效

之影響-以電子業為例,財稅研究第 46 卷第 3 期,2017 年 5 月,

第 128頁至第 130頁。

2. 詹子奇,智慧機械產業發展現況與展望,證券服務第 666期,2018

年 8月,第 96頁至第 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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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本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

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

政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

短數位落差,爰擬具本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

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

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

規定。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

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

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

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

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

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

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

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

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

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

相關全新硬體、軟體、

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

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

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

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

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

產業政策之推動,爰

明定第一項:

(一)為達成優化產業結構

及智慧升級轉型之

目標,並鼓勵多元創

新應用,縮短數位落

差,故透過短期租稅

措施,鼓勵業者加速

導入全新智慧機械

及第 五 代 行 動 通

訊(5th generation m

obile networks ; 5G)

系統相關設備或技

術。另參考第十條及

第七十條規定,於序

文前段明定最近三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

護、勞工或食品安全

衛生相關法律且情

節重大情事之公司

或有限合夥事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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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

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

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

五限度內,抵減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

三限度內,自當年

度起三年內抵減各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

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

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

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

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

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

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

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

械,指運用巨量資料、

人工智慧、物聯網、機

器人、精實管理、數位

化管理、虛實整合、積

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

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

資訊可視化、故障預

測、精度補償、自動參

數設定、自動控制、自

動排程、應用服務軟

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

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

日起至一百十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投

資於自行使用之全

新智慧機械,或自一

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投

資於導入第五代行

動通訊(5G)系統之相

關全新硬體、軟體、

技術或技術服務(不

包含投資之後續支

出,如設備維護、檢

測、更新等),其支出

得抵減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

(二 )為鼓勵業者積極投

入,明定同一課稅年

度內,投資於智慧機

械或第五代行動通

訊(5G)系統之支出金

額合計達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始得申

請;另鑑於部分高端

設備費用高昂,若其

投 資 抵 減 金 額 龐

大,將對於財政稅收

產生過高之損失,為

兼顧租稅公平,爰明

定適用投資抵減之

支出金額上限金額

為新臺幣十億元。

(三)考量部分公司或有限

合夥事業設立初期

不一定有營收,爰參

考第十條規定,於第

一款及第二款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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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第五代

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

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

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

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

陣列、網路切片、網路

虛擬化、軟體定義網

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

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

素、設備(含測試所需)

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

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

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

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

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

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

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

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

申請期限、申請程序、

核定機關、抵減率、當

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

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財政部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之投資得以當年

度支出金額百分之

五限度內或自當年

度起三年內以支出

金額百分之三限度

內抵減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另考量

適用租稅措施之業

者,仍負有納稅義

務,爰於序文後段明

定各年度投資抵減

金額以不超過其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百分之三

十為限。

三、另鑑於本條例及其他

法律亦有投資抵減規

定(如第十條及中小企

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

條等),爰於第二項明

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

用第一項投資抵減及

其他投資抵減時,其

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

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百分之五十為限;又

考量部分法律(如生技

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五條)訂有最後抵減年

度不受抵減限額限制

規定,基於信賴保護

原則,應優先適用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最有利之規定,爰於

但書明定例外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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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以資明確。

四、第三項明定智慧機械

之定義。

五、第四項明定第五代行

動通訊(5G)系統之定

義,所定第三代合作

夥 伴 計 畫 (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3GPP),係由

歐、美、日等電信標

準組織組成,以制定

國際電信標準化之國

際機構,一般稱其於

西元二○一八年六月

制定之第十五版為 5G

第一版。

六、第五項明定公司或有

限合夥事業應提出具

一定效益之投資計

畫,經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始得申請適用第

一項投資抵減規定;

所定「具一定效益之

投資計畫」,指公司或

有限合夥事業因投資

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

動通訊(5G)系統相關

硬體、軟體、技術或

技術服務,使其提升

服務效率、創新服務

品質 、 強化產業技

術、增加產量、改良

品質等。另本條屬短

期之租稅優惠措施,

考量行政效率及作業

成本,爰於本項明

定,申請適用投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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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者,同一課稅年度

以一次為限。

七、第六項明定前五項投

資抵減相關事項,授權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財政部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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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 10 條之 1條文修正草案」評估

報告(初稿)書面審查意見及參採情形

發言要點:

謝研究員碧珠:

一、關於報告所建議,應明文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 1

項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乙節,符合立法明確性原則,爰表贊同。

二、另配合第二項之增訂,酌為原項次調整及文字修正,亦符合體例。

參採情形:

一、第一點及第二點,針對本報告建議增訂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應由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均表贊同,僅錄案供參考。

莊副研究員弘伃:

報告建議增訂本條例第 10條第 2項一節,個人敬表贊同,惟建議酌作文

字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前項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

項目,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參採情形:

有關增訂本條例第 10條第 2項條文文字「第 1項」修正為「前項」,採

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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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條文修正草案」法案

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第一部分】:本部分由機關人員填寫

填表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填表人姓名:林翠萍 職稱: 專員

電話:02-2754-1255 分機 2634 e-mail: [email protected]

身分:■ 業務單位人員 □ 法制單位人員 □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

填 表 説 明

一、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律案報院審查,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

意事項」及「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 除廢止案(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整批處理、單純訂修之法律案)外,皆應依據本表進行

「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

三、 建議各單位於法案研擬初期,即徵詢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或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的意

見;法案研擬完成後,應併同本表送請民間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進行程序參與(至少預留

1 週的填寫時間),參酌其意見修正法案內容,並填寫「玖、性別影響評估結果」後通知

程序參與者。

壹、法案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修正草案

貳、主管機關 經濟部 主辦機關 經濟部工業局

參、法案內容涉及領域: 勾選(可複選)

3-1 權力、決策、影響力領域

3-2 就業、經濟、福利領域 V

3-3 人口、婚姻、家庭領域

3-4 教育、文化、媒體領域

3-5 人身安全、司法領域

3-6 健康、醫療、照顧領域 V

3-7 環境、能源、科技領域 V

3-8 其他(勾選「其他」欄位者,請簡述法案涉及領域)

肆、問題界定與訂修需求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4-1 問

4-1-1 問題描述 台 灣 在 製 造 業 具 有 全 球 優 勢 地

位,然國際趨勢邁向工業 4.0,台

灣產業必須加速升級轉型,方能維

持其競爭優勢,且現今臺灣人力短

簡要說明所面臨問題之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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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問題日趨嚴重,對企業永續經營

構成威脅,產業界寄望政府提供誘

因 協 助 產 業 引 進 智 慧 化 生 產 系

統,以解決人力不足之隱憂,並提

升生產效率;此外,5G 為下一代

通訊技術,亦是推動產業智慧製造

重要的關鍵因素。提供業者購置智

慧機械設備與 5G 系統租稅優惠,

將有利加速產業的智慧化及升級

轉型,爰擬具本次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修正草案。

4-1-2 執行現況及

問 題 之 分

1. 第 10 條之 1:

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之

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

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

縮短數位落差,爰檢討修正現行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公司或有限

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

行動通訊系統(5G)相關硬體、軟

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適

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

規定。

1.業務推動執行時,遭遇問題之

原因分析。

2.說明現行法規是否不足、須否

配合現況或政策調整。

4-1-3 相關之性別

統計及性別

分析

無 1.透過相關資料庫、圖書等各種

途徑蒐集既有的性別統計,並

作出性別分析,以說明該問題

是否會對不同性別人口造成不

同影響。

2.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應儘量

顧及不同性別、性傾向及性別

認同者之年齡、族群、地區等

面向。

4-1-4 須強化的性

別統計及其

方法

本法案修正內容所規範對象無涉及

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故無

需強化性別統計。

如既有性別統計不足,請提出須

強化之處及其建置方法。

4-2 訂

4-2-1 解決問題可

能方案

擬於產業創新條例進行修法,增訂第

10 條之 1,業者投資於智慧機械或 5G

相關設備及技術於符合申請要件下,

得依抵減率 5%抵減當年度或抵減率

請詳列解決問題之可能方案及

其評估(涉及性別平等議題者,

併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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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兩者擇一適

用,並以不超過業者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 30%為限。

4-2-2 訂修必要性 透過法規修正與增訂,賦予政府及業

者法律依據,俾利產業持續創新。

請說明最終必須訂修法案以解

決問題之理由;如有立委提案,

並請納入研析。

4-3 配套措施及相關機關

協力事項

本條文有關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

動通訊(5G)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

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

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

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

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配套措施諸如人力、經費需求或

法制整備等;相關機關協力事項

請予詳列。

伍、政策目標

透過本次修正草案,期可帶動產業投

資,使已達到生產數位化的大型廠商

邁入智慧製造,以及對中小企業導入

數位化提升產能,加速產業智慧升級

轉型。

簡要說明政策取向。

陸、徵詢及協商程序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6-1 法案主要影響對象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及依有限合夥

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請說明法案內容主要影響之機

關(構)、團體或人員。

6-2 對外意見徵詢

1. 本案依法定作業程序辦理草案

預告作業,公開刊載於本部主

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本部工

業局全球資訊網站及「公共政

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

網頁,供社會大眾檢視法案內

容並提供修法意見。

2. 本部擬於本年 12 月中旬邀集

各產業公協會共同研商本次修

法事宜。

1. 請說明對社會各界徵詢意

見及與相關機關(構)、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之人事時

地。

2. 徵詢或協商時,應敘明其重

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

文、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

其 理 由 ( 含 國 際 參 考 案

例),並請填列於附表;如

有其他相關資料,亦請一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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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與相關機關(構)及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

本部與財政部陸續就本案修法

進行研商並修正方向,包含智慧

機械及 5G 適用範疇、投抵之抵

減率以及相關申請要件等。

檢附。

3. 對社會各界徵詢意見,應落

實性別參與。

柒、成本效益分析及對人權之影響: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7-1 成本 租稅措施所需之行政、稅務成

本。 1.關於成本及效益,指政府及社會為

推動及落實法案必須付出之代價

及可能得到之效益。

2.得量化者應有明確數字,難以量化

者亦應有詳細說明。

7-2 效益

透過本次修法提供購置智慧機

械及 5G 租稅優惠,將有助於緩

解我國人力不足問題,並引導

國內產業邁向工業 4.0,加速產

業智慧升級轉型。

7-3 對人

權之

影響

7-3-1 憲法有關

人 民 權 利

之規定

經檢視無違憲之虞。且經檢視

憲法工作權、財產權及平等原

則,本法規定並無差別對待及

性別歧視。

請檢視法案是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

權利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

7-3-2 公民與政

治 權 利 國

際公約

未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請

檢視法案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聯合

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

以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7-3-3 經濟社會

文 化 權 利

國際公約

未涉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請

檢視法案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聯合

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

性意見,以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

現。

捌、性別議題相關性

8-1 規範對象:

(1)若 8-1 任一指標評定「是」者,應繼續填列項目「捌、8-2 及 8-3」及「第二部分-性別影

響評估程序參與」;如 8-1 皆評定為「否」者,則免填「捌、8-2 及 8-3」,逕填寫「第二部分

-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參與」,惟若經程序參與後, 11-5「法案與性別議題關聯之程度」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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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關」者,則需修正「捌、8-1 至 8-3」,並補填列「玖、性別影響評估結果」。

(2)本項不論評定結果為「是」或「否」,皆需填寫評定原因。

項 目 評定結果

(請勾選) 評定原因 備 註 是 否

8-1-1 訂 修 內 容 以

特定性別、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為 規

範對象

v

本草案適用對象為企業(法人),不以特定性別為限。

如規範對象以男性或女性為主,或

以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為主,

或個人自認屬於男性或女性者,請

評定為「是」。

8-1-2 訂修內容未區

別對象,但執

行方式將因性

別、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不同

而有差異

v

本草案適用對象為企業(法

人),不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有執行差異。

規範對象雖無區別,但因性別、性

傾向或性別認同之本質差異,而有

不同執行方式者,請評定為「是」。

8-1-3 訂修內容所規

範對象及執行

方式無差異,

但對於不同性

別、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者將

產生不同結果

v

本草案適用對象為企業(法人),不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有不同。

規範對象及執行方式雖無差異,惟

其結果乃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

同而有不同者,請評定為「是」。

8-2 性別目標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8-2-1 採取積極作為,去除

不必要差別待遇,或

促進實質平等

基於憲法平等權之規定,採行一定方

式去除現行法規及其執行所造成之

差別待遇,或提供較為弱勢之一方必

要之協助,以促進其實質地位之平

等。(本項及 8-2-2 不得全部填列無

關)

8-2-2 營造平等環境,預防

及消除性別歧視

消除或打破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隔

離,以消弭因社會文化面向所形成之

差異,或提供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

別認同者平等機會獲取社會資源,提

升其參與社會及公共事務之機會。

(本項及 8-2-1 不得全部填列無關)

8-3 性別效益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8-3-1 對 於 消 弭 性 別 歧

視、促進性別平等

請詳加說明性別效益何在,本項不得

填列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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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積極、正面綜效

8-3-2 符合憲法、國際規

範(包括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性別平

等政策綱領等要求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

法,請檢視法案是否符合公約(CEDAW)

規定及其一般性建議,並請再查核法

案內容之合宜性,本項不得填列無關。

玖、性別影響評估結果:請填表人依據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意見之檢視意見提出綜合說明,包括

對「第二部分、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參與」主要意見參採情形、採納意見之法案

調整情形、無法採納意見之理由或替代規劃等;經「第二部分-性別影響評估

程序參與」後,11-5「法案與性別議題關聯之程度」評定為「無關」者,9-1 至

9-3 免填。

9-1 評估結果之綜合說明

9-2 參採情形

9-2-1

說明採納意見後之

法案調整

9-2-2

說明未參採之理由

或替代規劃

9-3 通知程序參與之專家學者本法案的評估結果(請填寫日期及勾選通知方式,請勿空白):

已於 年 月 日將「評估結果」以下列方式通知程序參與者審閱

□傳真 □e-mail □郵寄 □其他

拾、法制單位復核(此欄空白未填寫者,將以不符形式審查逕予退件。)

10-1 法案內容: □提經法規會討論通過 □已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

10-2 徵詢及協商程序: □已徵詢及協商法案主要影響對象

□已適當說明與回應徵詢及協商對象所提之主要意見

10-3 對人權之影響: □已由法規會具人權專長委員、曾受人權教育訓練之參事、其他高階

人員或委請之人權學者專家檢視

10-4 訂修程序: □本檢視表已完整填列

復核人姓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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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參與】:本部分由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填寫

* 第一部分「捌、8-1 規範對象」8-1-1 至 8-1-3 皆評定為「否」者,若經程序參與後,

11-5「法案與性別議題關聯之程度」評定為「有關」者,則需修正列第一部分「捌、

拾壹、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參與:若採用書面意見的方式,至少應徵詢 1 位以上性別平等專

家學者意見,並填寫參與者的姓名、職稱及服務單位;專家學者資料可

至台灣國家婦女館網站參閱(http://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

(一)基本資料

11-1 程序參與期程或時

間 107 年 12 月 7 日至 107 年 12 月 10 日

11-2 參與者姓名、職稱、

服務單位及其專長

領域

張瓊玲,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授兼海巡科主任,財政部、經濟

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主筆人之一。

11-3 參與方式 □法案研商會議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書面意見

11-4 業務單位所提供之

資料

相關性別統計資料 法案內容

□有 □很完整

□可更完整

□現有資料不足須設法 補足

▉無 □應可設法找尋

▉現狀與未來皆有困難

□有,

且具性別觀點

▉有,

但不具性別觀點

□無

11-5 法案與性別議題關

聯之程度

□有關 ▉無關

(若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認為第一部分「捌、8-1 規範對象」8-1-1

至 8-1-3 任一指標應評定為「是」者,則勾選「有關」;若 8-1-1

至 8-1-3 均可評定「否」者,則勾選「無關」)。

(二)主要意見:就前述各項之合宜性提出檢視意見,並提供綜合意見

11-6 性別統計及性別分析之合宜性 合宜

11-7 正當程序中性別參與之合宜性 合宜

11-8 性別目標之合宜性 合宜

11-9 性別效益說明之合宜性 合宜

11-10 綜合性檢視意見 本案係為提供購置智慧機械及 5G 租稅優惠,期有助

於緩解我國人力不足問題,並引導國內產業邁向工業

4.0,加速產業智慧升級轉型,爰擬定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修正草案。經檢視與性別議題無直接相關,

擬同意本表自評之意見。

(三)參與時機及方式之合宜性 合宜

本人同意恪遵保密義務,未經部會同意不得逕自對外公開所評估之法案。

(簽章,簽名或打字皆可) 張 瓊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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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8-1 規範對象」,並補填列「捌、8-2 性別目標、8-3 性別效益」及「玖、評估結果」。

* 本表所提專有名詞之定義及參考資料,請詳見「性別影響評估操作指南」(網址:

http://www.gec.ey.gov.tw/cp.aspx?n=FC0CD59A5BF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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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附表

重要事項 有無

爭議

相關

條文

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人

員之主要意見

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含國際參考案例)

1. 智慧機械範疇定義 ■有

□無

10

條之

1

財政部表示前促進產業發

展條例自動化設備投資抵

減,其適用範疇並無適當

規範,造成申請過於浮

濫,本次智慧機械適用對

象應嚴謹,對於產業智慧

升級確實有助益者,方得

以適用申請。

以參採財政部意見修

正,明確定義智慧機械

適用範疇,須具備一定

的智慧化程度(例如聯網

及資訊可視化等)始得申

請投資抵減,以區隔與

自動化設備之不同。

2. □有

□無

3. □有

□無

4. □有

□無

註:為茲簡明,「相關條文」欄位中,各條、項、款、目等,分以下列方式表達:條→§(條號以阿拉

伯數字表達)、項→Ⅰ(羅馬符號)、款→(1)(括弧內置阿拉伯數字)、目→(圓圈內置阿拉伯數字),

目以下則以「之○(阿拉伯數字)」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