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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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八十三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 5 案,本案經提本院第 8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 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間:104 6 1 日(星期一)下午 4 點:2 樓宴客廳 協商主題:海洋委員會相關組織法草案 協商結論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應於本會期完成二讀、三讀立法程序,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立刻組成海 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並於 12 個月內完成協商整合移撥事宜後正式成立。 二、海洋保育署未成立前,其擬移撥之業務,仍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據原有職掌繼續執 行。 三、海巡署組織法、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三案應於本屆院會進行二讀 、三讀,於進行立法程序時,不得進行表決。 協商主持人:王金平 協 商 代 表:呂學樟 廖國棟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田秋堇 賴士葆 李桐豪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間:104 5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 點:紅樓 302 會議室 協商主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協商結論: 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 、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 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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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八十三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 5 案,本案經提本院第 8 屆

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

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

地 點:2 樓宴客廳

協商主題:海洋委員會相關組織法草案

協商結論:

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應於本會期完成二讀、三讀立法程序,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立刻組成海

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並於 12 個月內完成協商整合移撥事宜後正式成立。

二、海洋保育署未成立前,其擬移撥之業務,仍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據原有職掌繼續執

行。

三、海巡署組織法、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三案應於本屆院會進行二讀

、三讀,於進行立法程序時,不得進行表決。

協商主持人:王金平

協 商 代 表:呂學樟 廖國棟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田秋堇 賴士葆 李桐豪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地 點:紅樓 302 會議室

協商主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協商結論:

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

、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

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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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五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

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

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增列第二條立法說明如下:

海洋事務(Marine Affairs)包括海洋政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及海域

管理、水下文化資產監護及海洋資源之統籌研究、規劃、協調與推動等事項。

三、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委員會審查時所做附帶決議 1 項予以刪除。

四、另做附帶決議 1 項:

海洋保育署未成立前,其擬移撥之業務,仍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據原有職掌繼續執行。

協商主持人:呂學樟

協 商 代 表:邱文彥 葉津鈴 賴士葆 廖國棟(賴代)

林德福(賴代)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李桐豪 賴振昌 田秋堇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 104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 30 分

地 點 議場主席休息室

協商主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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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名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

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

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

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

理。

第 十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 十 一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協商主持人:呂學樟

協 商 代 表:邱文彥 葉津鈴 周倪安 田秋堇 李桐豪

柯建銘 廖國棟 蔡其昌(柯代) 賴士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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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黃偉哲(柯代)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 30 分

地 點:議場主席休息室

協商主題: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如下:

名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

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

、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九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

理。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並增列附帶決議 1 項:

第八條之編制表,薦任以下官等職等之人員,得視任務之需要,由官階相當之警察、關務人

員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協商主持人:呂學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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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協 商 代 表:邱文彥 葉津鈴 周倪安 田秋堇 李桐豪

柯建銘 廖國棟 蔡其昌(柯代) 賴士葆

黃偉哲(柯代)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主決議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之規劃

、協調及執行。」因農業部漁業署亦有漁業資源保育之職掌事項,為明確區分權責,爰海洋委

員會海洋保育署成立後,其中有關涉及海洋漁業(Fisheries)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育、復育之規劃

及執行事項,由農業部漁業署負責。

提案人:邱文彥 葉津鈴

連署人:呂學樟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賴士葆 廖國棟(賴代)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李桐豪 田秋堇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 30 分

地 點:議場主席休息室

協商主題: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制定如下:

名稱: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

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 二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

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

任。

第 四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

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第 六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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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協商主持人:呂學樟

協 商 代 表:邱文彥 葉津鈴 周倪安 田秋堇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李桐豪

廖國棟 賴士葆 林德福(賴代) 賴振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

,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有委員邱文彥擬請撤回邱委員文彥等 34 人擬具之「海洋委員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

邱委員文彥撤案聲明: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 34 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因該一機關功能已併

入「國家海洋研究院」,爰請撤案。

敬致

議事處

邱文彥

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主席:請問院會,對議案撤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其撤回。

本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二讀)

名稱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協商通過之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協商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

、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

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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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規定辦理。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

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主席: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協商條文。

第 八 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

之相關法令辦理。

主席: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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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

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海洋保育署未成立前,其擬移撥之業務,仍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據原有職掌繼續執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協商通過之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協商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

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

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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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規定辦理。

主席: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協商條文。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

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主席: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

理。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協商條文。

第 十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協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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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第 十 一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

進行三讀。宣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通過。

繼續進行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協商通過之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協商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

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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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

、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規定辦理。

主席: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協商條文。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

理。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協商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

進行三讀。宣讀。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

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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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一、第八條之編制表,薦任以下官等職等之人員,得視任務之需要,由官階相當之警察、關務

人員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二、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之規

劃、協調及執行。」因農業部漁業署亦有漁業資源保育之職掌事項,為明確區分權責,爰海洋委

員會海洋保育署成立後,其中有關涉及海洋漁業(Fisheries)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育、復育之規劃

及執行事項,由農業部漁業署負責。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二讀)

名稱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協商通過之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協商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

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第 二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

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

任。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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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

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

進行三讀。宣讀。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 2 分鐘。

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11 時 4 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二十五年來,本席起草許多海洋藍圖,例如,

1996 年大選「海洋國家的願景」、2000 年向總統府提出「海洋事務部籌設構想書、編撰 2001

年「海洋白皮書」與 2006 年「海洋政策白皮書」及 2007 年「海洋教育白皮書」、起草 2008 年

「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競選政策,以及 2002 年「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有關海洋與濕地的保

護策略等。我和黃煌雄監察委員也主辦過 3 屆「海洋與台灣研討會」,歷次宣言或行動綱領,

都一再呼籲國家應設海洋主管機關。

然而四分之一世紀我一貫的主張,政府卻躊躇不前,我們對海洋是多麼的無知和懼怕,海洋設

部真有那麼困難嗎?海巡署早在 2008 年就提出「海洋部組織法草案」,和本席的「漁業及海洋

部組織法」內容雷同,成立海洋部只是有無魄力和遠見、做與不做的問題。由於無法一步到位,

我們只能在院版海洋委員會和海巡署組織架構外增列海洋保育署和國家海洋研究院兩個新單位。

未來海洋學子的出路將會十分寬廣,可以通過特考、高普考到新的機關服務,或是到國家海洋

研究院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從今而後,台灣將邁向海洋國家的新紀元,我們至盼行政院能夠給予

新機關足夠的經費與人力,並加速整併工作,我們更期待全民親海、知海、愛海,勇敢邁向海洋

,明智利用海洋,在國際上找回台灣的尊嚴和價值,創造歷史長河中璀璨的海洋篇章。我的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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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請列入紀錄。

今天四法能夠通過,也特別感謝各黨團的委員,謝謝。

邱委員文彥書面意見:

二十一世紀的海洋,不是籓籬、阻礙或足跡的終點,而是無限機會和文明發展的基盤。

過去二十五年來,我起草許多海洋的藍圖。例如,1996 年大選《海洋國家的願景》,2000 年

向總統府提出《海洋事務部籌設構想書》,編撰 2001 年《海洋白皮書》、2006 年《海洋政策白

皮書》及 2007 年《海洋教育白皮書》、起草 2008 年《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競選政策,以及

2012 年《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有關海洋與濕地保護策略等。我和黃煌雄前監委也主辦過三屆

「海洋與台灣研討會」,歷次宣言或行動綱領,都一再呼籲,國家應籌設海洋主管機關。

然而,四分之一世紀我一貫的主張,政府卻躊躇不前,我們對海洋是多麼無知和懼怕啊!海洋

設部,真有那麼困難嗎?海巡署早在 2008 年就提出「海洋部組織法」草案,和本席「漁業及海

洋部組織法」內容雷同,成立海洋部只是有無魄力和遠見,做與不做的問題而已。

由於無法一步到位設部,我和呂學樟、田秋堇、葉津鈴等委員遂積極主張,在院版「海洋委員

會」與「海巡署」組織架構外,增列「海洋保育署」和「國家海洋研究院」兩個新單位,始成功

能完整、小而美的海洋主管機關(如附件,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這段艱辛過程,卻經過

驚濤海浪和無數險阻。今天海洋組織四法通過,我要感謝本院王院長、洪副院長、呂學樟召委、

各黨派委員、議事處所有同仁、海洋界專家學者及民間環保人士的全力支持。

未來海洋學子的出路將十分寬廣,可以通過特考、高普考,到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和地方政府

服務,或是到國家海洋研究院,從事法政、科研或教育訓練等研究工作。從今而後,台灣將邁向

海洋國家的新紀元。我們至盼行政院能夠給予新機關足夠的經費和人力,並加速整併工作。我們

更期待,全民親海、知海、愛海,勇敢邁向海洋,明智利用海洋,在國際上找回台灣的尊嚴和價

值,創造歷史長河中璀璨的海洋篇章。

(附件)

一、海洋保育署組織架構之建議

海洋保育是海洋事務中「重中之重」的業務,但相關執掌卻分散於各部會中,人員資源相當短

缺。例如,海洋污染雖為環保署主政,且制定有「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作用法,但據該署稱,僅

三人負責該項業務,由於無人無船,海域除污還須依賴海巡署協助;海岸管理亦為重要之海洋事

務,但《海岸管理法》僅及於 3 浬或水深 30 公尺的海域,3 浬至 12 浬的海域沒有相關法律可完

善管理,未來千架風機和其他海域如何區化與配置,顯然欠缺通盤規劃;我國雖有野生動物保育

法,但海洋保護區業務在農委會僅一位兼職人員辦理,白海豚或藻礁保護至今成效未彰。因此,

「海洋保育署」設立的目的,在統合整併我國有關海洋保育職能分岐的現況,以海洋永續為目標

,並推動藍色國土的規劃。未來應統整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海岸與海域管理、海洋生態保

育及復育、海洋保護區、島礁永續發展等,除增列必要人員外,應非造官運動。未來執掌與組織

架構,建議如下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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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二、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架構之建議

「國家海洋研究院」應包括海洋法政、海洋生態保育、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災害防治、海洋

能礦探勘、海洋產業發展、海洋基礎科學、海洋教育訓練及海洋資訊中心等研究所(參見如下

之附圖);並由行政院優先協調將國內海洋相關研究機構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

心及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海洋研究中心等現有人力與資源作為推動基礎,逐步

整合與擴充,以收事半功倍之效。未來並得視各區域產學研發基礎條件、港灣發展現況、可發

展用地及國家需要等因素,設置區域分院,並決定各研究所之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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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 第 54 期 院會紀錄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11 時 6 分)主席、各位同仁。海洋組織法三讀通過讓我感觸良深,台灣四面環海

,海域面積是陸域的 4 倍到 5 倍,但是國土規劃、資源保育、國際事務、環境保護乃至於環境

教育,均因過去重陸輕海而被輕忽。馬政府放棄藍色革命、海洋興國政見中的海洋部,僅設立

海洋事務委員會,雖然在朝野立委的努力與堅持甚至揚言杯葛所有組織改造法案之下,才讓行

政院接受增設三級機關的海洋保育署及海洋研究院,但卻在海巡署有意想將軍人塞入海洋委員

會及海洋保育署組織內的情況下,違反憲法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的規定,組織法修法進度一

度停擺,最後在數度溝通協調後才得以保留保育署及海洋研究院的文官體制整體性,希望海洋

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海洋委員會設立之後,能夠讓台灣逐步邁入真正的海洋國家。

在這裡我也謝謝邱文彥委員多年的努力,謝謝他!

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11 時 8 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很高興今天看到海洋委員會組織法順利三讀通

過,我們都知道,海洋委員會組織法順利通過代表一個新的意義,因為台灣是海島國家,我們

應該是一個具有海洋文化的海洋國家,但很遺憾的是,以前我們對於海洋一直都非常疏忽,所

以今天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讓我們有個海洋專責或應負擔義務的組織存在,對於以後推展海

洋事務、培養國人的海洋文化及海洋精神是非常有幫助的。我們應該有整體規劃,台灣四面環

海,從岸邊到近海、中海、沿海之間其實是無限寬廣的,但是以前我們真的都沒有做整體規劃

,台灣雖然是海島國家,但是人民對海洋卻非常陌生或疏於接近,今天這樣的開始,我們認為

只是踏出第一步,以後我們還可以完成其他更遠的夢想。

這次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的推動是由執政黨非常專業、非常認真的邱文彥委員等提出的,各位

可能會感到很奇怪,我們台聯黨雖然是反對黨,但是我們尊重專業及他們所提法案的內容,所

以我們全力以赴地支持,讓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能完成立法,我們相信這不僅展現立法的意義,

更展現出朝野委員對於法案尊重專業的精神。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11 時 11 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海委會組織法的通過讓人很興奮,但也有些許

遺憾。興奮的是,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台灣,在 66 年之後,終於由大陸性國家體制開始走向海

洋立國;但遺憾的是,我們沒有辦法真正成立海洋部。這個委員會將要辦理海域、海岸巡防及

海洋保護、研究業務等,希望海洋委員會的成立能夠讓台灣人民更加認識海洋,同時也能用心

保育海洋。

眾所皆知,中華民國的體制由過去的秋海棠來到台灣立國,海洋是我們的母親,海洋是我們

應該熟知的,然而台灣人民對它總是非常陌生,所以我們對於海洋委員會寄予厚望,期盼藉由

更深入的研究,讓台灣人民能夠更親近海洋、更愛護海洋,同時在海洋立國的道路上可以走得

更加順利、平安,也讓世界各國看到台灣。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 10 分鐘。

休息(11 時 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