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與稅務新制 -...
Post on 20-Jan-2020
8 Views
Preview:
TRANSCRIPT
反避稅條款與稅務新制
研討綱要
富人節稅手法 稅制變革:富人稅、房地稅、反避稅、
遺贈稅 遺贈規劃
2013-05-29
富人常見節稅手法
成立「投資公司」,「所得」變「營收」
錢進低稅天堂,「境內所得」變「境外所得」
「資產」變「房產」,遺贈稅再打四折
投資公司
問題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投資公司獲配股利應列入所得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B.個人獲配股利須併入綜合所得中之營利所得,於當
年度列報課徵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C.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股利個人所得稅率最高45%,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17%
D.收入沒有任何可減除之費用項目,投資公司則有公司營運必要合理的管理費用可減除
E.個人證卷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投資公司買賣股票
有價證券仍適用最低稅負制課徵
所得稅法第 42 條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成立投資公司的稅負優點
轉變個人所得稅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可減除營運必要合理的管理費用
投資公司獲配股利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問題2:案例
王先生及甲投資公司投資台積電股票,均獲配現金股利 200 萬元(不含可扣抵稅額 30 萬元),假設王先生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分別為 20%及 40%,以個人或投資公司所要繳交的所得稅何者為非:A. 個人持有,適用稅率 20%,要繳28萬B. 個人持有,適用稅率 40%,要繳71萬C. 公司持有,盈餘不分配,要繳18萬D. 公司持有,盈餘分配,個人稅率20%,要
繳36萬E. 以上有一個錯
資料來源:https://www.crowehorwath.net/uploadedfiles/tw/insights/105.02%E6%9C%88--%E6%8A%95%E8%B3%87%E5%85%AC%E5%8F%B8%E9%81%8B%E4%BD%9C%E8%88%87%E5%AF%A6%E5%8B%99.pdf
個人持有,適用稅率20%
個人持有,適用稅率40%
投資公司持有,盈餘不分配(可提列10%法定公積)
投資公司持有,盈餘分配,個人適用20%稅率
課稅所得
200萬 +30萬/2=215萬
200萬 +30萬/2=215萬
0 0
補繳所得稅
215萬 *20%-30萬 /2=28萬
215萬 *40%-30萬/2=71萬
加徵10%營所稅
(200萬-200萬*10%)*10%=18萬
盈餘分配所得稅
(200萬-200萬*10%+30萬/2*0.9)*20%-30萬/2*0.9=25.2萬
合計 28 萬 71 萬 18 萬 25.2 萬
成立投資公司的風險
可能面臨國稅局實質課稅風險:
納稅義務人藉形式上股權之移轉,不當規避稅負,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得於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獲配之股利調整其應納稅額,如有涉及漏報所得,亦應處罰。
成立投資公司的風險
投資公司買賣股票有價證券仍適用最低稅負制課徵,自102 年度起,扣除額 50 萬元,稅率 12%,持有 3 年以上,減半課稅。
登記地址在原適用自用住宅地址,則房屋稅將由 1.2%增加為 3%
更多投資公司的參考資料
https://www.crowehorwath.net/uploadedfiles/tw/insights/105.02%E6%9C%88--%E6%8A%95%E8%B3%87%E5%85%AC%E5%8F%B8%E9%81%8B%E4%BD%9C%E8%88%87%E5%AF%A6%E5%8B%99.pdf
政府的稅法轉型正義
富人稅房地合一稅
反避稅法案
遺贈稅
富人稅
富人稅
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達45%
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
因應:資產應重新檢視分配
如海外商品等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最高稅率為20%;
特殊理財工具則適用「分離課稅」,稅率為10%或15%。
免稅理財工具
房地合一稅
問題3
房地合一稅制,若境內居住者張三將今年所購買之非自用住宅於持有 11 年後賣掉, 獲利(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500 萬元,請問要課多少稅?(A) 10 萬元(B) 75 萬元(C) 100 萬元(D)併入當年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2016-09-30
房屋稅
A. 印花稅、契稅是屬於交易稅
B. 房屋稅、地價稅是屬於持有稅
C. 土地增值稅是屬於交易所得稅的概念
D. 房屋稅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課稅計算基準
E. 地價稅是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課稅計算基準
問題4:何者為非
http://www.393citizen.com/estate/tax/columndt.php?id=422
1. 稅基是【房屋評定現值】,房屋核定單價、
折舊與地段率由地方政府決定
2. 法定稅率:住家用房屋1.2%~3.6%,非住家
用1.5%~5%,由地方政府決定。
3. 房屋核定單價× 面積× (1-折舊率× 折舊
經歷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 適用稅率=
應納房屋稅。
房屋稅
設某甲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段有1棟5層樓鋼
筋混凝土(RC)造住宅房屋,總面積250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2,450元,於民國85年3月
建造完成,供自住使用,104年地段率為290%,
某甲104年期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450元× 250㎡×(1-1%× 19年)× 290%× 1.2%
=17,265元
房屋稅案例
最近沸沸揚揚的就是
回朔調高標準單價
房屋核定單價× 面積× (1-折舊率× 折舊
經歷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 適用稅率=
應納房屋稅。
2015年剛交屋的「敦南樞院」一戶為232坪,
路段率是270%,換算成今年房屋稅將高達
270.45萬元。(標準單價估計每坪約為12萬)
?X232X0.99X270%X3.6%=270.45
房屋稅案例
父母親若贈與房屋給下一代,未來年輕人恐怕
也繳不起稅。「未來房市可能經歷一段漫長的
黯淡期,買房可能是給自己找麻煩!」
謝金河 2016-07-29
2016-10-05 01:18:08 經濟日報
反避稅條款
問題5:何者為非
A.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含外商在臺子公司),應就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B.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在臺營利事業(例如:外商在臺分公司),而有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C. 直接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地區,盈餘或股利正式匯回,均須向台灣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及公司所得稅
D. 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係指設立於境外所得免稅之國家或地區之公司
E. 以上皆非
2016/7/12
反避稅條款
所得稅法第 43-3 條所得稅法第 43-4 條
反避稅條款_所得稅法第 43-3 條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反避稅條款_所得稅法第 43-3 條
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受控外國公司(CFC)
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未達但具有重大影響力,此公司屬於受控外國公司(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台灣營所稅率之百分之七十(及17%*.7=11.9)或
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如香港新加坡)。
維京群島公司(CFC)
其他國家A公司
投資
盈餘保留,台灣就課不到稅。
股利就算盈餘保留,亦視為盈餘分配加以課稅。
實施後
台灣公司
50%
實施前
反避稅條款_所得稅法第 43-4 條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實際管理處所(PEM)
同時滿足「決策地」、「帳簿保存地」、「實際經營地」三項要件皆在台灣境內,則被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
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PEM)
境外公司
其他國家A公司
交易
交易台灣乙公司交易
其他國家B公司
前
後
具體影響
以後不論天涯海角,企業在哪個天堂避稅,或者台灣有實際管理處所的企業,盈餘都需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反避稅條款何時實施
兩岸租稅協議生效 CRS(共同報告準
則) 子法規劃與宣導完
成 預計最快2018年
何謂CRS?
要了解CRS 先了解FATCA
問題6
請問美國政府 2010 年通過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係請外國金融機構協助提供哪一國人之資料以供其查稅?A. 中國B. 伊朗C. 美國D. 蘇俄
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其內容係美國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必須每年向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申報當年度美國公民透過該機構帳戶所獲得的利益、資金流動、資本利得的情形。
CRS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calls on jurisdictions to obtain information from thei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automatically exchange that information with other jurisdictions on an annual basis.
CRS ; 共同通報準則
每年,司法主體必須從她們的金融機構獲得資訊並且自動的將此資訊與其他的司法主體交換。
CRS : 目前已簽屬國家
全球計有八十二個國家承諾簽署CRS,預計一七年將有五十四個國家簽署,一八年將有二十八個國家簽署。
如維京群島、薩摩亞等租稅天堂都承諾簽署。
資料來源:天下雜誌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7485
個人反避稅條款
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內親屬合計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CFC)股權超過10%,也要按持股比率將海外盈餘獲利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稅額。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宋秀玲
「當你發現政府的底線,避稅也沒用,他就不會再做,」。
遺贈新稅制
2016/9/13
2016/9/28
常用規劃的工具與方法
遺囑規劃分年贈與
夫妻一起贈與
子女婚嫁贈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問題7:遺囑考題
甲有配偶乙,子女A、B,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90萬元,並留下有效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密友丙。請問依照民法規定,乙、A、B各可主張多少數額的特留分?(A)乙30萬元,A、B各15萬元(B)乙、A、B各15萬元(C)乙15萬元,A、B各10萬元(D)乙、A、B各10萬元
遺囑安排遺產有無限制?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規劃
張大房 張二房長女 長男 次男 三男 配偶 四男
應繼分
1/6 1/6 1/6 1/6 1/6 1/6
特留分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若遺囑有效
1/12 1/12 1/12 1/12 1/12 7/12
問題8: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王君,50歲包括土地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一天(98年2月3日),假設王君103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免稅額:12,000,000元,扣除額:8,160,000元
王君之遺產稅A. 800萬以下B. 900萬以下C. 1000萬以下D. 1100萬以下
問題9: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98年2月4日)贈與太太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3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800萬元,王君若於103年2月4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元)、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A. 100萬以下B. 100萬~200萬C. 200萬~300萬D. 300萬以上
常用規劃的工具與方法
以保單將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並創造繳稅資金來源。
留銀子不如留房子,可節省遺產稅?
送銀子不如送房子,可節省贈與稅?
舉債購買不動產再作贈與,可節省贈
與稅?
留銀子不如留房子,可節省遺產稅?
銀行存款6000萬,土地公告現值4500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2000萬,要繳多少遺產稅?
問題10留銀子不如留房子,可節省遺產稅?
原有銀行存款6000萬,土地公告現值4500萬,購置一棟大坪數透天厝,市價12000萬,公告現值6000萬,以銀行存款3000萬支付頭期款外,並向銀行貸款9000萬。依此規劃,免稅額扣除額合計2000萬,要繳多少遺產稅?A. 300萬以下B. 300萬~500萬C. 500萬~1000萬D. 1000萬以上
房地合一稅後 送房不如送現金
會計師沒有告訴你的事
房地合一稅正式上路,全面改變台灣爸、媽「送房子」給兒女的習慣!
1千萬房子,土地公告現值(推估500萬)房屋課稅現值(推估100萬元)
用600萬元的成本,贈與子女市價千萬的房子,直接現省400萬元。
房地合一制度,獲利以實際出售價格減去公告現值
取得價格600萬元,若在取得1年內以1100萬元出售,推定「賺500萬元」,依照45%稅率推算,必須支付225萬元所得稅。
問題11
以前例,市價12000萬,公告現值6000萬,雖節省600萬遺產稅,但若子女2年後出售,價格也是12000萬,要負擔多少的房地合一稅?
A. 1000萬以下
B. 1000萬~1500萬
C. 1500萬~2000萬
D. 2000萬以上
保險規劃:避免被認列為避稅保單
避稅保單:實質課稅原則
1.帶病投保2.躉繳投保3.高齡投保(案例最少73歲)4.鉅額投保(案例最低1200萬)5.舉債投保6.短期投保(案例最短2年)7.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利用投保繳納保費,以達移轉財產之目的
投資型保單課稅原則:國稅局觀點
一、96 年10 月1 日以後訂約者:( 一)異常投保:保險給付金額( 實質課稅原則)( 二)非異常投保:(1) 符合比率:保險給付金額( 含一般帳戶及投資帳戶) 不計入遺產總額。(2) 不符比率:死亡日屬投資帳戶價值。(3) 保險公司無法提供比率:死亡日屬投資帳戶價
二、96 年10 月1 日前訂約者:比照前述方式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
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1)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15~40 歲:比率不得
低於130% 。(2)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41~70 歲:比率不得
低於115% 。(3)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71 歲以上者:比
率不得低於 101% 。
投資型保單課稅原則:最高行政法院觀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判字第30號
人壽保險契約中屬投資型保險所具之投資帳戶價值,縱係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以給付所指定受益人之形式為之,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關於「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規定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判字第201號
系爭安聯甲型保單之保險金部分,關於屬人壽保險契約之定額保險金即「當年度保險金額」, 既不因個案之保單價值總額多寡而均屬應給付之定額保險金,即原判決所認之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1,444,601元,即應認係含有屬人壽保險之定額即「當年度保險金額」部分,則原判決認其全額均不合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要件,而維持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未准減除「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原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故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法,即堪採取。
保險規劃: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安排
問題12:何者為非?
要保人:父被保險人:母生存給付受益人:父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子當母親身故,身故理賠金A. 沒有綜合所得稅的問題B. 沒有贈與稅的問題C. 可能有最低稅負的問題D. 沒有遺產稅的問題
對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遺產稅申報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之受益人應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103/10/3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核某個案案件時,發現該被選案人即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減少1億餘元,查其存款流向係購買多家人壽保險公司之儲蓄型增額終身壽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被繼承人,受益人為其已成年子女),並非屬重病期間投保,且無規避遺產稅情事,而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受益人不知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對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遺產稅申報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之受益人應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說,依上揭審核案之死亡保險給付該申報戶全年合計數為新台幣一億元,超過三千萬元以上部分,即七千萬元需計入該受益人之基本所得,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扣除新台幣六百萬元後,適用20﹪基本稅率,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經輔導後該受益人補徵綜合所得稅壹仟貳佰捌拾萬元基本稅額。
1 2 3 4 5 6 7
要保人 父 父 父 父 父 子 子
被保人 父 父 母 子 子 父 子
生存受益人 父 子 子 子 父 子 子
死亡受益人 子 子 子 父 父 子 父
生存給付
贈與稅 x o o o x x x
基本所得稅 x o o o x x x
死亡給付
遺產稅* X X x x x x x
贈與稅 x x o x x x x
基本所得稅 o o o x x x o
保險規劃: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安排
*本表為一般通則,個案仍有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要被保險人不同人,死亡給付仍可能被國稅局視為遺產。
注意事項
子女繳交保費可運用每年220萬額度,夫妻共440萬,分年贈與.
以子女擔任要保人的風險為,子女成年時,父母將失去對保單的控制權.
純死亡保險,父親擔任要被保人,子女擔任死亡受益人,只要每一申報戶不超過3330萬,即無最低稅負的問題.
父親擔任要保人在稅務以外的好處
擁有保單控制權, 以免被棄養. 指定受益人, 避免子女爭產. 保有受益人變更權利, 子女不
肖,隨時可換人. 留財產給真正想給的人.
保險作為資產規劃工具的好處
分配現金 指定對象 隨時可改 絕對執行 破解特留分 信託保護 預留稅源 拋棄繼承亦可領
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核課期間
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1.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2.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視同贈與
會計師沒有告訴你的事
問題13
關於視同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A)三親等之財產買賣以贈與論(B)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其資金(C)基於實質課稅原則(D)債務人依破產法和解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差額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 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 801101台財稅第 800718090號: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已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並自同法第 24條所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案例
父母於公司設立或增資時,以子女名義認購股份,或為子女逕行購置不動產等。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6&cad=rja&uact=8&ved=0ahUKEwidz7_8jrTPAhWIp5QKHXueCUYQFgg7MAU&url=https%3A%2F%2Fwww.ntbsa.gov.tw%2Fetwmain%2Fdownload%3Ffname%3DETWF001_20130722105837916.ppt&usg=AFQjCNGC_ch1YKBW6B_lckZtEPWgOPdXRA
稅務行政大數據範例
交叉比對水電與戶籍資料,自住稅籍卻長年空屋:囤房物件水電用量過於龐大:營業使用或分租套房。
思考
新政府為長照遺贈稅調到20%為年金會調到幾趴?下一個新政府呢?
資產規劃的王道
儘早規劃、合法規劃。
top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