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大解讀«˜中職委員會... · 2014. 1.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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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大解讀全教總副理事長 吳忠泰
立法過程
96.03開始起草,合併高中法、職校法
100.03再度修正
100.12送入立院,但未及審查
101.04送入立院 立委個別提12年國教條例
101 05委員會審查完畢 101.05委員會審查完畢
101.09~102.04三度協商(所有子法同時在準備)
102.06.27三讀(除35~41條於102.09.01實施,其餘於
103.08.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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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黨都不願負立法不成之責
本會提醒立法未過(0604聯晚)
本會反對未立法實施12年國教(0605在政院)
0608執政黨終於將本法排入第一次臨時會
因會計法99~1條一案,兩黨都受重傷
0612江院長宣布高中學費補助設門檻
因服貿協議簽定(0620) 全民譁然
祝福立法不成的團體繞行立院三天
有關免學費及條件(第2條)
第二條: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超額比序剩會考決勝負,總統眼中算免試
自願入學不是報名就會上
一定條件指家庭年收入(將來一定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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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分類(第5條)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
垂直設校(第7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國中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小學部
過去是私立國小一路設到高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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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與推廣教育(第10條)
得辦理建教合作,但另以法律定之
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合聘與介聘(第28條)
介聘依現有辦法
合聘: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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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聘任及考核(第14~19條)
大體和現行制度相同回任教師時,免接受教評會審查增加得設副校長(曾任一級單位主管)
家長會(第27條)
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
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
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則、經
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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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第11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 進行自我評鑑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
教官(第31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
但附帶決議2:八年內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
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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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之一(第35條)
各就學區103年免試入學需達招生名額的75% ,108年應達85 %108年應達85 %
各種直升:(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 完全中學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國立附屬中學不超過國中畢業生的35 % 私校(學生接受補助學費者)103年最高不超過招私校(學生接受補助學費者)103年最高不超過招生數的60 %或其國中畢業生的60 %
並逐年遞減至108年50 %
入學之二(第35條)
私立高中,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
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
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前項第三
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各校103年免試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 各校103年免試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
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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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之三(第35條)
不受補助獎助之私校,得提獨立招生經主管機關核定但仍需有15%依該就學區免試規定辦理
特別入學方式(第37條)
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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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生之入學處理(第41條)
共12類第1類為身心障礙者,依特教法第2類為原住民,依原住民族教育法其他均為微量,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校招生踩線之處罰(第36條)
招生踩線,該校學生不補助學費
意思是不准,但也只能不補助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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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招生(第38條)
採學科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方式辦理。
特色招生之審查,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逐班為原則,並應公告核定之理由。
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免試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入學辦法之擬定(第40條)
第四十條完整授權
嫁接兩年來的規劃
等同原高中法第三條及職校法第四條之授權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 縣 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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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
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
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
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 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
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學習評量(第45.46條)
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影響畢業 之會議應有學生代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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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及申訴(第52.54條)
校設獎懲委員會及申訴委員會
獎懲規定各校自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
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得提出申訴。
申訴委員會和獎懲委員會之章則及運作,均由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補助(第56.57條)
一般學費補助
弱勢生可獲學費以外補助
後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各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目前有修正草案(北高兩市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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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1.2)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補助直轄市、縣(市)輔導專業人員已
實施 年 應於102年底前評估其效益實施一年,應於102年底前評估其效益。
二、現行高級中學建立軍訓教官制度,有關教官之職能雖已朝
向多元,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然以學校教育職
能的分工而言,各項工作仍應回歸專業任用為宜。教育部在學
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下,應對軍訓教官在總量管制下,採
退多補少、漸進將訓育、校園安全等各項相關經費逐年編列聘
用專業人員,並與國防部會商於八年內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
充實國防實力,達成轉型目標。
附帶決議(3.4)
三、於協商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時,請教育部配合本法規定併
案考量,因免學費而由政府負擔學費總額達一定金額之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應加派公益監察人,此一定金
額之訂定,應符合半數以上之學校均得適用。另未接受政府負
擔學費者,仍應提供一定比率之招生名額,供其他國民中學畢
業學生申請免試入學,以強化私立學校公共性。業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以強化私立學校公共性
四、104年7月31日前,教育部應依據第一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入學制度實施情形,提出入學制度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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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525行動方案
關鍵的時刻,我們的組織在現場。
讓財政部自己說!讓財政部自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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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立法角力
吳忠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理事長)
引言:
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稱本法)一方面要滿足賦予十二年國教法源的重任,一方面
要把公私校之間因為免學費而激起的生源流動建立規則。若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行政院版本送進立法院起看,一直到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完成三讀,其中
各方的角力,正代表各界對教育政策的不同立場,撇開利益來看,這是民主國家
正常的表現。筆者願以參與者和記錄者的角色,呈現這段歷史的簡要發展,以供
讀者再深入探討。
前奏曲:
高級中等教育法從民國九十六年就開使起草,以高級中學法和職業學校法的整併
為主,版本初稿完成時因主張 12 年國教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辭職,該政策進入低
盪而暫停,但內容成為一百年重起爐灶草擬時的基礎。一百年元旦,馬英九總統
宣布要在一百零三年實施十二年國教以後,當年夏天,教育部所規劃的二十九項
方案中,當然包括本法的立法,並列入管制時程。雖然吳清基部長私下曾說:到
一百零二年六月再完成立法也沒關係,但各團體都覺得要早日完成,否則夜長夢
多,何況子法眾多已在草擬中,為了避免母法內容不確定影響子法的規劃當然以
早日完成立法為佳。一百年十二月行政院版(教育部版)草案終於送抵立法院,同
時間民間團體以短小的「十二年國教推動條例」作為相對版本,並分別由翁金珠
與洪秀柱擔任提案,內容相似度大,最後因立委任期已經近尾聲(101.01 任期結
束),且內容龐多,不宜草率立法,這三個法案都在 101.01.30 歸零。
再起鼓:
一百零一年四月,行政院版再度提出,而跟行政院版大抵相似的陳淑慧版本也付
委,民間版則由林淑芬與陳學聖在稍晚提出,內容比翁、洪版本更精簡。由於新
任教育部長對個別學校免試比例比前部長更明確,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同時間教
育部與民間所辦的研討會此起彼落,也引發對入學方式的更多意見,五月,教育
文化委員會審查本法,除了五個條文外,大抵上依行政院版本通過,需協商的條
文只有三處。但因為審查時未接納稍晚趕上的民間版,使得在野黨不願參加協商,
這時由於社會上對於美牛、油電雙漲等反對激烈,各種法案協商開始不順暢。從
101.05 到 102.04 有三次協商,各在野黨基本上都持抵制態度;所有進展後來都重
新來過,除了林佳龍立委為高職發聲,給予特別免試空間被接納外,後來重要的
條文改變,都發生在 102.04 以後。
緊鑼期:
教育部長在各方的提醒下,開始發現本法的進度實質上是空轉,從 102.04 起開始
親自走訪各黨團及拜會立法院長,力拼在會期結束前能三讀。然而國會突然在 5
月 31 日結束,卻又埋藏兩個臨時會在六、七月,這時在正常會期完成三讀已跳
票,而民間開始有一種說法:沒有法源就不能實施十二年國教,這些團體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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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中「延長國教應以法律定之」並非無的放矢,教育部官員竟辯解可以在無
專法之下一樣做十二年國教,當時民間對於入學方式細節的紛擾,因會考及超額
比序細節已到反感,教育部若再以不需專法來如期實施,一定會被輿論撻伐,全
教總率先發難,要求一定要完成立法,並痛斥推動立法不力,晚報大幅報導後,
實際上給予教育部長再度請命高層,一定要幫忙完成立法的助力,執政黨終於在
六月五日前後將原本不列入一次立院臨時會的本法納入議程清單。這時免學費因
江揆考量財政能力而在端午節晚上轉彎,引發軒然大波,6 月 14 日江揆向立院
專題報告前後,更凸顯本法不三讀的風險,在學費補助以 148 萬年收入定案後,
飽受會計法爭議挫傷的朝野政黨,都希望清理戰場,雙方主事者認為剩下私校直
升議題與逐校免試比例等,爭議已不多。
花花入陣曲:
王金平院長銜各方之期待,從 6 月 25 日起,破天荒每天以數小時召集朝野協商,
為求慎重,從第一條起逐條進行,等於是對先前所謂三次協商內容重新審查,各
方不斷提出新的修正動議,進度緩慢。期間親民黨表達反對立法,退出協商,台
聯黨雖然協商到最後,但在院會表決時認為主張未被尊重而退席,真正到表決時,
即使連學費補助(第二條),事前執政黨許多立委也主張免學費一次到位,表決時
仍全部按照黨鞭意志投下反對票,其他 35.36.56.等關鍵條文,就更不用說了,藍
綠分明,行禮如儀。
憤而離開者的心聲:
「繳學費從家長變成政府,私校又沒多拿錢,直升比例為何要受限制?」「政府
讓私立國中可以挑學生,又保障內部直升,又可以在直升後拿補助,這樣把公立
學校當成甚麼?」這樣兩極的聲音在三天協商中大聲疾呼,兩大黨都有人受不了
妥協,憤而離開協商,因此雖然暫定私中直升比例,在不接受補助的學校最高為
八成五,在接受補助者最高為六成(並在 108 學年度降至五成),但有關限制國中
部以考試招生,以及私校設置公益董事或監察人,都留給下半年再戰的議題。
誰在明處遊說,誰在暗處關說?
本文撰寫時,剛好國內因監聽與關說引發政爭,而本法的立法過程最後階段,王
院長和柯總召都被兩邊各斥為放水,然而我們難以想像朝野立委會為本法而癱瘓
議場的情景,原因是私校董事們早已透過各種私下管道影響了許多立委,全國教
師工會總聯合會雖然以正式遊說在倡議私校公共化,也在最後三讀的條文中取得
一些成果(將私立高中分為有補助和沒補助兩軌,違法招生時減少其直升比例…
詳見該法 35.36.56 三條)但是對於法案的透明度還是要表達遺憾,因此當 6 月 27
日下午六點該法案三讀之際,全教總便同時發出強烈批判的聲明--我們不是認
為該法一無可取,但在「愛之深、責之切」之下,以及為了向子孫負責之下,我
們必須在第一時間幫社會刻下「私校公共化未能同步」的下影線,以促成九月開
議趕快補進度,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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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3年 6月 27日
十二年國教法源三讀 主政者自我蓋棺論定
今天立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及修正專科學校法,表面上完
成十二年國教法源,但對於社會輿論關注的私校公共性完全不處理,
措施背離政策目標,本會表達沉痛與遺憾。
首先是因為私校法第 57條未予同步修正,導致部份私立國中可
以沿用未實施十二年國教前的「不受法令限制」在入學方式、班級人
數、編班方式等完全自主,這對義務教育已是一大放水,而由於高中
職即將接近免學費,教育部在本會期完全把自己所謂十二年國教配套
─「私校法修正」視如無物,未能要求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刻意產
生國中教育的偏差和扭曲生態,公立國中要零拒絕,私立國中精挑細
選,義務教育精神蕩然,國中教育不正常,高中職教育又如何會正常,
最後必將責任推給學校與教師。
其次是直升不設限,教育部且多次表示只要放在子法就好,且宣
示要以 70%為上限。最後勉強同意為 60%,然而 100學年度全國私立
國中升高中僅有 11所學校直升超過 60%,教育部不接受分類訂定比
率(無補助者不限制,有補助者低比率),等於要讓直升不受限制,保
護了「買國中送高中」、「考國中唸六年一貫班」的經營巧門,十二年
國教的目的完全被混淆,而且教育部版本對於學費補助,更完全接受
私校經營者的說法,特別強調是對學生補助,無視於私校經營上獲此
利多,學生流向將有大幅改變,當唸私校者愈多,政府預算補助總額
愈高,這種完全沒有預算責任的施政調性,竟因立院強行立法,不分
青紅皂白予以入法,未來要再調整,已是困難重重。
此波十二年國教,完全向私校傾斜,加上化簡為繁的比序,由易
轉難的考試,已非人民所期待的十二年國教,如此荒謬的入法有如主
政者自我蓋棺論定,烙印明確,全民對十二年國教之亂政,應該表達
最大的哀悼與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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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中招考,將扣減直升名額」部長,你被騙了!
發稿日期:2013年 6 月 27日
今天聯合報第二版以斗大標題,刊出蔣部長對十二年國教是否造成公
私逆轉,表示可能性不大,並指出「國中部以考試招生,將扣減直升
高中名額」,部長的說法經得起考驗嗎?
在 6 月 25‐26 日約八個小時的協商中,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條
放進這樣的文字「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篩
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
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看起來蔣部長是有所本,但實際上不然,因為這段的文字前提是
「違反法令規定」,但偏偏私立國中小目前就是可以依照私校法第 57
條第 3項保障,只要主管機關備查(不必績優),就可以在「入學方式、
收費內容、增設班級…」免受法令限制,也就是說私立國中小採取考
試、甄選、篩選招生是法令許可的,如果不修正這個條文,哪有違法
法令規定?既沒有違反法令規定,怎麼會有「扣減直升名額」呢?
所以如果沒有修正私校法第 57條,則所謂私立國中招考扣直升
名額根本是一場文字遊戲,蔣部長可能忘了,行政院送入立法院的私
校法修正案,這個會期本應積極處理,卻完全不處理,次長居然還說
他們沒有在臨時會阻擋私校法修法。這種心態就是教育部偏袒、怠惰
的地方。
我們要說的是:
一、為何被行政院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認定是十二年國教配套
法案之一的私校法,在 3到 5月 90天的會期中都沒有審查?
教育部主事官員是甚麼心態?
二、過去一年有多少私校經營者到教育部次長辦公室遊說拜會,
遊說標的是否公開,次長有無將遊說事實依法提出報告?
三、當免試入學已明訂不可採計國中在校成績時,次長為何在會
議中提出:私校直升可以採計在校成績?
四、主政者在十二年國教政策「系統性的向私校傾斜」,將公眾
資源往私部門送,貶抑公校照顧弱勢的公共價值,和二次金
改有甚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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