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領域實務座談與展示會〉著作權法與公眾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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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安 政治大學法學院暨商學院合聘副教授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合聘副研究員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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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安

政治大學法學院暨商學院合聘副教授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合聘副研究員

2014 年 7 月 10 日

公眾領域實務座談與展示會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 第一條前段:「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 第一條前段:「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 第一條前段:「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 Incentive v.s. Access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易字第 1809 號刑事判決:「就社會整體而言,如過度保護著作權,將造成一般人利用之困難,而阻礙學術交流發展與知識傳遞,有礙社會公益,殊非著作權法保護私人著作權利之本旨」

著作權之立法目的

為考量公共利益,對著作權所做之限制 時間之限制 § 30I

著作權之立法目的

為考量公共利益,對著作權所做之限制 時間之限制 § 30I 標的之限制 § 9

著作權之立法目的

為考量公共利益,對著作權所做之限制 時間之限制 § 30I 標的之限制 § 9 著作人之限制 § 4

著作權之立法目的

為考量公共利益,對著作權所做之限制 時間之限制 § 30I 標的之限制 § 9 著作人之限制 § 4 強制授權之限制 § 69

著作權之立法目的

為考量公共利益,對著作權所做之限制 時間之限制 § 30I 標的之限制 § 9 著作人之限制 § 4 強制授權之限制 § 69 合理使用 § 65

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 概念的建構

美國著作權法的核心概念

不受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領域

所有創作、創意活動的基礎

感謝聆聽,歡迎指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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