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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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506次會議
民國 105年 7月 14日
報告事項(三)
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資訊通信技術合作協
定」,請鑒核案。
說明:
一、外交部函以,為我與聖文森國前於民國 99 年 11 月 8 日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資訊通信技術合作協定」,
效期 5 年,以協助聖國成立政府電子化中心,推動政府入口
網站、電子公文保存系統、資訊安全、機房備援設備及人員
訓練等,成效深受聖方肯定,茲因該協定效期將於 104 年 11
月 7 日屆滿,我駐聖國大使館經與聖方協商,雙方擬就原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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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部分文字依現況酌作修正後重簽,以延續雙邊友好合作關
係一案,前經報奉鈞院函復准予辦理在案。茲該協定業由我
駐聖文森國大使葛葆萱與聖文森國經濟規劃、永續發展、工
業、資訊及勞工部長龔沙福分別代表兩國政府在聖文森國首
都金石城完成簽署,檢附該協定,請備查。
二、旨揭協定要點如下:
(一)雙方將於資訊通信技術領域共同合作,我政府將運用先進資
訊通信技術協助聖國政府提升國家數位化程度,建立資訊化
社會。(第 1條)
(二)雙方資訊通信技術合作之範圍包括:電子化政府與電子化治
理、資訊通信基礎建設之開發及數位能力建構與教育訓練
等。(第 3條)
(三)我政府同意派遣具資訊通信技術背景之長短期專家及技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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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統稱協定計畫人員)赴聖國服務,並負擔該等人員之薪
資、津貼、旅行費用、醫療及保險費;聖國政府同意協定計
畫人員所需之辦公室、辦公設備、交通及水電等。(第 6
條)
(四)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生效,效期 5 年,並取代我政府與聖
國政府於 2010 年 11 月 8 日在金石城簽署之原協定。(第 11
條)
三、本案擬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報請
鑒核
附件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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