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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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502次會議
民國 105年 6月 16日
報告事項(三)
法務部、外交部會銜函送「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
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請鑒核案。
說明:
一、法務部、外交部會銜函以,為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
法」已於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為擴大我與英國
司法合作及移交在英臺籍受刑人及在臺英籍受刑人返回
其本國服刑,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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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簽署「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
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前經報奉鈞院函
復准予辦理在案。茲該協議業經雙方代表完成異地簽署
程序,檢附該協議,請備查。
二、本協議內容要點如次:
(一)經雙方主管機關同意且依據本協議之規定,受刑人得
在其本人之同意下,自遣送方領域移交至接收方領域
繼續執行由遣送方法院所宣告之刑罰。(第 2條)
(二)移交之請求及回復應透過官方管道以中文或英文書面
向有關機關為之,並檢附譯文。(第 4條)
(三)雙方主管機關應使所有依據本協議移交之受刑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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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與免於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
或處罰。(第 11條)
(四)本協議自後簽署之日起生效。雙方主管機關之任一方
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主管機關終止本協議。(第
17條)
三、本案擬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
陳。報請
鑒核
附件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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