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1之法規追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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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模擬法庭 1 法規追追追庭務員 2 :起立。(全體人員起立) 審判長 3 :「本庭就被告徐太胖詐欺罪一案進行第一次開庭審判,請檢方陳述起訴 要旨。」 1 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查詢→刑事訴訟法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原則】。 此案件被告徐太胖住所、居所皆在雲林,交由雲林縣地方法院管轄。 2 法規查詢→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地方法院置錄事 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3 法規查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地方法院審判案件, 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 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 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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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模擬法庭1之法規追追追】

庭務員2:起立。(全體人員起立)

審判長3:「本庭就被告徐太胖詐欺罪一案進行第一次開庭審判,請檢方陳述起訴

要旨。」

1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查詢→刑事訴訟法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原則】。

此案件被告徐太胖住所、居所皆在雲林,交由雲林縣地方法院管轄。

2 法規查詢→法院組織法第 23條:地方法院置錄事

、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3 法規查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地方法院審判案件,

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

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

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2

檢察官4:「被害人歐陽很煩於民國 104 年 4 月 9 日將價值 1 萬五千元的名牌球鞋

組合包拍照上傳到臉書球鞋交易社團想換限量版球鞋,被告徐太胖立刻傳訊息與

歐陽很煩聯繫,雙方達成協議決定以物易物,歐陽很煩將名牌球鞋組合包寄過去

後,徐太胖寄來的包裹裡竟然是一堆石頭5。事後,被害人藉由臉書傳訊息詢問

被告為何寄送石頭?要求被告寄球鞋。被告卻因此惱羞成怒,暗中跟蹤6被害人

4 法規查詢→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檢察官之職權如

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5

6通俗用語輔助查詢→輸入:庭務員。 法庭席位布

置規則第 5 條: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

不另設席。附圖二刑事法庭布置圖.PDF。

3

歐陽很煩到暗處,持美工刀刺向被害人胸部,經過路人報警送醫急救,被害人前

胸多處擦傷。此事件導致被害人歐陽很煩財產損失、精神損失,傷害被害人要害

部位,檢方以違反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第 271 條殺人未遂對被告提起訴訟。」7

審判長:「請被告徐太胖上前。」(被告走到庭前)

審判長:「徐太胖,你的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號碼是?」

徐太胖:「民國 85 年 2 月 29 日生,住在雲林縣斗南鎮壓馬路大街小巷 168 號,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審判長:「徐太胖,本案檢察官對你提起詐欺罪、殺人未遂的公訴,法律的規定

上,你有以下的權利:1、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2、可委

7 法規查詢→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智慧查找→社群網站犯罪→實施詐騙行為。

通俗用語輔助查詢→輸入:網路交易→消費者

保護法第 19 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

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

費用或對價。

網站使用案例說明→查詢相關案例,參考之。

4

任辯護人8。3、可以請求法官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樣你了解了嗎?」9

徐太胖:「我了解。」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你是否認罪?」

徐太胖:「我認罪。但我不是故意的,為什麼陶淵敏喜歡的人不是我?歐陽很煩

哪一點比我好?我真的好難過好傷心……」(當庭痛哭)

審判長:「被告辯護人對於起訴書有何異議?」

被告律師林菜心:「雖然本席所代表的當事人坦承犯案,但依據當事人的哥哥徐

太國所述,我的當事人暗戀班上同學陶淵敏已經整整兩年,每天沉浸於臉書10,

關注陶淵敏的一舉一動,漸漸的,個性越來越孤僻、朋友都不太理他了,平常排

8 預約免費法律諮詢: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法律扶助基金會

9 熱門法規瀏覽

搜尋關鍵字 CTRL+F「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10 本案當事人徐太胖於案發當時年齡為 19 歲,根據律師所述因暗戀陶淵敏已沉

浸臉書兩年,也就是 17 歲至 19 歲這段時間。 法規查

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 18

歲之人。」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2015 年 1 月

2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該法第 43 條:「五、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

健康。』」

5

遣寂寞的活動就是玩線上遊戲。今年四月,徐太胖鼓起勇氣計畫要趁著連假的時

候約陶淵敏出去玩,於是就傳 LINE 給陶淵敏,向她告白,但陶淵敏卻已讀不回,

我的當事人徐太胖十分傷心,不明白為何陶淵敏會如此冷漠。後來卻看到歐陽很

煩和陶淵敏一起出遊看電影的臉書打卡動態11。悲憤之際,只好藉由每日在臉書

上瀏覽社團和玩 CS 澆愁。4 月 9 日當天看到情敵歐陽很煩在球鞋交易社團 PO

文要以價值 1 萬五千元的名牌球鞋組合包換限量版球鞋,心生一計,想要惡作劇

報仇,才會假意與歐陽很煩達成協議,事後卻寄一整盒石頭給被害人。至於暗中

跟蹤被害人到暗處,是因為 4 月 12 日看到被害人臉書打卡跟陶淵敏一起去逛街,

於是他就到百貨公司確認。看到被害人與陶淵敏一起走出百貨公司後,一路跟著

被害人送陶淵敏回家,繼續尾隨他,大約深夜 11 時,到了少女公園偏僻之處持

美工刀傷害。持美工刀刺傷被害人這個動作是因為我的當事人過度沉迷於網路遊

戲,遊戲中充斥著開槍掃射、拿刀砍人等暴力動作12,我的當事人缺乏人際互動,

才會走錯路去仿效線上遊戲,絕對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請庭上考量其年少,有

悔意且已認罪,減輕其刑。」

11 司法判解→選擇大法官解釋

→檢索字詞:隱私。釋字第 603 號: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

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

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

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

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

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

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12 通俗用語輔助查詢→輸入:線上遊戲→遊戲軟體分

級管理辦法第 5 條: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級:「二、暴力、

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殺害之攻擊、殺戮等血腥、殘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

虐印象。」

法規查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4 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

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應予分級者,亦同。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

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6

審判長:「請檢方傳喚第一位證人。」

檢察官:「檢方聲請傳喚證人陶淵敏。」

證人陶淵敏走上證人席。

審判長:「陶淵敏請坐,謝謝妳出庭作證。請問妳的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

字號?」

陶淵敏:「民國 85 年 4 月 1 日生,住在雲林縣斗南鎮花間小路小飛巷姚元號,

身分證字號:P222383838。」

審判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要告知妳,出庭作證必須說實話,如果

作偽證,要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3,妳了解嗎?」

證人陶淵敏:「我了解。」

(審判長請通譯拿證人具結文請證人簽名,念出具結文內容,證人簽完名後,通

譯將具結文給審判長。)

證人陶淵敏念出具結文。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主詰問。」

檢察官:「陶淵敏,妳今年四月一日當天是否有收到徐太胖傳 LINE 跟妳告白?

是否已讀不回?為何已讀不回?」

證人陶淵敏:「對,我有看到徐太胖傳訊息給我,我覺得他經常在臉書上關注我

的動態,我的每一則發文他都第一個按讚,我覺得很可怕,但又不敢封鎖他也不

13 法規查詢→刑法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

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

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俗用語輔助查詢→輸入:

偽證。

7

敢直接告訴他我的想法,所以選擇不予理會。為什麼已讀一定要回呢?不回不就

是暗示他我拒絕他了嗎?」

徐太胖怒吼14:「妳不知道世界上最殘忍的事情就是『我已讀妳的已讀嗎?』」

審判長:「請被告保持肅靜,維持法庭秩序。」15

檢察官:「陶淵敏,每一次妳和歐陽很煩去約會時都會打卡宣告妳的動態嗎?」

證人陶淵敏:「對,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啊,我又沒有妨礙他人。」

檢察官:「四月十一日當天妳和歐陽很煩去百貨公司逛完街後走出來,一直到歐

陽很煩送妳回家為止,這一路上妳有發現徐太胖一直跟著你們兩個嗎?」

證人陶淵敏:「我沒有發現,法官、檢察官,你們一定要替我的男朋友討回公道

啊,他太可憐了,他又沒有做錯什麼。」(梨花帶淚)

檢察官:「陶淵敏,妳男朋友歐陽很煩在臉書球鞋交易社團想換限量版球鞋,後

與徐太胖達成協議,結果卻收到一盒石頭的事情妳知道嗎?」

陶淵敏:「我知道,整個通話紀錄我都有看過。那盒石頭也還在我男朋友家。」

檢察官:「我這部分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請被告律師進行反詰問。」

被告律師林菜心:「這部分沒有問題。」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你對證人陶淵敏的說詞有沒有意見?」

被告徐太胖:「害她的男朋友受傷我很抱歉,但請陶淵敏看見我的一片真心!」

審判長:「請證人回席。」

14 法規查詢→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法庭開庭時,應保

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15 法規查詢→法院組織法第 89 條:法庭開庭時,審判

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8

審判長:「請傳喚下一位證人。」

檢察官:「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徐太國。」

證人徐太國走上證人席。

審判長:「徐太國請坐,謝謝你出庭作證。請問你的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

字號?」

徐太國16:「民國 81 年 2 月 29 日生,住在雲林縣斗南鎮壓馬路大街小巷 168 號,

身分證字號:A135791113。」

審判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要告知你,出庭作證必須說實話,如果

作偽證,要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7,你了解嗎?」

證人徐太國:「我了解。」

(審判長請通譯拿證人具結文請證人簽名,念出具結文內容,證人簽完名後,通

譯將具結文給審判長。)

檢察官:「徐太國,你知道你的弟弟每日沉浸於網路已經長達兩年?」

證人徐太國:「對,我們的爸爸媽媽每天忙碌於工作,偶然發現弟弟只要是在家

的時間幾乎都在上網,就叫弟弟別再上網了,但弟弟屢勸不聽。後來爸媽不安裝

網路,弟弟就在放學後去網咖上網18。」

16

Q&A 證人徐太國為徐太胖的親生哥哥,二親等旁系血親可以拒絕出庭作證

嗎?

Google:「證人身分資格限制」→查詢到網路資訊:「刑事訴訟法 176-1 條」→

返回「全國法規資料庫」運用法規查詢查詢刑事訴訟法做確認:「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17通俗用語輔助查詢→輸入:偽證→刑法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

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

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 Google:「網咖限制」→查詢到網路資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返回「全

9

檢察官:「徐太國,你知道你的弟弟每日沉浸於網路都在做些什麼事情?」

證人徐太國:「掛在臉書上、打 CS。有事情找我時幾乎都是傳 LINE,很少直接跟

我說話……我弟弟其實本性不壞,他忘記怎麼跟人相處了……他絕對不是故意要

去傷害別人的!」

檢察官:「徐太國,你知道你的弟弟喜歡陶淵敏,所以才嫉妒陶淵敏的男朋友,

早就想殺死他了,這是預謀殺人?」

證人徐太國:「我弟弟確實喜歡陶淵敏,他只是一時糊塗啊,絕對不是故意要殺

歐陽很煩的!你們調閱監視器時也有發現我弟弟的美工刀是在跟蹤歐陽很煩的

時候,經過書局才買的啊,他是臨時起意!」

審判長:「請被告律師進行反詰問。」

被告律師林菜心:「這部分沒有問題。」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你對證人徐太國的說詞有沒有意見?」

被告徐太胖:「喜歡玩線上遊戲有什麼錯,大家都說我是宅男,我只能從網路世

界的線上遊戲得到成就感了,你們知道嗎?」(抱頭痛哭)

審判長:「請證人回席。」

審判長:「對於剛剛的證詞,請問檢察官作何見解?」

檢察官:「從證人陶淵敏和徐太國的證詞中,本席可以斷定被告徐太胖因為打線

上遊戲在潛移默化的過程中,養成打打殺殺的負面性格,因缺少人際上的實際相

處,將此性格轉移到真實情境,直接套用在被害人歐陽很煩身上。因為暗戀陶淵

敏,卻苦等不到回應,還要每日看著歐陽與陶在臉書上的約會動態,後又因告白

被拒,心中長期積累恨意,早已埋下殺人動機。先用網路詐欺歐陽,當日見陶與

歐陽約會,恨意積累到極點,趁歐陽落單,便趕緊買兇器加以行兇,且刺傷被害

國法規資料庫」運用法規查詢查詢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做確認,第 5 條:「電

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

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第 17 條:「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

留。」

10

人的要害部位胸部。此嫌犯詐欺、殺人罪行重大,不可原諒」

被告律師林菜心:「異議!負面的網路人格特質是可以用教化輔導加以改善的,

我的當事人路過書局時臨時起意買了一把美工刀,由此犯案工具便可知,他並沒

有要致被害人於死地的意圖。而且我的當事人內心其實非常脆弱,他本性是善良

的,請庭上給他機會。」

審判長問檢察官:「檢察官你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要提出來?」

檢察官:「請傳喚證人李可喜。」

證人李可喜走上證人席。

審判長:「李可喜請坐,謝謝你出庭作證。請問你的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

字號?」

證人李可喜:「民國 85 年 3 月 8 日生,住在雲林縣斗六市瑪莉蓮夢路一點都不巷

號 5858 號,身分證字號:P111111111。」

審判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要告知你,出庭作證必須說實話,如果

作偽證,要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你了解嗎?」

證人李可喜:「我了解。」

(審判長請通譯拿證人具結文請證人簽名,念出具結文內容,證人簽完名後,通

譯將具結文給審判長。)

檢察官:「李可喜,案發當日晚上你親眼看見被告持美工刀刺傷被害人胸部?」

證人李可喜:「是的。」

19通俗用語輔助查詢→輸入:偽證→刑法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

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

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檢察官:「請你具體描述一下當日你所看見的過程?」

證人李可喜:「4 月 12 日晚上 11 點左右,我在少女公園附近跑步,突然間聽到

一名男子大喊救命,連忙跑過去看,我看見被告拿著美工刀狂刺被害人,被害人

一直奮力抵抗,我趕緊報警,一邊大喊警察來了,被告就跑掉了!我趕快過去看

被害人,接著就打電話叫救護車。」

檢察官:「庭上,我問完了。」

審判長:「請律師進行反詰問。」

被告律師林菜心:「當時你有正面看到被告刺傷被害人嗎?」

證人李可喜:「沒有,我只看到被告的背面。」

被告律師林菜心:「你可以確定被告行刺的部位是針對被害人的胸部嗎?」

證人李可喜:「沒有辦法,我只看到被告的手握著一把小刀在揮舞,被害人則是

用雙手抵抗。」

被告律師林菜心:「你看見被告行刺被害人的時間有多久?」

證人李可喜:「大概只有十幾秒。我看到就立刻報警而且大喊,他聽到我的聲音

就立刻跑走了。」

被告律師林菜心:「在那十幾秒的時間內,你可以判斷出被告有致被害人於死地

的動機嗎?」

證人李可喜:「只有十幾秒,況且天太黑了,我看不清楚,無法判斷。」

被告律師林菜心:「庭上,我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你對證人李可喜的說詞有沒有意見?」

被告徐太胖:「我不是故意要殺他的,我看見他和陶淵敏手牽著手、有說有笑,

我太生氣了!經過書局,想起可以去買美工刀,……,我真的很後悔……」(抱

頭痛哭)

12

審判長問檢察官:「檢察官,你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要提出來?」

檢察官:「庭上,沒有了。」

審判長問被告徐太胖與律師林菜心:「被告徐太胖先生、林律師你們還有沒有其

他證據要提出來?」

徐太胖與律師林菜心:「庭上,沒有了。」

審判長問:「被告徐太胖沒有前科犯行,大家有沒有意見?」

「沒有意見。」

審判長:「本案詰問結束,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被告詐欺罪罪證確鑿,臉書通話紀錄與該盒石頭皆已存證,係犯刑法

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0。另,被告持

美工刀刺殺被害人胸部,已有殺人之故意。就算被害人沒有因此而死亡,但不可

否認被告確實有殺人之犯意,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書一

紙及證人李可喜到庭證述明確,係犯刑法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1請庭上依法論罪科刑。」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先生,請提出你的辯解。」

被告徐太胖:「我要向歐陽很煩及歐陽很煩的爸爸媽媽道歉,還有淵敏……我很

抱歉,請原諒我的一時衝動。不管是詐欺還是殺人,我都願意負起責任,接受法

律的制裁。」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論。」

被告律師林菜心:「我的當事人情緒不佳,已如前述,難謂其有殺人故意。犯後

態度良好,有悔意,誠懇道歉,請庭上減輕其刑。」

20 法規查詢→刑法第 339 條。

21 法規查詢→刑法第 271 條。

13

審判長:「本案辯論終結,定於九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 3 法庭宣判。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