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ods 管理辦法研修簡報r1web · 4 (4)北京修正案 1999/12/03 2002/02/25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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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層破壞物質管理法規研修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95年 12 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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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模式
貳、我國臭氧層破壞物質管制情形
參、現行ODS管制法規
肆、蒙特婁議定書列管物質管理辦法
伍、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修正
陸、後續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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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模式
已開發國家(Non-article 5 countries)
CFCs、海龍凍結消費量及生產1999.7
2004CFCs: 2005年50% 2010年100%HCFCs: 2016年限量 2040年100%
HCFCs限量生產、削減35%消費量
2010年65% 2015年90%
2020年99.5% 2030年100%
CFCs、1,1,1-三氯乙烷、CCl4、
HBFCs停止生產及進口
HCFCs 凍結消費量
溴化甲烷限量生產及進口
海龍停止生產及進口
消費量Consumption = 生產量 Production + 進口量 Import - 出口量 Export
1994
1995
1996
開發中國家(Article 5 countries)
HBFCs停止生產及進口
明定破壞臭氧層物質(ODS) 類別、ODS消費量及生產量之削減時程。禁止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進行ODS及相關產品貿易行為。建立及推動全球ODS輸出入許可制度(licensing system)。締約國每年9月前提報上一年度ODS消費量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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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HCFCs生產量管制1162002/02/25 1999/12/03 (4)北京修正案
提前溴化甲烷削減時程1472000/11/101997/09/27 (3)蒙特婁修正案
大幅提前削減時程,另增列管制物質(HCFCs、HBFCs及溴化甲烷)1741994/06/14 1992/11/25 (2)哥本哈根修正案
增列管制物質(四氯化碳及1,1,1-三氯乙烷、其他CFCs )1831992/08/10 1990/06/29 (1)
倫敦修正案
明定管制物質及削減時程(將CFCs及Halons列為管制物質)1901989/01/01 1987/09/16 蒙特婁議定書
重申全球保護臭氧層共識與行動,規範公約組織及議事運作程序
1901985/09/22 1985/03/22 維也納公約
重 要 規 定簽署國生 效 日 期通 過 日 期名 稱
Oct. 30, 2006
管制破壞臭氧層物質 臭氧層破洞復原達成
國際環保公約、議定書與各修正案批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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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UNEP/WMO 科學評估報告
ODS生產量
大氣中破壞臭氧之氟/溴濃度
全球臭氧層濃度變化
(中緯度區域)
紫外線變化
黑色:CFCs灰色:HCFCs(CFCs替代物質)
合計氟/溴濃度變化趨勢圖
黑線:歷年臭氧層監測值
淺色:模式推估未來臭氧層恢復情況
灰色:對應臭氧層恢復之預估值
斜線:因雲層或微粒等氣候條件導致紫外線變化
該科學評估小組於2004年12月開始執行,計有來自34個國家308為科學家共同參與臭氧層恢復仍可能受到(1)低估ODS庫存量、(2)既存設備逐漸拆解導致ODS逸散量、(3)HCFCs擴廠增產、(4)氣候變遷等外在因素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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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臭氧洞(Ozone Hole)紀錄
2006年南極臭氧洞變化情形(史上面積最大29.5百萬平方公里)第二大:2000年28.4百萬平方公里
中緯度區域臭氧層濃度恢復可於2049年達成;南極臭氧層(Ozone Hole)延至2065年恢復;南極臭氧洞在2020年前會經常出現;不應以單年臭氧洞變化來顯示臭氧層有無持續惡化或好轉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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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臭氧層破壞物質管制情形
公告管制
85.1.1 CFCs消費量為零
83.1.1 海龍消費量為零
85.1.1 四氯化碳消費量為零
85.1.1 三氯乙烷消費量為零
93.1.1 HCFCs用途限制—五類
85.1.1 HBFC消費量為零
92.5.1 溴化甲烷用途限制
89.1.1 HCFCs用途限制—主機板、電腦…
93.1.1 HCFCs消費量降為65%
99.1.1 HCFCs消費量降為35%
72年起
CFCs用
途限
制,
噴霧
罐、
汽車
、冰
箱…
91.1.1 一氯一溴甲烷消費量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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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列管臭氧層破壞物質
「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列入管制的ODS歸成9大類
中文名稱 物質統稱 Montreal Protocol 管制概要
氟氯碳化物 CFCs Annex A Group I
禁止生產與輸出入、需販賣許可、庫
存餘額核配制度、用途限制、回收規
定
海龍 Halons Annex A Group II 禁止生產與輸出入、需販賣許可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 Other Fully Halogenated CFCs Annex B Group I 禁止生產與輸出入、需販賣許可
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loride Annex B Group II 禁止生產與輸出入、需販賣許可
三氯乙烷 Methyl Chloroform Annex B Group III 禁止生產與輸出入、需販賣許可
氟氯烴 HCFCs Annex C Group I 進口許可、用途限制、核配制度其他不完全鹵化氟溴化物 HBFCs Annex C Group II 禁止生產與輸出入
一氯一溴甲烷 Bromochloromethane Annex C Group III 禁止生產與輸出入
溴化甲烷 Methyl Bromide Annex E Group I 進口許可、用途限制、核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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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龍 (Halons)管理規定
禁止藥劑、海龍滅火劑輸出入
販賣須經許可
國內海龍使用資訊
國內含海龍滅火器設備之場所約有3,700處
其中手提式滅火器約3,400個場所
系統式海龍滅火設備約有300個場所
使用海龍的型式以海龍1211及海龍1301為主
存量估計:海龍1211約有2,000噸,海龍1301約有1,00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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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碳化物(CFCs)的管理消費量:零
消費量﹦生產量+進口量 -出口量
庫存:
庫存餘額:(至95年底)
CFC-11:約140 公噸
CFC-12:約250公噸
限定用途範圍
CFC-11自91年3月1日起僅受理三種用途--經UNEP核准之必要用途、
國防軍事用途與國家安全有關之設備維修用、及公共設施用途有安
全顧慮者之設備維修用等
CFC-12—必要用途、國家安全、公共設施、冷凍設備、大型空調離心冰水機…..等七項用途CFC-114:進口量6公噸,作為氣喘用藥MDI生產之用,核符公約必要
用途,不計入年度消費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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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HCFCs)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國內生產主機板、個人電腦、滑鼠該等貨品其製程應停止使用HCFCs,並停止核發HCFCs予該等廠商 (1999.6.24)
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核發HCFCs予電子資訊產品清洗、非電子產品清洗、軟質半硬質PU發泡、非隔熱用途PU硬質發泡、隔熱用途(常溫)PU發泡2005年生產總量1,448公噸(HCFC-22),進口總量約5,080公噸(包括HCFC-22, 123, 141b, 142b, 225),出口總量(HCFC-22)832公噸;年度消費量(換算成ODP Unit後)約為369.98 ODP公噸,符合2004年起35%削減目標(低於414.801 ODP公噸)。
我國HCFCs消費量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年
消費量
(ODP公噸)
0
200
400
600
800
ODP公噸
年
我國HCFCs生產量
HCFC-142b 7 16 8 8 4 1 2 0.8 0 0
HCFC-141b 141 172 118 112 93 25 45 24 0 0
HCFC-22 323 366 516 399 574 636 534 480 424 79.6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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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臭氧層破壞物質管理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
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
前項物質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物質管理辦法
彙整本署歷年相關管理公告及規範,彙編成單一管理辦法,管制項目涵蓋海龍、氟氯碳化物(CFCs)、四氯化碳、三氯乙烷及其他ODS,明訂禁止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許可、強制回收再利用相關規定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修訂現行部分條文,簡化申報程序、增列用途限制、強制回收設施等規定,逐步達成下階段氟氯烴消費量削減目標。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明訂限用於檢疫及裝運前處理,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如農藥或環境衛生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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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我國臭氧層破壞物質管制法規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訂定管制ODS相關法規
海龍、氟氯碳化物(CFCs)、四氯化碳、三氯乙烷及其他ODS :禁止輸入、輸出、製造及限制販賣及使用管制公告。目前係以公告方式規範,擬另訂蒙特婁議定書列管物質管理辦法)
氟氯烴:擬修正現行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強化氟氯烴使用量及供應量之申報及核配管理、增列用途限制、強制回收設施規定, 以進一步削減氟氯烴消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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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蒙特婁議定書列管物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第二條 定義
第三條 削減時程
第四條 禁止製造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第五條 禁止輸入第六條 輸出許可第七條 貿易限制
第八條 販賣許可第九條 許可證申請第十條 免許可證情形第十一條 許可證內容第十二條 已有許可證管理第十三條 販賣記錄與申報
總則
削減
製造、輸入及輸出
國內流通歷年公告規範整合
列管化學物質包括:
•氟氯碳化物(CFCs)及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other Fully Halogenated CFCs)
•四氯化碳(CCl4)•三氯乙烷(C2H3Cl3)•其他不完全鹵化氟溴化物(HBF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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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禁止用途第十五條 原生物質之落日條款
第十六條 強制回收第十七條 冷媒回收設備規範第十八條 消防藥劑回收設備規
第十九條 處置第二十條 審議
第二十一條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生效日期 附則
使用管理
排放控制
管理
罰則
新增管制規範
肆、蒙特婁議定書列管物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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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重點
零91年1月1日起一氯一溴甲烷(CH2BrCl)
零85年1月1日起氟氯碳化物(CFCs)、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
物(other Fully Halogenated CFCs)
四氯化碳(CCl4)
三氯乙烷(C2H3Cl3)
其他不完全鹵化氟溴化物(HBFCs)
零83年1月1日起海龍(Halons)
消費量時程項目
消費量削減時程 (第3條)
禁止製造列管化學物質或含列管化學物質之產品與設備(列管產品)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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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輸出管制規定(第5,6,7條)
禁止輸入︰學術研究或實驗室用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之用途除外。
輸出︰進口國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
件。
輸入及輸出限向遵守議定書,並經公告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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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許可(第8,9,10,11條)第一類販賣許可︰原生列管化學物質,進口庫存未使用之
列管化學物質。
第二類販賣許可︰再生列管化學物質,設備汰換而回收再
使用之列管化學物質。
•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需說明列管化學物質來源、種類、數量,若兩種皆有,應取得兩種許可證,許可證效期為五
年。許可內容包括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名稱、主要成分及許可販
賣數量。
• 從事維修業務者,無需販賣許可證。
• 每年一月及七月申報前半年銷售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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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第14,15條)• 禁止工業製程使用列管化學物質,如PU發泡、產品清
洗、噴霧罐、冷凍、冷藏、空調產品之生產製程。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不在此限。
• 冷凍、冷藏、空調設備之維修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限用再生之列管化學物質。
強制回收設施規定(第16,17,18條)• 未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而進行列管化學物質之填充、
拆解、換裝作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 回收設備規範︰用於冷凍、冷藏、空調設備及消防設備。• 回收設備洩漏檢測、修護、維護保養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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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列管化學物
質或列管產品之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銷毀及
最終處置。
CFCs︰蒙特婁議定書認可銷毀技術處理
海龍︰國內無銷毀技術,委託海龍管理中心純化
暫無合適處理技術者,委託專責機構暫存
處罰(第21條)
違反製造輸入、輸出、販賣、製程使用、維修、回收等各項規
定,依空污法第59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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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修正
部分條文修正目的
因應下一階段的削減目標
• 2010年65%削減量
• 2015年90%
• 2020年99.5%
• 2030年100%
• 增訂逐步禁止使用之用途別
強化回收之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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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核發配額依據之執行實績認定,明訂使用廠商
之使用量,或供應廠商之進口放行或製造實績
(第2條)
使用量
庫存量
囤積之可能
執行實績 庫存量
庫存量
使用量
93年 94年
執行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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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與進口商合併為供應商(第2條)
製造廠商
台塑公司已於94年停止生產
進口廠商
目前有11家進口廠商
供應廠商
供應商︰指進口、製造氟氯烴供應給使用廠商之業者
簡化申報行政作業級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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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用途(第6,7條) (新增)國內生產電冰箱之低溫隔熱用途PU發泡與電子通訊產品之氟氯烴使用廠商,其製程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氟氯烴HCFC-141b。含有HCFC-141 b之電冰箱自97年1月1日起禁止輸入(以裝船日期為準)。
638,156.0 基準量
43.1%274,851.1HCFCs冷媒、低溫發泡劑
4.9%30,979.1電冰箱低溫隔熱發泡
0.2%961通訊清洗
比例使用量用途別
我國94年HCFCs使用量統計 單位︰ODP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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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現況評估
於90年時提出我國HCFCs停用時程建議並召開座談會,規劃低溫發泡於97年停用
於95年4月進行廠商訪查,國內5家家電廠商皆已設置(或設置中)環戊烷發泡設
備,最慢可於97年以前全面替換
HCs(環戊烷、環/異戊烷)
HFCs
電冰箱低
溫發泡
於90年時提出我國HCFCs停用時程建議並召開座談會,規劃通訊清洗於95年停用
清洗核配廠商由91年的15家至94年僅剩3家
A公司︰已逐漸轉換為水洗
B公司︰已導入半水洗
C公司︰已導入水洗
免洗、水洗、半
水洗、異丙醇、
HCs
通訊清洗
廠商現況替代技術用途別
工研院提供技術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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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配資格(第6,7條)
第七條 氟氯烴使用廠商、進口廠商及製造廠商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資格。一、公司執照影本(進口廠商應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三、工廠登記證影本(冷凍空調工程業者應檢附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影本)。
第八條 氟氯烴使用廠商與供應廠商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資格。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進口廠商應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二、工廠登記證影本(冷凍空調業者應檢附冷凍空調工程工業登記證書影本。)
因應公司法修正後,公司執照已喪
失法律效力,經濟部不再核發公司
執照,故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應檢
具公司執照影本」之規定。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93.4.14)第十條 (登記證書)
冷凍空調業申請許可經審查合
格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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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轉讓(第13條)第十二條使用廠商所持有之核配量不得再行轉讓。進口廠商及製造廠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將其所持有之核配量互為轉讓。未經核准轉讓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該廠商全年實際核配量中加一倍扣除其轉讓數量或取消其核配資格。
第十三條使用廠商不得將所持有之核配量再行轉售或從事經銷之業務,轉售或經銷行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取消其核配資格。供應廠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將其所持有之核配量互為轉讓。未經核准轉讓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該廠商全年實際核配量中加一倍扣除其轉讓數量或取消其核配資格。
強化使用廠商禁止轉售或經銷行為
使用廠商若擬增加【經銷】之業務,可另申請成為供應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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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回收(第16條) (新增)
未使用回收設備而進行氟氯烴冷媒之填充、拆解、換裝作
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冷媒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
102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
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所抽取之冷媒的水分、潤
滑油及空氣等不純物含量,可處理至低於30 ppm(百萬分
之一重量比)、3000 ppm及1.5%(體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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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作業應採行措施(第17條) (新增)
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
• 冷媒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
• 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冷媒種類,及最近一次回收日期。
• 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
• 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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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第18條)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檢具執行實績證
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修正供應廠商申請文件:
進口到貨量統計表
國內銷售統計表申報,或生產數量統計表
經銷商清單
經銷系統之管制與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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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後續工作重點
強化宣導產業加速採用替代技術
市場機制引導業界加速採用替代品/技術,並鼓勵業界技術合作聯盟,以降低替代投入成本、及減少貨源依賴度,輔以行政管制措施,控管HCFCs核配量,進行販售管理及產業製程用途限制。期2010年及2015年分別達成65%及90%消費量削減目標
持續配合經貿便捷化作業,進行ODS輸入電子化申請/申報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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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後續工作重點
掌握既存ODS設備現況推動公務機關逐步汰換老舊CFCs空調主機、既存海龍消防設備。
推廣冷媒/海龍回收標準作業程序,落實ODS回收再利用及使用減量,並減少不當逸散。
規劃我國ODS最終處置策略:目前ODS銷毀成本昂貴(普及率低),各國以暫存處置,將評估進行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適用條件。
與國外(澳洲/日本)機構建立銷毀處置經驗交流平台,進行委託境外代行銷毀替代方案評估作業。
培訓各縣市環保局專業技能,強化其執行稽核能力(販賣許可審核、冷媒回收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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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敬請指正
Protecting Our Planet
SecuringOur Future
~UN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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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冷凍冷藏設備冷媒替代種類簡表
R-404A、R-507、HCs、NH3HCFC-22、NH3工業用冷凍冷藏
HFC-134aHCFC-123、HFC-134a離心式冰水機
R-404A、R-507、NH3HCFC-22、HCFC-408冷凍庫
R-404A、R-507HCFC-22食品製程冷凍
R-404A、R-507HCFC-22運輸冷凍
R-410A、HCs、NH3 、 CO2
HFC-134a、HCs、CO2
HFC-134a、HCs
NH3
HCs 、二次冷凍系統
HF-134a、R-404A、R-507、HCs
HFC-134a、 R-407C
HFC-134a、HFC-152a、CO2
HFC-134a、HFC-152a、HCs、CO2
R-407C、R-410A
R-410A
HFC-134a、R-407C、R-410A、NH3
預估未來使用
HCFC-22、R-407C
HCFC-22、HFC-134a、R-407C
HCFC-22、R-407C
HCFC-22大客車
火車、捷運
箱型空調
螺旋式、渦卷式
HCFC-22、HFC-134a熱泵
HCFC-22自動販賣機
HFC-134a除濕機
HCFC-22、NH3漁船用冷凍
HFC-134a冰箱
其它
HCFC-22、HFC-134a商用冷凍冷藏
冷凍冷藏
HFC-134a小客車
車用空調
HCFC-22、R-410A窗型、分離式空調小型空調
目前使用項 目類別
產業界對於HCFC冷媒的停用準備時間較為充裕,除了離心式冰水機與漁船冷凍之外,各式設備替代技術多已準備完成。自然冷媒應是永續使用之最佳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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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P 2006年進度報告 - 1醫療技術委員會 - MTOC
CFC/MDI必要用途申請國家應監督其國內生產者,先處理掉庫存
不推薦同一市場行銷CFC/MDI與HFC/MDI產品的豁免替代情形
替代品發展成熟,國家應透過法規制定加速替代品核准
2010年廢除此需求應沒有問題日本於2005年間完全廢除CFC/MDI,引進21種非CFC/MDI
庫存CFCs處理途徑供應國家必要用途
移轉給Article 5國家作為其國家基本需求 (BDN)以締約國認可的銷毀技術進行銷毀
2009年起BDN需求廢除,CFCs生產不符合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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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P 2006年進度報告 - 2發泡技術委員會 – FTOC
歐盟HCFCs廢除後,HFCs替代發泡劑的比例並沒達到預期的水準
超臨界CO2噴塗發泡技術在日本已上市使用隔熱PU發泡多數以HCs為主流發泡劑
海龍技術委員會 – HTOC提醒“halon-banking”定義︰說明收集、回收、再使用及再利用的程序
發現halon-1301的非消防用途,近年新生產的halon-1301被使用為生產農藥Fipronil的原物料(feedstock)可能對使用廢除進度有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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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P 2006年進度報告 - 3冷媒與空調技術委員會 – RTOC
家用冷凍HFC-134a、HC-600a或HC-600a/HC-290為主
商業冷凍中低溫應用以HFC-134a與R-404A 為主歐洲低溫冷藏市場10%改採CO2冷媒的cascade 或雙迴路(secondary loops)系統
大型冷凍O2冷媒與CO2相容的潤滑液之研究荷蘭因為有財務補助機制,這類系統的裝設率持續成長
汽車空調
替代品市場可能會由CO2、HCs及HFC-152a取代Honeywell, DuPont, Sino Chem為因應EC法規推出3種取代HFC-134a的新冷媒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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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P 2006年進度報告 - 4化學品技術委員會 – CTOC
製程化劑 (Process Agents)締約國應於2006年12月31日前提供豁免製程清單相關的應用資訊給秘書處
巴西提案以CTC來提升二氯乙烯 (EDC) 轉換成VCM的效率可使用HCFCs取代原使用較高ODP值的全鹵化ODS催化助劑MB常被學校與研究機構實用室使用為甲基化(methylating agent)藥劑 ,此用途替代品是存在的未來實驗分析用ODS的減量機會,可透過 (Green Chemistry Practices)進行須注意生產methylene chloride與chloroform(此兩種物質總是同時生產)必定會同時產生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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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P 2006年進度報告 - 5溴化甲烷技術委員會 –MBTOC
MB主要生產國︰美國、法國、日本、以色列、中國及羅馬尼亞
專案小組(QPSTF)回顧檢疫與裝運前處理用途
2004年調查統計顯示全球QPS用量約11,245公噸,為2002年總MB消費量的28%,90%會釋放入大氣之中
QPS 使用分類 用量 (公噸) 百分比
% 提報的締
約國數目
土壤 (栽種前) 1527 29 2 消費性穀類 1262 24 14 木材 (包括裁切木材) 868 16 10 鮮果蔬菜 722 14 11 木質包裝材 335 6.4 19 原木 209 4.0 6 乾燥食品 160 3.0 11 棉花纖維 91 1.7 10 設備 36 0.68 9 剪花與莖 32 0.61 8 私人用品 19 0.37 7 球莖、塊莖、根莖等 4 0.075 4 育苗母株 4 0.072 4 乾草、稻草、飼料 3 0.050 2 栽種種子 1 0.012 4 總計 5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