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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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
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依法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
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设、
增资、减资、股权变更、股权质押、合并与分立、经营范围变
更、并购、战略投资、延长经营期限、境内再投资、终止、解
散、清算等事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资司
五、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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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事条件
详见具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附后)
八、申请材料
详见具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 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具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附后)
十一、审批时限
详见具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附后)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商务部印发批复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结果送达
(一)申请方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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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电子传输方式
向申请方颁发批复文件。
(二)申请方是投资者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后,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方,并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复结果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 号
电 话:010-65197962
(二)电话咨询:010-65197962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号商务部 2 号楼 2517 室
(二)办公时间
8: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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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一般事项审批原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各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公司章程/合资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其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其他材料:
(1)限额以上项目应提交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
复(生产型企业);国土部门及环保部门意见(生产型企业);
涉及特定行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
批复。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供出资清单:以技术出资的,
提供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提供利润
提供方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及税务证明;以跨境
人民币出资的,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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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同意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
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需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
相应国资部门意见。
(4)租赁厂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件。
(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各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业申请书;股东(大)
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
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订书或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投资方
签署的增资决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上年度
审计报告;原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材料:
(1)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
人民币利润增资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董事
会决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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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比例增资的,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
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投资者签署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增资协议。
如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
备案或核准文件。
(3)生产型企业增资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应提交国家发改
委项目核准批复。
(4)生产型企业新增建设项目,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环
保部门对增资建设项目的批复。
(5)行业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6)投资性公司增资,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系统
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网址:fic.wzs.mofcom.gov.cn)。
(7)非货币出资的,参照新设。
(三)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各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1)原则批复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
业申请书;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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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订书或重新编制
的合同、章程;投资方签署的减资决定;原合同、章程(复印
件);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
件);债权人名单;企业财产清单;不同比例减资应参照《外商
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投资者签署的股权
变更协议及减资协议,如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资
产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不处于任何法律
诉讼中的保证函。投资性公司减资,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
备案系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2)正式批复提交材料: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业申
请书;商务部原则批复(复印件);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证明;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2.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业申请书;股东(大)
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
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订书或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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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协议;原合同、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
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
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关于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第
三方权益或受到限制等事项的说明。
其他材料:
(1)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受让方为新股东的,应提交该股东注册登记证明、主
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认证;资信证明。
(3)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就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外商投
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
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协议转让的,应提交
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
让应提交国家国资委批复。
(4)如因企业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撤销、
被吊销或死亡等原因,导致企业股权变更,应提交股权获得人
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如因股权质押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
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如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
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应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
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引入新股东的,提交第 2项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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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方应当提供其放弃优先
购买权的文件。
(8)投资性公司股权变更,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
系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五)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部门转报的请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投资者
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文件(出质人以其在外商
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除外);出质投资者与质权
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复印件);涉及
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验资报告。投资性公司股权质押,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
案系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六)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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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
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申请材料
(1)原则批复提供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的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分立或合并理由说明;各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协议;各公司关于公
司合并或分立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各公司合同、
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公司验资报告;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上一年审计报告;各公司债权人名单;合
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董事会成
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及简历;因合并、分立而注销企业
的职工安置计划。
其他材料:
①合并方中有中国内资企业的,应当提交该内资企业已投
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审批机关的,或因公司分立而
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原审批机关及拟设立公司所在地
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③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提交证券
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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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因合并、分立而涉及新增土地、环保等变更的,需提交
相关部门的意见。
⑤投资性公司合并分立,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系
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2)正式批复需提供材料: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正式批复
的申请书;商务部门原则批复(复印件);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
证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
(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各行业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请示;企业申请书;股东(大)
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
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订书或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原合同、
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批准证书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
其他材料:涉及新增土地的,需提供国土部门意见;涉及
新增生产型项目的,需提供环保部门意见;生产型企业增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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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经营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
核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投资性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系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并购
股权并购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2.申请材料
(1)被并购方股东决议
(2)被并购方申请书
(3)并购后的合同、章程
(4)并购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
(5)被并购方上一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6)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
(7)被并购方所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副本
(8)被并购方营业执照和职工安置计划
(9)并购后公司建设经营涉及的政府部门许可文件
(10)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1)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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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证明材料
资产并购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2.申请材料
(1)境内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
(6)被并购方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
出异议的说明
(7)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
(8)被并购方职工安置计划
(9)并购后公司建设经营涉及的政府部门许可文件
(10)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1)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2)安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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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换股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2.申请材料
除股权并购要求一般材料外,还需报送:
(1)被并购方最近 1 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说明
(2)并购顾问报告
(3)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文件
(4)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 5%以
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5)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6)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
票交易情况报告
特殊目的公司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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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
除股权并购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文件:
(1)境外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4)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5)并购顾问关于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的评估报告
(6)如以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
市主体的,还需报送: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
(7)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并购的境内公司股
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九)战略投资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
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行业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1)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及企业战略投资申请书
(2)战略投资方案
(3)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
(4)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的)或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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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者持续持股承诺函
(6)投资者 3年内未受到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
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
(7)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人(或授
权代表)身份证明
(8)经审计的该投资者近 3年来的资产负债表
(9)如授权代表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
认证文件
(10)如外国公司(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
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行为承担连
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
(十)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1.政策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2.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业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合同、
章程修正案及原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1.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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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申请材料(限于限制类领域再投资设立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被投资公司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清算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办法的通知》
2.申请材料(限于需报审批机构批准的解散情形)
(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
(3)原合同、章程
(4)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解散原因情况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6)清算委员会名单和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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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
用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应符合相关产
业政策,可采取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和改制设立。)
2.申请材料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
(3)资产评估报告
(4)招股说明书和某一发起人最近3年财务报告(募集设立)
(5)发起人协议
(6)公司章程
(7)发起人资信证明
改制设立:
(1)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及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
章程的决议
(3)原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最近 3 年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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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协议或定向发行协议
(6)公司章程
(7)发起人资信证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
(9)内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还需按并购规定提
交相关文件
(10)内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 B股和 H股转为外商投资股
份公司的,还需提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或境外上市的
文件及股票交易情况,不需提交发起人协议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四)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
1.政策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申请材料
(1)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
件
(3)已投资企业情况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4)经审计的投资方近 3 年的资产负债表
(5)保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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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人代表签署文件的,应出具委托授权书;委托中
介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投资者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授
权书。
(十五)申请地区总部
1.政策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申请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权利机构决议
(3)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6)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二、特殊行业审批原则
(一)农作物种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2.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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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
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资质要求:中方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企业;外
方为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
良好信誉企业。拟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3.审核程序
新设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
----投资者向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如投资总额超过
5000 万美元)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在征得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同意的基
础上,核准项目。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完成批
准设立程序,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其他登记手续。
----合资企业具备必要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后向
农业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设粮、棉、油以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5000 万美元
以下)
----投资者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发展改革
部门需征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在具备相
关资质条件后再向农业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购项目
![Page 2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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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进行安全审查。
----根据并购交易额确定由省级商务部门还是商务部审批。
如涉及增资、扩大生产规模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与
新设项目相同。不涉及增资的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商务部门在
征农业行政主管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设立。涉及
粮、棉、油的项目由商务部征求农业部意见。
(二)食用油脂加工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方控股)
(2)《促进大豆加工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2.审核程序
新设项目,投资者向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核准
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核时征求同级粮食主管部门的意
见。项目核准后,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
并购项目,首先进行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通过安全审
查以后,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征求同级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水稻、小麦加工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
(2)《水稻、小麦产业加工政策》(粮食局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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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程序
投资者先向省级(或地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
准材料。项目核准后,再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公司设立。
(四)钢铁行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
(2)《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 年)
(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
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 号)
2.相关规定
外方投资者资质要求。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
需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
1000 万吨以上或者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 100 万吨。投资中国
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
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
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
改造和搬迁,不布新点。
外商投资我国钢铁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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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泥行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 年 10 月 17 日,国
家发改委 50 号令发布)
(3)《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2006 年 10 月 17 日,国
家发改委发改工业[2006]2222 号)
(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
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 号)
2.相关规定
无资质和股比要求
(六)电解铝行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
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
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项目
清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1791 号)
(4)《国家发改委等 9 部门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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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 号)
(5)《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
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 号)
(6)《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
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原[2011]177 号)
2.相关规定
无资质和股比要求
(七)汽车行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 年 5 月 21 日,国家发改
委 8 号令发布)
2.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
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
(2)《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准入条件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
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八)船舶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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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 年 9月)
2.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
轴的制造(中方控股)
(2)《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境外先进船用
设备制造技术,鼓励国际上有实力的船用设备制造企业前来投
资;鼓励境外公司在境内建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船用柴油
机及配套产品的专业研发机构。新建造船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
于 51%。
(九)建筑业
1.政策依据
(1)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
业管理规定》(2002 年第 113 号)
(2)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的补充规定(2003 年第 121 号)
(3)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
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 号)
(4)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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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配合外资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
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建市[2006]
76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
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天内将申请材
料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在收到征求意见函
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同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建设工程设计
1.政策依据
(1)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
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 年第 114 号)
(2)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
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2007]18 号)
(3)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配合外资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
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建市[2006]
76 号)
![Page 2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2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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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
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 年第 122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
程设计企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天内将申请
材料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在收到征求意见
函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同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
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建设工程服务
1.政策依据
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007 年 155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
程服务企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日内将申请材
料送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
起 10 日内提出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
![Page 2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29.jpg)
29
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
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城市规划服务
1.政策依据
(1)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城市规划
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第 116 号)
(2)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
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 年第 123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
划服务企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将申请
材料送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
日起 30 日内提出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
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
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1.政策依据
![Page 3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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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综[2000]
118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城市市
政公用事业企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
门征求意见,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按照外商投资法
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属于需要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在取得核准
文件后,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
后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
(4)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以及投
资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报商务部审核。
(十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快递)
1.政策依据
(1)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2005 年第 1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第 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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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国际运输代理企业,
申请者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拟注
册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
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超过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报送文
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上报商务部。
设立分公司
审批程序: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 1 年且
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申
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
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快递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 年)
(2)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Page 3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3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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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第 19 号)
(3)交通运输部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
年第 12 号)
2.审批程序
国际快递
(1)申请者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邮政管
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转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邮政管理部门予以批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者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报送有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 30 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3)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
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
国内快递
(1)申请者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内范围经
营快递业务的,由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予
以批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跨省市经营的,由地方
邮政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转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进行审查,予以批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者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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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门报送有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设立分公司 审批程序:外商投资快递企业正式开业满 1
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六)道路运输
1.政策依据
(1)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道路运输
业管理规定》(2001 年第 9号)
(2)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2]551 号)
(3)交通部、商务部令《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
规定〉补充规定》(2003 年第 12 号)
(4)交通部、商务部公告《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
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2004 年第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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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应先向拟设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
其颁发的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 30 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按照外
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七)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 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03 年第 1 号)
(3) 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4)《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主协议及其附件(2004 年)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该部门许可后,
申请者凭该部门的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批。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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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部和
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国际船舶管理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 交通部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 年第 1 号)
(3) 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4)《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主协议及其附件(2004 年)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国际
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符合规定的,该部门出具
许可文件。
(2)申请者凭交通部门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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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部和
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交通部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 年第 1 号)
(3)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国际
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的申请书及
有关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许可文件。
(2)申请者凭交通部门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
物仓储企业的有关文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
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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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部和
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独资船务公司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 交通部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 年第 1 号)
(3) 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4) 交通部、外经贸部令《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2000 年第 1号)
2.审批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外商投资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
应先取得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分公司:独资船务公司可申请在其他港口城市设立分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一年。
(2) 其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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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
的常驻代表机构 1 年以上。
(4) 申请者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 2 年没有违反中国法
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 12 万美
元以上。
(二十一)无船承运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 交通部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 年第 1 号)
(3) 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无
船承运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许
可文件。
(2) 申请者凭交通部门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
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批准的书面决
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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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铁路货运
1.政策依据
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
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第 4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
铁路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立项的,由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核发
《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投资规模 3000 万美元及其以上
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批准后由国家铁路
主管部门核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 中方合营者领取《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
通过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将合营合同和章程转报商务部按照外商
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申请者凭批复在商务部办理《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十三)民用航空及辅助
1.政策依据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 年第 110 号)
及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二)、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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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7 年第 176 号)
2.审批程序
(1) 外商投资民航业企业限额以上及涉及基本建设项目
的,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征得民用航空总局的同意后核准项目申
请书。
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后,申请者将拟设
立企业的合同、章程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按照外
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 外商投资民航业企业限额以下的项目,申请者通过
地方民航管理部门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民用
航空总局审批。取得国家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文件后,申请者
将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
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四)电信
1.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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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令《电信条例》(2000 年第 291 号)
(2) 国务院令《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 年
第 534 号)
2.审批程序
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1) 拟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程序:
中方主要投资者通过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向国家工业和信息
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
意见书》;
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 拟设立经营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
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程序:
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通
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经审查予以批准的,颁
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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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理由。
(二十五)呼叫中心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电信条例》(2000 年第 291 号)
(2) 国务院令《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 年
第 534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
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
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业和
信息化部通字[2010]550 号)
2.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呼叫中心业务,由申请者向地方通
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报送材料。涉及外商
独资试点城市的,由地方通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
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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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者凭地方通信管理部门批文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报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呼叫中心企业的有关文件,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六)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电信条例》(2000 年第 291 号)
(2) 国务院令《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 年
第 534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
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通[2010]308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 年第
1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
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
5 日内征求地方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通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之日
起 30 日内作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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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十七)商业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资字[2004]84 号)
(3) 国务院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第 485
号)
(4) 商务部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 年
第 15 号)
(5)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2009 年第 4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按审批权限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
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申请材料。
(2)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 3 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
的,书面说明理由。
![Page 4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4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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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
零售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外商投资从事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无需外资
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十八)互联网、自动售货机
1.政策依据
(1)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第
8 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
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互联
网、自动售货机企业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 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
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互联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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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
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其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
门备案。
(2)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在
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
如企业经营成品油、原油、图书报刊、药品等商品,还需公开
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时,建立合理的退换货
制度,保存销售记录,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
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
(二十九)拍卖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 年修订)
(2) 商务部令《拍卖管理办法》(2004 年第 24 号)
(3)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4) 《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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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拍卖
企业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 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
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下发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的同时,应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拍卖行业管
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向商务部备案。
(4)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拍卖行业主管部门颁
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设立分支机构
拍卖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
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
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
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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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
拍卖成交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三十)成品油销售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2) 商务部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第 23 号)
2.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
准的,应说明理由。《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
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按照《成品油市
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 23 号)的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
提供:
(1)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 4000 立方米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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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5--84)证明
文件;
(3) 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
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 油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
关规定证明文件;
(5) 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
术人员证明文件;
(6) 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 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
提供:
(1)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
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 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 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 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
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 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
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 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
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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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四)审核要点
(1)长期稳定的供油渠道。
(2)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加油站(含投资建
设、控股和租赁站)超过 30 家以上的,且来自不同品牌,来自
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3)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五、出版物发行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2)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 年第 52 号)
3、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2009 年第 4 号)
(2)审批程序
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文件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
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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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新闻出版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4) 投资各方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
告;
(5)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6)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8.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9.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各方出具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
身份证明;
1(1)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1(2) 公司注册地、店铺所在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
出租方产权证明;
1(3) 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
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及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
![Page 5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5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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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7.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取得符合城
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文件。
(2) 经营年限一般不得超过 30 年,中西部地区一般不得
超过 40 年。
(3)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 30 家以上
的,如经营图书、报纸、杂志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
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规定。
(4) 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
(5) 对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纸、期
刊连锁经营,允许其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65%;允许香
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
影产品)的发行业务。
(6)《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
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废止。
六、汽车品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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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2)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令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 年第 10 号)
(2)审批程序
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
工商管理部门在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书;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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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1(1)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审
计报告(复印件);
1(2) 公司注册地、店铺所在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
出租方产权证明;
1(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及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
1(6)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7.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
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3)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
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
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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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3)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
一致;
(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
术人员;
(5)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
关规定。
(3) 其他审批要求:
(1)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
(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
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2)不包括专用作业车;
(3)注册资金符合相关规定。
(五)分支机构
(1)申办条件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
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获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
面材料。
(2)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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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批准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书;
(4)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分支机构所在地、店铺的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直销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直销管理条例》(2005 年第 443 号)
(2)禁止传销条例
(3)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5)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6)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7.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
8.关于〈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
9.关于〈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
10.关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废止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
有关规定的公告
1(1)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1(2)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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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1(3)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1(4)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及直销分支机
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资函[2007]第 44 号)
1(5)商务部关于答复有关服务网点设立要求问题的函
(2007 年 4 月 26 日)
1(6)商务部关于加强直销企业变更直销产品说明和直销
培训员备案审核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392 号)
17.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商资函[2011]97 号)
18.商务部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
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60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
料之日起 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90
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
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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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商投资企业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3)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 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
程修正案(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
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6) 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7. 企业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银行足额
缴纳保证金的证明;
8. 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9. 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10. 年度审计报告;
1(1) 经批准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
业只需报送章程)及修正案;
1(2)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3)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
《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
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2)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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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 5年没有重
大违法经营记录;投资外方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
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3)已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调整直销产品、调整直销
培训员事宜,由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报商务部备案。
(4)直销企业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不
涉及直销领域)变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商务部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于上述变更,省级商务部门审核中应确认上述变更不涉及《条
例》及相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
(5)直销产品限于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
材、小型厨具(具体见 72 号公告),并根据产品类型提交有关
材料(具体见 392 号文件)
(五)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
机构,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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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钻石交易、加工企业
2000 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发布《关于筹建中
外合资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通知》,设立上海钻石交易所及上海市
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目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投
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的设立
事项;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
以下的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的设立事项。
钻石交易所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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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住宿业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1)政策依据
(1)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
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
192 号)
(3)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
知》(商资函[2008]第 23 号)
(4)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审批和监管的通
知》(商资函[2007]50 号)
(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
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房地
产企业的申请材料。
(2)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在省市投资管理体制的规
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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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投资方获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填写《外商投资房
地产业备案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进行外
资房地产业备案。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和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或
拟经营房地产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取得文件);
1(1) 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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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需提供);
1(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3)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商业存在原则。
(2)项目公司原则。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
地产开发企业,其投资方须先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
等出让活动,并取得土地中标通知书。
(4) 新设项目,应提交有效的土地权属文件以证明拟设
立企业或其投资者已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土
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等);如尚未签署出让合同,亦可提供成交
确认书(或通知单)及出让公告文件;注意经营范围所列示地
块应与提交的土地权属文件相一致。
(5) 增资项目,应严格审核增资用途,特别是对于大额
增资项目,应结合地价款及开发建设进度审核其增资资金使用
计划,并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原注册资本未到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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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增资的,原则上不予备案。
(6)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7.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
者者并购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的保证函,《国有土地许可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
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8. 不允许设立/变相设立涉及房地产业务的投资性公司。
二、房地产经纪
(1)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 年第 8 号)
(二)申报程序及审核时限
申请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经纪
公司的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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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拟聘用的五名经纪人的身份证明和经纪执业证书(复
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外商投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符合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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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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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金融服务业
一、创业投资
(1)政策依据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第 2号)
(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
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 9号)
(3) 《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的通知》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询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取得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征求科技部门时间不计算在内)。
(4) 注册资本或资本总额超过一亿美元的应由商务部审
批。商务部书面征询科技部意见,取得书面同意意见后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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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征求科技部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投资方应在创投企
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方符合《外
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
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10.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
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Page 6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69.jpg)
69
1(1) 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
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
业管理人员简历;
1(2)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
1(3) 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
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第(4) (5) (6) 9. 10.
11 项);
1(4)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
证明(复印件);
1(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6)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7.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
明(复印件);
18.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创投企业主要向已设立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2)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
司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
限额为 1000 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
![Page 7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7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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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限额为 500 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要求见下条第 6 款),
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100 万美元。创投
企业不设投资总额。
(3)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 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 1 亿美元,
且其中至少 5000 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
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
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 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 5000 万元人民
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 拥有 3 名以上具有 3 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
业管理人员;
(4) 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
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
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
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
拥有被控制方超过 50%的表决权;
(5) 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
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
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
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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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
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
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 30%。
(4)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
(1) 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
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方股权转
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3)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4) 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5)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
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 贷款进行投资;
(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 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
1 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
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
债券);
(7) 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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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分期缴付,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7. 创投企业经营年限不超过 12 年。
二、创业投资管理
(1)政策依据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第 2号)
(2)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
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 9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Page 7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73.jpg)
73
(4)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创投企业签订的管理合同(复
印件)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Page 7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74.jpg)
74
(2) 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
业管理人员;
(3) 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
外汇;
(4)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
(1)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
(2) 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经营性租赁
(1)政策依据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
(二)申报程序及审核时限
申请者按审批权限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
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
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汽车租赁公司须提供交通港口部门出具的车辆经营
![Page 7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75.jpg)
75
许可证;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名单、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
报告(复印件);
1(1) 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明(简历、相关
工作经历证明);
1(2)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
证明(复印件);
1(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6)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Page 7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7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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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
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2)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
一般不超过 30 年。
四、融资租赁
(1)政策依据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
公司的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全部
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
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
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5) 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上一财务年
![Page 7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7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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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 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
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7.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场地使用协议书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审核要点
(1) 拟设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
(2) 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应要求
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从业经验,严格
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3) 融资租赁公司可按注册资本的 10 倍融资,因此批复
文件及批准证书无“总投资”一项。
(4)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
“金融租赁”字样。
(5)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
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五、商业保理
(1)政策依据
(1)《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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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9 号)
(2)《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
[2012]919 号)
(3)《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
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 号)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设立采用试点方式进行。由
试点地区(天津市、上海浦东新区、广州市、深圳市)商务主
管部门负责当地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审批。申请者向商务主管
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
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5) 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上一财务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 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
![Page 7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7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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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7.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场地使用协议书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审核要点
(1) 拟设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 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
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
处罚记录。
(3)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
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
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4) 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发
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
“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 749 款)。
六、融资性担保
(1)政策依据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2010 年第 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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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 号)
(2)审批程序
(1) 经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申请者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材
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外商
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2) 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公司筹建的文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须提供);
(5)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公司章程;
(6) 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附中文译文,
及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件和我国驻该国(地区)
使(领)馆的认证;
7.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持有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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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境内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8. 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银行资
信证明(中外合资企业须提供);
9.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董事会成员
(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
份证明(复印件);
1(1)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2)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
证明(复印件);
1(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5)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7. 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8.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符合资质条件,除注册资本要求外,应严格审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严格审核企业的组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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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配备或聘请专业人才。
(2)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
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3) 监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从事再担保
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4) 从事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近年来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
资产的 10 倍。
七、金融信息
(1)政策依据
国务院新闻办、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国
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第 7号)
(2)审批程序
(1)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首先须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受理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核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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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国机构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核准意见书》及
相关申报材料向省级商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省级商务部门初
审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外国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
融信息服务企业的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核准意见书》;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名单、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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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3)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2) 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3)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4) 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同章程内容不得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八、资产管理
(1)政策依据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
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6 号)
(2)审批程序
经财政部,人民银行同意后,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设立外商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省级商务部
门初审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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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九、小额贷款公司
(1)政策依据
(1)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 号)
(2)审批程序
(1) 经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后,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十、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保险经纪、期货经纪
(一)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上述行业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按各自职责审批。申
请者获得上述部门批准后,向商务部(保险经纪在省级商务部
门)报送申领材料,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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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三监会”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三)审核要点
1、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凭“三监会”的批准或备案
文件,并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如有规定明确“三监会”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提
交“三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申请书、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涉及新增股东的,还需提交经公证和认
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境内
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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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业
一、咨询
(1)政策依据
(1)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审批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按照外商投资
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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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
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鼓励设立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
(2) 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其从事的经营范围相适
应,加强对于其投资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严格控制大额资金项目。
(3) 批准设立咨询类企业,应明确要求公司在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非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4) 审核咨询业务方向,注意国内相关领域涉及咨询业
务的管理要求,其中,除非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取得
其行政许可,会计咨询、审计咨询、法律咨询、认证咨询、人
才(信息)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城市规划咨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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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信息)咨询、证券咨询、教育咨询、旅游咨询等容易造成
概念混淆的表述,不得作为一般外商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
年第 390 号)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
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
可联[2002]21 号)
(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
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
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 年]26 号)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
法》(2005 年第 81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该机构许
可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依法审批。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国家认监委或其派出机构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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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书;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任书及身份证明(复
印件);
(4)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载明投资者
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6)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7. 中方上一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8. 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提供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9.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注册资本不少于 35 万美元。
(2) 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具有 10 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检
验员(其中至少 5 名是国家注册高级检验员)。
三、资产评估
(1)政策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外商投
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国资办发[1997]26 号)
(2)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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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方投资者向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部门报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有关文件,经审查
合格后,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评估机
构资格审定意见书》。
(2) 中方投资者持《外商投资评估机构资格审定意见书》
及相关申报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评估机构
资格审定意见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合同、章程;
(5)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
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
件);
8.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Page 9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9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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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只允许设立一个外商投资
评估机构。
(2)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 万美元,并有与其申办业务相
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年。
(4) 更改合营方和经营范围,应按前述程序和要求重新
申请。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1)政策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第 58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该部门在 9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申请者经审
核许可后获得该部门签发的凭该部门的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许可文件;
(2) 申请书;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
印件);
![Page 9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93.jpg)
93
(4) 项目建议书;
(5)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
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6) 可行性研究报告;
7. 合同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8.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注册资本不少于 35 万美元;
(2)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
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3)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4)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
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应不少于机
构总人数的 2/3。
五、船舶检验
(1)政策依据
国家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船舶
检验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地方海事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船舶检验
公司的申请材料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后,由地方海事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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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局;
(2) 申请者凭国家海事局的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报送设立申请及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
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
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国家海事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船舶检验公司的许可
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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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认可的船
舶检验机构。
(2) 同一外国船舶检验机构仅可在中国设立一家船舶检
验公司。
(3) 船舶检验公司应当为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应不少
于 300 万元人民币。
(4) 船舶检验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经历;
(3)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5) 船舶检验公司应有与从事船舶检验活动规模相适应
的固定办公场所、从事检验业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资料及建
立并有效运行与从事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6) 船舶检验公司应持有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业务的授
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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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外商投资船舶检验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设立要
求和程序重新申请: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3)变更公司业务负责人及外国雇员;
(4)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六、旅行社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 年第 550 号)
(2) 国家旅游局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第
30 号)
3.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
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0 年第 33 号)
(4)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港澳资旅行社设立和经营有
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07]第 44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地方旅游局提出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含出境
旅游业务)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其初审后报国家旅游局审
查,合格的发给《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申请
者持《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向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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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
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持《外商投资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
商务部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商务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4) 合同、章程;
(5) 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及中方上一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
告(复印件);
(6) 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
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7.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
况的资信证明;
8.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0. 经营场所证明;
![Page 9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9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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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符合当地旅游规划和市场需要;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3) 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
州和四川设立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前往香港、澳
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七、广告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广告
企业管理规定》(2008 年第 35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广
告企业的申请,批准同意的,颁发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
审定意见书》;
(2) 申请者在获得《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后,按审批权限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
业的申请材料和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
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Page 9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9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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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项目审定意见书》;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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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投资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投资各方须有广告经营业绩。
(2) 外商独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
业务的企业法人。
(3)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应按设
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请:
(1)变更投资方;
(2)股权转让;
(3)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4)变更注册资本。
八、职业介绍
(一)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
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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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号)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5]26 号)
(二)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申请材料转交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者在接到转来的申请文件后,
于 15 日内作出答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后,于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 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 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还应出具港澳
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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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
册资本 30 万美元。
(2) 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 1(2)5 万美元。
(3) 经营范围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
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九、人才中介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 年第 2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的决定》(2005 年第 5号)
(3)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关于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7
年第 8号)
(二)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 30 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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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者自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
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向省级商务部门办理
批准手续。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无专项规定的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
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提供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限于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不少于 30 万美元,其中外
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
得低于 51%。
(2)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
(3) 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 1(2)5 万美元。
(4) 经营范围限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
定》(2005 年第 5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5)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出境,
应当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招聘下列人才出境:
(1)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2)在职国家公务员;
(3)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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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4)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
(5)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6) 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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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议展览
(一)法律依据
(1) 商务部令《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2) 商务部令《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
充规定》(2007 年第 17 号)
(二)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合同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3)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外国投资者已主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
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经营范围限于在中国境内主
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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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参照《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6 年 5
月 14 日贸促会、商务部贸促展管[2006]28 号文件修订并重
新公告)。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主办对外经济技术
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参照国办《关于对在我国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
25 号)
(2)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会议展览公司,经
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3.设立分支机构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市场调查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 2004 年第 7 号)
(2)审批程序
经征求统计部门同意,或企业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 地
方商务部门在 90 日内,对于企业设立申请或增加市场调查经营
范围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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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方从事涉外调查的业绩情况报告;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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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2)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3)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
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
(2)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市场调查企
业,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市场调查企业;
(3)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4) 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十二、保安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第 564 号)
(2) 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10 年第 112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在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后,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保安服务企业。省级商务
![Page 10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109.jpg)
109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Page 11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1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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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
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
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 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
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
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3) 外商投资保安服务企业应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的注册资本;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
本应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 51%以上。
(4)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构备案。
(5)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保安服务行业项目时,应
与同级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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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卫生
一、医疗机构
(一)法律依据
(1)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中外合资、合作
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第 11 号)
(2) 卫生部、商务部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 年第 57 号)
3.卫生部、商务部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
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8 年第 61 号)
(4) 卫生部、商务部《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
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 号)
(5) 卫生部、商务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
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 号)
6.卫生部、商务部文件《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
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年第 72 号)
(二)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申请者在获得省级卫生部门设
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
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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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
医院、独资疗养院的,由商务部办理。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报书及卫生部门批准文件;
(2) 由中外合作、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
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3) 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
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4) 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2)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2000 万
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 30%,合资合作
期限不超过 20 年。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
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
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
宽条件。
(3)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
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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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置医疗机构。
(4)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
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5.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
资医院,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
投资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
的,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申请者在获得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
审批管理全口径系统网站填写备案表,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
核签章后,报商务部备案。
二、养老和残疾人服务机构
(一)法律依据
(1)《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
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
函[2013]67 号)
(2)审批程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按照外商投
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
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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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3 年 7 月 1日起,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应根
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先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
可后,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外资“三法”规定的一般事项申请材料;
(2) 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
(3) 香港社会福利署或澳门社会工作局向该服务提供者
发出的相关有效牌照副本/豁免证明书,或向其提供年度社会福
利资助的通知信等从业证明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经营住宅贴现养老等业务。
(2)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业务范围中包括
医疗卫生服务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殡葬
(一)法律依据
(1) 《民政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吸收
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民事发[1995]第 6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将相关材料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按
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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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外资“三法”规定的一般事项申请材料。
(四)审核要点
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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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文化、娱乐业
一、演出经纪
(1)政策依据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8
号)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 2008
年第 47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文化部门申请立项并报送有关文件,
省级文化部门初审后上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投
资方颁发批准文件。
(2) 申请者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设立
演出经纪、演出场所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省级商务部门按照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
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Page 11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117.jpg)
117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人选、监
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
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设立中外
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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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方可以在
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
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方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
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3)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
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 投资规模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
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
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中居多。
(五)分支机构
(1) 演出经纪企业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分支机构批准文
件后,应当在 90 日内持批准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分支
机构设立申请。
(2) 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文化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3)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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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印件);
(5)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分支机构固定营业所的产权证明和租用合同;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演出场所经营
(1)政策依据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8
号)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 2008
年第 47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文化部门申请立项并报送有关文件,
省级文化部门初审后上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投
资方颁发批准文件;
(2) 申请者持文化部批准文件,经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
务部报送设立演出场所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按照外商
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
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Page 12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12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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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人选、监
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
赁证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Page 12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1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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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
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
经营主导权;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方可以在
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台湾地区的投资方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
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
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3) 投资规模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4)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
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
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中居多。
(五)分支机构
(1) 演出场所经营企业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分支机构批
准文件后,应当在 90 日内持批准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2) 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文化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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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5)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分支机构固定营业所的产权证明和租用合同;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电影院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电影管理条例》(2001 年第 342 号)
(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资
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 年第 21 号)
(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资
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 年第 49 号)
(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资
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6 年第 51 号)
(2)审批程序
(1) 合营中方(或拟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香港、澳门投
资方)向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省级商务部门在征得同级广电部门同意后,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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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境外投资方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Page 12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124.jpg)
124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商投资电影院可以经营下列业务:新建、改造电
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2)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有固定的营业(放
映)场所;
(2)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人民币;
(3)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
不得低于 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
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
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75%;不得开设非独立法人的电影院;
(4)经营期限不超过 30 年。
(3)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电
影院线公司;
(4)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
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四、电影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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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电影管理条例》(2001 年第 342 号)
(2)《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
部 2004 年第 43 号)
(2)审批程序
(1) 由中方申请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并
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
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
(2) 由中方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经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
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Page 12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12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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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严格按照电影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业务,引进外商
投资电影技术企业应有利于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
术设备,并限于从事后期制作。
(2) 外商投资电影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 49%,经国家批准
的省市可以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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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娱乐场所
(1)政策依据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年第 458 号)
(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 2013 年第 55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的申请,并报
送有关材料。
(2) 省级商务部门征得同级文化部门同意后,按照外商
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
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者凭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省级文
化部门申领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Page 12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https://reader037.vdocuments.mx/reader037/viewer/2022102406/5bf877b009d3f24a138bb98f/html5/thumbnails/128.jpg)
128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企业;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
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3) 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
5 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使用
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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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印刷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年第 315 号)
(2)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设立外商
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 年第 16 号)
(3)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 年第 38 号)
(4) 新闻出版总署《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发[2011]
2 号)
(5)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新出政发[2011]
18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
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
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规
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者在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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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
(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外资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1(2) 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1(3)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许可文件及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
*1(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
件;
1(5)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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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7.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
明(复印件));
18.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
及经验,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
较为雄厚的资金。
(2)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出版物印刷、其他
出版物印刷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
董事长应由中方担任,并且董事会成员中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3) 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4)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5)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
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
者占有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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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一、油气: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
(一)法律依据
(1)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
资源条例》(2011 年第 606 号)
(2)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
资源条例》(2011 年第 607 号)
(2)审批程序
中方油气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合同,向商务部报
送申请材料,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
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中方石油公司提交的申请书;
(2) 合作开采合同;
(3) 外国企业的登记、资信证明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
(4) 国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外合作的批复。
(四)审核要点
(1) 均由中方油气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2) 陆上常规油气资源由中石油、中石化享有对外合作
专营权;海洋常规油气资源由中石油享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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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气由中联煤、中石化、中石油、河南煤层气对外合作。
(3)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可参照两部《对外合作条
例》从事页岩气对外合作开发。
(4) 依据标准合同审核合同文本,对新增内容重点审核,
必要时可要求中方油气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二、非油气矿勘查、开采企业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
理办法》(2008 年第 4号)
(2)审批程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之日 5 日内征求同
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在征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 45 日内做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5)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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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7. 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探
矿权设立及勘查投入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勘
查许可证(复印件);
8. 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情况说明;
9.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商务
部门应征求军事管理机关的意见。
(2)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及大洋锰结核、海砂的
开采应中方控股,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投资总额 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以及投资
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核。
4.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探明的主矿种属于禁止类的,可
将探矿权转让;探明的共伴生矿属于禁止类的,外国投资者需
和主矿中种一并勘查开采的,报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审批。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要求外商投资矿产勘查
开发企业按照《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十六条(每
年三月份前向审批机关书面报送勘查作业、税费上缴、环境保
护、土地使用、参加联合年检情况)、第十七条(仅在允许外国
人进入的区域从事勘查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者以其
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将上市情况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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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等规定。
6.油气矿(包括非常规油气矿)由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