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案例 分享與探討 - twse.com.t · pdf file5 案例一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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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案例 分享與探討
券商輔導部
報告大綱
• 證券商常見缺失統計
• 案例分享
• 檢查局「年度金融檢查重點」
• 法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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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常見缺失統計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
違規次數達55次
102年違規總次數: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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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缺失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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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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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由: 訴訟事項未主動即時函報。
證券商不論起訴與否,不論偵查機關以何 名義傳喚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證券
商皆應即時函報(或先以電話聯絡)本公司。
99年11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55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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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由: 電子交易系統發生異常未通報。
電子交易系統異常,
而公司未立即於所屬網站公告,
且未向本公司申報。
本公司96年11月29日臺證交字第0960032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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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由: 研究人員發布研究報告未遵公司內部控制規範。
一、分析師私下傳遞未經核准之研究意見
二、於其撰寫研究報告期間,未依公司內部規定 「禁止持有及交易負責股票」。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二、本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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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由: 股票鉅額配對交易轉讓對象未符合規定
業務員接受客戶委託賣出股票鉅額配對交易,
未確認交易人為該上市公司內部人,
其轉讓對象需符合特定人之條件限制。
本公司97年10月28日證交字第09702058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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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案由:
投資人投訴其單日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最高額度 與實際可買賣額度有重大差異。
一、更新資力證明後調整交割額度, 未同時調整單日買賣有價證券最高額度 二、歷次評估客戶資力後填寫徵信與額度審核表 之做法不一致
三、未將額度變動情形主動告知客戶並留存紀錄
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 自律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1及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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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案由: 投資人來函檢舉 其多次延遲交付交割款, 券商通融未即時申報違約。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
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向委託人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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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案由: 高階經理人使用資訊閱覽室分機撥打
營業員手機代理他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未簽具授權書)
業務員以手機受理
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 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留存錄音紀錄。
一、本公司95年5月8日臺證交字第0950008901號函 二、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第1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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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案由: 分公司經理人利用客戶帳戶下單買賣, 稽核及後台主管知悉且協助隱瞞。
內部稽核未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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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案由: 法務部調查局來函,A企業負責人甲, 向業務員借用乙客戶之交易帳戶買賣股票。
以他人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第7及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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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案由: 業務員為協助客戶處理需繳付之交割股款, 媒介地下證金公司與客戶借貸款項未成, 轉由分公司經理人代客戶墊付交割股款。
分公司經理人與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不得 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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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案由: 業務員分別以手機語音及
透過網路以自備筆記型電腦 受理客戶全權委託買賣股票。
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
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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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案由: 投資人檢舉業務員要求代為保管存摺印章 且未經授權即提領其交割帳戶款項。
受託買賣業務員有挪用或代客戶保管 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之情事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第1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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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案由: 營業員未依客戶指示下單,並提供偽造 之對帳單、股票交割明細等掩飾犯行, 且利用職務之便盜領客戶用以交割之股款。
一、私下製作非該公司制式庫存查詢報表交付客戶
以欺瞞客戶 二、保管客戶銀行存摺及盜領客戶交割款 三、未依客戶指示下單 四、以盤勢上漲或下跌勸誘客戶買賣股票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第10、11、13及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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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案由: 主辦承銷商辦理詢價圈購作業期間, 高階經理人利用營業員提供之客戶帳戶, 參與詢價圈購。
一、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全權委託 二、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買賣有價證券
三、職章借予他人使用 ‧‧‧ 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第3、7、8、11及19款 二、本公司89年1月25日台證(89)交字第0016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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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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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及承銷業務:如證券自營及承銷部門有價證券交易之控管作業、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詢價圈購配售之公平性及合理性、承銷業務有無不當削價競爭等。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如投資人屬性分級管理、KYC作業、推介行為允當性、受託投資人之標的按投資人區隔等。
離境證券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妥適性、控管機制與落實程度、風險管理
各項開放措施之內控執行情形
IFRSs辦理情形:如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衡量及公允價值資訊之揭露。
個人資料保護項目:如客戶資料之保管、運用及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時資料傳遞之安全維護措施。
金融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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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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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4日金管證券字第1020036320號令: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下列防範利益衝突之適當措施,其分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得對以前服務之部門進行稽核作業)
1) 新任稽核人員之原職務內容進行專案查核。
2) 評估新任稽核人員之適任性。
3) 提高查核頻率至每季一次,至任職屆滿一年為止。
4) 新任稽核人及經理人應分別出具書面聲明。
後檯人員轉任稽核一年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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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將從事自行查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業務之人員納入規範。
2. 由專任,修正為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證券商任何職務。但證券商內部稽核、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等人員兼任國外證券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3. 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業務等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
證券商業務人員相關規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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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及負責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之人員,不得兼辦有價證券開戶、結算交割、款券收付、保管、融資融券、承銷、主辦會計、代辦股務等職務。
5. 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證券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
6. 執行業務不得有之行為,排除先買後賣當沖。
證券商業務人員相關規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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