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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apter1 婚姻 身分法文章速覽-第1章-婚姻.indd 1 2012/6/15 下午 05: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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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Chapter1婚姻身分法文章速覽-第1章-婚姻.indd 1 2012/6/15 下午 05:23:14

  • 身分法 文章速覽The Digest Of Select Articles

    1–2

    本章主題為婚姻,算是身分法中重要的一章,

    近期林秀雄老師和戴瑀如老師對此部分有發表幾篇文

    章。所以讀者對於這一章的文章分析要看得比較仔細

    唷!婚約雖然在近年來的考試已經不常出現了,不過

    因為婚約的規定並不是很完整,學說上對於其未規定

    之部分是否可類推適用婚姻具有爭議,而林秀雄老師

    對此部分亦有發表文章表示其意見,讀者可以利用這

    幾篇文章複習一下相關的概念。而未達法定結婚年齡

    申辦結婚登記之相關問題,林秀雄老師於 2011 年在

    月旦法學教室中有以實例題方式說明相關概念,因為

    是近期的文章,所以有其重要性。重婚一直以來都是

    個重要的大考點,主要涉及的部分是有關重婚的兩號

    釋字以及現行法之規定,相信這裡讀者應該都很熟

    悉了!婚姻之效力中,因我國民法未規定別居請求

    權,因此夫妻是否得訴請別居,學說上即具有爭議。

    夫妻間之贈與是否與一般贈與有所不同,其得否計

    入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之範圍內,是個傳統的大爭議

    點,很容易出現在實例題中成為一個小考點,雖然是

    老考點,讀者也不可以忽略唷!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 條之 1 與第 6 條之 2 的相關爭議,雖然已離修法

    有一段時間了,其重要性不如從前,不過筆者還是幫

    大家整理了一篇林秀雄老師的文章,讓大家可以對於

    這兩個條文在學說上的爭議更加熟悉。「使者離婚」

    這個爭點雖然實務上早有判例出現,不過林秀雄老師

    在 2011 年又發表文章對其見解作了詳細的論述,筆

    者覺得算是頗重要的一篇文章唷!最後,裁判離婚的

    概括事由,即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之問題,相信大

    家應該都非常熟悉了吧!就是有責配偶是否得訴請離

    婚?如果忘記的話,就看一下 TOPIC 6 的文章分析,

    回憶一下這個重要的考點唄~章前言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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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婚姻chapter 1

    Topic1 婚約

    婚約在近期考試中幾乎沒有出現,這裡的爭議主要是撤銷婚約之事由為

    何?此部分林秀雄老師有不同之見解。以及未成年人撤銷婚約或解除婚約是

    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另外,關於婚約贈與物之返還,因民法第 979 條

    之 1 僅規定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但對於當

    事人一方死亡時,是否得返還婚約贈與物並無規定,應如何處理?不無疑問。

    婚約這部分的文章算是比較簡單的,而且考試也比較不容易出現,大家就輕

    鬆、開心的看一下以下的兩篇文章分析吧!

    關 鍵詞

    未成年人撤銷婚約、未成年人解除婚約、法定代理人同意

    文 章前情提要

    林秀雄老師認為,婚約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之預約,其屬不要式之行

    為,故非屬純粹之身分契約。並且於婚約訂定後,當事人間並不發生債權債

    務關係,亦非為債權契約。撤銷婚約之事由民法上並未明文,因此發生何種

    事由時得撤銷婚約,學說上具有爭議。又未成年撤銷婚約與解除婚約須否經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不無疑問。林秀雄老師於本篇文章中對之皆有說明,讀

    者就接著看本篇文章的整理分析唄~

    本 文重點摘要

    1文章例題 1

    甲男與乙女訂婚後,又認識十八歲之丙女,甲對丙隱瞞與乙訂婚之事實,

    丙不疑有他,乃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與甲訂婚,其後丙始知甲、乙訂婚

    Article實例研習未成年人之撤銷婚約與解除婚約林秀雄,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9 期

    1 林秀雄,未成年人之撤銷婚約與解除婚約,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9期,2002 年 10月,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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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分法 文章速覽The Digest Of Select Articles

    1–4

    之事實,試問丙得否解除契約、撤銷婚約或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其解除或

    撤銷契約是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重訂婚約之效力重訂婚約當事人是否得解除婚約,學說上有不同之見解:

    1. 否定說

    重訂婚約之後婚約之當事人不得依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1 款解除婚

    約,除非該婚約有詐欺之情事時,才得依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9 款

    解除之 2。

    2. 肯定說

    林秀雄老師認為,被詐欺而訂婚約者,應為撤銷婚約而非解除婚約,

    但因二婚約同時存在並非常態,若後婚約之當事人不以被詐欺為由,

    而係以回復單一婚約為由,以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9 款其他重大事

    由解除婚約,亦無不可。

    3未成年人撤銷婚約是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林秀雄老師與多數說 3 皆採否定說,林秀雄老師於文章中表示,因未成年

    人訂定婚約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乃在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然當未成年

    人被詐欺、脅迫訂定婚約,應使其得早日撤銷婚約,若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才得為之,對未成年人反而不利。

    4婚約撤銷時,得否請求損害賠償?1. 多數學者認為,婚約既屬身分行為,宜類推適用民法第 999 條 4 婚姻

    撤銷之損害賠償 5。

    2. 亦有學者認為,婚約撤銷與婚約解除二者皆尚未發生夫妻身分關係,

    因此撤銷婚約之損害賠償應類推適用解除婚約之規定 6。

    3. 林秀雄老師亦採類推適用民法第 999 條之規定,因婚約雖非純粹之身

    分行為,但其乃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婚姻預約,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999 條較為妥適。

    2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2009 年 8 月修訂 8版,頁 81。3 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2001 年 5 月,頁 63;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

    親屬新論,2009 年 8 月修訂 8版,頁 76。4 林秀雄老師在本篇文章中是寫「準用」民法第 999 條,不過筆者翻一下書,書裡面是

    寫「類推適用」,所以建議讀者在考試時還是寫類推適用比較好。5 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2001 年 5 月,頁 63;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

    親屬新論,2009 年 8 月修訂 8版,頁 76-77。6 戴東雄,親屬法實例解說,2000 年 8 月,頁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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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婚姻chapter 1

    5未成年人解除婚約是否須法定代理人同意?1. 肯定說

    未成年人解除婚約時,參照民法第 1049 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應

    認其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7。

    2. 否定說

    此說認為民法承認解除自由原則,不因當事人為未成年人而易其待遇8。並且民法未明文限制未成年人解除婚約或受領解除之意思表示須法

    定代理人同意 9。

    林秀雄老師亦採此說,其認為民法第 77 條前段之規定專指財產行為

    能力而言,其於解除婚約並無適用之餘地。又肯定說認為可參考民法

    第1049條但書之規定,惟兩願離婚為契約行為;解除婚約為單獨行為,

    是否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049 條但書不無疑義。故林秀雄老師認為,

    未成年人於撤銷婚約或解除婚約時,皆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6案例結論甲消極不告知丙其已與乙訂婚之事實已構成詐欺,丙得主張因被詐欺而撤

    銷其與甲間之婚約。又甲與乙以及甲與丙間存在兩個婚約,此並非常態,

    應許丙以重大事由解除甲、丙之婚約。丙雖為未成年人,其撤銷婚約或解

    除婚約皆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丙於撤銷婚約後,得類推適用民法

    第 999 條請求甲損害賠償 ; 或於解除婚約後,依民法第 977 條請求甲負

    損害賠償責任。

    爭 點

    撤銷婚約之事由為何?民法未明文撤銷婚約之事由有哪些?學說上具有爭議:

    1有學者 10 認為撤銷婚約之原因有下列四種1. 違反民法第 973 條訂婚之法定年齡者,類推適用民法第 989 條規定得

    撤銷。

    7 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2001 年 5 月,頁 75-76;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2009 年 8 月修訂 8版,頁 87。

    8 史尚寬,親屬法論,1974 年 9 月,頁 126。9 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2007 年 10 月 7 版,頁 41-42。10 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2001 年 5 月,頁 62-63;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

    民法親屬新論,2009 年 8 月修訂 8版,頁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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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 未成年人訂婚約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類推適用民法第 990 條得撤

    銷。

    3. 被詐欺或脅迫之情形者,類推適用民法第 997 條得撤銷。

    4. 不能人道,類推適用民法第 995 條得撤銷。

    由上述可知,採此說之學者認為婚約之部分可類推適用婚姻之規定。

    2林秀雄老師認為撤銷婚約之原因僅有被詐欺、脅迫之情形林秀雄老師提出以下理由:

    1. 我國實務 11 認為,違反民法第 973 條或第 974 條之規定時,無效。

    2. 不能人道依通說之見解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995 條為婚約撤銷之事由,

    惟林秀雄老師認為應直接適用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9 款解除婚約之

    事由即可。

    由上述可知,採林秀雄老師之見解,婚約撤銷之事由僅剩被詐欺或脅迫12。

    11 34 年度院字第 2812 號解釋、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187 號判例、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1098 號判例。

    12 林秀雄,未成年人之撤銷婚約與解除婚約,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9期,2002 年 10月,頁 143-147。

    婚約算是親屬編較為基本且考試幾乎不常出現的地方,不過因為婚

    約有些部分民法中並未規定,應如何適用則會產生問題,其是否得類推

    適用婚姻之規定?不無疑問。對此,林秀雄老師已發表意見,尤其是在

    撤銷婚約事由之部分,林秀雄老師與多數學說之意見不同,讀者要特別

    留意這部分!

    筆者的碎碎念MurMur

    溫 馨的重點回顧

    Q1:未成年人撤銷婚約是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A:林秀雄老師認為未成年人被詐欺或脅迫訂定婚約時,應使之早日得撤銷

    婚姻,若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得為之,對於未成年人反而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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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chapter 1

    Q2:未成年人解除婚約是否須法定代理人同意?A:學說上有基於民法第 1049 條但書之立法意旨採肯定說;而林秀雄老師認

    為兩願離婚為契約行為,解除婚約為單獨行為,如此一來類推適用民法

    第 1049 條但書即有問題,故未成年人解除婚約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延 伸閱讀

    林秀雄,民法親屬編:第二講 婚約,月旦法學教室第5期,2003年3月,

    頁 50-62。

    林秀雄老師這篇文章對於婚約的相關概念說明得很詳盡,不過有

    一些是基本概念的說明,比較重要的爭點在未成年人之撤銷婚約與解除

    婚約是否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所以讀者如果時間有限的話,這篇文

    章就可以省略不看了!

    這 真的有考出來

    恭喜各位讀者!雖然目前還沒有考試以此命題,但不保證未來不會以這

    個文章的背景作為考題出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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