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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暗暝到天光? 平反路上省思台灣司法 VS.政治

主講人: 陳致中     凱達格蘭基金會 執行長 一邊一國愛台灣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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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把有罪無罪的結論拋開,試著從以下 3 個角度重新思考,到底阿扁有沒有罪?1. 違反程序正義:違法換法官、教唆辜仲諒作偽 證咬扁、威脅杜麗萍不能說政治獻金、馬英九 以總統身份對外批判個案(周占春判金改案無 罪)並召見司法首長干預審判。 

沒有程序正義,何來實質正義,也就沒有貪污,這是法學的 ABC !美國法的毒樹果實理論!扁案自始無效(洪英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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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官自創實質影響力入罪。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無限期羈押、押人取供。阿扁總統被羈押的時間創下台灣有史以來 " 非暴力犯罪 " 被押最長的紀錄( 2008.11.12 - 2010.12.02 )長期羈押嚴重影響被告行使法律防禦權,無法和辯護律師團完整討論案情,等於打拳擊時雙手被綁住,面對國家機器的強大追殺,有違武器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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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藍綠雙重標準 : 藍是政治獻金、綠是貪污收賄。 馬英九特別費適用大水庫、阿扁卻不適用?事實上只要馬無罪,扁就無罪。 宋楚瑜選省長有 6.2 億政治獻金結餘款匯到美國,而阿扁選市長 2 次、總統 2 次,有選舉錢約 21 億亦屬正常,其中 8 年任內幫助民進黨中央黨部、公職候選人、台聯黨共 14 億,其餘 7 億預計卸任後繼續作為推動台灣外交工作、推動一邊一國等經費,俗稱台獨基金,這是國共的眼中釘,為了運用彈性及安全考量,不宜放在國內,匯往海外以家人名義存放,確保隨時可以支用,這是不得已之作法。 如有道德上的瑕疵與不當,阿扁總統在 2008.08.14記者會上已就此公開道歉,他所謂法律所不允許之事,是指2004.03.20 政治獻金法施行後,未按法律申報的問題,並不是貪污洗錢的違法問題。事實上,政治獻金是公開的秘密,申報問題如同特別費,是台灣另一項歷史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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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公開定調:扁案是政治迫害!2013.04.20 台中監獄外 蘇貞昌: 全世界沒有看到把前總統關成這樣的,也沒有看過這樣的審判!馬總統常常說他依法,但是審判阿扁就是很多法律上都站不住,包括換法官、包括教唆證人怎麼說、包括中間調查證據,這些大家都很熟悉我不再一一列出。我們一再的感受到,完全是政治黑手對阿扁的案件很多介入!所以民進黨一再表示,不只是阿扁總統,還包括很多前政務官也都看到當初把我們說的畫黑彩白(俗語),後來確定無罪。阿扁現在很多案件還在審判當中,我們一定要來爭取,讓阿扁他被政治迫害的種種,都能讓國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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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應該很明確! 阿扁是不折不扣的政治犯,不是國民黨口中法院三審定讞的貪污犯(當年美麗島事件的被告也都被軍事法庭判有罪確定,結果呢?),扁案更是百分之一百的政治迫害!

原因有二:1. 扁主張一邊一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是統一 的絆腳石,國共兩黨欲除之而後快。2. 扁八年總統擋住國民黨財路八年,如停建核四、 南二高省下 2,500 億、大潭電廠省下 1,500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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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白天捐錢蓋廟、晚上去作小偷?1.阿扁總統一上任,為體恤人民因經濟不景氣的辛苦, 主動減薪一半,每個月少 40萬, 8年少領約 4000萬。2.八年總統任內,幫助民進黨中央改善財務、黨內同 志選舉開銷、舉辦大型群眾活動、甚至台聯黨,總 共約 14億新台幣。3.為了建立公開透明的制度,杜絕黑箱作業,主動將 國安局奉天、當陽專案共 30億台幣的國安密帳經費 繳 回國庫,這在前朝是所謂的“總統私房錢”,每 年可 動用孳息約 1億,總統有權自由運用,無須任何單據或 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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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 年及 2004 年兩次參選總統,分得 497萬票、 647萬票,依法規定,政府補助每一張選票30元台幣,共可領 3.4 億左右,這是完全可以放入口袋的私人財產。 但民進黨是窮黨,不像國民黨有天文數字的黨產,故黨內規定 10元須報繳黨中央,阿扁認為黨沒錢,30元全部上繳, 3.4 億一毛也沒有拿。(立委柯建銘長期擔任民進黨財務長,有關 8 年 13 億以及3.4 億補助款通通繳給黨中央一事,均在法庭具結作證無誤。)這款人如果會大費周章拿幾百元、幾千元的發票去貪污國務費,除非腦袋秀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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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行羈押-踐踏人權的押人取供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對一位受到國安人員嚴密保護的卸任元首,檢審卻聯手以「逃亡之虞」為由將其羈押,未判決前即先入獄 2 年,顯然把羈押當作押人取供、人格羞辱及預先刑罰手段,公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踐踏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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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陳總統上銬是為了羞辱他。羈押理由是用國務機要費案件,結果到更一審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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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十度延押紀錄 2008年11月12日卸任總統職務後,被台北地方法院以涉嫌貪污、洗錢等重罪為由收押禁見。

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於 3月 3日、 5月 11日、 7月 13日三度裁定延押。

2009年9月24日於台灣高等法院第四度裁定延押。 2009年10月9日於台灣高等法院凌晨 00:15分再度裁定第五度延押。

2009年12月17日高院裁定陳水扁第六度延押。 2010年2月8日二次金改起訴後,高院第七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2010年4月16日二審辯論終結後,高院第八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2010年6月18日高院第九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2010年7月19日高院將全案移審至最高法院,高院並召開移審

羈押庭,裁定將陳水扁再延押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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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承審法官,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為了續行羈押,更換承審法官公開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最高法院多位大法官表示此舉應宣告違憲國際媒體經濟學人雜誌強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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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續行羈押,更換承審法官: 羈押庭審判長周占春指出檢方未提具體證據而裁定陳水扁總統無保釋放。 10日後,台北地院以併案為由,更換審判長為蔡守訓,旋即變更無保釋放而裁定繼續羈押。公開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為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法官人選的方式操縱審判結果,法律上有所謂「法定法官原則」,是法院分案應遵循的最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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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多位大法官表示應宣告違憲: 李震山大法官:司法人權不進反退。 許宗力大法官:欠缺人權意識。 林子儀大法官:併案不透明。The Economist:No one has properly explained why, after the presiding judge freed Mr Chen from pre-trial detention (to loud protests by KMT politicians), the judge was replaced. The new judge, Tsai Shou-hsun, promptly detained Mr Chen again. Mr Tsai happens to have presided over an earlier trial of Ma Ying-jeou of the KMT, now Mr Chen's successor as president, who was accused of abusing political funds when he was mayor of Taipei in ways that recall Mr Chen'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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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 司法案件明細表序號 繫屬法院 案由 目前進度 簡要說明1高等法院

外交零用金案 無罪定讞 一、二、三審均無罪。

2高等法院

國務機要費案 更二審一、一審判無期徒刑。二、二審判 20 年。三、更一審判無罪。四、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

3最高法院龍潭購地案 三審定讞

一、定執行刑 17 年 6 個月。二、有中途換法官不公正審判之問題。三、特偵組教唆辜仲諒作偽證之問題。四、馬英九公然干涉審判之問題。五、創設「實質影響力說」,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4最高法院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部分確定)

三審定讞一、一審判決:無罪。二、二審判決: 18 年。三、三審判決: 10 年。四、馬英九公然干涉審判之問題。五、創設「實質影響力說」,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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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 司法案件明細表序號 繫屬法院

案由 目前進度 簡要說明

5 高等法院二 次 金 改 案( 國泰併世華部分發回)

二審審理中一、一審判決:無罪。二、二審判決: 18 年。三、三審判決:撤銷發回。四、馬英九公然干涉審判之問題。

6 高等法院 教唆偽證案 二審審理中一、一審判決: 4 個月。二、二審判決:無罪。三、三審判決:撤銷發回。

7 地方法院 侵占 公文洩密案 一審審理中 未判決8 高等

法院 科管局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案 二審審理中 一、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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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外交款案2010 年 6月 8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 合議庭直指特偵組前後矛盾、立論失據,僅憑一己臆測、懷疑,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且起訴內容還與國務機要費重複,判扁無罪。2011 年 1月 18日,台北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無罪: 高等法院認為檢方未舉證證明扁有侵占等不法行為。2011 年 4月 28日,最高法院駁回特偵組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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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機要費案2011.08.26 更一審判決無罪。 國務機要費是全台最早的特別費。 國務機要費本應一同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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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判決無罪理由: 「陳水扁所提出廿一項機密外交及犒賞支出一億三千多萬元,已超過檢方起訴的貪汙金額一億四百多萬元」,顯無貪汙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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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是全台最早的特別費國務機要費歷史沿革: 1949 年 : 總統是第一位有首長特別費的公務員。 1951 年 :逐漸自五院院長、各部會首長擴大到 全國 7500多位公務員都有首長特別費。 1963 年 : 為了凸顯總統特別費與眾不同,對老 蔣總統的尊崇,才把特別費名稱改為 國務機要費,但其特別費的性質迄未 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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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本應一同除罪 2011.5.18 第一波除罪化: 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特別費正式除罪化。 馬英九的事長特別費案 ( 用不實發票及不實犒賞清冊部分 )一併解套,但 KMT 刻意排除國務機要費。 2013.05.31 第二波除罪化: 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擴大除罪後,連不是特別費的民代助理費、考察費、業務費(顏清標喝花酒案) 、村里長補助費等,都納入除罪範圍,卻排除國務機要費。所以說用國務機要費拼外交輸給上酒家。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最早的特別費。例如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每個月都要撥 15萬元給副總統,這 15萬元對副總統而言是特別費可以除罪,國務機要費只因不叫特別費,就不能除罪,完全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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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案任意更換法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馬英九公開介入司法判決最高法院罕見的自為判決、切割判決辜仲諒承認與特偵組配合作偽證創設「實質影響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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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更換法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 原審判長周占春因裁定陳水扁總統無保釋放,旋即更換審判長為蔡守訓,嚴重違反司法程序正義。政治力公開介入司法判決: 二次金改案一審於 2010年 11月 5日判決無罪後,馬英九於三日後便宴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檢察總長等人,會後並發布新聞稿指出:「尊重司法不等於漠視人民對於部分法官作出違背人民合理期待判決的失望與憤怒」。三日後,最高法院立即判決龍潭案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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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罕見的自為判決、切割判決 : 於司法實務,最高法院僅為法律解釋而不涉及事實認定,因此皆「發回更審」。且於龍潭案前,最高法院自為實體有罪判決由始至今僅七件,其中六件案情單純,本件判決共八萬餘字,案情繁雜,卻割裂處理,部分自為有罪判決,此處理方式實務上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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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承認配合特偵組作偽證: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辜仲諒紅火案時,辜

仲諒聲請傳喚律師出庭作證,當庭表示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未流進扁家。並指出特偵組檢察官曾說:「除非紅火獲利和扁案有關,辜仲諒案才由特偵組併辦」。因擔心返台被押。始依特偵組指示,作出將三億元交給扁家的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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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實質影響力說」 刑訴法學權威、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 假使根據向來的法定職權說,於龍潭購地弊案根本就不可能定阿扁的貪污罪刑,因為無論如何不可能是總統的法定職務範圍。於是,最高法院以短短幾行字斷定陳前總統「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自此創設了實質影響說的法律術語。採毫無標準可言的實質影響力說,由法官主觀認定是否具影響力,亦嚴重違反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基礎原則。林益世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以索賄與立委職權無關,而是來自雄厚的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為由,判決貪污部分無罪。 林益世以法定職權說判決貪污無罪對陳水扁總統則以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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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案特偵組要脅證人杜麗萍做偽證。馬英九公然以總統身份干涉審判之問題。最高法院罕見的自為判決、切割判決創設「實質影響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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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要脅證人杜麗萍 台北地院審理二次金改案時,元大杜麗萍杜當庭表示:檢察官對我說『妳如果再講是政治獻金(元大給扁家2億元),就羈押妳』就是要我咬陳總統。檢察官越方如便趕緊當庭提醒杜麗萍說,「不要再講了,有媒體在」。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0-09-25北地院審理金改弊案,昨日擦出火花,不但檢辯火爆論述,被告杜麗萍因公訴檢察官暗指她「畏罪自殺」,非常火大,當庭爆料反駁,指當初是特偵組檢察官要她「咬」扁收賄且以收押要脅,要她不能說元大給扁家的二億是政治獻金,她才想不開,「檢察官說我畏罪自殺,讓我很受傷。」到庭論告檢察官之一的特偵組越方如,則一度以有媒體在場,要杜不要再說了。杜麗萍一度哽咽陳述,表示自己只是一個單純的生意人,擔心自己小孩會被貼上標籤,後來被聲押交保後,因為受不了壓力才會想不開,哪來畏罪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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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公然干涉審判之問題2010.11.05 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無罪。2010.11.07 馬英九公開表示:司法當然應該要獨立,但是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悖離人民對司法合理的期待。2010.11.08 馬英九宴請司法院正副院長、秘書長、法務部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等司法高層,並發布新聞稿指出:「不能漠視人民對部份法官做出違背人民合理期待判決的失望與憤怒。」2011.10.13 高等法院改判 18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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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切割判決: 最高法院將二次金改案中「元大併復華」部分,

無視杜麗萍指出檢察官要脅她不能說是政治獻金的證言,罕見的未發回更審而自為判決。

仍以「實質影響力說」為判決: 依據憲法所規定之總統職權,僅限於國防、外

交等列舉規定,對於金融政策的最高行政單位亦僅需簽核至行政院長。因此,只有創設「實質影響力說」才能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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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前總統,對不起》 ◎ 王乾任 日前看到特偵組簽結國民黨並無賤賣黨產一案後,隨即也簽結了陳水扁前總統的海角七億案,說是查無實據。第一時間,我的反應是,「什麼,原來沒有海角七億?」曾經那樣被信誓旦旦的海角七億,竟然是一場遊戲一場夢嗎? 那為什麼陳前總統還被關在監獄裡?仔細查了一下,是因為龍潭案跟二次金改案被判刑。然而,這兩案其實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陳前總統收賄,唯一的證人辜仲諒之說詞,也是有疑義的,只剩下一個所謂的「實質影響力」說,是令陳前總統被關廿年的理據。「實質影響力」這麼虛無飄渺的東西可以把一個前總統入獄廿年,關到快死了都還不准保外就醫,卻堅持說這是司法案件而非政治迫害,真的當全台灣的人都腦殘嗎?更別說一堆國民黨的貪污犯全都可以在外面四處趴趴走。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像我一樣,雖然不相信特別費案陳前總統有罪,但卻相信了海角七億說,畢竟那套說法太過繪聲繪影,太過琅琅上口,且紅衫軍倒扁是那麼的流行而時尚的一件事,當年幾乎全部的媒體,都是那樣口徑一致地指責陳水扁貪污,當時的社會氛圍,讓人不相信陳水扁有貪污都難(否則,國民黨的馬英九也不會光靠打扁,就拿下七百多萬票)。 當然我不敢過度推論說,極有可能根本沒有貪污的陳前總統是好總統。只不過,沒有幹的事情就是沒有幹,是不是好總統跟有沒有犯罪是兩回事。 陳前總統入獄這個責任,社會必須一起承擔,一起究責,因為曾經我們有那麼多的人相信了片面的資料,就接受了陳前總統有貪污的說法,以至於當他被下獄時我們冷眼旁觀,甚至嘲諷他的子女,將扁家污名化,一點都不相信他有可能是被誣陷的。 為時未晚,知道自己有錯然後悔改,我們不要被過往社會氛圍或媒體形塑的陳水扁形象所蒙騙,要像了解服貿一樣的態度,重新檢視陳前總統的各個案件以及判刑依據,然後找出自己可以且該做的事情,還陳前總統一個公道。(作者專事出版和書籍評介,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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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式的在監處遇每日超過 23小時的禁閉每日 24小時的燈火通明與監視未告知便餵服精神科藥物達 14 個月陳前總統已因此罹患多項重症刻意忽視的醫療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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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超過23小時的禁閉一般犯人每天可以下工八小時,活動身心。然而獄方以:「安全問題他們無法負責」為由,剝奪阿扁權利。導致每日超過 23小時密閉監禁在 1.38坪的牢房中,造成「知覺剝奪」結果。一般犯人於工作地點有桌椅可以使用,然而陳前總統則必須三餐皆在地上用餐,趴在地上寫字,形同虐待式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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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坪的密閉監禁 陳水扁總統模擬黑牢中書寫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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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 24小時的燈火通明與監視台北監獄以「安全」為由, 24小時施加燈照與監視。日夜開燈,影響生理時鐘正常運作,更會影響情緒、心智與生理機能,造成睡眠剝奪( 24小時照燈)、嚴重被監視感,影響身體及心理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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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便餵服精神科藥物2012.03.07 陳前總統戒護就醫至署立桃園醫院後,始於北監提供藥單中發現,已服用精神科藥物 Antivan 長達 14 個月。陳前總統從未主訴有睡眠障礙疾患或精神病症狀,獄方是在他不知情且誤以為是在吃一般感冒藥情況下投藥。醫學上指出長期服用此一藥物,可能損壞腦部與中樞神經,造成抑鬱症、失憶症、視力喪失、突發症及幻覺等嚴重副作用,並且還會讓人上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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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前總統已罹患多項重症 嚴重型憂鬱症合併焦慮及多重身體症狀: 明顯的受到環境因素的影響精神異常之狀態,例如:被害妄想症及被監視感。 嚴重型睡眠呼吸中止症候群: 對生命有重大威脅的疾病,有猝死之危險性,並常常引起血中氧氣不足,增加心臟病與腦中風的風險。帕金森式症候群:神經學症狀包括右手部顫抖、名詞失語症、言語重複症、與顏面表情遲緩。妄想症:由於腦病變引起的器質性妄想障礙。 大腦(前額葉)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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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手抖症狀日漸惡化、已無法正常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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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忽視的醫療人權全國已逾三分之二,共 17個地方議會連署通過建請法務部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監察院通過陳前總統水扁醫療案調查報告中:臺北監獄對於陳前總統的身心狀況、醫療過程及檢查結果,未能建立妥善的處理機制,在缺乏醫療專業知識,又未徵詢專業醫師的情形下,即任意對外發言,致引發爭議,核有怠失。歷經七個月之診斷,台北榮總醫療報告建議:應讓陳前總統居家治療,然而法務部卻於 2013.04.19清晨間將陳前總統移監至台中監獄,並對外稱為培德醫院欺騙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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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建議「居家療養、定期返診」。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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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9 519 大遊行-救扁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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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3 火大遊行-救扁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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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引以為傲的八年政績 宋楚瑜批陳總統執政是爛肉。我,請教宋省長:一、你在省府負債6,000億,是誰執政把它概括承受?二、當時高雄水質全國最差,你在省議會說要改善高雄水,但要500億至800億,因為太貴,所以不做。是誰上任後,編列150億的預算,最後只花了105億就徹底改善高雄水質。三、有關基隆河整治,你只做10年,20年洪水頻率的整治,照樣淹水,花幾百億都泡湯。是誰執政整治基隆河,編500億預算,只花了300億,而且是做200年洪水頻率,加上員山子分洪有效降低基隆河水位1.5公尺,從此不再淹水。光以上這三件事就好,你敢說陳總統執政是爛肉?!那請問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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