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愛 檸 檬 ø - 認 識 著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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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1.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 著作權的概念與目的 02.律師世家 -- 受保護的著作 03.雞生蛋 蛋生雞 -- 衍生著作與編輯著作 04.好久不見的波叔 -- 著作權不保護概念 05.羅生門? -- 著作權不禁止未抄襲下之雷同或近似 06.有錢難買早知道 -- 著作人 07.青春不留白? -- 公開發表權 08.藏鏡人 -- 姓名表示權 09.好漢不提當年勇? -- 禁止不當改變權 10.剪貼速成法? -- 語文著作的重製權 11.反盜版 -- 音樂著作的重製權 12.交換條件 -- 電腦軟體著作的重製權 13.有聲書的點子 -- 公開口述權 14.陪老媽購物 -- 公開播送權 15.向「拳」力低頭 -- 公開演出權 16.校慶影片 -- 公開上映權 17.藝術共欣賞 -- 公開展示權 18.天下文章一大抄? -- 改作權及編輯權 19.音樂同好 -- 出租權 20.老師,你犯法! -- 合理使用 21.貝多芬音樂會 --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22.我是大導演? --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23.作家之路 --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24.美西之旅 -- 外國人著作的保護 25.「罪」與「罰」-- 權利侵害的救濟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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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愛 檸 檬 村 - 認 識 著 作 權 目錄 01.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 著作權的概念與目的

02.律師世家 -- 受保護的著作

03.雞生蛋 蛋生雞 -- 衍生著作與編輯著作

04.好久不見的波叔 -- 著作權不保護概念

05.羅生門? -- 著作權不禁止未抄襲下之雷同或近似

06.有錢難買早知道 -- 著作人

07.青春不留白? -- 公開發表權

08.藏鏡人 -- 姓名表示權

09.好漢不提當年勇? -- 禁止不當改變權

10.剪貼速成法? -- 語文著作的重製權

11.反盜版 -- 音樂著作的重製權

12.交換條件 -- 電腦軟體著作的重製權

13.有聲書的點子 -- 公開口述權

14.陪老媽購物 -- 公開播送權

15.向「拳」力低頭 -- 公開演出權

16.校慶影片 -- 公開上映權

17.藝術共欣賞 -- 公開展示權

18.天下文章一大抄? -- 改作權及編輯權

19.音樂同好 -- 出租權

20.老師,你犯法! -- 合理使用

21.貝多芬音樂會 --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22.我是大導演? --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23.作家之路 --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24.美西之旅 -- 外國人著作的保護

25.「罪」與「罰」-- 權利侵害的救濟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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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 著作權的概念與目的

星期日下午波波與波爸一起去看幾米的插畫展,不知道是畫作本

身驚人的吸引力,還是一旁美艷的解說小姐施展神功,小氣出名的波

爸竟然就這麼爽快的掏出皮夾,買了一幅幾米的複製畫。兩人在回家

的路上,波爸還不由自主的喃喃自語:「真美…真美…」,波波在一

旁暗自耽心:「花這麼多錢,看你回家怎麼跟老媽交代!」。

回到家後波媽果然大發雌威,埋怨波爸不知理財,不體諒作家庭主婦

的是如何省吃儉用,才能將波爸那微薄的薪水花的剛好……波波看看

這場風波可能不會立刻停止,還是閃人為先,省的「掃到颱風尾」。

波波趁波媽還沒轉移注意力,小心翼翼的從後門溜出,直奔大夥常聚

集的空地。

來到空地,果然見到可愛聰明的佳宜、家裏有錢又愛瞎掰的阿毛以及

頭腦簡單人見人怕的阿強,這就是波波班上的「怪異四人組」。

阿強:怎麼現在才出現,跑到哪裡去 happy了。

波波:別提了,陪老爸去看幾米的畫展。

佳宜:哇~幾米啊!我最喜歡他的作品了。

波波:真的,那剛好,我那超級小氣的老爸竟然狠下心的買了一幅幾

米的複製畫,下次我帶來給妳看。

阿毛突然說:幹嘛這麼小氣只讓大家看一下,要是我的話,我就用掃

描器把畫給掃描下來,再用印表機給他原尺寸輸出,大家一人一幅不

是更好。

阿強:對嘛,幾米的畫現在這麼紅,如果我也有一張,那多正點。而

且我們還可以拿到學校去賣,一張一百元,一定大發利市。

波波:這倒是不錯的點子,花這麼多錢總要賺一點回來。

佳宜:拜託!你們到底有沒有常識,這樣做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耶。

三個人同時脫口而出:違法?不會吧…

波波:有沒有搞錯,東西花錢買來以後就是我的,我要怎麼用都是我

的權利。

佳宜:唉~說你平常不用功是有道理的,也不多看報紙新聞,現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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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正大力宣導著作權法,你竟然完全不懂…?!

波波不服氣的說:你就懂囉,那說來聽聽。

阿強與阿毛也在一旁附和。

佳宜:好吧!就幫你們三個一起上上課,讓你們知道什麼是著作權

法。(波波等三個人互相看了一眼,心想:好大的口氣。)

佳宜:社會為什麼會進步,科技為什麼會發展,都是經由許多人的努

力與創作所做出的貢獻。這些人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

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這些作品就是著作,為了保障這些著

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來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

就叫做「著作權」,而這些法律就是「著作權法」囉。

阿強:創作就是要讓大家用的,幹嘛這麼麻煩的制定法律來保護,不

是造成更多的不方便,反而阻礙社會進步嗎?

阿毛:阿強說的太好了!

佳宜:你們喔…如果是阿強你辛辛苦苦的寫了一篇作文,阿毛把他拿

過來直接照抄,你會高興嗎?

阿強:當然不會,除非阿毛給我錢,嘿~嘿~嘿~

佳宜:這就對啦,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其中的著作財產權,就是要賦予著作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們獲得實

質上的經濟利益,才能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

量,豐富我們的文化內容,這樣我們才能一直有新歌聽,有新書看,

有更方便的電腦程式用。

阿強:原來如此!這樣說來,還真的有必要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著作人

呢。

波波突然說:不對呀!我老爸已經付錢買畫了,是合法取得畫的,我

們拿來輸出,怎麼還會違法?

佳宜:著作權法上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擁有著作物的所有權

不一定擁有該著作物的著作權」。

波波:這……好像有些複雜耶!

佳宜:著作物是指著作重製物,例如書籍就是語文著作的重製物,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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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與一般物品一樣,都是有所有權的,所以如果你買了一本書,這

本書的所有權就歸你所有,但是並不代表取得了這本書的著作權而可

以任意加以影印複製。著作權中包含了著作人所享有的「重製」、「公

開播送」、「改作」等專有權利,與著作物所有權是有區別的,這就

是所謂「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分離原則」。

波波:所以我老爸買的複製畫就是你說的著作重製物囉,所以我們只

有這幅複製畫的所有權而沒有著作權!

佳宜:對的,所以不管你是以影印或是用印表機輸出,都算是重製行

為,是會損害到這幅畫的著作權的。

阿強:那如果是我畫的畫也就享有著作權囉?

阿毛:拜託!你又沒有去申請,怎麼會有著作權哩。

佳宜:阿毛,這你就錯了,著作權法中規定,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

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著

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

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就不必登記或申請。

阿毛:可是如果阿強的畫很醜,難道也算是藝術品?也享有著作權?

阿強:你說什麼!不想活啦~

阿毛:我說的是〝如果〞,只是假設性的問題啦……

佳宜:別吵了,到底要不要聽我說啊!

著作是以具有「原創性」作為受保護的必要條件,如果不具原創性就

不受保護。所謂原創性,是指作者「獨立創作未抄襲」,也就是說,

著作受不受保護並不取決於他的藝術價值,只要是獨立創作,著作即

使未達到真、善、美等最高境界,也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阿毛:這………好像有點怪……

佳宜:天才的著作通常容易受誤解,他們創作的新奇性常導致受到排

斥,一直到後世,大家才了解這些著作的藝術性,像畢卡索的畫,在

第一次看到時,恐怕很難被認為它的畫應該受到保護吧!

阿強:對嘛!像我這種天才總是被誤解,還是佳宜慧眼識英雄。

佳宜:…………,我只是舉例啦,另一種例子是,一般人喜歡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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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被認為不應受保護,但只要是大家感興趣的照片,就有商業價

值,不應該被認定這照片沒有美感及教育價值而不受保護,只要有人

想要重製這照片,就代表它的價值。所以著作權的保護,不以是否具

藝術價值為前提,尤其是主觀的價值判斷是不應予以考慮的。

阿毛:喔~還真有些道理。

波波:佳宜真不愧是我們班上的模範生,這麼厲害。

阿強在一旁不斷點頭:真的很厲害耶!

佳宜:多謝誇獎,不過,不是我厲害,是我看的書多,所以知道的比

你們多罷了,其實老師上課時也有提過一點著作權,只要上課…

阿毛:拜託~別再說教了,還真是「給你三分顏色就開起染房來了」。

佳宜:算了!不說了,好心沒好報。

波波:唉~既然這筆電腦輸出的生意作不成了,可憐的老爸還是得忍

受老媽一陣子,唉,我這星期恐怕沒好日子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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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律師世家 -- 受保護的著作

阿毛出生於律師世家,從曾祖父、祖父到父親都是律師,也因此

毛爸希望阿毛能夠以律師作為將來的志業,繼承毛家的傳統。阿毛似

乎也遺傳到毛家的優點,不但腦筋轉的快,這嘴巴還特別厲害,在班

上是出名的喜歡鬥嘴。

這天,毛爸正為明天的案子在書房準備資料,忙的不可開交,突然想

起有一份法條資料需要備份,想叫阿毛幫忙影印,但是,叫了阿毛幾

聲也不見回應,到客廳一看,只見阿毛整個人窩在沙發上,目不轉睛

的盯著電視。毛爸又叫了幾聲,還是不見阿毛有所回應,原來阿毛是

個「哈日族」,正沉迷在他最喜愛的日本偶像劇。毛爸這下兒可是一

股怒氣直衝腦門兒,走到阿毛面前擋住電視機,阿毛這才才發現毛爸

的存在……

毛爸:叫了你好幾聲,怎麼都不回應?

阿毛:有嗎?(阿毛將身體挪了一個位子,還是盯著電視直看)人家正

在看電視嘛。

毛爸:正事不做,每天就只知道看電視…

阿毛:我功課早做完啦!

毛爸:嗯~功課作完了…很好,那幫我去影印一下。

阿毛:老爸,你不是每次都告訴我們自己的事要自己做,不要賴在別

人身上嗎?

毛爸:話是不錯,可是也要視情況而論,我現在這麼忙,反正你閒著

也是閒著,就不會幫老爸一下嗎?

阿毛:什麼閒著也是閒著,你沒見到人家正忙著看電視…正在緊要關

頭…

毛爸:電視節目有這麼重要嗎?我每天忙進忙出,都是為了這個家,

你也不想想,要不是我努力工作,你能夠生活的這麼舒適,要什麼有

什麼,………

阿毛心想:(唉~又來這招,看樣子非得幫忙,否則這場牢騷不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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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才了),好啦!我去就是了,要影印什麼?

毛爸趕緊換張笑臉:這才是我的好兒子,就是這幾張法條資料。

阿毛腦筋一轉,義正嚴詞的說:老爸,虧你還是律師,影印別人的著

作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喔,這犯法的事兒我可就不能幫你了,你還是另

想辦法吧!(阿毛又繼續盯著電視看)

毛爸:呦~什麼時候你也知道著作權法了。

阿毛聽到老爸的諷刺聲,立刻擺出一副很了解的樣子:

當然囉,我可是咱們毛家的子孫,自然得繼承毛家的優良傳統,將來

光宗耀祖可得靠我呢。(阿毛想起了佳宜上次說的話,照本宣科的說

一遍),這著作權法是為了保障創作人的權益,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

濟利益,才能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

我們的文化內容,所以為了我將來偉大的著作著想,我一定擁護著作

權法,做一個守法的現代好國民。

毛爸一臉不可置信的表情說:

說的比唱的好聽,可是要擁護著作權法之前,你還是得先把著作權法

弄清楚吧,想要跟我談著作權法?好哇,我倒要考考你一下,你知道

受保護的著作有哪些嗎?又有哪些著作是不能作為著作權的標的?

阿毛:著作不就是書本、畫作這一類嗎?怎麼還有規定不能作為著作

權標的呢?

毛爸:想在關公面前耍大刀,孔夫子面前講論語,你還早的很呢,你

知道著作權法是一部保護人類精神與文化創作的法律,可是著作的範

圍相當的廣,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都構成著

作,也都受到保護。

阿毛:老爸,你不要講的那麼籠統,能不能具體一些。

毛爸:那我就舉些例子,像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詩、詞、散

文、小說,還有演講、學術論述都屬於文學創作,其他常見的像是音

樂創作的詞、曲,美術方面的繪畫、版畫、素描、雕塑,以及舞蹈、

話劇、歌劇等戲劇創作,而且這些表演方式本身也是著作的一種。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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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技方面的圖形,像地圖、科技工程設計圖…等也都是著作。再說

到你剛剛在看的電視節目,這是屬於影像方面的著作,你最愛收集的

CD、唱片則屬於表現聲音性質的著作,你每天在玩的電腦遊戲程式也

是著作;除此之外,像是建築物、建築模型、建築設計圖等通通算是

著作。

阿毛:天哪!照你這麼說,不是有太多種著作的形式了嗎?

毛爸:沒錯,所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很多,大致把它分為十類,就

是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

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而且科技越

來越發達,說不定將來還會有新型態的作品可能構成著作,你想要擁

護著作權法,還是得多去了解著作,認識著作權喔!

阿毛吐了一下舌頭:這麼厲害,不愧是律師老爸…,可是…你要我影

印的法條不就是文字嗎,應該屬於語文著作而受到保護呀?

毛爸:這就是我還沒回答的第二個問題,著作權法第九條中有規定「憲

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所以我這些資料是由政

府機關公佈的法條內容,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得以任何方

法自由利用。

阿毛:喔!是這樣啊,…這麼複雜。老爸,我突然想起一個問題,我

每次寫週記時的一週大事,都是抄報紙的新聞,這是不是觸犯著作權

法?

毛爸:那要看你抄什麼囉,如果是報紙的新聞就不算違法,我剛剛說

的法條、命令…等,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外,著作權法第九條中還有規

定,「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

的標的」。一般各報紙的頭條新聞,通常只就重要新聞的人事時地物

加以報導,並不會進行評論,因此你常抄的頭條新聞就符合第九條中

的規定。當然,如果是社論或副刊上所發表的文章,就屬於語文著作,

是受到保護的。

阿毛:唉~原來是這樣,本來還想到學校跟我們老師爭論一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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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寫一週大事,這下又不行了。

毛爸:老師要你們寫一週大事是希望你們多關心社會上的時事,養成

看報的習慣,這對你只有好處,別想偷懶。

阿毛:我知道啦,只是隨便說說而已,別那麼認真嘛!

毛爸:你最讓我擔心的是你聰明有餘,但努力不足!看看你哥哥大

毛,每天為準備律師高考到圖書館用功,還收集各類考古題………

阿毛見矛頭不對,趕快轉移話題:那麼試題算不算是語文著作,那些

出題的考官要設計這麼難的試題,也是要花一番心血的耶?

毛爸果然停止訓話,想了一下說: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

試題也是不得作為著作權的標的,所以律師高考是依法令舉行的考

試,這些試題是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如果不是依法令舉行的考

試,像是大毛之前準備的托福考試,這些托福試題就屬於受保護的範

圍。

阿毛:什麼是托福考呀?

毛爸:你的問題還真多,等你大學畢業就自然會知道了。現在還是先

幫我去影印吧,反正你的偶像劇也播完了。

阿毛這才想起他的偶像劇:都是你害的啦,今天是最後一集耶!

毛爸:我才更慘勒,被你這麼一耗,今晚不用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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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雞生蛋 蛋生雞 -- 衍生著作與編輯著作

鬧鐘鈴鈴鈴的鳴聲大作,又是一個嶄新禮拜的開始。忙著準備早

餐的波媽,發現樓上波波房間裡的鬧鐘早已經被按掉,卻不見波波起

床準備的聲音,決定叫在餐桌旁看報紙的波爸上樓瞧瞧。原來上星期

五放學時,老師出了一個作業要同學們回家找資料,題目是「我們日

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波波星期六去看電影逛街,星期日跑去

游泳打球,愉快的度過了美好的假日,壓根兒忘了這檔子事。一覺起

來,迷迷糊糊的正準備刷牙洗臉時,才突然想起沒找資料,剎那間被

嚇的清醒過來,急的不知如何是好,索性躲回被窩裡裝病,希望能逃

過一劫。當然,這裝病的小技倆,怎麼瞞的過曾經也是箇中老手的波

爸,在百般不情願下,波波還是得乖乖的上學,戰戰兢兢的開始這痛

苦的一天。

老師:各位同學,假日過的充實嗎?希望大家沒有忘記星期五交代的

作業,現在我要一個一個問了,有沒有同學自願先發表的?

阿強偷偷的問坐在前面的波波:什麼作業,我怎麼完全沒印象?

波波:我也沒準備啦!反正班上人這麼多,應該問不到我們。

老師:波波,你跟阿強在嘀嘀咕咕什麼,好吧!那就從你開始報告,

阿強,你是下一個。

波波對阿強說:都是你害的啦,這下慘了。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

的法律問題就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報告完畢!

老師:啊!就這樣,你也太混了吧!先站著反省一下。阿強,換你了!

阿強:這個…這個嘛…能不能把題目再說一遍…

老師:你們兩位是來上課的?還是存心來搗蛋的?一齊給我站著。有

哪位同學準備充分的,說給他們聽聽。佳宜,你來報告。

佳宜:是!我們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很多種,但是現在最必須注意的就

是著作權法,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像

是影印書籍資料、上網下載圖片或資料,都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權法中

的重製權,如果不清楚著作權法,一不小心就容易侵犯別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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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說的不錯,現在政府正大力宣導尊重智慧財產,打擊盜版光碟,

都是為了保障創作人的權益。波波、阿強,你們兩位聽清楚了沒?這

才是回家有做功課。

此時阿毛想到前幾天毛爸對他說的話,立刻舉手,想要表現一下。

老師:喔,阿毛也有準備,你跟波波、阿強不是一起的嗎?難得,難

得,那你就說說看。

阿毛: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很多,大致把它分為語文著作、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著作共十一類。

而且有些著作是不能作為著作權的標的,著作權法第九條中有規定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所以像是六法全書

就是不被保護的著作。

老師:說的不錯,是有準備而來,可是並不完全對…,著作共分為十

一大類,有些著作是不能作為著作權標的概念是對的,但是六法全書

如果符合編輯著作的規定時,是可能會受到保護的。

阿毛尷尬的說:編輯著作?

老師:你們三位都坐下,這學期我本來就是想要補充一些著作權法的

觀念給同學們,現在就先談一下。除了阿毛說過的十一大類著作外,

還有一種型態的著作比較特別,是利用已經存在的著作再重新創作,

又因為創作方法的不同而分為兩種,一種叫做「衍生著作」,一種叫

做「編輯著作」。阿毛提到的六法全書,書中記載的法律條文是不得

為著作權的標的,但是如果某出版社就主要的法律予以選擇,且加註

相關資料後排印成六法全書,這出版社對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

性,就符合編輯著作的規定,所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只是用

最普通、最常見的方式編排,沒有創作性可言,當然不能成立編輯著

作。

阿毛:可是我老爸說他的六法全書是可以影印的,那不就算是違法?

老師:你父親擁有的六法全書應該是由政府機關出版的,著作權法中

規定,政府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著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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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可以作為著作權的標的,任何人都可以任何方法自由利用。

阿毛:原來是這樣,老爸也不說清楚一點兒,害我漏氣。

老師:我們再來說說衍生著作,衍生的意思,是延續別的東西,而生

出新的東西…

阿強:是不是像是我媽媽生我一樣?

老師:嗯~這個比喻也不錯,其實在創作的時候,如果是利用既有的

著作,重新加以改作成一個新的著作,就是衍生著作。例如把武俠小

說拍成電影;此時被利用的武俠小說,稱為原著作,而拍出來的電影,

是一個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著作權,稱為「衍生著作」。

佳宜:衍生著作的保護,會不會影響原作的著作權?

老師:這個問題問的好,不論是衍生著作或是編輯著作,都不會影響

到原著作所享有的著作權,舉個例子,假設波波用英文完成一本小

說,阿強經過波波同意後將小說翻譯成日文,波波的英文小說就是原

著作,而阿強的日文小說就是衍生著作,此時如果阿毛想要將阿強的

日文小說翻譯成中文,不但要取得阿強的同意,也要取得波波的同意

才行。

阿毛:照老師這樣說的話,如果我去聽某一個作家的演講,將他的演

講內容筆錄下來,那作家演講的內容就算是原著作,而我所整理紀錄

的筆記就是衍生著作囉!

老師:阿毛能舉一反三是很好的,值得各位同學學習…可惜這個例子

是錯誤的,衍生著作是指將原著作改作成一個新的著作,所謂「改作」

指的是用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先已經存在

的著作,另外創作成一個新的著作。你剛剛說的例子,只是將演講內

容筆錄下來,屬於重製行為的一種,並不符合衍生著作的條件。著作

權法中規定:「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

其他方法有形的重複製作。」,所以雖然阿毛在筆錄及整理時需要耗

費心力,這些資料的著作權仍是屬於演講的作家享有。

阿毛:是這樣喔,我還以為想到了一個賺錢的好方法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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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著作權法中的許多觀念,是以前我們國人所忽略的,如今全面

性的「使用者付費」、「授權利用」的時代已經來臨,我會在往後的

課堂上慢慢的告訴同學,現在開始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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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單元:好久不見的波叔 -- 著作權不保護概念

夕陽西下,忙碌的一天終於結束,正在放學路上蹓答的波波與佳

宜,突然遇到好久不見的波叔。波波從小就最喜歡這位叔叔,只是波

叔是從事傳播業,在一家知名的電視公司上班,好像還是企劃主管的

職銜,每天忙的不可開交,實在抽不出時間來波波家。今天波叔剛剛

從國外回來,特地帶了一些當地的土產要給波爸。

佳宜在知道波叔從事的職業後興奮不已,纏著波叔問一些工作上的趣

事,原來佳宜一直對傳播的工作很有興趣,希望自己將來能夠做一位

女記者,如今逮到機會,當然要儘量的發問。波叔也不厭其煩的一一

回答,三個人就這麼有說有笑的回到波波家。

波爸:哎呦!真是稀客,今天吹的是什麼風,能夠把你這個大忙人給

請過來。

波叔:老哥,你就少調侃我這個做弟弟的了,我剛從國外散心回來,

特別帶一些土產給你,你要是不要啊!

波爸:當然要囉,既然是免費,哪有不要的道理呢!不過你剛剛說出

國散心,怎麼,有什麼不愉快的事?

波叔:那就甭提了,想起來就氣人,還不是工作上的事!

波爸:別這麼在乎嘛,工作不就是那麼一回事,是你的企劃沒被客戶

採用?還是被老闆海刮了一頓?

波叔:你說的那些都是家常便飯,我早就看開了,這次不一樣,我今

年年初的時候向一位客戶提企劃案,當時他不太同意我的理念,雙方

開了幾次會都沒能達成共識,所以這案子也就不了了之。沒想到一個

月前,我在電視上看到另一家公司新推出的綜藝節目,跟我提出的企

劃案內容大同小異,簡直是一模一樣,你說氣不氣人!

佳宜義憤填膺的說:那不是抄襲嗎!可以告這家公司呀!

波叔:我當然想告他,當時就馬上找我們公司的法律顧問商談,經過

幾天的調查以後,法律顧問竟然說沒有辦法告他,那家公司並沒有違

法。

佳宜:怎麼會這樣,抄襲別人的創意,不是違反了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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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叔:喔!你也知道著作權法,我當時也以為那家公司侵犯了我的著

作權,可是法律顧問卻指出,「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概念的表達,而

不及於所表達的概念」,我所完成的企劃書屬於語文著作,可是企劃

書的內容是製作綜藝節目的構想,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就算那家

公司完全照我的企劃書構想製作綜藝節目,也不會侵害我的著作權。

除非有證據能顯示那家公司曾經影印我的企劃書,那影印就屬於重製

行為而侵害了我的語文著作了。

波波:我聽不太懂耶,什麼叫做「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概念的表達,

而不及於所表達的概念」?這是在繞口令嗎?

波叔: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概念、思想的具體表達方式,也就是把概

念思想表現成讓別人能夠感受到的那種形式,這個形式就是我們所稱

的著作,至於存在腦海裡的概念或思想,別人無法感受它的存在,還

未達到成為著作的階段,所以概念和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佳宜:為什麼有這樣的規定呢,好複雜喔!

波爸:這個問我就行了,在我們創作的過程中,不論是寫一篇短文或

是一首歌曲,大多需要參考別人的作品以激發自己的靈感,也就是

說,雖然是藉由自己讀書經驗的累積去尋找創作的動力,但多少仍需

要藉助他人作品的刺激。在參考別人作品的情況下,如果採用直接抄

襲的方式,就侵害了別人的著作權;如果與別人的作品僅在概念或觀

念上相同,但是所表達的方式已經完全不同,此時,就完全是屬於你

自己的創作,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波叔:不愧是老哥,一說就懂。

波波:可是為什麼同樣是參考別人的著作,只因為行為方式的不同,

就有這麼大的差異呢?

波叔:這就是著作權法中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概念與表達二分原

則」,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的思想、程

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這個原則的立論基

礎,主要是因為著作權有其獨占性,若允許任何人獨占概念思想等,

那就會阻礙人類文明的進步。舉個例子來說,你在讀完某位作家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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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說後深受感動,於是將自己的心得撰寫成一篇文章,這篇文章的

思想概念或許源自於那本小說,但是由於其所表達的內容與小說的內

容已經截然不同,而概念思想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沒有侵害

著作權的問題。

佳宜:我還是覺得不太公平耶,波叔的心血就這樣被盜用了嗎?

波叔:我一開始也是覺得不能釋懷,心情一直很不好,所以才決定出

國散心。或許是優美的景緻使人心情放鬆,我才能冷靜下來,重新思

考這個問題。記得當時有一對蝴蝶從我面前飛過,給了正在露天咖啡

座休息的我一個啟發。

波波露出不解的神情:什麼啟發?

波叔:我問你們一個問題:〝如果我用蝴蝶設計出一個飾品,那別人

就不能再用蝴蝶設計飾品了嗎?〞

佳宜:不會吧,我就有好幾種蝴蝶飾品耶!

波叔:對呀!蝴蝶是大自然裡原本就存在的生物,所以採用蝴蝶、蜜

蜂等昆蟲來作為物品的裝飾,可以說只是一種創意或點子而已,人人

都可以使用,而蝴蝶有他通常、既定的型態,例如觸角、身體、翅膀

的大致比例,任何人如果要使用蝴蝶的形象作為創作素材,都會受限

於一定的範圍。但是在很多抽象性質以外的具體表現,就有很多空間

提供各式各樣的表達形式,換句話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如何把蝴

蝶運用在飾品上,蝴蝶的姿態、顏色和其他藝術性的表現」,而不是

「把蝴蝶用在髮飾上」這一部分。再回來檢視我的企劃書,其實裡面

的節目設計有許多是大家都看過的,好像也是很普遍的模式。所以經

過這麼一想,還真的覺得著作權法中的「不保護概念」是滿有道理的,

也就沒什麼好生氣的囉!

波波:那是叔叔你心胸寬大,哼!如果是我……

佳宜:算了吧!那也要你有能耐寫出一本厚厚的企劃書啊!

波叔:其實還有一點要注意的問題,那就是如果概念的表達方式僅有

一種,或者相當受限制,那麼任何人都不能針對這種表達方法主張享

有著作權,這是所謂「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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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這個我懂,因為著作權有其獨占性,若允許任何人獨占這些受

限的表達方式,等於獨占了這些概念,那就會阻礙人類文明的進步

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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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單元:羅生門? -- 著作權不禁止未抄襲下之雷同或近似

春天是四季的開始,也是萬物生意盎然的季節,此時路上的行道

樹正努力的冒出嫩綠的新芽,樹上的小鳥恣意快活的鳴唱,好像一直

努力的提醒忙碌工作的人們--春天來了!

對波波而言,春天帶給他最好的禮物當然就是春假。一連數天的假

期,又是在最適合郊遊的季節,怎麼不令人興奮,怎麼可以蹉跎…怎

麼可以把寶貴的光陰花費在沉重的作業上呢!原來老師鼓勵大家在

放假時去郊外走走,為了確保同學們都能與大自然接近,規定大家在

假期後交一幅戶外寫生,把春天留住。說到作畫,這對慵懶疲憊、完

全沒有藝術細胞的波波來說,簡直就是晴天霹靂,烏雲罩頂,現在反

而巴不得春天從未降臨!

連續假日的最後一天,再也不能逃避的波波,趕緊跑到檸檬村後山的

斜坡上,管他三七二十一,大筆猛揮個幾下,就這樣完成大作,只想

交差了事。作品完成後,波波竟然還頗為得意,自詡張大千再世,畢

卡索重生勒。

第二天課堂上…

老師:相信大家都有個愉快的春假,現在就把寫生作品拿出來吧。

老師從講台上走下來,慢慢的觀賞同學們的作品,走到波波的座位時

突然停下腳步…

老師:咦~波波,你這幅畫怎麼跟阿毛的這麼像?!阿毛,把你的畫

拿過來…

兩幅畫在一起比對後,還真的是相同的景點,類似的用色,連粗獷的

畫風都很像…

老師:你們兩個是誰抄襲誰的畫?怎麼連畫畫都要模仿呢?

阿毛:波波!你什麼時候偷看我的畫了,怎麼我都不知道?偷看人家

的畫也就算了,怎麼還抄襲呢?

波波:你也幫幫忙,真的是惡人先告狀,誰偷看你的畫了,你的畫又

有什麼了不起的,誰稀罕抄襲啊!我才覺得奇怪勒,明明昨天下午才

畫完的,你怎麼有機會偷學我的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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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喔~你不打自招了吧!我前天就畫好了,阿強可以作證,他昨

天到我家玩的時候就有看到這幅畫,還讚不絕口呢!阿強,你說對不

對!

阿強:讚不絕口……好像沒有耶,可是我昨天在阿毛房間是真的有看

到這幅畫喔!波波,你抄襲別人的作品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喔!

波波:喂!你們兩個不要一起聯合誣陷我,我……

老師:好了,安靜一下,我知道了,原來還真的是那麼巧,你們兩個

選了同一個地方寫生,所以畫的作品才會這麼像,讓老師產生誤會。

現在誤會澄清了就沒事了,只要沒有互相抄襲就沒關係。

阿毛:可是我前天就畫好了,波波是昨天才畫的,既然是我先畫完的,

那著作權當然是屬於我的,所以波波侵犯了我的權利,要賠償我才對。

波波:誰先畫完就算是誰的著作權?這是什麼道理,讓人笑掉大牙,

我畫的比較好,著作權當然是我的!

老師:你們別再吵了,你們這兩幅畫都各自有著作權,誰也沒侵犯誰

的權利。

波波跟阿毛:怎麼會這樣?

老師:著作權法中,「不禁止未抄襲下的雷同或近似」,因此,如果

著作是出於各人個別獨立創作的結果,而沒有互相抄襲的事情,縱使

創作的內容與他人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

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像這次波波與阿毛的畫,由於寫

生的場景相同,所以作畫內容相似,這是很有可能發生的事。

阿毛:著作權法中為什麼會這樣規定,那我先畫完的不是很吃虧?

老師:其實,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雖然必須要有原創性,也就是要

由著作人運用自己的智慧與技巧獨立完成,但是對於創意的要求並不

一定要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地步,只要依社會通常的觀點可以認

為是個人獨立的創作,不是抄襲而來的就可以了。像你們寫生的這個

景觀,早就存在了幾十或幾百年,難道之前一定沒有人來這裡寫生?

一定是阿毛第一個來這作畫的嗎?所以如果照阿毛的說法,就很難判

定著作權的歸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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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還是老師英明,包青天再世,還我一個清白!

阿毛:可是真的是很像啊,怎麼看都像是波波抄襲我的畫。

老師:雖然判斷著作是否受侵害時,兩個著作間有沒有構成實質近

似,是一個重要的基礎,但是因為著作權法並不禁止未抄襲下的雷同

或近似,單憑著作內容相似或近似還不能認定是侵害著作權,到底有

沒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必須要配合其他具體事實加以考慮才能做判

斷。

阿毛:我還是不太懂耶,什麼是其他具體事實?

老師:在著作權侵害的判斷上,構成著作抄襲的兩大必要條件是「實

質近似」和「接觸」,老師之前將波波與你的畫一同做比對,發現你

們所畫的景觀、用色及畫風上都很類似,這就是「實質近似」,所以

我才會誤認為你們之間有抄襲的事情。但是在問過你們之後,知道你

們在作畫的時候,是先後不同的時間在同一地點寫生,而且這幾天你

們並沒有碰到彼此,而且阿毛的作品完成後就放在房間裡,所以波波

自然也沒有機會看到這幅畫,這也就表示你們並沒有「接觸」彼此的

作品,既然沒有「接觸」,自然就沒有辦法抄襲啦。這「接觸與否」,

就是屬於具體事實中的一種。

阿毛:我懂了,所以要判定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最少一定要符合這兩

個必要條件。

老師:沒有錯,其實在侵害著作的實際個案中,是否曾經「接觸」是

很重要的判斷依據,譬如甲公司的著作物在市場上已經流通了很久以

後,而乙公司也銷售「實質近似」的著作物,這時,由於甲公司的著

作物是在市場上流通已久,如果產生爭議,多會判定乙公司曾經「接

觸」甲公司的著作物。好了,將來有機會時,我會多講一些曾經發生

過的著作權侵權案例,不過說也奇怪,這兩幅畫的風景怎麼〝有一點〞

眼熟…

波波:這就是我們檸檬村後山坡上的景色呀!

老師:啊!這是檸檬村後山坡上的景色?

阿毛: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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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常常去那邊做運動,怎麼完全看不出來?

阿毛拿著他的畫:這…怎麼會呢?老師你看,這就是那棵老松樹…

波波也拿著他的畫:我也有畫這棵老松樹,看!就是這個。

老師:天哪!我還以為這是棵快死的枯樹,怎麼會是山坡上那棵茂盛

的老松樹呢?唉~這麼不像實景的寫生作品,竟然還能畫成一樣,這

才真的是天下奇聞哩!!呵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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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單元:有錢難買早知道 -- 著作人

天下所有的父母總是希望自己的小孩是德、智、體、群、美五育兼

優,但是希望終究只是希望,自古以來,又有多少人能夠達到這「完

人」的境界。波波的學業成績老是排名在班上後半段,說聰明伶俐比

不上佳宜,奸詐狡猾又比不上阿毛,運動神經更是比不上頭腦簡單、

四肢發達的阿強,唯一可拿上檯面說嘴的就是他手工藝的天賦了。

下個月是檸檬學校的家長會,所以學校特別舉辦了一個手工藝比賽,

而且規定所有的同學都必須交作品,希望當家長來的時候,能見到自

己的寶貝在學校的學習成果。提到做手工藝品,這對天下第一沒耐心

的阿毛來說,可說是最痛苦的差事,左思右想,還是決定找波波幫忙

多做一份手工藝當作是阿毛的作品,但波波也不是省油燈,他當然不

願意做白工,兩人在經過一番談判斡旋之後,終於談定以五百元成

交,就這樣暫時解決了阿毛的燃眉之急。

兩個星期之後,學校公佈工藝比賽的結果,沒想到波波幫阿毛所製作

東歐風格的小木屋,獲得老師們一致的讚賞,榮獲比賽的第一名,除

了獎狀之外,還有獎金呢!最氣人的是,這筆獎金竟然比當初阿毛付

給波波的還多,波波知道結果之後差一點兒昏倒,氣急敗壞的找阿毛

算帳…

波波酸溜溜的口氣:恭喜你呀,第一名喔!

阿毛:當然還是你的功勞囉!

波波:你還記得就好,獎狀有你的名字就算了,錢總得還給我吧!

阿毛:什麼錢,我什麼時候欠你錢了?

波波:還裝蒜,就是第一名的獎金啊!

阿毛:請你幫忙的錢早就給你了,我們早就結清了不是嗎?獎金當然

是屬於我的。

波波:你才給我五百元,獎金才不只這個數兒呢!這樣好了,我吃點

虧,獎金一人一半,這樣總行了吧!

阿毛:呦~說的大方,好像還是我佔你便宜似的,一人一半,門兒都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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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喂~你很過分耶,都是我辛苦做的作品,你坐享其成我都不吭

聲了,還想賴我的獎金。那是我的作品,我當然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

權,你這樣是侵害了我的著作權,是犯法的耶。

阿毛:拜託!是我花錢請你幫我做的,既然是我花的錢,著作人當然

是我囉,你哪來的著作權?

波波:你不要強詞奪理,這樣吧!我們去找佳宜評評理,佳宜最懂著

作權法了,看你還怎麼強辯。

阿毛:去就去,誰怕誰!只要著作權是屬於誰的,獎金就屬於他的,

你到時可不能賴喔!

波波:一句話,就這麼說定!

兩人決定去找佳宜,經過福利社門口時正好遇上阿強。阿毛心想:多

一個人比較公正,於是阿強也就糊裡糊塗的加入了這個戰局…

阿毛:佳宜,你是班上最懂著作權法的人了,我們想問你一個問題。

佳宜:這太陽是打西邊出來了嗎?你們三個人竟然會好學起來了?

阿毛:別鬧了,這很重要的,我是要問,假設…我說的是假設喔!假

設我出資要波波幫我寫一本小說,創作完成後誰是著作人?著作財產

權又是屬於誰的?

佳宜:那要看你們之間的關係,還有當初有沒有約定囉?

阿毛:怎麼說呢?

佳宜:著作權法中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

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

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規定」。

阿毛:我知道了,說白話一點兒,如果是我雇用波波完成的小說,而

且事先沒有任何約定,那麼完成小說的著作人是波波,但是著作財產

權是屬於我的,沒錯吧!

佳宜:就是這樣!

阿毛:波波,你服氣了沒有?

波波:不服,一百個不服,你哪有能力來雇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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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我出錢請你,當然是我雇用你了。

佳宜:等一下,如果只是出資聘請而不是雇用,情況就不太一樣囉!

著作權法中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

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

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

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波波:呵!呵!呵!那也就是說,阿毛如果只是出錢請我幫他寫小

說,而且事先沒有任何約定,那麼他只是有權能夠利用我所創作完成

的小說,但是,我還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還是屬於我的,對不對?

佳宜:按照規定應該是這樣!

波波:還是我說的對吧,阿毛,你才應該服氣了吧!

阿毛:怎麼會這樣?

佳宜:著作權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希望雙方自行協商決定著作財產權

的歸屬,雙方沒有協商約定的時候,著作權法才介入。不過由於出資

人提供所有資源或成本給受聘人創作,如果因為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

的歸屬而全部歸受聘人享有,如此對出資人並不公平,所以才規定出

資人可以不經過受聘人的同意,直接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這個規

定可以平衡出資人及受聘人的權益。

阿毛:原來是這樣,既然我是出資人,可以直接以任何方式利用波波

的著作,那……如果獲得的利益應該算是我的吧…

波波一急之下衝口而出:喂!我們說好的耶,只要著作財產權是屬於

誰的,獎金就是誰的,你怎麼說話又不算話,還要耍賴!

聽的快要睡著的阿強突然醒過來:獎金?什麼獎金?

阿毛:咦~你不是睡著了!別做白日夢了!哪有什麼獎金…

阿強:別想騙我,我剛剛明明聽到波波說到獎金,對了!是不是你得

到工藝比賽第一名的獎金?

佳宜:什麼?!原來你們說的是真的,還騙我說是假設的問題。波波,

阿毛得獎的作品真的是你幫他完成的?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做…這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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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校規耶!

波波:我又不是故意的,只是幫阿毛做勞作而已,怎麼知道會得獎。

我才嘔呢,獎狀被他拿走,連獎金也不還給我,早知道我就拿阿毛的

那件作品去比賽。

阿毛奸笑說:你沒聽過嗎…「有錢難買早知道」,還不是我眼光敏銳,

投資正確!

阿強:嘿~嘿~嘿,既然讓我知道了,當然是見者有份囉!還不老實

的把獎金拿出來!

波波:獎金是我的,你們怎麼這麼鴨霸!

阿強:什麼鴨霸!不拿出來平分,小心我告訴老師,你們兩個比賽作

弊!

突然間傳來一句冷冷的聲音:要告訴我什麼?誰比賽作弊?

只見老師從走廊轉角處現身,原來老師要找班長佳宜,正好聽到阿強

威脅的話!這下事情可大條了,學校不但撤銷阿毛第一名的資格,獎

金更是飛了,而且還處罰波波、阿毛和〝阿強〞一起勞動服務!咦~

怎麼連阿強也成了共犯,原來罪名是:「知情不報,意圖敲詐同學,

以共犯論處…」。

阿強:都是你們害的…,早知道就不管你們的事,沾得我一身腥!

阿毛:有錢難買早知……

阿強:你還說,就是你這個罪魁禍首!

波波:別再吵了,還不趕快做,我們還有七間廁所要掃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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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單元:青春不留白? -- 公開發表權

從小就是品學兼優的佳宜,不僅待人和善,而且似乎和所有的人

都能相處的非常融洽,每當同學中有口角發生,只要佳宜出面,總能

化干戈為玉帛,使雙方言歸於好,所以佳宜不但是師長們最喜愛的模

範生,更儼然成為同學心目中的領袖。

可是人總是會有弱點,再怎麼聰慧的女生,也是掙脫不了對美麗的迷

思。正邁入青少年階段的佳宜,已經長的亭亭玉立,佳宜雖然從未曾

對任何人誇示姣好的外貌,但私底下還是十分滿意自己的臉蛋與身

材。也正因為如此,佳宜對於時下流行的寫真照十分著迷,希望能藉

由寫真相片為自己的青春留下記錄。經過一番痛苦的掙扎後,佳宜還

是鼓起勇氣前往攝影工作室拍攝個人寫真,其中還不乏頗為「清涼」

的照片。在拍攝開始前,佳宜特別要求攝影師要把所有的底片交給

她,並且言明非經過他的同意下,不能將照片公開或刊載。

看到書就頭疼的阿強,某一天,為了尋找電動遊戲的密笈,竟然一反

常態的跑去逛書店,在不得要領的情形下,只好像無頭蒼蠅般的亂槍

打鳥,希望能碰到他要的密笈。當阿強隨意亂翻雜誌時,突然樂得如

獲至寶,完全忘了他來書店的目的,結了帳就立刻往大夥常聚集的公

園飛奔…

阿強:佳宜,我剛剛在雜誌上看到一個 model長的好像妳耶!

佳宜:真的嗎?是什麼雜誌?我還沒見過像自己的人呢!

阿強:我特別花錢買了,你們看!

波波:哇!這個 model真的好像佳宜耶!

阿毛:真的耶,只是好像比較成熟,身材比較好,佳宜如果穿上這件

泳裝大概也沒有她這麼「辣」,對不對,佳宜?

佳宜:對…對你個頭啦!

三個人一同抬起頭來,才發現佳宜臉紅的像是燒紅的木炭,三分羞澀

中還帶著一分憤怒的表情…

佳宜:虧我們做同學做了這麼久,竟然連我都認不出來,這真的是人

家的照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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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不……會吧!怎麼看妳也沒有這麼成熟。

佳宜:笨!你不知道女生化妝前後會有很大的差異嗎?

波波:好像是喔,聽說許多女明星卸妝後是會嚇到人的,可是你什麼

時候幫這家雜誌拍照的,怎麼也沒有通知我們一聲?

阿強:就是嘛,幫雜誌拍照應該賺了不少酬勞,還不自動拿出來請客。

佳宜:你們在亂說什麼啦,這是我之前偷偷跑去拍攝的個人寫真照

片,哪有什麼酬勞。對了!我這才想起來,那家攝影工作室真可惡,

怎麼擅自把我的照片登在雜誌上,而且還是這種不入流的雜誌,如果

別人看到了,還以為我愛慕虛榮,是個拜金女郎什麼的,真的很差勁

耶,氣死我了!

波波:其實這照片還滿可愛的,別人不會這樣想吧?

佳宜:還說不會,剛剛是誰用〝辣〞來形容我的…

阿毛尷尬的趕緊轉移目標: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所有的報酬都被佳

宜的攝影師吞掉了,那怎麼可以,我們一定要把錢給要回來,否則就

太吃虧了。

波波跟阿強:對啊!這個虧可吃大了,一定要去討回來。

佳宜踱了踱腳:你們三個腦袋裡只有錢嗎?這個攝影師沒有經過我的

同意就擅自利用我的照片,是違反著作權法的!他不但侵害了我的重

製權,還侵害了我的「著作人格權」。

波波:「著作人格權」?

佳宜:著作權的內容,包含了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大部分,我

們以前提過的重製權,就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中的一種。而著作人格權

則是保護著作人就其著作所享有的名譽、聲望及其他人格利益的權

利。著作人格權在性質上是一種特別的人格權,隨著著作的創作而發

生;而且由於它表彰的是一種人格上的利益,具有「專屬性」,所以

與著作財產權有一些不同的規定,例如著作人格權是不可以讓與或繼

承的,但是對於著作財產權來說,讓與或授權卻是著作財產權人藉以

獲得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

波波:哪些是屬於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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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著作人格權的具體內容有「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變權」

及「公開發表權」。

阿毛點了點頭:所以攝影師未經由你的同意而擅自刊載照片,那就是

侵害了你的「公開發表權」囉!

佳宜:就是嘛,而且公開發表權的具體內容,包括了著作人可以決定

是否將著作公開發表、用什麼方法發表、什麼時候發表、發表在哪裡

等等,這些都是我的權利耶!

阿強:可是…照片是攝影師拍的,照片的著作權應該是屬於攝影師的

吧?

佳宜:我可是著作權專家耶,早就在拍攝之前和攝影師約定照片的著

作權屬於我的,這是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出資人與受聘人

間的著作權歸屬依當事人特別約定的情形。

阿強:其實這些照片還真的挺可愛的,或許攝影師只是認為這些作品

很好,想當成他的代表作而已,說不定你還會因為這些照片被星探發

覺而變成大明星呢!

佳宜:不管攝影師是善意或是惡意的,都是侵害了我的公開發表權。

而且我又沒有想當明星,就算我想公開發表這些照片,也不稀罕在這

類型的雜誌上刊載。

阿強:說的也是喔!我突然想到一個類似的問題,我曾經在網路上看

到有些男生在失戀後,把她前女友給他的情書貼在網站上,這是不是

也侵害了公開發表權啊?

阿毛:哪有這麼嚴重,而且信件已經給別人了,別人要怎麼用都是他

的權利呀?

佳宜:當然不可以,這是非常不道德且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當寫信

給別人時,依民法的規定,這確實已經構成贈與,所以沒有權力向對

方要回寄出的信件,不過這並不代表寫信的人也將信件的著作權轉讓

給對方,這就是我們以前提過的「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分離原則」,

所以前女友仍然享有那些情書的著作權,那些差勁的男生擅自公開發

表別人所寫的書信,就是侵害公開發表權的一種很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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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不會吧…如果照你這種說法,那我老爸所蒐集的畫,其中有許

多都是直接向畫家買的,畫家根本還沒有公開發表過,那我老爸不是

就不能給別人看這些畫了,那他花這麼多錢買畫幹嘛?

佳宜:那不一樣,著作權法中規定了一些情形,如果屬於這些情形就

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他的著作。其中的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就

是:「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原件或

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波波: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

佳宜:這是因為美術著作的原件通常有相當的價值,如果連受讓原件

都不能公開展示的話,恐怕會影響收藏家購買原件的意願,阻礙了著

作原件所有人的權利行使。當然,如果購買之前有特別的約定,著作

人還是可以保有公開發表權的。

阿強突然大聲說:喂!你們問完了沒有?到底要不要去討回佳宜的報

酬啊!

波波:對喔,這才是當務之急。佳宜,是哪間攝影工作室?我們一起

去!

佳宜:可是…

阿毛:別可是了,我們有四個人還怕什麼,而且本來就是對方理虧,

我們當然要去討回公道啊!

阿強:安~啦!有我阿強在,哪有什麼辦不成的事,尤其還是我最拿

手的事情,嘿!嘿!嘿!

佳宜:可是…可是…那家寫真工作室…早就關門大吉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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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單元:藏鏡人 -- 姓名表示權

最近校園裡發生了一件大事,不論在校園的任何角落都可以見到

同學們在竊竊私語,爭相討論這件事情。這件事必須從一個月前說

起…

一個月前,檸檬日報為了要增加報紙的銷售量,不惜投下鉅資,舉辦

高額獎金的徵文比賽,消息傳出以後果然造成轟動,投稿的件數如雪

片般的湧入報社,經過專家們長期嚴格的評分後,比賽名次終於揭

曉,第一名竟是檸檬學校的學生,可是得獎人的名字卻很怪異,像是

武俠小說中才會見到的名字─幽谷客。校方非常高興這光榮的事情,

立刻想表揚這位幽谷客同學,但是翻遍學生名冊,怎麼樣也找不到這

位同學,只好轉而求助報社,可是報社卻表示無法透露這位得獎人的

詳細資料,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這表揚活動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同

學們卻因此對這位幽谷客更感興趣,隨時可見大家三兩成群的聚在一

起討論猜測這幽谷客是誰,當然,喜歡湊熱鬧的波波和愛耍嘴皮子的

阿毛是絕對不會缺席的囉!

波波:這世界上還真的是什麼人都有,竟然有這種得獎卻不想讓別人

知道的人。

阿毛:這就像項羽說的「富貴不還鄉,如錦衣夜行」,多沒有意思。

波波:對嘛!如果是我的話,一定要席開十桌,鞭炮給他從檸檬村頭

一直放到村尾,風風光光的昭告天下。

佳宜:你們以為每個人都像你們一樣喜歡出風頭,有些人就是默默的

努力執著於自己的興趣,無論成功與否,永遠享受著工作的樂趣,而

不是非得出名才行。

阿強:那好呀!既然這位幽谷客老兄不想出名,那就讓我來代替他出

名好了,反正他也沒什麼損失。

波波:你也不去照照鏡子,有人會相信嗎?

阿強:你這話兒是什麼意思,這麼瞧不起人,難道我就一定不可能突

然蘇軾附身,文思泉湧,下筆如行雲流水的完成一篇曠世不朽的文章

嗎?而且如果我硬是要說我是幽谷客,那篇得獎作品是我的作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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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能奈我如何?

波波:打死我也不會相信,而且你冒名頂替是犯法的喔!

阿強:我又沒有去領取獎金,犯什麼法?

佳宜:波波說的沒有錯,你如果真的冒名說得獎文章是你寫的話,這

就侵害了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阿強:姓名表示權?以前怎麼沒聽妳提起過?

佳宜:投稿時使用筆名,是很普遍的一種現象,使用筆名的原因,不

外乎是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投稿的事情,或是想找個好聽的名字來襯

托自己的文章,不論如何,在對外發表作品的時候,究竟是用本名?

還是使用筆名?都是著作人自己的權利,由著作人自己決定。這個決

定的權利,在著作權法中叫做「姓名表示權」,屬於著作人格權中的

一種。

阿強:原來著作人還有這樣的權利,那我如果既不想用真名,也不想

用筆名的時候要怎麼辦?

佳宜:那也行,著作權法中明白規定:「著作人於著作的原件或其重

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

利。」,所以你當然也可以選擇不標示著作人的姓名。也就是因為著

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任何人對外發表別人的著作,就必須依照著作

人所採用的方式,來表示著作人的姓名。

阿強:既然這樣的話,我就把這幽谷客找出來,要求他將姓名表示權

讓與給我,反正他又不要名氣,這樣不就各取所需,各得其利,怎麼

樣,夠聰明吧!

佳宜:這是行不通的,因為姓名表示權是屬於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

中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

就算幽谷客想幫你出名也都沒辦法。除此之外,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

產權還有一點很不相同的地方,著作財產權是有期限的,依不同著作

種類有不同的期限,但著作人格權卻是永遠有效的,並不會因為著作

人死亡或消滅而失去保護。所以你還是自己努力創作才是真的。

阿毛:阿強,你怎麼這麼笨呢,山不轉路轉,我們以前不是有提過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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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著作嗎,只要你獲得幽谷客的授權,將這篇文章加以改作,那不就

成為你的著作,你就擁有一切新著作的著作權啦,就不用管姓名表示

權了。

佳宜:那也不行,像是以翻譯、改寫、拍攝影片……等等方法去改作

別人著作的情況下,著作人對改作出來的新著作,也就是阿毛說的衍

生著作,也享有姓名表示權,如果衍生著作的著作人沒依照著作權法

的規定,在自己創作的衍生著作裡,表示原著作者的姓名的話,就侵

害了姓名表示權。

阿毛:那就很奇怪了,我家的百科全書上面收錄了這麼多著作,也沒

有把全部著作人的姓名寫上去呀?

佳宜:著作權法中還有特別的規定:「依著作利用的目的及方法,於

著作人的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

的姓名或名稱。」,百科全書就是屬於特例中的一種,因為百科全書

的作者可能很多,無法一一表示作者姓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

省略著作人的姓名,而無須加以表示。

阿毛:規定的還真清楚,沒有漏洞可以鑽!

佳宜:當然囉,因為姓名表示與著作人的名譽、聲望是息息相關的,

所以更要規範你們這種欺世盜名的人!

阿強立刻大聲抗議:拜託,我只是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別說得這

麼嚴重好不好。

佳宜:你剛剛不是煞有其事的要冒用我…那個幽谷客的名字嗎?

阿強:你的名字?!哦~這下露出馬腳了,原來佳宜你就是幽谷客!

波波:佳宜是幽谷客?真的嗎?

阿毛:我就說嘛,在這個學校,除了我以外,大概也只有佳宜符合幽

谷客的資格了。

佳宜:別亂說,我哪裡是什麼幽谷客了…

阿毛:你敢發誓?

佳宜:我才不要發誓呢,你們怎麼這麼無聊!

阿強:不敢發誓就代表我猜的沒錯,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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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你們自己去亂猜吧,本小姐才沒空跟你們一直耗下去,我要先

閃了。

阿毛:別想溜!佳宜,你還是乖乖承認了吧!

波波:有這麼嚴重嗎?就算佳宜真的是幽谷客也沒什麼大不了的關係

啊,你們兩個幹嘛一直咄咄逼人?

阿毛:這關係可就大了,你知道檸檬日報的徵文獎金有多少?

波波:不是很清楚耶…

(此時阿毛比了三根手指頭)

波波:嗯…三千?三萬?

阿毛跟阿強:笨!三十萬耶!

波波嚇了一跳:哇!這麼多喔,那真的一定要好好的請客才行,對不

對?佳宜!……:咦~佳宜呢?

三人回過頭來,見到佳宜靜悄悄的正要離開學校大門…

三人同時大喊:幽谷客別跑,見者有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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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單元:好漢不提當年勇? -- 禁止不當改變權

波波跟他父親的情感出奇的好,完全沒有現代社會常見的代溝或

是父子問題,有時兩人嬉笑打鬧,在一旁的波媽實在看不下去,忍不

住會責怪這個做爸爸的為老不尊,做兒子的沒大沒小。雖然父子感情

融洽,可是只要波爸一提起自己陳腔濫調的英雄往事時,波波還是無

法承受這精神上痛苦的折磨,拔腿就跑。

這一天下午,波媽去超市買菜,波波與佳宜正在書房裡討論功課,準

備下星期學校的報告。此時,常加班的波爸難得提早下班回家,一個

人在客廳踱來踱去,或許實在是太閒了,波爸竟然主動關心起波波的

課業情況…

波爸:你們兩個人在用功啊!

波波:你不是看到了嗎,我們可是很忙的,沒時間陪您閒嗑牙。

波爸:在準備哪一個科目?說不定我寶刀未老,還可以幫你們兩個人

補習補習,想當年我在唸書的時候,可是班上最用功的學生,尤其是

這個英文……

波波:…這個英文下的功夫最深,所以考試總是滿分,對不對?拜託!

聽過好幾遍了,能不能換點新花樣,要不然就別煩我們了。

波爸:真的說過嗎?那我就來說一下我最驕傲的傑作…

波波:是不是那個花費了你半年時間、無數精力、嘔心瀝血、栩栩如

生、連紐約杜沙夫人蠟像館都無法比的雕像?!

波爸:這也說過了嗎?

波波:還說呢,從來也沒有見到過,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吹牛的。

佳宜:你怎麼這麼說話呢,伯父難道還會騙你嗎?

波波:如果我老爸不是吹牛膨風的話,怎麼不拿出來看看?

波爸:這就別提了,提起來就傷心…

波波:喔!這倒是沒有說過呦,趕快說來聽聽。

波爸:唉~當初一時衝動,在完成雕像時立刻就送給我正在追求的女

生,所以才沒有辦法拿給你們看。

波波:那還是可以借回來讓我們看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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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爸:這就是重點啦,有一次我們兩個因為一點誤會而發生口角,沒

想到她一怒之下,竟然把我送她的雕像用顏料塗成裸體,擺在女生宿

舍的娛樂室裡展示,更氣人的是,她把塗成裸體後的雕像命名為〝醜

陋的奇奇〞,並且署名為她的作品。

佳宜:奇奇?

波波笑著說:這是我老爸的名字─波奇,很可笑的名字吧!

波爸:你說的是什麼話,我倒覺得蠻可愛的呀,再怎麼說也是你祖父

幫我取的名字。唉,經過這件事之後,我的大名還真的是傳遍校園,

還有人從此以後就叫我醜陋的奇奇了。當然囉!我這嘔心瀝血的作品

也就這麼毀了。

波波:老爸,她這樣做是犯法的耶,你怎麼沒有告她?

波爸:犯法?我的雕像都已經送給她了,她要怎麼做我又能如何!

波波:這你就要問我了,讓與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只是把作品的物

權讓出去,不一定表示著作權也一併讓與,除非你們有著作權讓與或

授權的特別約定,否則你還是擁有著作權的,而她擅自發表你的著

作,以及用自己的名字來署名,這是侵害了你的「公開發表權」及「姓

名表示權」的喔!

佳宜:波波說的不太正確,其實就算你們之間有讓與或授權的協定,

也只限於對著作財產權的處分,至於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部分,

因為這兩種權利是屬於著作人格權,是不可以讓與或繼承的。伯父已

經把雕像送給的對方,所以她並沒有侵害到伯父的公開發表權,但是

以自己名字來署名,就侵害了姓名表示權。

波波:都是著作人格權,怎麼不一樣呢?

佳宜:我們以前說過的呀,依據著作權法中所規定一些情形,會推定

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他的著作,尤其像美術著作通常非常有價值,如

果連受讓原件都不能公開展示,恐怕反而會影響收藏家購買的意願。

波爸:那我既然已經把雕像送給她了,我還能有姓名表示權嗎?

佳宜:姓名表示權只有在公開發表後才可以主張,所以如果沒有將雕

像公開陳列,伯父就不能主張姓名表示權,但是只要公開展示,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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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阻止對方在雕像上作虛偽的標示。

波爸:算了吧!雕像被她塗的亂七八糟,我才不好意思說是我的作品

呢!

佳宜:對方這樣的行為,更是侵害了伯父另一項權利,這就是我還沒

提過的「禁止不當改變權」,也是屬於著作人格權的一種。

波波:怎麼還有禁止不當改變權?我怎麼不曉得?

佳宜:你不知道的多著呢,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

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

其名譽的權利。」,從法條上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禁止不當改變權

必須要以「損及著作人的聲譽」為必要條件,伯父費盡心力的雕像被

對方擅自漆上各種顏色,可說是對於著作的一種醜化、破壞的行為,

損及了著作人的人格、聲譽,連伯父都不願意承認是他的作品,這當

然就構成禁止不當改變權的侵害了。

波爸:如果是把雕像改的比原來更好就可以嗎?

佳宜:嗯…以前是不可以的,因為以前著作權法對於這種權利是以「同

一性保持權」來通稱它,所以就算是把原來的著作修改的更好,仍然

是侵害了「同一性保持權」。但是現在就不一樣了,著作權在修法時,

考量了多方的見解,於是改成了現行法的內容,讓這個權利的內容在

本質上,與著作人的「人格」保護有更密切的關連,和值得受保護的

意義。如果能夠改的比原件更好,一般人也許會覺得不算侵害禁止不

當改變權,但是問題在如何判斷修得好或不好?有時改得好也會損及

著作人的名譽,所以不宜輕易更改別人的作品,至少要經由作者同

意。當然囉!如果在改作他人的作品時,還是要顧慮其他的著作財產

權。

波波:可是,利用別人的著作時,如果有不可避免的情況,會造成一

些著作形式上的改變發生,像是說,選用一張彩色照片在黑白的報紙

上刊載,這樣有沒有侵害這個權利?

佳宜:像你所說的這種改變,並非出於故意,純粹是因為利用的客觀

情況所造成,同時,這種改變,也不會對著作人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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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會對著作人的名譽造成損害,這種情況下的改變,是不算侵害禁

止不當改變權的。

波波:著作人格權還有沒有其他妳沒說的部分,要說就一次說完,不

要哪一天又迸出另一種權!

佳宜:放心吧!著作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就是「姓名表示權」、「公開

發表權」和「禁止不當改變權」這三種,你已經全都知道了。

波爸:可惜當初不知道這些,否則就不會這麼出糗了!

波波:老爸,是哪個女生這麼厲害,我們帶佳宜一起去找她,幫你出

出氣如何?

波爸:真的?你真的夠帶種?要幫我出氣討回公道?

波波:當然,兒子幫老爸出氣是天經地義的,只要你還找得到她。

波爸:一言為定!

波波:大丈夫一言既出,駟馬難追,說到做到!

波爸突然大聲叫喚:老婆,我的好兒子要幫我主持正義,找你算雕像

的帳了…

樓下傳來波媽的聲音:波波!你現在立刻給我滾下樓來!

波波:不~會~吧~,老…爸…,你這是故意陷害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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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單元:剪貼速成法? -- 語文著作的重製權

星期六的下午,總是可以讓人慵懶愉快的享受休閒時光,不必像平常

一樣急著準備隔天的到來,還有整個星期天可供揮霍。可是坐在書桌

前的波波卻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聽到窗外的蟬鳴只會讓心情更「鬱

卒」…,這麼美好的星期六下午,卻得準備生物課的報告,一個月的

準備時間怎麼轉眼間就過了,星期一就要交的報告卻只寫了斗大的標

題。

「不管了,隨便找幾本生物圖鑑給他 copy一下,再來個剪剪貼貼,

不就是我的心血結晶了嗎!影印的時間還可以讓我去打場籃球,這才

不會辜負美好的時光。哈!山不轉路轉,真是佩服我自己」。

波波急忙向老爸借了幾本種花秘笈,興沖沖的來到影印店,「老闆,

這幾本書幫我全部 copy,我等會兒來拿」。沒想到老闆的回答卻是:

「整本書?這不行喔~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要嘛你就得自己影

印」。波波一聽就火大了說:「你們這是什麼服務態度,只是 copy

一下就說違法,欺負我不懂還要我自己印…,我這就去找個著作權專

家來評評理」,說完就氣呼呼地直奔佳宜家。

波波激動的說:佳宜,妳說這氣不氣人,怎麼會有這樣偷懶的老闆,

不但要顧客自己影印,還冠冕堂皇的給我扣上好大的帽子,快去幫我

評個理!

佳宜用質疑的眼神看著波波說:老闆說的並沒有錯呀,拷貝別人的

書,就是一種重製的行為,會侵犯到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波波一臉無辜的表情:重製權……?

佳宜:拜託~你上課時都沒有在聽課嗎?重製就是重覆製作,像是把

別人的文章以印刷、複印、抄寫的方式製作,都算是重製,而用錄音、

錄影、或其他方法有形的重複製作原著作,也是重製。重製權是著作

人專有的著作財產權。像你要影印這些書,就必須經由著作財產權人

的同意。

波波不服氣的說:那每次妳去圖書館查資料時,不是都有影印下來

嗎?難道你都有事先徵得同意嗎?也沒見你打電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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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瞧了波波一眼說:好哇!你倒是來找我的碴,就讓你心服口服。

於是走近書架上拿出筆記說:「雖然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人專屬的權

利,但是也有一些限制,著作權法中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

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適用的範圍須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而且為

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說完後將筆記一合,一副你服氣了吧的表情,

沒想到卻見到波波兩眼發直,吐出舌頭,完全聽不懂的樣子。

波波:是外星人在對我講話嗎?完全的有聽沒有懂……

佳宜好氣又好笑的說:簡單的說,行為人指的就是你,你如果在圖書

館中影印一、二篇文章或一本書的一小部份,純粹為了自己使用,而

不是拿來賺錢的話,就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但是如果要整本影印就不

可以,所以影印店老闆才要提醒你呀!

波波像突然醒過來似的說:既然違法,難道我自己印就不違法,這個

老闆明明就是想偷懶,提起這個就氣人,走!幫我一起去出出氣。

佳宜無奈的被波波給拖出了家門。走在路上,波波還是有些不了解,

邊走邊提出問題。

波波:如果要主張合理使用,一定要在圖書館裡影印才行嗎?

佳宜:其實合理使用的判斷,最主要的還是在於使用的目的及所使用

著作的範圍,像你要把整本書影印,就一定是不行的。對了!你影印

整本書要做什麼?

波波:還不是因為生物報告…

佳宜:那不是好久以前的作業,你怎麼現在才準備,哪裡來的及。

波波:就是因為趕不出來,才想到〝剪貼速成法〞囉!

佳宜:剪貼速成法?

波波:就是影印完了以後,再把它剪下來,貼在報告上,簡簡單單三

步驟就大功告成。

佳宜:那也太混了吧。

波波:沒有辦法,狗急跳牆,現在連這個方法也行不通,我可頭大了!

不一會兒,兩人來到了影印店前,佳宜突然覺得這家店挺眼熟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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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來得及叫波波,就聽到波波狐假虎威的大喊:「老闆在哪,著作權

專家來了,看你如何解釋。」老闆一出來見到佳宜就說:「原來是我

的好姪女佳宜…」波波當場傻了眼。

波波:你是……?

老闆指著佳宜說:上次我這姪女跟我說了著作權法後,我就不敢隨便

幫人影印了,還沒來得及解釋你就氣呼呼的走了。

佳宜瞄了波波一眼說:其實我叔叔是好心的提醒你,這麼做都是為了

保護彼此,因為影印店如果幫你影印就屬重製的行為,除非徵得著作

財產權人的同意,或由顧客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的證明文件,

自然不能代客影印「享有著作權的資料或文件」,否則難免會發生違

反著作權法的情形。

佳宜叔在一旁不斷的點頭說:常業犯可真不是好玩的,我就是為了避

免違反著作權法,所以參考美國業者廣泛使用的方法,將影印的重製

行為改由顧客自己動手的自助式影印方式,例如這台影印機改為投幣

式,就是為了讓顧客自行影印。而且還必須在影印機上加裝警告標

示,通知顧客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影印有著作權的他人著

作,否則就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佳宜突然說:叔叔,你既然知道這樣做違反著作權法,怎麼能讓波波

自己印呢!

叔叔結巴的說:這個…這個…生意難做嘛,別提了,既然來了,就請

你們兩個吃下午茶,就算是賠個不是,如何?兩人十分高興的齊聲答

應。

時波波突然叫了一聲:「慘了!我的生物報告沒了,我還是先回去趕

報告此吧!唉,這美好的假日泡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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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單元:反盜版 -- 音樂著作的重製權

最近,阿毛與阿強常一放學就急匆匆地窩回阿毛家,連波波偶爾約他

們一起去吃剉冰這種好康的事,都只敷衍地拒絕後便一溜煙地跑了,

這讓波波好生好奇,真不知他們兩個人葫蘆裡賣的是什麼膏藥?但又

像是有什麼重要的事在進行著似的。波波這天特別注意阿毛與阿強,

想在一放學時攔住倆人好問個清楚,卻沒料到,他們兩個像是有了默

契,竟同時迎面衝來,撞上波波!這一撞可把波波給撞倒在地,波波

哪裡服氣,跌坐在地上還邊喊疼,抬頭一看,倆人早已不見蹤影!

同學們見波波跌坐在地上,都覺得好笑,只有佳宜好心上前慰問,並

扶起波波。

佳宜:波波,你還好吧?怎麼莽莽撞撞的!

波波:我莽莽撞撞的?是阿毛阿強他們哪!

佳宜:阿毛、阿強?沒見到人哪?

波波:就是啊!佳宜,妳沒發現嗎?這幾天阿毛跟阿強怪怪的。

佳宜:怎麼個怪法?

波波:平常他們放學後,總是待在教室閒瞌牙,要不就是招呼我們到

哪兒吃些好吃的,可是最近,他們一放學就跑第一!

佳宜:咦,對呀!你不說我也沒發現,不過好像真的是這樣耶?!

波波:而且啊,我已經觀察到了,他們什麼地方也沒去,就是去阿毛

家!

佳宜:這就奇怪了,他們到底在幹什麼?

波波:怎麼樣,有沒有興趣,我們現在就殺去阿毛家,正所謂「不入

虎穴,焉得虎子」嘛!

佳宜:你說的什麼跟什麼啊!

倆人來到阿毛家按了電鈴,是毛媽來開的門。毛媽見波波和佳宜來

了,本要叫阿毛出來,波波趕緊制止了毛媽,小聲告訴毛媽說是要給

阿毛驚喜,之後便神秘地與佳宜進了屋內。在阿毛房間門外,波波先

探頭「觀察」一番,只見阿毛跟阿強倆人擠在一台電腦前,又不像是

在玩網路遊戲,波波一時興起,決定要嚇嚇他們倆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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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高喊:哇!

阿毛跟阿強不約而同地被突如其來的喊叫聲嚇得從椅子上彈起!

阿毛氣極敗壞:波波你幹嘛嚇人哪!

阿強:可惡,你鬼鬼祟祟地嚇人,是不是皮在癢了?!

波波:哈哈哈,是你們鬼鬼祟祟的呀,我才想要來看看你們倆個在搞

什麼鬼啊!

阿強:哪有,我們哪有鬼鬼祟祟的!

佳宜:那你們在做什麼?

阿強:我們…我們…

阿毛:我們可是在進行一項很重要的計劃呢!

波波:什麼計劃啊?故意弄得那麼神秘,也不跟我們說。

阿毛:這是一定要的啦!越重要的事要讓越少人知道越好!

佳宜:唉呦,到底是什麼啦?

阿強:嘿嘿,其實也沒什麼,只是上上網,找資料嘛!

波波:少來,快說!

佳宜:哦~,我知道了,看螢幕就知道了!

波波:看螢幕?這是在幹什麼啊?

佳宜:他們在下載 mp3哪!

阿強:波波,你很遜耶,連這個都不知道!還是佳宜比較厲害。我們

只是在找一些歌、找一些可以下載 mp3的網站而已啦。

波波:這有什麼重要的?

阿強:當然重要囉,我的歌王之路要靠抓歌,然後苦練一番,才能成

就的。

波波:哪那麼麻煩,買 CD來聽就好了啊!

阿強:CD那麼貴,要買也是買盜版的就好了!

佳宜:阿強!不可以這樣啦!你不知道現在大家都在支持反盜版

嗎?!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你都忘記了嗎?

阿強:我知道啊,可是我又不是做盜版 CD的人,是他們侵犯著作人

的重製權啊!如果只是買盜版,又不會侵犯著作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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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你錯了!你想想,我們如果購買,不就是助長盜版猖獗嗎?這

樣,變成花了心血做音樂的人沒有受到保護,反而肥了那些做盜版的

人,而你只是貪便宜,卻變成盜版的幫兇!這樣下去,也許我們以後

都沒有好音樂可以聽了啦,到時候,你也別想做歌王的白日夢了!

阿強:對耶,為了我的歌王之路,我不能買盜版!阿毛,你記住你也

不能買盜版啦!

阿毛:我才不買呢,我下載 MP3就好了!而且,我還要燒錄成光碟拿

去學校賣!嘻嘻~

波波:這麼好!

佳宜:波波!!唉,阿毛,你真的是想錢想瘋了!先不說你要販賣自

行下載的 MP3,就先說你現在網站上的資料好了,這個網站上的 MP3

音樂,可能是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自己把別人的音樂

用 MP3格式上載到網站上,這樣就已經是侵害別人的著作財產權了,

而且是侵害了重製權,如果你再從網站上下載,也是一種重製的行

為,你想想看,這個網站的重製行為沒有經過同意,而你又直接下載,

這樣也等於是未經授權哪!

阿毛:可是從網站上下載那麼方便…,又沒有人知道…

佳宜:你這是什麼心態啊!別以為沒人知道,現在政府都在全力掃蕩

不法的網站及抓盜版,結果你還說要拿來賣給同學,到時候,你就吃

不完兜著走!你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也要常看電視,之前

不是才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成大的 MP3事件跟東海大學學生盜印的事

件嗎?

波波:對啊,我們學生才更要站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那一邊才對啊!

怎麼可以知法犯法哩!

阿強:波波,你還說!哼!

佳宜:波波說得對,而且,每個人都可以檢舉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案件

的,而且檢舉獎金最高 20萬元,如果檢舉經查屬實的話,獎金還立

即發放呢!

阿強:有獎金?!那,我來檢舉阿毛就可以有獎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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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理論上是啊…

阿毛:阿強,你別鬧了!我…我…我知道了啦,我們同學一場,拜託

你可別不顧我們兄弟之間的情誼哪…

阿強:嘿嘿嘿,要我不檢舉你可是有條件的!

阿毛:什麼條件?

阿強:嗯…幫我把你新買的這幾片周杰倫的 CD轉錄成錄音帶給我。

阿毛:可是這樣也算是重製行為,有可能侵犯著作權耶!

阿強:阿毛,你別以為我真的不懂著作權,想唬我?!我又沒有像你

一樣要拿去賣,這應該算是合理使用的範圍啊!

佳宜:阿強,這你就錯了!

阿強:咦?

佳宜:合理使用是指供自己用或自己的家庭非營利使用,如果重製的

目的是要送給朋友的話,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

波波:阿強,看來你還是沒有清楚搞懂著作權!

阿強:唉呦,怎麼那麼複雜啊!

佳宜:其實也沒那麼複雜啦!只要掌握尊重智慧財產的概念,將心比

心,這樣就可以觸類旁通了。

阿毛:阿強,我看哪,你要檢舉別人之前,先回去把著作權法弄清楚

再~說~吧!

阿強:喔…對了,我們來檢舉不法的網站吧!就這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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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單元:交換條件 -- 電腦軟體著作的重製權

波波的表哥阿吉在市區開了一家網路咖啡廳,即是一般人俗稱的「網

咖」,天天生意興隆,而且還是二十四小時營業的,這讓住附近的阿

強跟阿毛樂得放學後就泡在阿吉的網咖店裡,阿吉知道他們是波波的

同學,也常替他們倆的消費打折優待,只是,學校功課繁重,阿強跟

阿毛的爸媽常擔心兩個孩子太沉迷於電玩而荒廢學業,但一時之間也

無可奈何…

阿強家還沒電腦,他為了要爸媽買電腦,決定承諾爸媽絕對不會為了

上網玩電玩而功課退步,起初,強爸強媽還覺得不滿意,仍不答應,

阿強最後終於使出「殺手?」,承諾爸媽每天放學後一定先唸兩個小

時的書再打電動,而且不熬夜!尤其功課不會退步,否則禁玩電動一

個月!見阿強信誓旦旦,還白紙黑字的把協議寫下來貼在大門旁家裡

的「公佈欄」上,而阿強的爸媽也認為電腦是必要的工具,便在警告

阿強不違背協議的情形下,答應為阿強添購電腦。

這天,在學校的阿強整天都開開心心的,全班同學都知道他那天晚上

下課回家就會有一台嶄新的電腦可用,而阿強也早已約了阿毛、波波

及佳宜跟他回家欣賞頂級的電腦設備了。

終於,一放學,阿強便迫不及待地帶著同學回家,準備好好炫耀他的

寶貝…

阿強:哇,太棒了,這組電腦花了我爸媽不少錢哩!

波波:不錯喔,這是現在最高的等級、而且還是液晶螢幕呢!

佳宜:電腦等級的更新真是太快了,追都追不上!

阿毛:哼,夠用就好了嘛,幹嘛花那麼多錢!反正很快就又跟不上了!

阿強:阿毛,我知道你忌妒啦!哈哈,不過以後我們就可以在家上網

對打了啊!

阿毛:對啊,這樣就不用去網咖花錢了!

阿強:嗯!我要趕快申請寬頻上網!

阿毛:咦,阿強,你的遊戲軟體呢?

阿強:對呦,我倒忘了!還要買遊戲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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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別忘了,電腦軟體也是一種著作,也享有著作權,所以要買正

版的,不可以買大補帖呦!

阿強:我知道啦!「著作權專家」!可是爸媽已經把錢花在買電腦上

了啊…

阿毛:這個簡單!我家有正版的,一句話,我借你安裝!

阿強:謝啦!

佳宜:喂喂喂!這樣不行啦!

阿毛:不行?我們又不是用盜版軟體,為什麼不行?

佳宜:當然不行呀!我剛剛說過,電腦軟體也是一種著作,既然是著

作,就享有「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兩大權利。其中,電腦

軟體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

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和「出租權」五種權利。

波波:所以妳的意思是說,電腦軟體也不可以隨意拷貝,否則就侵害

了其中的重製權囉?

佳宜:對啊,就這麼簡單!

阿強:可是阿毛的軟體是正版的,我只是借來安裝一下而已啊!

阿毛:你很笨耶!安裝就是屬於重製行為的一種,所以我的不能借你

安裝啦!

阿強:那要阿毛燒光碟給我呢?

波波:那還不是一樣!也是重製啊!

阿強:可是…,如果每一台電腦都要用正版的,那很多公司裡面有那

麼多台電腦,不就要買很多套軟體了?

佳宜:對啊!你難道不知道電腦軟體也是程式設計師辛苦的結晶嗎?

波波:其實現在很多軟體的學生價都比較便宜耶!

佳宜:是啊,我自己用的也是用學生價買的。

阿毛:話是沒錯啦,但是現在網路上已經有很多軟體試用版讓人免費

下載了,像我們現在在玩的這一套遊戲,就有試玩版,我以前不知道,

就狠心給它買了正版,結果別人都是在玩試玩版,又不花錢!

佳宜:既然講到這個問題,我們就得要好好弄清楚了。先說到下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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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這我們之前有提到,下載就是著作權法意義下的重製行為,而

重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屬的權利,所以如果未經授權、又沒有可以主

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阿強:這我們知道啊,可是現在網路上除了阿毛說的遊戲試玩版外,

還有很多免費軟體和共享軟體(註一)讓人下載,應該都是表示已經授

權讓人可以自由下載才是啊?

波波:只是像試玩版的遊戲,都有一定的期限,時間到了就要輸入什

麼註冊碼註冊,才能繼續使用。

佳宜:註冊的代價有很多是要付費的,對不對?

波波:嗯!

佳宜:這就對啦,開發軟體通常要花資金,也許一種軟體一開始沒有

什麼知名度,但如果用共享軟體的形式放到網路上,讓網友下載試

用,大家試用後如果覺得不錯,再口耳相傳,就可能大受歡迎,像我

們現在上網用網景公司的瀏覽器軟體,一開始就是讓大家以共享軟體

的方式使用的啊!

阿毛:是這樣啊!

佳宜:試用的意思其實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就是「授權」,共享軟體

試用期滿,就表示授權期間結束。

阿毛:不過現在有一些人會破解軟體的註冊碼,提供給別人,這樣別

人就可以一直使用下去了。

阿強:對啊,那提供註冊碼的人不會有觸法的問題嗎?

佳宜:聽說現在在台灣,還沒有看到對提供註冊碼或註冊機的人處罰

的案例。

阿強:可是我覺得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該罰!

佳宜:對啊!說不定法院以後會有處罰的案例哩。

阿毛:不過我有時候會以為有一些軟體是沒版權的。

佳宜:你怎麼知道哪些軟體有版權、哪些軟體沒版權呢?而且,這裡

所講的版權就是著作權啦。我是建議比較安全的方法是,所有在網路

上出現的軟體,你都先把它當作是有著作權的軟體,尤其可不要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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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放上網路的軟體就沒有它的權利啊。

波波:咦,那我表哥的網咖不就要花錢買軟體、拿授權?

阿強:對喔,我還以為你表哥的網咖很好賺呢。

阿毛:對呀,他還常常給我們打折!真是不好意思!

阿強:反正以後我們就可以在家裡線上對打了啊!

阿強房門外突然傳來強媽冷冷的叫聲:阿~強~!只見阿強聞聲立即神

情緊張起來,這讓大家都覺得奇怪!

阿毛:你幹什麼啊?

阿強:快快快,你們快走了啦!

波波:幹嘛這麼快要趕人哪!

佳宜:對啊,怎麼突然「變臉」?

阿強:唉呦,沒什麼啦!

三個人被阿強趕至門口,阿毛突然發現在大門旁的公佈欄上,貼著一

張標示為「協議書」的紙張,仔細一看,阿強歪七扭八的字跡寫著:

1.我每天放學一定先寫作業和唸書兩小時才可以打電動

2.我打電動不熬夜,不可以超過晚上十一點

3.考試都要及格,否則罰自己不能打電動一個月……

阿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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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單元:有聲書的點子 -- 公開口述權

人的興趣是非常複雜多變的,有時候一個人的興趣會因為各種不同的

環境影響而徹底的改變,但是真的很難想像,阿強會因為喜歡打「三

國志」的電動玩具,而對三國的歷史產生好奇,到底劉關張是如何桃

園結義?曹操如何挾天子以令諸侯?諸葛孔明如何舌戰江東,成就千

古流傳的赤壁之戰,並進而三分天下?這些歷史典故,透過電動遊戲

的呈現,讓阿強在對戰的時候,彷彿越過時間的鴻溝,與這些不世出

的英雄人物一同馳騁疆場,笑談天下大事。

無奈的是,每當阿強興沖沖的拿出厚厚的三國演義,還沒翻個兩頁,

就不由自主的去見周公了。也就因為如此,阿強終於狠下心的剖了他

餵養多年的「豬公」,跑去買了一套三國演義的有聲書,每天一有空

閒就放來聽,才幾天就把三十張 CD聽完,從此對三國歷史如數家珍,

還以三國斷代史專家自居了。

這一天下午,阿強正在聽他的有聲書時,靈機一動,想到如果能把一

些有趣的書都錄成有聲書,那就不用花時間啃那些艱澀難消化的文

字,讀書也就不再是一件痛苦的事了。越想越佩服自己的聰明,立刻

直奔公園而去…

波波:阿強怎麼這麼久還沒來,不是說好四點集合的嗎?

阿毛:我看他一定又是午覺睡過頭,人會胖不是沒有原因的!

佳宜:別這麼缺德,在別人背後說壞話,看!說曹操曹操就到,那不

是阿強嗎?

阿強:你們都已經來囉,我好像是最晚到的,你們沒有等很久吧!

佳宜:還好啦,阿毛剛剛還在猜你是不是睡過頭了呢。

阿強:什麼睡過頭,我是讀書讀得忘了時間啦!

三個人同時露出不以為然的表情…

阿毛調侃的說:騙人也要編個好一點兒的理由嘛,您阿強會讀書忘了

時間,打死我也不相信,打電動還差不多,是不是又在打三國志的遊

戲了?

阿強:你別狗眼看人低,我可真的是廢寢忘食的讀三國演義,只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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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不是用眼睛讀書,而是用耳朵聽書!

波波:聽書?什麼年代了,還有說書的人嗎?

阿強:拜託!是有聲書啦!說到這兒,我有一個絕佳的主意跟你們商

量商量。你們也都知道讀書對我來說是最痛苦的事,可是我發現如果

是用聽故事的方法,我就能夠很專心的從頭聽到尾,而且都還記得住

喔!

波波:真的這麼有效,那我也要來試試,只是有聲書還不是很普遍,

不見得有我想聽的書。

阿強:那就對啦!我要說的就是這個問題,只要有需求就有賺錢的機

會,如果我們能把一些暢銷書都錄成有聲書,不但能夠造福人群,還

能夠大發利市,你們說這不是一舉兩得的事嗎?

阿毛:聽起來好像不錯耶,只是有這麼簡單嗎?不需要取得著作人的

授權嗎?

佳宜:阿毛說的沒錯,這是需要獲得授權的。

阿強:怎麼又需要授權了,我又沒有重製別人的語文著作啊?

佳宜:你雖然沒有重製別人的語文著作,但是以口述的方式傳播語文

著作,也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會侵害了「公開口述

權」。

阿毛:他一定不知道什麼是公開口述權的,妳還是說清楚一點吧!

佳宜:公開口述權是指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語文著作,享有公開口述

的權利。至於公開口述是指用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

行為,也就是說,用嘴巴將著作朗讀出來、或者口述出來,以及在口

述以後加以錄音,然後再向公眾播放錄音,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這

都算是公開口述的行為。

阿強:照你這麼說,我的賺錢計畫不是又泡湯了。

佳宜:不會呀,只要先獲得授權不就行了。

波波突然問道:如果口述一幅畫作,那也是不行囉?

佳宜:口述一幅畫?嗯…口述一幅畫就沒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了,著

作權法中規定的公開口述權,只有語文著作的著作人才享有,因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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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語文著作才能利用語言加以口述。語文著作以外的其他著作,由於

表現方法不能轉換為語文的形態,無法以口述的方法來傳達著作內

容,自然沒有公開口述權。以你說的情況為例子,如果在廣播節目中

口述一幅畫,聽眾還是看不到這幅畫的內容,所以美術著作就沒有公

開口述權。

波波:好像是這樣喔,就算有人能夠把畫作說的栩栩如生,但還是要

經過聽眾自己的想像,很難像真的看到實際的畫作一般呢。

阿毛:喂!到底討論完了沒有,你們還想不想打球,太陽都快下山了。

阿強:如果我這個點子不可行,那…對了,就把國文跟歷史、地理課

本都錄起來,然後一直聽,這樣,應該又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功課

也會突飛猛進吧!

佳宜:這個點子是不錯啦…不過,如果你真的花這麼多時間把課文錄

下來,你也早就已經把書讀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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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單元:陪老媽購物 -- 公開播送權

百貨公司的週年慶活動,總吸引著無數的人潮聚集,號稱「血拼高手」

的波媽更是將所有百貨公司週年慶特價的訊息收集整理,詳加比較,

絕不錯失任何的機會。此時的波波也就特別快樂,因為當波媽在大血

拼的時候,波波只要乖乖做個忠心的小跟班,遲早能撈些好處,一兩

件奢望已久的玩具常常能夠因此而到手。

這一天下午,波波看著波媽如猛虎出閘,不斷的在人潮中殺進殺出,

忍不住打了個呵欠,他萬般無奈的想著:「已經逛了三個小時才逛到

二樓,真不知道何時才能逛到九樓的青少年館?」波波瞄了一眼手

錶,心想看來今天又是做白工了。幸好百貨公司的廣播不斷的放著流

行音樂電台的歌曲,讓時間不會太難熬。此時突然聽到有人在喊自己

的名字,抬頭見到佳宜兩手提著大包小包,跌跌撞撞的向他走過來,

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佳宜也成了百貨公司折扣戰下的「犧牲品」…

佳宜:叫了你好幾聲才聽到,發呆呀?

波波:是發呆呀,做跟班真是無聊死了,看你滿手大包小包的樣子,

似乎收獲不錯。

佳宜:算了吧,都是我老媽的戰利品,不知道何時才輪到買我的東西。

波波:唉~同病相憐,一起聽聽廣播音樂打發時間囉!提起這個,我

倒是想問你一下,像廣播電台這樣播放音樂,有沒有著作權方面的問

題?

佳宜:你所說的是有關於「公開播送權」的規範。

波波:公開播送權?

佳宜:任何種類的著作,都享有公開播送權,意思是,不管是哪一類

著作的著作人,就他自己所完成的著作,都享有公開播送的權利。

波波:那麼「公開播送」指的是?

佳宜:公開播送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一項著作財產權,依據著

作權法的規定,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無線電或其他器

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叫做「公開播送」。

波波:能不能簡單、具體的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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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簡單的說,就是廣播電台或者是電視台,把各式各樣的著作,

像是語文、音樂、圖片、聲音或影像作成節目,再把節目內容變成通

訊的訊號,透過無線電波或通訊電纜,把訊號傳送出去,由聽眾打開

收音機或電視機來收聽或收看,這樣就叫做「公開播送」。

波波:依你這麼說,如果 A廣播電台買到 B所錄的音樂 CD,A如果想

在電台節目中播放,就是公開播送的行為,還是必須向 B取得授權

囉!

佳宜:不單單只是如此喔,B所錄製的 CD是屬於「錄音著作」,而

CD中的音樂本身則屬於「音樂著作」,所以如果 A廣播電台要公開

播送這張 CD的音樂,除了要向錄音著作的著作人 B取得授權,還要

取得「音樂著作」的著作人授權才可以。

波波:怎麼一張 CD還有「錄音著作」與「音樂著作」兩種著作權啊?

佳宜:所謂音樂著作,包括了曲譜、歌詞及其他的音樂著作;而錄音

著作,則包括任何藉由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

物上的著作。舉例來說,如果某唱片公司發行鄧麗君的歌唱 CD專輯

時,其內含的曲譜及歌詞是受保護的音樂著作,至於唱片公司花費心

力將鄧麗君的歌聲錄下來,這系列的聲音就成為受保護的錄音著作。

波波:如果我將風聲、雨聲或雷電聲等自然界的聲音錄製成系列的聲

音,這些作品都能成為受保護的錄音著作囉!

佳宜:沒錯,不過有一點要特別說明的,如果這系列的聲音並非一開

始就是獨立的錄音著作,而只是附隨在視聽著作之內,像是在馬路邊

拍攝時所同步收錄的汽機車聲音或行人的講話聲音等,那麼這系列的

聲音就只能算是視聽著作的一部分,而無法成為受保護的錄音著作。

波波:喔!規定的還真詳細,你怎麼都知道呢?

佳宜:「才女」可不是隨便亂叫的!

波波:既然妳這麼行,我倒要考考妳:如果電視台在某位名人的辦公

室採訪時,當時辦公室裡的音響正好在播放一張 CD音樂,因此而被

同步收錄在專訪中,並且經由電視台新聞節目公開播送,這是否侵害

了唱片公司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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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這考不倒我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廣播、

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

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在你所假設的情況中,電視台

雖然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用授權,但是電視台是基於報導的目

的,在進行採訪的情況下,無意地接觸到正在播放中的錄音著作,而

且這樣的行為並不會對該錄音著作的市場造成任何影響;因此,電視

台可以援用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主張免責。

波波:厲害!真是厲害!連在著作權法的第幾條都能背出來,實在服

了妳。我又想到了剛剛的問題,廣播電台播放音樂需要取得授權,那

百貨公司播放廣播電台的節目,是不是也要取得授權呢?

佳宜:這又是不一樣的情況了,百貨公司播放廣播電台的節目是屬於

「公開演出」的行為,關係到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此時百貨公司廣播的音樂突然停止,傳出:「波波小弟弟,波波

小弟弟,你的母親在三樓櫃檯等你」。

波波:唉呦~聊到忘了時間,我得趕緊去找瘋狂血拼的老媽了。唉~

我又不是幼稚園小孩,還怕我丟掉呀,竟然用廣播找我,真是丟人!

明天上課時再回答我這問題,先閃人了。

佳宜:我也要閃了,明天學校見!

波波趕緊跑到三樓櫃檯,見到老媽一臉氣呼呼的樣子…

波媽:你跑到那兒去了?

波波:拜託!我又不會丟掉,何必那麼擔心,還要廣播找我。不過話

說回來,擔心一下也好,由此可見你還是很愛我的。

波媽:擔心你?!放在你身上的錢包呢?

波波:對喔,妳要我負責看管錢包的…,不就在這兒,完璧歸趙!

波媽:完璧歸趙?你害的我沒辦法結帳,辛苦搶來的戰利品不但被別

人先付錢,還讓我被店員擺臉色,你…還敢說完璧歸趙,不辱使命?

波波:嗯…嗯…,我突然想起來有點兒事,您…再慢慢逛一下,我…

先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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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媽:想落跑,沒這麼容易!

波波救~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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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單元:向「拳」力低頭 -- 公開演出權

中國有一句諺語:「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這句話用在波波身上真

是再適合不過了。昨天在百貨公司,波波雖然用了三十六計中的「走

為上策」暫時逃過一劫,沒想到晚上波媽回到家裡,一肚子的怨氣不

但沒有消退,還加上時間累積醞釀的加成效果,可想而知,波波昨晚

的時光是如何的難挨了。

好不容易戰戰兢兢的渡過了一個「颱風夜」,波波起個大早,趁老媽

還沒起床就趕緊出門,一臉臭臭的來到學校。

阿強:奇怪,今天是怎麼了,大清早就看到兩個一臉倒楣相的傢伙。

波波:唉~別提了,昨天真是悲慘的一天。你剛剛說「兩個傢伙」,

還有一位是誰啊?

阿強:阿毛呀,像是誰欠了他一百萬似的,那哭喪的臉比你還臭呢。

看!那臭臉不是往這兒走來了!

阿毛:你們兩個早啊!

波波:你也被颱風掃到啦,怎麼一副無精打采的樣子。

阿毛:昨天我表姊來我家玩,就是你們見過的那個「鴨霸」表姊,她

看到我苦心收藏的 CD,立刻開口要借回去,說是想在她們家開的咖

啡店裡播放,以她的個性,我看我那些寶貝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

回」囉,這教我怎麼不心疼,怎麼開心的起來。

突然傳來佳宜的聲音:被你那表姊借去,哪兒還有回來的一日,我看

是凶多吉少呦!

不知佳宜是什麼時候進到教室的,三人都被嚇了一跳。

波波:嚇人啊,昨天被妳害的還不夠嗎!

佳宜:怎麼火氣這麼大,誰昨天害你了?

波波:要不是妳說這麼多,我怎麼會被老媽通緝,死的不明不白。

佳宜:好心被狗咬,還說要我提醒你百貨公司播放電台節目是否侵害

著作權法。算了,大人不計小人過!

阿毛眼睛突然一亮:這個問題我有興趣,趕快說來聽聽!

佳宜:心情不好,不理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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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又不是我惹妳的,趕快解說一下這個問題,說不定我的 CD 還

有一線生機。

佳宜:好吧,看在你痛失寶貝的份上,不跟波波計較了。其實百貨公

司播放廣播電台中的音樂著作,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會

侵害到音樂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

阿毛:多說一點,我要仔細弄個清楚。

佳宜: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

舞蹈著作的權利。也就是說百貨公司在賣場用擴音器將廣播電台播送

的音樂著作予以公開演出,須要取得原音樂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阿毛:如果是播放 CD唱片呢?

佳宜:那是一樣的道理,我就用你表姊的例子來說明,如果作曲家創

作完成一首歌的歌詞及歌曲,授權唱片公司錄製成 CD唱片,而你表

姊購買之後在咖啡廳中播放給顧客聽,也屬於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行

為,必須獲得作曲家的授權。

阿毛:所以我表姊這麼做是侵害了著作權法,我就可以有正當理由去

討回來囉!

佳宜:要順便說明一下,唱片公司所錄製的 CD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

護的錄音著作,錄音著作享有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所以你表姊播放

CD的行為,如果也同時公開演出了音樂著作的話,應事先?得音樂著

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錄音著作部分,則無須事前取得授權,惟其

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阿毛:沒有關係,只要表姊有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就可以了,真

是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春,我「出運」啦!

波波小聲的說:我…也有一個問題…

佳宜:哼!你還敢有問題,本來不想理你的,看在好同學的份上,問

吧!

波波:最近選舉季節到了,候選人將某歌曲作為選舉歌曲,於宣傳車

上到處播送該首歌曲,這樣子不也是公開演出的行為嗎,是不是也要

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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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雖然你所說的情況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但是在著作法中有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規定,該條文適用的必要條件有:「非以營利為

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

酬」。因此,選舉宣傳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如果符合該條文要件,

就屬於合理使用音樂著作的範圍,不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

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問題。

阿強突然很緊張的說:能不能再清楚的定義一下「公開演出」?

佳宜: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唱歌、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

場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阿強:那我們到花錢到 KTV唱歌,不就是以唱歌的方式作公開演出,

難道也要先徵得詞、曲作者的同意授權?

佳宜:基本上是這樣…

阿強:這怎麼可能,我們又不認識那些作曲家,根本沒辦法取得授權

的呀?

佳宜:先別急,我又還沒說完!合法而有著作權觀念的 KTV業者,已

經事先替消費者向詞曲之音樂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繳費,取得公開演

出的授權了。我們在付給 KTV業者的錢裡面,已經有一部分是屬於付

給詞曲作者的使用報酬啦。

阿強:那我就放心了,還以為我的計畫要泡湯了!

三人一聽到阿強這樣說,不禁相互望了一眼…

阿毛用顫抖的聲音問:你說的計畫是…

阿強:既然不小心說溜嘴,那就先告訴你們三個,我正準備在檸檬

KTV裡舉辦一年一度的個人演唱會。

阿毛:不會吧,每年最恐怖的一天怎麼這麼快就來了。

阿強舉起了拳頭,在三人眼前晃了一下:記住喔,如果敢不來…嘿嘿

嘿…

波波忽然鼓起勇氣,義憤填膺的大聲說道:阿強,你辦演唱會是犯法

的行為!

阿強奸笑了一下說:別匡我了,剛剛佳宜不是才說沒有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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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

佳宜:是啊!就是這樣!

阿毛:我說的不是侵害著作權法…

阿強:那是…

波波:是…是…都市噪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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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單元:校慶影片 -- 公開上映權

一年一度的校慶即將來到,身為學生會會長的佳宜為了校慶的活動傷

透腦筋,除了一般的表演節目安排之外,最令佳宜頭疼的就是校長親

自交代下來的任務。也不知道校長怎麼會突發奇想,竟然要求由學生

會同學自己製作介紹學校特色及同學在校生活的影片,希望在校慶的

時候播出。眼看日子一天天逼近,在慎重考慮、反覆煎熬之下,佳宜

終於還是決定放下身段,請擔任電影社社長的阿毛一同協助影片的製

作。

佳宜展露出親切的微笑走向阿毛…

佳宜:阿毛,關於校慶活動用的影片,不知道您有沒有空幫個忙?

阿毛:放電影啊,當然沒問題,我們電影社就收集了很多的影片,你

要哪一部都成。當然囉,放映時的門票收入要算我們電影社的社費

喔!

佳宜:不是放電影啦,而且你們電影社這樣做是侵害著作權法的。

阿毛:這你放心,我們可都是買正版的 DVD,才不是用盜版的呢!

佳宜:不只是盜版與否的問題,像你們所收集的電影 DVD都是授權家

用的吧,如果要公開放映還收取費用,就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公

開上映權」的喔!

阿毛:公開上映權?怎麼以前都沒有聽妳提過?

佳宜:公開上映權是只有視聽著作才能享有的,所以我們以前提過的

像是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等,就沒有公開上映權。換句話說,只有

視聽著作的著作權人可享有公開上映的權利,所以任何人要公開上映

別人的視聽著作,都要取得著作人的同意。

阿毛:我們又沒有拿到電影院去播放,怎麼能算是公開上映!

佳宜:這你又錯了,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

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而這裡所說的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

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的交通工具或其他

供不特定人進出的場所。至於公眾則指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數人,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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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及家居生活以外的場所聚集的多數人就是公眾。

阿毛:那我不是被騙了,老闆還跟我說什麼這是買斷版權的影片,什

麼是版權啊?是不是就是著作權?

佳宜:以前我也常被這兩個名詞搞混,所以還特別找資料了解一下,

大約三百年前,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時,把它稱為「版

權法」。這是因為當時的複製技術還停留在活字印刷的階段,因此這

個英文的詞彙傳來亞洲國家時,就被翻譯為「版權」一詞,一直被人

沿用。不過,如今科技進步,複製技術及著作利用方式一再推陳出新,

「版權」一詞早就無法涵蓋到所有利用著作的樣態,所以大多數的國

家紛紛將原來的「版權」一詞改稱「著作權」,以便包含複製著作以

外的其他權利。

阿毛:那對視聽著作而言,「買斷版權」究竟是買到了著作權中的哪

些權利?

佳宜:那就要依買方與著作權人所簽訂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內容而

定囉,至於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除了享有重製權,並且享有公開

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以及出

租權等,如果買方真正受讓了視聽著作的所有著作財產權時,就表示

已經取得了我剛剛所說的權利。

阿毛:那…你又怎麼知道我買的影片不能夠公開放映?

佳宜:影片一開始的時候不是都有藍字幕,從其中所聲明的文字就可

以知道囉。不跟你閒扯,我是要你幫忙製作有關校慶時要用的影片

啦!

阿毛:製作影片?原來妳是看上了我新買的數位攝影機,早說嘛!

佳宜:也不單單是要向你借攝影機,你畢竟是電影社的社長,所有製

作影片的過程你最清楚,這個重責大任當然是非你莫屬的囉!

阿毛:嘿!我從來不知道佳宜妳還挺會戴高帽的耶。

佳宜:這就是人在屋簷下,豈能不低頭呢,看在我們的交情上,您就

幫個忙吧!

阿毛:嗯…雖然我是會為朋友兩肋插刀的人,只是影片製作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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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就可以完成的…除非能把波波跟阿強一起拖下水。

佳宜:你是說只要波波跟阿強答應,你就沒有問題囉?

阿毛:要這兩個懶人答應比登天還難,妳還是放棄算了!

佳宜:君子一言…

阿毛:駟馬難追!

佳宜突然大聲說:你們兩個可以出來了!

只見波波跟阿強一臉無奈的從轉角冒出來…

波波:這怎麼可能,小氣的阿毛竟然會答應借用他的寶貝數位攝影

機,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殺了我也無法相信。

阿強:笨阿毛,我們的希望都放在你身上,你怎麼這麼糊塗的就答應

了,真是令人失望。

阿毛:這又是什麼情況?

佳宜:波波跟阿強同意,只要能請的動你阿毛大人,他們兩個就加入

影片製作的行列,所以你們沒有一個能跑得掉囉!

阿毛:你這根本是在拐人嘛!而且我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如果影片是

由我們一起創作完成,那著作人是誰就很難決定了,所以我看還是算

了吧!

佳宜:別想耍賴,你所說的根本沒有問題,如果在沒有契約約定的情

況下,著作權法中規定,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著作,其各人的創作,

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所以當這部影片完成之後,你們

三個就共同享有著作權。

阿毛:「你們三個」?

佳宜:對啊!準備校慶這麼多事,身為學生會長的我怎麼會有時間拍

攝影片呢,所以才要找你們三個負責啦!

波波:妳…這不是什麼…過河拆橋、下樓抽梯、兔死狗烹……,阿強

你想想還有什麼成語…

阿強:嗯…「鳩佔鵲巢」可以嗎?

阿毛:拜託!這不是用在這裡的啦,是「最毒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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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什麼跟什麼嘛!我可是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我們四個一起做的

喔,好了,我責任已了,剩下的就多麻煩你們三位,我先回去忙了!

三個人呆呆的杵在走廊,你瞧瞧我,我瞧瞧你,突然一起追出教室向

佳宜大喊:別跑!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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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單元:藝術共欣賞 -- 公開展示權

檸檬中學為了主辦一年一度的全縣文化教育會議,正緊鑼密鼓地準備

著,師長們除了要求同學做好環境清潔的工作之外,還規劃要展出同

學及老師們的陶藝、繪畫、工藝、書法等作品,希望帶給從不同學校

來參加會議的老師們耳目一新的感受,也符合會議的主題。

在籌備會議上,校長除了指示各項準備工作外,也特別重視展覽方面

的進度,他還決定共襄盛舉,準備在這次的活動中,將自己收藏多年

的攝影作品一併展出。校長平時就是個熱心校務的好好先生,待人尤

其熱忱,也很關心每一個學生,他還向波波的老師問起波波的工藝作

品呢!

到了文化教育會議這一天,雖然是禮拜六,許多同學還帶著家人來學

校看展覽,而波波、佳宜跟阿強、阿毛則是四個人相約來學校,一方

面看看自己展出的作品、湊湊熱鬧,一方面等看完展覽後,再去看場

電影、吃吃東西,消磨禮拜六的時光。

來到了人聲鼎沸的展覽禮堂,大家都驚嘆於佈置的巧思,除了各種展

覽物品適當區隔外,還依主題有不同的設計、不同的燈光氣氛!但波

波卻只想著尋找自己的工藝作品…

佳宜:學長學姊佈置得好用心喔,真是漂亮!

阿強:對啊,書法作品區就弄得古色古香的,真不錯!

阿毛:波波,你在幹什麼啊,怎麼匆匆忙忙的樣子?喔~我知道了,

你是要找你的工藝品是不是啊?

波波:對啊,分這麼多區,怎麼找啊?

佳宜:看,就在前面嘛!

阿毛:咦,你們看,這一區是攝影作品區耶!

阿毛對攝影本來就很有興趣,他不由自主地停下來開始欣賞起攝影作

品來!佳宜跟阿強見阿毛沒跟上,都叫了阿毛,但阿毛卻不為所動。

而波波已經直往工藝品區飛奔而去了,沒辦法,佳宜跟阿強只好先回

來要拉阿毛一塊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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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拍得好!拍得好!不過…

佳宜:(見了攝影作品後,也忘了是要叫阿毛走的!)哇,相機也可以

把夕陽拍得這麼不一樣啊?

阿強:你不過什麼?

阿毛:(若有所思)有問題!

佳宜:有什麼問題啊?

阿強:哪裡有問題哪!你一定又要說你拍得比較好了,對不對?

阿毛:不是啦!你們沒注意到嗎?這一區寫了是校長提供作品展出,

可是這些作品又不是校長拍的!

阿強:這有什麼問題?

佳宜:阿毛的意思是著作權方面的問題啦!

阿毛:還是佳宜比較厲害!校長提供作品展覽,應該算是跟著作權中

的「公開展示權」有關吧!

阿強:「公開展示權」?

佳宜:對啊,攝影著作享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

及出租其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才對啊,那校長怎麼會把他買的收藏作品

拿出來公開展示呢?

阿強:為什麼不行?反正是校長買的嘛!

佳宜:阿強,你又忘了嗎?我們之前有講過,擁有著作物的所有權不

一定擁有該著作物的著作權哪!

阿強:對喔,上次波爸買的畫,我們本來還想拿來掃描的…,對對對,

我差一點給忘了!

阿毛:這麼一來,校長恐怕已經侵犯了著作權法了!

阿強:(靈機一動)太好了!我們這就去檢舉吧!有獎金囉!

校長:阿強,什麼事這麼開心哪?

阿強:校…校長好!沒…沒什麼啦…!

阿毛、佳宜:校長好!

阿毛:校長,阿強想要檢舉您啦!

阿強:(慌張貌)阿毛,你…我…我只是…沒…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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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呵呵呵,檢舉我什麼啊?

佳宜:校長,是這樣的啦,我們在討論您將自己收藏的攝影作品拿來

展覽,會不會侵犯著作權呢?

校長:喔,是這事兒啊!你們很不錯喔,會注意到著作權法的問題,

沒有錯,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

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阿毛:那…校長,您…?

校長:你們可不能只注意「專有」兩個字,而沒注意「未發行」這幾

個字啊!

佳宜:喔,對啊,是我們搞錯了!

阿強:你們在說什麼啊?什麼未發行啊?

阿毛:校長是說,著作權人專屬的公開展示權,只限於「未曾發行」

的攝影著作啦!

阿強:未曾發行?

校長:如果攝影著作曾經公開發行過,像曾經出版過攝影集,那著作

權人就他的攝影著作,就已經喪失公開展示的專有權利了!

阿強:校長的意思是說,您所展示的這些攝影作品都已經出過攝影集

或是公開發行過了,所以您展出這些作品就沒關係了?!

校長:對啊,在這種情形下,取得攝影作品的人,就不需要經過著作

財產權人的同意,便可以公開展示這些攝影作品了。

阿強:所以公開展示前,要先知道是否作品有沒有公開發行過囉?

校長:對,你們看,我還附了這些攝影集。其實,攝影著作的著作財

產權人把他的底片或是重製物,像是沖洗出來的照片讓給他人,依一

般社會的常情及交易的習慣,可以認為買受的人有公開展示該攝影著

作的意願,出賣者也預見買的人將作品公開展示的意願,所以著作權

法第五十七條也規定了:「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

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況

且,我是相當尊重著作人的,所以,在展出前,我都詢問過攝影家了,

當然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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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您都問過了?找得到人嗎?

校長:很簡單哪,因為他們都是我的好朋友啊!我們可都是攝影協會

的成員哪!

阿毛:真的?!那太好了,校長,我對攝影很有興趣,我可以加入協

會嗎?

校長:當然!哪天我介紹這些攝影大師給你認識認識,你得要好好學

學!以後可以在學校辦個個人攝影展。

阿毛:太好了,謝謝校長!

校長:阿強,你都清楚了吧?還要不要檢舉我哪?

阿強尷尬傻笑。

佳宜:難怪我一直沒搞懂,原來著作權法也是很人性化的,要不然,

買回來的攝影作品如果不能展示給別人看,那不就太不通情理了嗎。

校長:是啊,著作權一方面要保障著作人的權利,一方面也要符合社

會常理及公義,像攝影或美術著作,都是藝術品,如果買回來,除了

自己欣賞外,也是希望能給大家共同欣賞哪,如果只能束之高閣,那

實在太可惜了,只要我們依循著作權法的規範,也是能共享的啊!

阿強:束之高閣?什麼意思啊?

佳宜:阿強,你的國文該加強了!

此時卻見波波哭喪著臉衝過來,直嚷嚷著:我的作品不知道是怎們回

事,全都解體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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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單元:天下文章一大抄? – 改作權及編輯權

波波的國文造詣實在是差勁的可以,幾經思量,毅然而然決定去買一

本「國中小學作文實戰手冊」。美其言是希望好好痛下功夫,提升自

己的作文能力,其實打心眼兒底就是想要來個照本宣科,用力使勁的

做個「文抄公」,從此不用再為了寫作文而傷透腦筋。

這一天波波拿起他的武功密笈準備修練,突然發現其中一篇文章很眼

熟,好像是佳宜以前在檸檬日報比賽得獎的作品,可是好像又有一點

不大一樣,在無法確認的情況下,還是決定去找佳宜看一看,以免到

時候真的抄到了佳宜的文章可就糗大了。

波波:佳宜,有件事想麻煩妳一下。

佳宜:你真的無事不登三寶殿,每次找我都沒有好事,這次又想幹嘛?

波波:講話別這麼難聽嘛,我這次找妳可不是為了我自己喔,是跟妳

切身相關的事情。

佳宜:喔,什麼事情跟我有關?

波波:就是這篇文章,你覺不覺得跟妳之前在檸檬日報上刊登的文章

很像。

佳宜:什麼很像,根本就是我得獎的文章,只是修改了幾個字而已,

這是哪一家出版社出的書,怎麼可以擅自收錄我的文章,這是侵害到

我的編輯權的耶!

波波:「編輯權」?是不是老師以前提過的什麼編輯著作之類的啊?

佳宜:編輯著作是受保護著作種類中的一種,而編輯權是一種著作財

產權,任何著作只要它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還未屆滿,著作財產權

人都享有編輯權,所以像這家出版社要採用我的著作內容,作為自己

編輯對象的時候,就必須徵得我的同意才行。

波波:我知道了,所謂「編輯」,簡單的說就是去採集資料,再加以

選擇編排成為一種特定具體的形式。編輯的對象如果是資料,而這些

資料是屬於著作的性質,就成為一種利用著作的行為,應該就要取得

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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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你倒是越來越厲害了,不枉我每次花費唇舌告訴你著作權法相

關的知識,你剛剛說的很對,像是報紙、雜誌、畫冊,甚至有些選集

的書籍,都會編輯到一些別人的著作,所以都必須注意是否侵害了他

人的著作財產權。像你拿給我看的這本書應該就是屬於選集吧,你這

本書叫做…

波波:國中小學作文實戰手冊!

佳宜瞄了波波一眼:奇怪了,你怎麼會去買這本書,這不太像是你會

做的事耶?

波波:別瞧不起人,我買這本書可是花了一個星期的零用錢,就是為

了要一血前恥,讓我的國文造詣突飛猛進,好讓你們刮目相看。

佳宜:笑死人了,我們可是從幼稚園就做同學了耶,你這些話唬的了

別人可唬不了我,你買這本書的用途可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還不老實招來!

波波:(尷尬)還是妳了解我,作文這麼麻煩,當然要找個範本來參考

參考囉!

佳宜:參考?說的比唱的好聽,我看根本就是想要照抄吧!虧我剛剛

還誇你了解著作權法,真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波波:哪有這回事,真的只是參考參考而已,而且我有作修改,又沒

有完全照抄,不會侵害到別人的重製權的。

佳宜:如果你只有小幅度的刪減幾個字,那跟原來的著作有什麼不一

樣,當然還是會侵害他人的重製權,如果修改的比較多,勉強算是改

寫的話,你還是會侵害到他人的「改作權」。

波波:怎麼又來個改作權了。

佳宜:簡單的定義「改作」,就是將已存在的著作,予以翻譯、改寫、

編曲、拍攝影片或者用其他的方法另為創作,而作出新的著作。

波波:我想起來了,老師在講編輯著作的時候,好像也有說到因改作

而產生的新著作叫衍生著作,而且享有另外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

權,至於被改作的著作還是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不會因為別人的改作

行為,而使被改作的原著作作者的權利,受到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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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真是難得,你竟然還記得上課的內容,「改作權」是著作財產

權的一種,因此在改作別人的著作前,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

意,如果著作人已經把改作權讓給別人,則須取得受讓改作權的人同

意,否則就侵害了改作權,免不了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波波:可是「重製」跟「改作」要怎麼區分呢?

佳宜: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其實我們會發現,事實上各種著作財產

權都是圍繞著「重製」的觀念,或是轉有形的利用為無形的利用,例

如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或是把將利用的型態再加以擴大,就好比改

作,所以改作著作可以說就是極度擴張重製概念後的產物。

波波:極度擴張重製概念?太抽象了,不懂!

佳宜搖了搖頭:這樣說好了,如果我們把原著作的表達範圍想像成一

個像甜甜圈一樣的三層同心圓,超過最外圍的界線就不是著作權法所

保護的範圍,最裡面的一圈是原著作在一般觀察下所呈現出的形式與

內容,例如一幅美術繪畫所直接表現出來的線條、色彩、畫面的配置

等等;第二圈則是重製權所及的範圍,例如對於畫作的顏色、景物形

狀稍加改變,看起來和原作在型式上並不是完全相等;第三圈就是改

作權所及的範圍,例如原本是精緻的工筆畫,把它變成俏皮的漫畫,

但是整體配置、感覺讓人一看就知道是改編自原畫的。

波波:我懂了,就像是由平面形式所呈現的卡通人物,如果是以扁平

簡單的線條加以描繪,那麼把這個卡通人物製成立體雕塑時,對於他

的長寬尺寸和立體比例等等,還可能需要賦予一些想像,光是「把它

立體化起來」所花的心思、工夫,就可以說已經有「新的創意表現」,

所以這立體雕塑可以算是改作。

佳宜:沒有錯,但如果原本這卡通人物就是精緻的 3D畫面,那麼當

我們再看這些 3D表現的平面人物時,已經可以很完整的想像它立體

以後的形貌,於是把它製作成立體雕塑這個動作本身,就很難認為它

可以算是所謂的新的創意,除非對卡通人物再加上其他的改變,甚至

另外給予新的風格,才會被認為是改作的行為。

波波:照你這麼說,我如果要參考這本「國中小學作文實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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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必須花費很大的心力,讓人家完全無法跟原來的著作有任何的聯

想,才不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

佳宜:你總算瞭解了!

波波:那與其要花費很大的心力去「參考」別人的作文,那我不如自

己重新寫還比較容易。

佳宜:當然囉!

波波:那我花這麼多錢買這本書做啥?

佳宜:誰教你居心不良,這就叫做「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看你下次

還敢不敢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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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單元:音樂同好 -- 出租權

最近市場上不斷推陳出新的流行音樂專輯,讓深好此道的波波煩惱不

已,坐在攤滿零錢的書桌前,數了三遍還是差了將近三百元才能夠買

到所有想要的音樂專輯。屈指算算,離下次發零用錢的時間還有二十

天,抬頭看著書櫃上早就已經被剖開的小豬,實在再也擠不出一丁點

兒錢了,幾經思量,還是決定先全部聽過再做選擇吧!

第二天上課時,波波立刻找到阿毛…

波波:阿毛,你有沒有買最近出版的新專輯啊?

阿毛:早就買啦,全部加一加可是花了我不少錢的呢!

波波:就是說嘛,一下子出了這麼多好聽的專輯,真不知道要買哪些,

你既然已經都買了,能不能借我先聽一下。

阿毛:你不會去唱片行試聽啊?

波波:我想多聽個幾天再決定,在唱片行根本沒時間仔細欣賞。

阿毛:說的好像還滿有道理的,可是天下哪有白吃的午餐,看在我們

的交情上,我就算便宜租給你好了。

波波:用租的?你…也太精打細算了吧,借聽一下又不會怎樣。

阿毛:這都是花成本的耶,你如果嫌租我的音樂 CD貴,你也可以去

外面租啊!

波波:有聽過小說、錄影帶出租,哪有音樂 CD出租的店。

阿毛:好像是喔,所以我的 CD當然就更有價值囉!

波波:可是出租 CD會不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呢?

阿毛:你剛剛不是才說的有小說、錄影帶出租,依此類推,當然也就

可以出租音樂 CD。

波波:如果可以,怎麼都沒有音樂 CD的出租店呢?我們還是問一下

佳宜比較妥當。佳宜!小說出租店出租別人的著作,有沒有著作權的

問題?

佳宜不耐煩的走過來:叫這麼大聲幹嘛,還有別人在讀書耶!你問的

是正規經營的小說出租店嗎?如果所購買的小說、雜誌是正版的話,

租給別人是不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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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我們以前不是有提過「所有權與著作權分離原則」,所以才不

能重製有著作權的著作嗎?那同樣的道理,為什麼可以出租,卻不能

重製呢?不是都是賺錢嗎?

佳宜:那要先說明什麼是「出租權」了,出租權就是把著作出租給別

人使用,而獲取收益的權利,也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中的一種…

波波:我知道了,可以出租是因為已經先獲得授權了,可是那小說出

租店裡的書這麼多,每一本都要授權啊?

佳宜:急什麼啊,我又還沒說完就自作聰明,這次不是授權與否的問

題啦!著作權法中還有規定,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

物。這條規定稱為「耗盡原則」,也就是說,著作重製物的出租權於

該著作重製物賣出的時候就已經耗盡,著作權人就不可以再對該著作

重製物主張出租權。

波波:喔,所以如果是非法的重製物也就不能出租了。

佳宜:那還用說,既然是「非法」自然就甭提了。

阿毛:我就說嘛,何必多此一問,租你音樂 CD當然沒有著作權法上

的問題。

佳宜:什麼音樂 CD?!

阿毛:就是最近出的幾張 CD專輯呀,妳要不要也向我租,算你便宜

點兒。

佳宜:問題要問對嘛,音樂 CD跟小說差很多的,如果要出租音樂 CD

可就不行了!

阿毛:為什麼?我買的音樂 CD也都是正版的耶!

佳宜:這就不是正版還是盜版的問題了,因為著作權法中特別指出,

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物,不適用我剛剛說的規定。

阿毛:這又是什麼道理?

佳宜:這有點兒複雜了,著作權法的目的,乃是希望藉由提供創作人

合理的經濟回饋,鼓勵創作人產生新的作品,以達到提升國家社會文

化發展的目的。可是依照著作權理論中的「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

人在首次將其著作合法重製物銷售時,已經獲得合理的經濟報酬,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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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才會規定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阿毛:這才對嘛,可是音樂 CD為什麼就不適用?

佳宜:因為 CD或電腦程式很容易被拷貝,所以目前大部分的國家,

都規定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必受到「第一次銷售原則」的限

制;換句話說,要將合法購得的錄音帶、CD或電腦軟體等著作重製

物加以出租,還是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阿毛:原來是有區別的,既然這樣就不能租給波波了。

波波:既然不能租,你就免費借給我聽吧!

阿毛:沒問題,只是有一個困難你要自己去解決。

波波:怎麼還有困難?

阿毛:昨天阿強來我房間玩的時候,已經先「借」去了,你要先去幫

我「借」回來!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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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單元:老師,你犯法!? -- 合理使用

上課鐘聲響起,老師手上抱著一份考卷及一支錄影帶走進教室,原來

這一堂生物課,老師特別把自己購買的幾部生態影片,將部分畫面剪

接整理,錄成一卷有關掠食性動物生態的影片給大家欣賞,同學們一

聽到這個消息都鼓掌叫好,其中像波波、阿強等人,更是立刻把沉重

的書本放到抽屜裡,滿臉歡愉的趴在桌子上,準備培養情緒好去見見

周公。

快樂的時光總是過的特別快,轉眼間影片就播完了,波波看了一下手

錶,還好,只剩十五分鐘就下課了,說不定老師再「現」一下他剪接

技術什麼的,這一堂課就這樣輕輕鬆鬆的度過,迎接最喜歡的體育課

了。沒想到老師突然宣布…

老師:相信同學們都很仔細的觀看剛剛的影片,我現在發下去一份考

卷,考試內容都是影片裡介紹過的。

這突然的「噩耗」讓波波當場摔下椅子,張大眼睛不能置信。

波波:老師,你怎麼沒有先說,這…太奸詐了。

老師:隨堂考就是要測驗大家上課專不專心,如果先說了還有什麼效

用,其實題目都很簡單,只要有專心看影片就一定會的。

阿毛突然發難說:那可不可以先問問題?

老師:嗯?阿毛,你剛剛不是在一直在「釣魚」,還能問得出問題嗎?

阿毛:其實我從一開始就有一個疑問,老師剪輯別人的視聽著作,都

有經過授權嗎?

老師:那倒是沒有。

阿毛: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在上課的時候播放給同學看,這樣

不就侵害了他人的公開上映權嗎?

波波立刻附和:對呀,不只這樣,還侵害了重製權喔,這些不都是老

師平日要我們注意不要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嗎?

老師:還不錯嘛,老師平常教你們的東西還留著,只是這個問題好像

跟剛剛看的影片內容無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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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假正經的說:這怎麼能說是無關,所謂「言教不如身教」,如果

老師不回答這個問題,很難令同學心服口服。

波波跟阿強同時起鬨助陣,不斷的在一旁猛敲邊鼓。

老師:好吧,看來不說清楚是不行的,你們知道「合理使用」的觀念

嗎?

阿毛:合理使用?這是一種什麼權利啊?

老師:合理使用不是「權利」,而是「許可」,是對著作權所「外加」

的限制性機制。我們以前提過,著作權法的目的原是在藉由具有經濟

價值的實質鼓勵,促使著作人能夠更加努力於創作,進而達到提升國

家文化發展的目的。不過,如果過度地保護著作權,不僅會阻礙學術、

文化的交流發展與知識的傳遞,而且有違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

展」及「調和社會公益」的目的。所以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都有訂

定合理使用作為一種平衡機制。

波波:那怎麼樣的情況下才能算是合理使用呢?

老師:在不致大幅影響著作人經濟收益或創作意願的情況下,允許社

會大眾在合理範圍內,基於教育、研究、評論、報導、公益等目的,

不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可以無償利用其著作,而不

致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六十三條的

規定,及第六十五條的合理使用原則都是與合理使用有關的規定。

阿毛:老師能不能舉個具體一點的例子,有點含糊耶!

老師:就你們兩個剛剛指控老師的罪名來說明好了,波波提到的重製

權部分,老師因為教學及評論的需要,而重製他人視聽著作內少部分

內容的行為,原則上已經符合了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依法設立的

各級機關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來說說阿毛提出的公開上映權的部

分,也符合第五十五條的「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

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阿毛:所以老師是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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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著作的比例甚低,再加上利用結果對於發行視聽著作的電影公

司的市場並不會有任何影響,就算有影響也很少,所以是符合合理使

用的規範囉。

老師:還不錯,你懂了吧!

阿毛:好像是懂了,所以依此類推,如果是為了時事報導,在報導的

必要範圍內,也可以利用其報導過程所接觸的著作。

老師:對的,這是屬於著作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範圍,不過再利用的

時候還是要注意的,例如幾年前某家電視台辦跨年演唱會的時候,重

金請來當紅的歌手「檸檬小丸子」作壓軸,另一家衛星頻道得知後,

在現場拍攝「檸檬小丸子」出場演唱的全部畫面長達十分鐘,並搶先

在其他新聞節目中播出…

阿強:這件事我知道,衛星頻道的業者還被電視台抗議呢!

老師:後來呢?

阿強:嗯…,後來「檸檬小丸子」就到日本開了演唱會,好多人喔。

老師:誰問你這個了,唉~我想你也不會注意,就只知道你的偶像!

回到正題,像衛星頻道的利用行為,已經超出了「報導之必要範圍」。

因為,如果衛星頻道的報導著重點是在「時事報導」,並沒有全程將

歌手的演唱內容錄影的必要,僅需錄影部分的演唱內容就可以了。衛

星頻道業者明知檸檬小丸子的演唱是整個跨年晚會的精華,卻全程錄

影播出,雖然在新聞時段播出,但利用內容顯然已具有節目欣賞的價

值,勢必對演唱會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有所影響,這樣就不符合理

使用的規定了。

波波:原來是這樣子喔,嗯…

老師:不許再發問了,現在就發考卷。

此時,下課的鐘聲如解救般的響起,同學們齊聲歡呼,老師揮了一下

手,示意同學們安靜…

老師:忘了告訴你們……,下一堂課的體育老師請假,跟星期五的生

物課對調,所以下堂課還是生物,上課後繼續考試!

阿毛:不…會…吧…,那我不是白費工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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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笑笑說:跟我來這套,我過的橋比你們走的路還多。對了!為了

感謝阿毛與波波同學的熱情討論,等一下考試時,把剛剛老師說過的

「合理使用」的內容也一同寫在考卷背後。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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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單元:貝多芬音樂會 --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佳宜的學業成績總是名列前矛,這是阿毛、阿強跟波波一直趕不上

的,但佳宜卻不是個書呆子,她的興趣很廣泛,像是對古典音樂也小

有研究,不管是莫札特、蕭邦,還是貝多芬、海頓等偉大的音樂家,

她都不只是聆聽音樂,還能對各家的音樂特色有自己一番見解。

這次,老師為了嘉獎佳宜的成績,特別準備了四張音樂會的門票要給

佳宜當作是獎勵,為什麼是四張門票呢?當然是希望佳宜能帶著波

波、阿毛跟阿強一起去囉!這可是老師的苦心呢!老師知道他們「怪

異四人組」的封號,雖然不知道他們四個為什麼感情要好,但可是清

楚知道他們四個人中只有佳宜最讓人放心,所以想趁這個機會,讓他

們四個人一同去聽音樂會,陶冶一下性情,說不定聽完音樂會回來,

阿強、阿毛就不再只是想著打網路遊戲,而波波也能靜下心念書了

呢!不過,這只是老師一廂情願罷了!

阿強、阿毛跟波波聽佳宜說有免費的音樂會可聽,本來還興致勃勃

的,但知道了要去聽的是貝多芬的交響樂後,便都興趣缺缺,還是佳

宜好說歹說下才「勉為其難」的跟著佳宜同去哩!

音樂會結束後…

佳宜:真是太美了,好感動喔!

阿強:有什麼好感動的啊?實在好吵!

佳宜:阿強~!

阿毛:我覺得不錯,以後要常常來聽這種音樂會,才能培養氣質!

阿強:你要培養氣質,再等五百年吧!

波波伸了個懶腰:唉,睡得真飽!

佳宜:波波,你來聽貝多芬真是浪費耶,至少阿強跟阿毛都沒在裡面

呼呼大睡!

波波:嘿嘿,沒辦法啊,這種音樂就像是催眠曲,而且裡面暗暗的,

還有冷氣…,實在控制不了,就…

佳宜:唉,你不知道嗎?大家都稱呼貝多芬為「樂聖」,最厲害的是,

他二十八歲的時候就耳聾了,從此,他就開始用「心」來作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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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耳聾了還能作曲?這麼厲害?

佳宜:對啊!

波波:再厲害也是幾百年前的人了!

阿毛:咦,對啊!我記得沒錯的話,貝多芬應該是十八世紀的人了吧?

佳宜:沒錯,怎麼樣呢?

阿毛:那他的音樂有沒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

佳宜: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

阿強:存續期間?

佳宜:就是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啦!

波波:咦,著作權不是一直受保護嗎?

佳宜:沒錯,著作權法是用來保護著作權人的創作的,不過,著作權

法還有一個立法的目的,那就是促進人類文化的發展。如果因為過度

保護著作權人,而阻礙了文化的進步,那就不是立法的本意了,所以,

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受保護的期間。

波波:對耶,我們常討論到著作權法,可是都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阿強:奇怪,我們只是來聽個音樂會,還會跟著作權有關哪!

佳宜:那是當然,著作權跟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哩!

阿毛:那到底妳說的這個「著作權存續期間」怎麼算呢?

佳宜:喔,其實著作的種類不同,所以著作權法針對了不同的情況,

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期間。

阿強:又來了,我又要一個頭兩個大了!

佳宜:沒那麼複雜啦!如果著作人是一般人,那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間就會一直存續到著作人死亡以後五十年。

阿毛:這麼久?

佳宜:不過你看,像貝多芬的音樂是屬於音樂著作,照規定,從他死

亡到現在早就已經超過五十年了,所以他任何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

期間都已經屆滿了,而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

權消滅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了。

阿毛:所以今天的樂團演奏他的著作,就不須要經過任何人同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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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對!

阿強:真是便宜了這個樂團!

佳宜:什麼話嘛!他們演奏也是要投入心力的啊!

阿強:當我沒說!

波波:妳剛剛說的是著作人是一般人的情形,那如果是一首歌,可是

已經約定好唱片公司是著作人呢?

佳宜:如果著作人是法人,像是公司、法人啦,那著作財產權的保護

期間,原則上是從著作完成到著作公開發表以後的五十年。

阿毛:如果沒有公開發表過呢?

佳宜:假如著作在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公開發表的話,那保護期間就

還是算著作完成以後的五十年。

阿毛:所以如果我拍了一張照片,我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就是到我

死後的五十年囉?

阿強:你拍的照片?我看就算保護個一百年也沒人要用!

阿毛:你這麼瞧不起人哪!哪一天我發了,你就不要來找我!哼!

佳宜:這種情況又不一樣了!

阿毛:不是死後五十年嗎?

佳宜:在著作權法中有規定,如果是攝影、視聽、錄音、表演這四種

類型的著作,它的保護期間是存續到著作公開發表以後的五十年。

阿毛:為什麼從公開發表後起算,而不是直到人死後起算?

佳宜:其實這些著作有些必須利用一些既有的設備,作者投入的心力

相對來說比較少,而且這也牽涉到整個文化經濟的發展,不適合給予

過長時間的保護啊!

阿強:所以可能還是寫寫文章,著作權才特別保護!

佳宜:你有辦法你就寫啊!

波波:可是我好像在電視新聞上看過一些著作權糾紛的事件耶,像有

的文章的著作人是在民國四十幾年的時候過世的,現在有人把他的著

作拿來使用,結果有問題啊?

佳宜:可能是有的人以為,以前的著作就不受現在的著作權法保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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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那妳的意思是說,應該還是受保護囉?

佳宜:以前的創作如果完成時未依當時的著作權法取得著作權,就不

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可是現在有規定,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

依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他的著作財產權仍存續的,就受到著作權法

的保護。

阿毛:如果民國四十五年往後算五十年,那就會保護…到民國九十五

年囉!

佳宜:嗯,你的數學不錯!

阿強:這樣說起來也滿簡單的嘛!

佳宜:看吧,這一點也不複雜,好了,你們要準備準備今天聽音樂會

的心得報告了!

波波:什麼心得報告?!

佳宜:你們可以來聽音樂會是老師的一番苦心啊,當然要跟老師報告

今天的心得囉!

波波:那可慘啦!佳宜,就請妳多幫忙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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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單元:我是大導演? --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校慶前佳宜拜託阿毛、波波跟阿強一起拍攝製作的「校園生活點滴」

影片,終於在幾個臭皮匠焚膏繼晷、日以繼夜的努力下完成了,還在

校慶播放當天獲得了同學師長們的好評,這讓阿強感到非常驕傲,因

為他終於有機會可以展現除了「唱歌」之外的才藝,也因此,之後阿

強便吵著要老爸也買一台數位攝影機,好一步步完成他成為一個大導

演的夢想,只是,玩攝影機的第一步,就是逼著老妹拍阿強自己,下

一步便是把自己的生活寫真影片剪輯進「校園生活點滴」中。

看看自己得意的作品,當然要找阿毛、波波跟佳宜來欣賞欣賞囉,這

天,一下課,阿強便要阿毛他們趕緊回他家,說是他的新作要「首映」

了,一定要大家先睹為快,波波幾個也不明就裡,硬是被阿強給押回

去。

阿強:大家注意囉…

阿毛:買了新的攝影機就了不起啊,幹嘛大驚小怪的啊!

阿強:不要吵!不要吵!

影片開始播放…

阿強:怎麼樣,拍得很棒吧?這是我自編自導自演的呦!

波波:咦~什麼自編自導自演,這不是我們的「校園生活點滴」嗎?

佳宜:對啊,只是,波波、阿毛你們看,原來的影片中有你們的部分

都被剪掉了,都快變成是阿強自己的專輯了!

波波:阿強你怎麼這樣,你未免也太自戀了吧!

阿毛:阿強,你不能這麼做啦!我們原來設計的內容是同學們的生活

點滴耶,現在,你看看,被你弄得四不像了!自己的「戲份」還多那

麼多,什麼態度嘛!

佳宜:阿強,你這樣做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耶!

阿強還陶醉在自己重新剪輯的影片中…

佳宜:阿強!你有沒有在聽啊!

阿強:啊~,什麼?

阿毛:佳宜是說,你這麼做是違反著作權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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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怎麼會?

波波:咦,對啊,為什麼?

佳宜:唉~你們不記得嗎?當初我找你們三個人作校慶影片,不是就

說好了你們三個人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嗎?

波波:是啊!

阿強:那有什麼問題呢?

佳宜:所以你違反了著作權啊!

阿強:什麼意思啊?

佳宜:當初製作校慶影片時,已經約定好了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所

以你如果要改作這支影片,就應該徵得阿毛跟波波的同意才行。

阿強:可是我也是著作權人哪!

佳宜:著作權法中有規定,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是由各著作

人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果你要行使你的著作財產權,一定要經過

其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行!像你把原來的影片改成現在這個樣

子,並沒有徵求過阿毛跟波波的同意啊!

阿毛:看吧,你自作聰明踢到鐵板了吧!

阿強:那…

阿毛:沒關係,看你要怎麼打發我們兩個,那就乾脆花點授權費吧!

如果價錢滿意的話,以後你要怎麼利用這支影片我一概不管!

阿強:這種話你也說得出口?我平常待你不薄啊!授權費?吃我一記

拳頭比較快啦!

佳宜:這可不是授權呀,應該說是「讓與」!

阿強:讓與?

佳宜:對啊,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是部分讓與他人所有。如果阿毛要

全部讓與阿強,那他就喪失他的著作財產權,受讓人,也就是阿強,

就取得了著作財產權。但是如果是部分讓與,像是只讓與重製權或改

作權,那阿毛還是保有其他的權利,像是公開上映權或出租權等等。

阿強:妳的意思是說,我已經是著作人的其中之一了,還不能自己拿

來用,還要其他著作人的同意才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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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宜:這很合理啊!要不然,像你把這支影片弄得幾乎變成你是男主

角,根本就失去原來影片的意義了嘛!你總要尊重阿毛跟波波啊!

阿毛:等等,妳剛剛說「授權」跟「讓與」不一樣?

佳宜:嗯,授權給別人的人還是擁有著作財產權,可是讓與就是讓給

別人了,當然自己喪失權利了嘛!

波波:說到這兒,我就想起了妳上次在聽完音樂會後說的著作權存續

期間,那如果今天我們中間有人…有人…掛了,其他著作權人如果要

利用這個著作,找誰去談哪?

阿強:你說誰掛了啊?

波波:哎呀,我只是假設嘛!

佳宜:那簡單,一般如果著作人過世了,那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是他的

子女共同繼承,這種情形也是一樣,就是如果要利用這個著作,也是

要子女全體都同意才行。

阿毛:這就麻煩了,如果子女很多怎麼辦?

佳宜:還好啦,也可以推派代表人行使權利啊!

阿毛:其實這也是很合理嘛,只要邏輯觀念強,就全部都通了!

阿強:咦,為什麼我還是覺得很麻煩哩?

阿毛:因為你頭腦簡單、四肢發達啊!

阿強:我就是四肢發達,怎麼樣!來領教領教我發達的四肢吧!

阿毛:等~一~下!你還沒說要怎麼處理你剪出來的「大作」啊?

波波:對喔,侵害人家權利的人還這麼大聲…

阿強:我…我…

阿毛:沒話說了吧?就直接檢舉你好了啦!

波波:好主意!

阿強:唉呦,阿毛大人、波波大人,饒命啊,我…我們好好談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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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單元:作家之路 --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自從上次波波拿了那本「國中小學作文實戰手冊」來之後,佳宜就對

出版社擅自把自己的文章拿來出版這件事耿耿於懷,她心想,出版社

怎麼沒有徵求她的同意或授權,就自行出書,這樣出版社不是已經侵

害了她的著作財產權了嗎?佳宜雖然嘴上不說,但也還是找了機會打

電話到出版社去詢問,得到的回覆卻是,出版社已經由檸檬日報授權

給他們發行這本書了。雖然如此,佳宜還是不太甘心,連在學校下課

的時間都在找著作權法上的資料。

波波:佳宜,妳怎麼那麼用功啊,下課了啦!

阿毛:對啊,佳宜,快來玩吧!

佳宜:不是啦,唉呦,你們玩就好了,不要管我!

阿強:咦,佳宜,妳不是在看課本嘛!著~作~權~法?

佳宜:哎呀,我在找資料啦,別吵我!

老師從講台上走近…

老師:怎麼啦,下課了,還在用功啊!

佳宜:喔,是老師啊,我是在看著作權法啦!

老師:看妳的樣子,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啊?

佳宜:是啊,老師,上次波波拿了一本「國中小學作文實戰手冊」來

給我看,我發現我之前在檸檬日報得獎的文章被收錄在裡面,我是在

懷疑,這樣,出版社是不是侵害了我的著作財產權呢?

阿毛:「國中小學作文實戰手冊」?喔~,我知道了!波波的作文是

抄上面的文章的,對不對?

阿強:(加油添醋一番)咦,有可能喔!

波波:沒…沒…沒啦,我…我才不會幹這種事勒!

老師:哈哈哈,沒有就好。佳宜,那妳有沒有打電話去問呢?

佳宜:有啊!可是他們說已經獲得報社的授權了!老師,我知道的

是,如果一般的徵稿啟事上面寫「來稿一經刊登,著作權歸本社享有」

這樣的文字,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著作財產權應該還是我自己的啊?

報社怎麼可以未經由我的同意而作「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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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妳說的沒錯,如果只是一般的投稿,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

財產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除了另有約定外,推定

只授與刊載或是公開播送一次的權利。

波波:等一下!等一下!我不懂,可是報社已經登出了「來稿一經刊

登,著作權歸本社享有」這樣的文字了啊,為什麼著作財產權還是投

稿人的?

老師:其實,報社這樣的註明文字,還不能算是契約內容,你想想,

著作人的意思如果只是投稿、賺取稿費而已,應該並沒有轉讓著作權

的意思啊,所以著作權當然還是著作人享有。

阿毛:老師,不過我有看過徵文啟事上有註明,要投稿人在自己的投

稿文件上註明「本人同意稿件一經錄用後,著作權歸報社享有」這種

文字耶!

老師:這就不一樣了,因為投稿人自己如果決定這麼寫出來了,那就

有法律效力了。這樣,著作權就真的讓與給報社了。

阿強:我如果不寫呢?

佳宜:廢話,那當然著作權就還是自己的嘛!

老師:佳宜,妳的情況又不同了,妳當初是參加報社的徵文比賽對不

對?

佳宜:是啊。

老師:徵文比賽或是攝影比賽都有比賽辦法是不是?

佳宜:嗯。

老師:比賽辦法中常有規定「參加比賽的作品經錄取後,其著作財產

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並有刪改的權利」對不對?

佳宜:對耶,老師這麼一說,我才想起來,當初是有個比賽辦法沒錯。

那老師的意思是,這就算是一個契約,而我的作品得獎了,契約就同

時成立了,所以我就已經把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報社了!

老師:是啊,所以,現在妳已經喪失了著作財產權了,當然,報社把

他們的權利授權給出版社出書,也是合法的啊!

波波:如果講清楚一點,就是報社可能授與著作財產權裡面的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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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版社囉!

阿強:講那麼清楚幹嘛,反正佳宜已經不是著作財產權的所有人了

啦!還好當初佳宜的獎金我們有拿來吃一頓…。

佳宜:阿強,你真是的!不過,我以後還是會多寫一些文章,我也會

多注意自己的權益的。

老師:是啊,以後佳宜可能就是個大作家了!呵呵~。關於著作的授

權問題其實還有很多,像阿毛正在聽的 CD,也是跟著作權相關的。

阿毛:咦,老師也有注意到啊,嘿嘿~,這是我新買的 CD隨身聽啦!

老師:我看你正在聽的 CD歌曲,是不是去年就有歌手唱過了?

阿毛:哇,老師,我以為你是「LKK」呢,沒想到還知道這些流行歌

曲呀!

老師:我還知道這叫做「口水歌」呢!

阿強:哇,真厲害!

老師:我要說的是,你們有沒有想過,如果著作財產權所有人一直不

授權別人使用,那就可能會阻礙文化的發展,所以,著作權法中有一

項規定,那就是,錄有音樂著作的銷售用錄音著作,如果發行滿六個

月,想要利用這個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的錄音著作的人,可以直

接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的許可,如果經許可,並支付主管機關訂

定的使用報酬後,就可以把這個音樂著作再讓其他歌手灌錄唱片了。

佳宜:這倒是滿有道理的。

阿毛:主管機關是誰啊?

佳宜:當然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啊!

阿強:那如果使用音樂要找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要去哪裡找啊?像我

的 DV攝影作品,總要配上音樂才完整啊,比如說我要配上「哆啦 A

夢」的音樂,要從何找起呢?

阿毛:阿強,你忘了我們「校園生活點滴」影片的音樂嗎?

阿強:咦?配了什麼音樂?

阿毛:我真是敗給你了!我們辛辛苦苦選的音樂、還透過著作權仲介

團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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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阿毛,只有我們兩個人在找啦,阿強根本沒有參與音樂的部分

啦,你忘了嗎?

阿毛:對喔,那阿強那時候在幹嘛?

阿強:我…我…我在忙著研究畫面嘛!

阿毛:說到這個我就有氣,都是我跟波波在忙,你倒是坐享其成哪!

阿強:我也很辛苦啊!那你剛剛說的什麼「仲介團體」啊?

阿毛:一般情況下,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作者本人,不過有的作者已

經把他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別人了,像唱片公司,我們一時之

間又不知道怎麼聯絡上著作財產權的所有人,所以老師就告訴我們可

以找著作權仲介團體來處理。

老師:對,因為大部分的作者都忙於創作,可能也不太清楚著作權方

面的法律常識,所以他們可以透過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為會員的方

式,把他們的著作委託給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給別人使用,所以可以

找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的事宜啊。

阿強:喔,那我知道了。不過…那…你們說的「仲介」是什麼意思啊?

眾人一聽阿強的問題,皆昏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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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單元:美西之旅 -- 外國人著作的保護

這個暑假,波爸、波媽帶著波波參加了旅行社安排的美西十日遊,去

了著名的大峽谷、賭城拉斯維加斯,還到好萊塢的環球影城、優勝美

地國家公園及舊金山等地的風景名勝區,行程既充實又有趣,真是讓

波波大開眼界!只是對波波來說,如果要他開口跟老外講英文,就真

的是「生不如死」,能免則免了!波波這才後悔沒有好好學英文而暗

自悔恨,他也才知道什麼叫做「學到用時方恨少」哪!

這次旅遊讓波波最難忘的,還是在環球影城遊玩的內容,因為許多電

影及遊戲特效都讓他充滿驚奇,尤其是跟電影「侏儸紀公園」相關的

紀念品,他可不願放過,所以他便買了同樣內容的恐龍專輯錄影帶四

捲,準備回國後將三捲分送給佳宜、阿強跟阿毛,自己也留一捲欣賞。

快樂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終於回到台灣了,可是,在中正機場入

關時,海關人員竟然說波波違反了著作權法中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規定,沒收了三捲他買的恐龍專輯錄影帶,只留下一捲錄影帶給波

波,當時,波波覺得好糗,只是,他不了解這是怎麼回事?回到家,

波波便趕緊跑去找佳宜、阿強跟阿毛,將遇到的情形說給他們聽…

阿強:波波,美國好玩吧?你準備了什麼紀念品要給我們哪?

波波拿出棒棒糖,給大家一人一根。

阿毛:什麼!你去玩了一趟,就只帶了棒棒糖回來給我們哪!

阿強:波波,你真不夠意思!這就想打發我們哪?

波波趕緊解釋:不是啦!其實我本來在環球影城還買了很貴的恐龍錄

影帶回來,準備要給你們一人一捲的…

佳宜:那錄影帶呢?

波波:被沒收了!

阿強:你亂講!沒買就沒買,幹嘛騙我們嘛!

波波:是真的!而且我一共買了四捲,就是想我們四個一人一捲呀!

阿毛:那怎麼會被沒收呢?

佳宜:波波,海關是不是說你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對

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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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佳宜,妳怎麼知道?

佳宜:我就是知道啊!其實,依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未經視聽

著作或其他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把真品著作的重製物平行輸

入、而且同一著作超過兩份以上,就會侵害國外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

權。

阿強:什麼是「真品平行輸入」啊?

佳宜:一般的商品有時候會授權給一些專屬的或特約的經銷商銷售他

的商品,不管商品的製造商採取哪一種海外行銷的方式,因為商品是

在其他國家合法授權生產或銷售的,而不是非法仿冒的商品,所以一

般都把它稱為「真品」。

阿毛:意思是正版的、不是仿冒的商品囉!

佳宜:也可以這麼說。可是因為匯率或是成本的不同,有時候同一種

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定價,有一些人覺得有利可圖,就把同

樣的商品從某一些價錢比較低的製造或是銷售國家,輸入到有合法授

權、可是可能價錢比較高的國家來賺取差價。

阿強:這個方法不錯啊!

佳宜:這麼做就叫做「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水貨」

啦!

波波:這麼做有什麼問題呢?

佳宜: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在不同地方依各地經濟條件或生活水準授權

利用著作,收取不同報酬而致產生相關產品的差價。允許真品平行輸

入雖然可以讓消費者買到便宜的東西,卻會影響著作財產權人市場區

隔的權利。

波波:原來是這樣,可是,我在美國買的錄影帶很貴耶!還被沒收,

真倒楣!

阿毛:這也是沒辦法的,波波,那我們就原諒你吧!

阿強:跟美國的關係是這樣規定的,那跟日本或是其他國家呢?

阿毛:對啊,我怎麼聽說日本的著作不保護呢?

佳宜:過去跟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的國家本來不是很多,可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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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現在已經加入 WTO了,依規定,我們就要保護 WTO會員國的權益了!

阿強:這跟 WTO有關哪?那 WTO的會員國有多少呢?

佳宜:當然有關啊!而且 WTO的會員國有一百多個,所以以後沒有什

麼藉口說什麼不保護日本人或其他國家人民的著作了。

波波:現在只有一起到我家,看我買的錄影帶吧!

眾:也只有這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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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單元:「罪」與「罰」 -- 權利侵害的救濟與罰則

這天,「怪異四人組」相約去逛夜市,其實,最主要的發起人是阿強,

當他「登高一呼」時,其他人也覺得這主意不錯,都一起附和,四個

人便開開心心地一同前往。

阿強有這個興致,主要是聽說夜市裡有一個地攤在拍賣一些雜七雜八

的東西,而且是老闆喊價加上民眾搶標,聽說挺有趣的,阿強還聽說

不只東西便宜,連叫賣的老闆都出了名,就算是不買東西光看老闆喊

價的賣力「演出」就很吸引人,這才引起好奇的阿強想去一窺究竟,

湊湊熱鬧。

到了夜市…

波波:什麼味道這麼香?咦,是臭豆腐耶!

佳宜:波波,你不是剛吃過晚飯嗎?怎麼現在就餓了!

波波:沒辦法,一碰到我最愛的臭豆腐,我就忽然覺得好餓喔!

阿強:奇怪,拍賣的攤位在哪裡啊…

阿毛:唉,阿強阿強,快來看,這邊有賣 CD耶!

阿毛跟阿強湊近賣 CD的攤位…

阿強:這些 CD怎麼都沒包裝啊?

阿毛:(壓低聲音)這些應該都是盜版 CD吧!

阿強:盜版!那怎麼可以勒!

阿毛:小聲一點啦,佳宜他們還沒有過來,不要讓他們聽到!

阿強瞇起眼睛地望著阿毛:阿毛,你想~幹~嘛~啊?

阿毛:我…,阿強,你知道我剛買了新的 CD隨身聽嘛!

阿強:所以勒?

阿毛:不是嘛,就給它買幾片聽聽看嘛!

阿強:那怎麼可以!我們平常聽了那麼多著作權的知識,就是要保護

創作者的心血啊,你今天竟然想買盜版 CD,實在太丟人了啦!

阿毛:我是想…我是想…

阿強:你想都別想!而且,買盜版是會被抓去關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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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剛好波波跟佳宜已走近…

波波:你們在看什麼啊?什麼誰要被抓去關哪?

阿強:就是阿毛啊,他竟然想…

阿毛用手捂住阿強的嘴:沒什麼啦!

阿強掙脫了阿毛搶著說:阿毛想買盜版 CD!我說他會被抓去關啦!

佳宜:阿毛!不可以這樣!我們了解了著作權,更不可以助長盜版的

歪風。

阿毛:好了好了,我隨口說說而已,不要大驚小怪嘛!不過,買盜版

的人也要坐牢嗎?

佳宜:其實,消費者如果只是單純的購買盜版品,而沒有教唆或幫助

他人從事盜版的行為,那著作權法就沒有任何處罰的規定。可是你想

想,前一陣子不是新聞上有報導嗎,說是唱片業者為了防止盜版,設

計了防拷貝的技術,可是,這樣的 CD就不是所有的音響都能播放了,

這樣一來,消費者恐怕才是最大的輸家呢!

阿強:說的就是嘛,那賣的人呢?

佳宜:那可不一樣喔,像這一個賣盜版的老闆就有罪了!

就算他沒有實際從事盜版的製作,沒有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可

是,著作權法中也有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而散

布,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散布權。這樣可以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

加上台幣七萬以上七十五萬萬元以下的罰金。

阿強:佳宜,又是一大串,說慢一點啦!

佳宜:就是他明知為盜版品而散布、意圖散布盜版品而陳列或持有,

或是意圖營利而販賣,都當成是侵害著作權。

阿毛:喔,所以還是要注意著作權法的其他規定才行。

阿強:如果像妳說的,買盜版的人不罰,那我們買也就沒關係囉?

佳宜:你錯了,你們知道嗎,我知道有一個人在幾年前買了一百多片

電腦程式的大補帖,其中二十多片自己留著用,剩下的其他八十多片

就陸陸續續的以進價賣給朋友。那你們說,如果買大補帖不犯法,那

這個人這麼做,即使沒有賺一毛錢,是不是也就沒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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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應該是吧?

佳宜:不,結果是有罪!

波波、阿強:為什麼?

佳宜:因為,地方法院認為這個人明知這些大補帖是侵害著作權的東

西,卻「意圖營利而交付」,而且他陸續賣大補帖的犯罪行為構成了

連續犯,依刑法的規定刑度要加重,所以他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查扣到的十片大補帖也沒收。

阿強:也是很重!

佳宜:事情還沒完呢,這個人不服氣上訴,結果是說他不只「意圖營

利而交付」,雖然沒有賺朋友一毛錢,可是他的行為還是「明知為侵

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所以還是判有期徒刑六個月跟沒收十張大補

帖。

波波:唉,這個人就是沒有熟讀著作權法!

佳宜:至於使用大補帖的人,如果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依照著作權

法中「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

使用者」的規定,會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波波:什麼樣算是「直接營利之使用」呢?

佳宜:例如用盜版軟體為客人算命,或工程師以盜版設計軟體為客戶

作設計,這些都會被法官判定是直接營利之使用。

阿強:唉,說來說去,這些判定是法官的事,我們只要好好的使用正

版 CD或是電腦軟體,就不怕侵害著作權了嘛!

佳宜:阿強說得好!總算從你的狗嘴裡吐出象牙了!

阿強:佳宜…,妳夠了喔!

阿毛:(低聲)那你們看,我們要不要來檢舉這個賣盜版 CD的老闆哪?

遠處傳來拍賣場的叫賣聲:「一個五十,兩個八十,三個隨便賣啦!…」

大家一轉頭,阿強已經不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