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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本公報每月十五、三十日發行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編輯發行 壹、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67次市政會議紀錄....................................... 1 ◎桃園市政府第168次市政會議紀錄....................................... 6 ◎桃園市政府第169次市政會議紀錄....................................... 9 ◎桃園市政府第170次市政會議紀錄...................................... 12 貳、法規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16 ◎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18 參、政令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 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20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並 「自即日生效」..................................................... 27 ◎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46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48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生效. 50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53 ◎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修正名稱為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56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並自即日起生效.....................................................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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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政府公報107年第12期

    目 錄

    本公報每月十五、三十日發行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編輯發行

    壹、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67次市政會議紀錄....................................... 1

    ◎桃園市政府第168次市政會議紀錄....................................... 6

    ◎桃園市政府第169次市政會議紀錄....................................... 9

    ◎桃園市政府第170次市政會議紀錄...................................... 12

    貳、法規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16

    ◎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18

    參、政令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

    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 20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並

    「自即日生效」 ..................................................... 27

    ◎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46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48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生效. 50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53

    ◎修正「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修正名稱為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56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並自即日起生效 ..................................................... 83

  •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

    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生效 ......................................... 86

    ◎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桃園

    市各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各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 96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110

    ◎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處理原則」,並自即

    日生效 ............................................................ 111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重點團隊發展經費補助要點」,即日起

    生效 .............................................................. 114

    肆、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詹○育(案件列管編號:10711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12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

    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份)

    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125

    ◎註銷本市地政士曾俊榜開業執照...................................... 126

    ◎註銷本市地政士呂理賢開業執照...................................... 127

    ◎核發本市地政士藍邦裕開業執照...................................... 128

    ◎公告受處分人余○威(案件列管編號:10616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129

    ◎公告受處分人鄭○彬(案件列管編號:10708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130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31日桃社障字第1070045292號函一案.............. 131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31日桃社障字第1070045019號函一案.............. 132

    ◎公告本市新屋區「槺榔二路」起點暨長度更正相關事宜.................. 133

    ◎公告登錄「土地改革陳列館」為本市歷史建築.......................... 13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璿宇開業執照...................................... 136

    ◎公告撤銷本府104年7月24日府地價字第1040191025號公告及104年度地懲字第

    1號懲戒決定書 ..................................................... 137

    ◎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138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119-5(部分坵塊)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139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31(部分坵塊)、1132(部分坵塊)等2筆

    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140

    ◎註銷本市地政士呂姿誼開業執照...................................... 141

    ◎公示送達周○玲等人計3,1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142

    ◎預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草案.................................. 24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羽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6月13日府

    農動字第1070139713號裁處書)乙份 ................................... 248

    ◎公告受處分人楊○賓(案件列管編號:10618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249

    ◎公告受處分人許○銘(案件列管編號:10618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250

    ◎公告受處分人DO Q○○C BAO(杜○寶)(案件列管編號:1061014)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251

    ◎公告受處分人NGUYEN V○N BAC(阮○北)(案件列管編號:1060825)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252

    ◎公告受處分人TRAN V○N THUAN(陳○順)(案件列管編號:1061595)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253

    ◎公告有關林傑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254

    ◎公告本市龍潭區「烏樹林里、佳安里、東興里、高原里、黃唐里、中山里、

    中正里、三林里、及三水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整

    編生效 ............................................................ 255

    ◎公告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256

    ◎公告「修正89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龜山都市計畫C154-1、

    IP154、MC154、C154-2等4支樁位)測量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

    位圖及坐標表) .................................................... 257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1

    桃園市政府第1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4月28日平鎮工業區敬鵬工廠火災,造成6位消防人員殉職,同時也造成周邊重

    大污染。工業火災帶來複合型災害,廠房存在易燃品、化學品及管制品,一旦

    失火,產生濃煙火焰及巨大燃燒,導致極高風險。本府於火災事件後進行檢討

    工作,將高科技廠房所蘊含的風險,透過更好的公安制度,提高標準,例如依

    消防署規範6類公共危險物品,未包含硝酸及鹽酸,對消防人員構成不確定威

    脅,因此除了消防署、環保署及經濟部等規範須列管申報品項外,涵蓋面應檢

    討擴大,亦須要求工廠負起相對消防責任。此外,將來必須要求工安申報應將

    工廠配置及化學品、易燃品等儲存位置、數量標示清楚。

    非常不捨消防弟兄的殉職,他們懷抱熱情的心,為國家及桃園服務,理當照顧

    好他們。本府要表示最深歉意,做最清楚的檢討,除依法定標準給予最高額撫

    卹,在火災檢討報告上,將包括工廠錄影資料、救災通聯紀錄、相關人員訪談

    等資料,攤在陽光下完整呈現,務必找出火災成因、救災經過及相關問題,惟

    有降低風險,才能確保消防人員火場中的安全。

    「英勇是消防員的本色、安全是最高的守則」,安全救災將是最高規範。未來

    如遭遇不確定的複合性災害,安全管制須嚴謹,不必讓消防人員貿然進入火

    場,並請消防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成立特種消防隊,進行工業火災搶救的

    訓練,以提高消防人員的安全保護。

    新屋大火後,本府積極提升消防局人員編制與預算額度,包括員額至108年

    將增至1,500人,增加50%,為六都增加最多;預算由104年編列19億7,605萬

    4,000元,到107年編列25億9,766萬4,000元,增加約6億多元;消防車輛更

    新99輛,總經費約7億3,000萬元;個人裝備全面更新約4億元;教育訓練方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2

    式調整,建立新進人員訓練制度、火場團進團出及資深人員帶隊制度。另為讓

    消防人員專注於消防救災,捕蜂捉蛇業務改由義消人員負責,並以值宿制度取

    代值班制度,為消防人員在夜間值勤保留最佳體力。本府將持續消防改革,給

    消防救災更大的力量,也給消防同仁最堅定的溫暖。

    胡英達局長在消防崗位具43年經歷,此次火災事件後提出辭呈表示負責,已獲

    准辭,將由副局長龍榮森代理局長;另消防局專門委員龔永信升任副局長,同

    心協力照顧好消防弟兄,繼續領導消防同仁度過此困難時刻,並請民政局、社

    會局、人事處、警察局及各局處協助做好後續善後及撫卹工作。

    二、桃園捷運棕線連結桃園到新莊,共設置8個車站,全長11公里,自桃園火車站

    起站,該站採取鐵路、棕線、綠線三鐵共構,經龜山、嶺頂到迴龍,在迴龍

    站與台北捷運新莊線、萬大線接軌,連結新北市及台北市,未來將大幅提高桃

    園、龜山、迴龍及新莊生活圈交通便利性,滿足北桃間的通勤、交通、產業等

    各方面需求,是北桃間的重要捷運系統。

    捷運棕線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正式啟動,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提供5項方案,

    歷經多次研商與地方座談,縣府交通局在102年10月研議,決定採取全線高架

    版本;103年2月,吳志揚縣長主持專案會議,再度確認全線高架、單軌系統設

    計,並依規定行文議會;同年3月議會回函表示支持,4月正式送交通部審議。

    此計畫經與交通部、國發會及行政院多次溝通,終於在今(107)年5月1日正式

    獲得行政院核定,這是里程碑也是重要關鍵。

    少數人士指稱縣府時代捷運棕線採地下化設計,市府時代改為高架,是顛倒

    是非、移花接木的錯誤資訊。事實上,捷運棕線在縣府時代已採取高架化定

    案,巿府階段並未更改。縣府時期採取高架、單軌設計的主要考量為台1線與

    捷運棕線共構、路幅較小,以及財務負擔與自償率高低,當時評估全線高架經

    費160億元、部分地下化經費為232億元,差距72億元,基於先求通過、降低財

    務負擔及自償率審查等考量,在「求有」與「求好」之間,採取先「求有」政

    策,由於當時桃園並無任何捷運,如此考量無須特別苛責。升格後,市府未更

    改原縣府設計,交通部在105年5月20日政黨輪替前,已完成核定送行政院,但

    為尊重新政府意見,行政院並未核定;政黨輪替後,交通部考量國內無單軌系

    統的技術規範,主動要求本府將單軌改為輕軌設計,考量輕軌系統同時也是桃

    園未來發展都會捷運系統第二階段的主要選項之一(如桃林鐵路活化),本府接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3

    受交通部要求,將捷運棕線系統改為輕軌。後續市府與交通部、國發會縝密溝

    通,在審查過程表達「北北桃1小時生活圈」概念,獲得中央「前瞻基礎建設

    計畫」認同,發展北桃間的綠色運輸,交通轉形,以軌道運輸取代龐大小客車

    車流,疏解高速公路塞車與公路負擔,在此構想下,捷運棕線終於取得國發會

    支持。

    考量龜山都市發展及未來捷運系統能更符合桃園需要,本府決定由縣府時代全

    線高架、單軌設計,改成部分路段(市區)地下化、全線輕軌設計,預估總經費

    將由195億元增加約78億元,為273億元,工期也將略為增加,但對龜山整體都

    市發展將有極佳影響。辦理綜合規劃時,亦可研提其他更好的備選、替代方

    案,並於縝密討論後,提交綜合規劃予行政院審議;另請捷運工程局與沿線居

    民溝通,傳達正確資訊,以避免錯誤資訊引發民眾誤解及不必要的抗爭。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18桃園客家桐花祭

    主席裁示:

    (一)各縣市政府辦理桐花祭活動已將近20年,如何辦得有特色、讓市民認同,

    是一大挑戰。桃園是客家活動的領航者,要引領潮流,這也是客家局的重

    要任務。

    (二)今年客家桐花祭規劃3場主題活動,包括3年來參與人數大幅成長,幼兒園

    及學校積極參加的「桐花唸謠大賽」;5條桐花古道的「賞桐健行」; 結

    合人聲樂團演唱,在龍潭甘家堡舉辦的「桐花野餐派對」。此外,桃園客

    家文化館地景藝術從3D彩繪到客家公仔,今年推出「桐花美好列車」,廣

    獲好評。這些活動的目的在於讓客家走入生活、客家結合在地、客家成為

    桃園亮點。

    (三)未來觀光旅遊局、工務局可多強化古步道系統,達到生態、環保及符合文

    化價值。活動要辦得成功,須連結文化產業、觀光及客庄生活,因此桐花

    祭也結合在地31個社團舉辦60場音樂會、小型表演等活動,以期桐花祭普

    及化,成為客庄生活的重要文化慶典。請客家事務局多支持客家社團,另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4

    請區公所提供好建議,讓桐花祭活動更豐富。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市政建設用地取得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土地取得牽涉諸多程序、介面及單位,各機關辦理時應了解程序,並訂定

    計畫,分析及確認各項工作流程、負責人員,方能務實處理,確實掌握時

    程。

    (二)地政局提供用地取得常見的錯誤樣態及建議事項,請各機關辦理相關業務

    時務必參考,以避免時程延遲。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研考會分析1999、市政信箱民眾陳情工程建設案,路幅及車流問題為造成

    客訴增加的最大可能原因,請施工單位特別注意,以減少民怨。

    (二)各機關明年如須借用市立綜合體育館,請儘早確認並行文體育局。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頒發本市「榮譽市民證」予羅昌鑑先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振興段5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振興段59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

    提請審議。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5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涉及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及認證輔導,請與食品業者再行協商,並俟

    研議後再提。

    七、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研議後再提。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同仁應思考,該做的事要如何做,並做得有效率。對於民眾想了解的資訊,應

    預先分析問題,並儘量蒐集資料、數據,並於分析、整理後,透明公開,讓民

    眾可自由查詢,使同仁不須重覆應對相同問題的洽詢,亦能避免有心人士製造

    假數據情形。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46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6

    桃園市政府第16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17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王泰為選手參加世界盃武術節泰拳錦標賽勇奪世界冠軍。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表彰宓博多副教授為本市首位符合國籍法「特殊功勳」要件,歸化我國國籍之

    桃園市民。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三、表揚本市參加「106年度金融基礎教育教學行動方案徵選」獲獎團隊。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溪海國小

    (二)茄苳國小

    (三)觀音高中

    貳、主席致詞

    一、首先恭喜王泰為選手參加「世界盃武術節泰拳錦標賽」於56個國家中獲得世界

    冠軍,亦是臺灣第1次獲得泰拳競賽冠軍。王選手擔任中壢立青泰拳館教練,

    泰拳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遺產,既可健身亦可保留傳統武術文化價

    值,期許培育更多選手為國爭光。

    二、宓博多副教授為本市首位符合國籍法「特殊功勳」要件,歸化我國國籍的桃園

    市民。宓副教授在臺灣定居超過30年,提出創新西班牙語溝通式教學法,並應

    用於教育、經貿及外交。全家人亦投入社區童軍團,並透過童軍團推動臺灣與

    西班牙交流,為臺灣西班牙語教學的領航者,請教育局儘量研議和輔仁大學西

    班牙語系合作,推廣西班牙語。

    三、「106年度金融基礎教育教學行動方案徵選」獲獎團隊,其中溪海國小以「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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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遊戲」和「自我管理」為重點發展特色,藉由租借物品交換點數,讓孩子學

    習「信用」、「交易」與「自我管理」,獲得金質獎;茄苳國小針對特殊教育

    孩子設計情境式教學,讓孩子瞭解「想要」和「需要」、「消費」和「投資」

    的差別,獲得銅質獎;觀音高中則融入經濟學與生涯規劃概念,培養金融知

    識,亦獲得銅質獎。

    四、今日出席「悼念桃園市0428消防英雄追思會」,請各局處儘量協助殉職消防英

    雄的家屬,另責成水務局和環保局訂定河川汙染辦法及復育計畫,恢復老街溪

    生態。

    五、國道2號甲線已於今(107)年5月開工,未來計畫從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可連接

    至台15線,可紓緩國際機場、大園市區及工業區的交通,請工務局及交通局注

    意相關工程進度。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前進:大專青年無所畏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專案讓學生在就學階段即瞭解政府及產業界的問題,提早認識各項議題,

    有助於未來發展。市府配合行政院「5+2產業創新計畫」、「亞洲‧矽谷計

    畫」,規劃建置「虎頭山物聯網(IoT)創新基地」等青創基地,社會企業及

    智慧城市等計畫也有助於產學互動,請各機關多與青年局合作,持續提供各種

    青年發展政策,積極培育人才。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機關局處首長積極督促進度落後工程案件,同時注意工程品質。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6條、第6條之1、第13條及

    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8

    二、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局處就列管案件加強辦理,注意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3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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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6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獻獎

    一、表揚葉政彥先生當選第12屆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理事長。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呈獻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表揚葉政彥先生當選第12屆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理事長,葉理事長曾任臺灣省工

    業會理事長、桃園市體育會理事長、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奧林

    匹克委員及國際藤球總會副會長等職務,對推展體育外交方面有很大的貢獻。

    臺灣田徑運動近年來大放異采,如標槍好手鄭兆村等選手在國際上嶄露頭角;

    本市內馬拉松活動亦非常盛行,一年約有26個馬拉松活動在桃園舉辦,希望葉

    理事長擔任田徑協會理事長後,可以培養市民運動習慣及協助選手獲得更多獎

    項,給予臺灣體育選手更大鼓勵。

    二、本府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市府一

    直致力於推動防災社區,將防災落實到第一線,106年輔導8個社區、媒合23家

    企業及非營利組織進行社區防汛運作工作,其中觀音區樹林里、中壢區普忠里

    及石頭里等3個社區榮獲特優資格社區,居民非常熟悉相關作業規範。防災社

    區成立的概念在於「減災、防災及救災」,包含降低災害、提升救災速度、教

    育訓練、自主防汛演練及參訪觀摩社區等措施,提高防災意識。

    三、立法院今(107)年5月18日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即將開辦農民職災保險,由被保險人負擔比率60%、市政府、中央主管機

    關各補助20%,本府將研議於原法定分攤20%費用外,亦補助農民自付保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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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保障農民的職業安全。

    四、過去因許多工廠無提供合法宿舍,為了提升工安、消防水平,市府希望勞動部

    能夠推動修法,外籍移工宿舍應取得合法建築物執照,且工廠及宿舍應分離,

    實施全國一致「廠住分離」政策,這是文明國家的表現,也讓地方政府有所依

    循。

    五、請教育局掌握高中生升學狀況,並加強辦理大學博覽會等活動,提供學子更多

    選項及資訊。

    六、「長庚新驛站」計畫包括復興一路與文化一路等範圍,包括長庚醫院及機場捷

    運A8站等醫療專區及交通動線,期盼搭配長庚轉運站計畫,讓該地區交通更順

    暢;「中壢銀河水岸」計畫以銀河廣場為核心,包括SOGO百貨公司、威尼斯影

    城、新明夜市及中壢藝術館及捷運A21、A22站,結合中壢國民運動中心、中壢

    國小停車場及A22站水岸景觀改造等計畫,期盼成為新亮點。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提升道路品質-城市亮點計畫

    主席裁示:

    (一)請交通局研議長庚轉運站附近規劃免費合法機車停車格,將可大幅改善交

    通及提升市容景觀;「中壢銀河水岸」計畫涉及新明夜市,應加強與當地

    攤商溝通。

    (二)未來可研商於中原大學或健行科大等學校周邊辦理小型道路品質提升計

    畫。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高齡志工推動計畫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高齡志工活動可增加學習機會,有助於銀髮族身心健康,值得

    推廣,期盼社會局繼續加強辦理。

    三、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兒童冒險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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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裁示:

    (一)利用國道二號橋下空間興建兒童冒險公園,以共融遊具的設計,增加老少

    互動,是親子活動的亮點建設,請桃園區公所針對夜間照明及停車導引再

    予檢視改善。

    (二)請養護工程處提供相關共融遊具資料予各區公所,請各區公所研議規劃適

    當地點設置共融遊具,讓共融式遊具成為桃園特色。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桃園區漁會為辦理「竹圍漁港魚產品直銷中心」興建工

    程,向本府承租相關用地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各局處就列管案件加強辦理,注意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36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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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31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106年度桃園市轄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優等客運業者。

    -主辦機關:交通局

    (一)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三)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四)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五)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呈獻榮獲交通部「106年度市區客運運量成長獎」金運獎。

    -主辦機關:交通局

    三、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度3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地方衛生機關防疫業務考評-第一組優等獎

    (二)流感防護績優獎-第一組優等獎

    (三)流感特殊績效獎-第一組優等獎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不斷努力提升公車服務,依據市民需求持續調整或新闢路線。本市公共運

    輸正大步往前走,未來重要政策以107年至109年3年為期,統整檢討8公里乘車

    買一送一、市區樂活巴士路線,配合市民卡全面實施及轉乘優惠等各項政策,

    檢視3年內運量成長率,以作為未來實施免費公車的政策依據,期能達成運量

    穩定成長,減少公路負荷,降低小客車成長數量,提升乘客安全。

    二、本府榮獲交通部金運獎,透過公共運輸乘車優惠、轉乘優惠、市區公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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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擴建公車候車亭及站牌、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等措施,相較於105年,本

    市106年市區客運路線總運量成長幅度位居全國第一名。期勉本府同仁持續努

    力,帶領本市公共運輸服務更上一層樓。

    三、本市流感疫苗接種成績連續7年榮獲分組第一名,在衛生局、各區衛生所及

    合約醫療院所共同努力下,廣設社區接種站、並於13區衛生所開放流感假日

    /夜間門診,本市接種涵蓋率達本市人口25%。

    本府在疫苗注射方面亦進行其他多項創新政策,包括青少女子宮頸癌疫苗注

    射,涵蓋國一至高三,為全國首創;在升格後,特別針對長者的肺炎鏈球菌

    疫苗,原本年齡限制為70歲以上,去(106)年降到65歲,也是六都創新;

    今年本府創新推動「疫苗運送車」政策,主動將疫苗送至合格醫療院所,也

    頗獲好評。另外本府將編列明(108)年度預算逾4,000萬元,預計於明年推

    動施打免費小兒口服型輪狀病毒疫苗,讓本市8個月以下嬰兒能獲得更完善

    的健康防護。

    四、本市農業博覽會靜態展示結束後,主展覽館將原地留置,由環境教育中心接手

    保全、清潔及基本營運,作為環境教育場地;其他臨時搭建或租用之展館則不

    留置,若公所提出需求,則由公所進行異地重組。

    五、桃捷公司去(106)年3月1日起營運至今,累積總運量已達2,600萬人次,今年

    度日平均運量約6.06萬人次,106年度盈收8,774萬元,至107年4月實際執行情

    形為盈餘1.98億元,有此成績實屬不易,在此肯定桃捷公司同仁的努力。

    今年機捷的營運目標為運量成長、多元服務,機捷旅客平均搭乘距離約17公

    里,是臺北捷運的2倍,因此機場捷運具有機場聯外、北桃通勤、區域旅遊3大

    功能。為增加機捷運量,應加強沿線開發,並舉辦眾多活動。目前桃捷公司業

    推出新營運計畫,包括:增加停靠A18高鐵桃園站及A21環北站的12班直達車,

    提供中壢市民更為方便的服務;高鐵公司亦推出早鳥出國專車,搭乘民眾反應

    良好,請桃捷公司協調高鐵公司擴大辦理。桃捷公司現有1.25萬忠誠會員(購

    買定期票旅客),預計推出5折優惠,有助新莊、林口及機場通勤三大生活圈提

    升運量。並推出市民卡搭捷運八折優惠、市民卡捷運公車轉乘優惠,社福點數

    800點可於捷運使用之優惠措施,請交通局、社會局、桃捷公司及相關局處共

    同推廣行銷桃園市民卡優惠方案。為完善轉乘接駁環境,本府持續優化轉乘接

    駁路線,持續實施A21-A23中壢車站客運乘車優惠。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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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府消防局推動緊急救護與緊急醫療的結合,強化緊急救護雲端系統及增添五

    合一裝備,並遴聘12位醫療指導醫師,加強消防員使用緊急醫療救護裝備,期

    能爭取急重症黃金搶救。

    七、桃園航空城計畫於今年3月27日通過都市計畫審議,本府地政局將於今年8月

    進行地上物查估作業,預計109年4月辦理區段徵收公告相關作業。產專區、公

    設地及安置區應優先取得,屆時請航空城公司進行招商作業,預計規劃引進雲

    端運算產業、國際物流產業、航空輔助相關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智慧車輛產

    業、綠能產業等。

    航空城公司於107年3月28日與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桃園亞矽創

    新股份有限公司」,加速執行亞洲‧矽谷計畫。該產專區開發部分,請經發

    局、航空城公司及財政主計相關機關協調土地作價程序,保障本府權益。

    八、就本市境內各新設交流道工程用地費,本府將分年編列預算,並請交通局聯繫

    高速公路局,就國道3號銜接台66線、龍潭第二交流道、國道1號中正北路交流

    道及中豐北路交流道,依序安排本人進行現場說明。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119緊急救護與醫療合作 爭取急重症黃金搶救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救護雲端系統的更新亦屬智慧城市重要的一環,期能發揮智慧醫療、智慧救護

    的效果,並感謝各相關機關的合作,請消防局及衛生局賡續辦理。

    二、報告機關:桃園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機場捷運營運情形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機捷目前運量提升實屬不易,感謝桃捷公司同仁在系統穩定、安全無虞、運量

    提升、財務穩健上的努力,並加強了沿線地區的開發,請同仁繼續加油。

    三、報告機關:桃園航空城公司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公司業務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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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航空城公司儘早預為準備招商作業,並請各相關機關積極配合航空城開發

    工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

    議會墊付案本府各局處今(107)年發文時,請一律寫為108年預算轉正辦理。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傑出市民證予本市市民簡子愛女士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各局處繼續加油。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50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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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3079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建

    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並為落實節能減碳,積極推動屋

    頂綠化與再生能源,建立低碳綠色城市,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化設施,指以植物為主體進行立體或平面配置之設施;所

    稱再生能源設施,指太陽能或經能源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設施。

    第三條  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臺以外之屋

    頂平臺或露臺部分,綠化設施、再生能源設施設置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

    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一、綠化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達屋頂平臺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生能源設施達屋頂平臺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三、綠化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及再生能源設施之和達屋頂平臺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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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屋頂平臺或露臺設置立體綠化設施,以竹、木或有利植栽攀爬之非永久

    性建材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透空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高度以二點五公尺為限。

    第五條  綠化設施及再生能源設施不得設置於屋頂避難平臺範圍及影響消防避難

    設備,且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四周不得以壁體圍閉,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負管理維護之責,違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相

    關規定辦理。

    前項架設再生能源設施之構造,應以框架型式設置。

    第六條  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設施,應併建造執照申請或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

    執照,並於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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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3636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附「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額。

    二、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

    第三條  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納稅義務人為

    自然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一、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

    加部分,不適用之。

    二、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

    金。

    三、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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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已全部繳清應納地價稅額者,不得提出前項申請。

    第四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

    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

    二、中低收入戶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領取急難救助金者:主管機關核發之急難救助金證明文件。

    四、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失業給付或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證明文件。

    第五條  地方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

    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個

    月或分二至四期。

    二、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就增加之稅

    額得延期二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八期。

    三、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至六

    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不得再申請延期或

    分期繳納。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地

    方稅務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

    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

    行。

    第八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時,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地價稅款。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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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70130243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

    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

    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

    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

    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

    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應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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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

    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

    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原位置保留,須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應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倘建物與其建築

    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經核定發給抵價地

    之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申請人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原則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

    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審查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用狀況、

    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及建物所有權人意願,並辦理現地會勘

    後,調整劃定之。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

    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為原則;後側基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三)依前款劃設之保留範圍,不得逾第一款計算之保留面積百分之二百五十。

    其面積未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

    價值規定;其面積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二百五十

    時,申請人及該建築基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

    範圍所需權利價值。

    六、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不足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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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相同,其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

    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二)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申請人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

    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加計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

    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不足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

    足。

    (三)未能依前款取得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

    時,應由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足額權

    利價值,不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七、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一)所附證明文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核准,經通知補正,申請

    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規定劃設保留範圍之面積,未達或未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規定。但情況特殊,為安置原住戶所需,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在此

    限。

    (六)建物部分拆除,或因其相鄰建物拆除,致該建物結構有危害安全之虞,經

    認定需拆除。

    (七)經審核認定有妨礙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

    (八)不符合第六點所列應提供之權利價值。

    (九)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八、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以地籍整理後之登記面積為準。

    九、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分配公告土地所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利價值仍

    得參加抵價地分配。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

    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經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如於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23

    請放棄,得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審查同意者,建物由申

    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

    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所定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

    拆遷獎勵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基準及內

    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案件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式辦理

    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勵金不

    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基準及內容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

    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形式補償。

    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

    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五)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如有建物部分拆除或相鄰建物拆除之情

    形,應就拆除後賸餘之門面、共同壁、圍牆或其他構造物等自行修復;如

    於本區段徵收案辦理安置街廓分配作業前,仍未辦理修復者,本府得廢止

    原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

    十一、本府應於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

    式通知申請人。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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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字號

    機場捷運 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桃園市建物基地 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書 申請

    本人 為申請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建物及基地標示如下表),茲依「 機場捷運 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桃園市要點」規定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應為經核定領回抵價

    地者;倘建物與其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經核定

    發給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為原則,其 權保留分配土地面積、範圍及

    利價值 計算依本要點第 六點相關規定辦理。若原位置保留分配面積有增減差額之 五點及第

    時,願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條規定補繳差額地價。 四十六

    建物標示表 建號 稅籍編號 建物門牌

    主要構造:1.

    2.

    主要用途:1.

    2.

    建築完成日期: 合法證明文件: 權利範圍:

    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建物基地標示表

    土地座落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所有

    權人 權利範圍

    有無申

    請發給

    抵價地 抵價地收件號 備註

    段 小段

    下列事項申請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配合辦理: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 核准之原位置保留 分配案件,如於本府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放棄,經 土地得由本府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本府同意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桃園市機場捷運 A2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

    所訂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獎勵救濟補助原則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 保留分配 案件得予撤原位置 土地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式辦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勵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 準及內容發給。 基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 要求任何形式補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向本府

    附件一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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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五)本人申請保留之建物如係屬部分拆除,願自行負責保留建物結構安全,自行解決相關問題並承擔相關後果,絕無異議。

    (六)本人明白因申請原位置保留,日後恐將面臨積水或高程落差之虞,同時瞭解相關後續可能面臨之問題,願意承諾自行解決相關問題並承擔相關後果,絕無異議。

    此致 桃園市政府

    申請人(土地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一人者,僅填左列即可)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電話:

    通訊住址(□同戶籍住址): 通訊住址(□同戶籍住址):

    附註: 一、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若未親自到場申請時,應檢附

    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二、 原位置保留係以建物之主要構造物認定,基地配回面積依本案區段徵收審查人

    員勘查認定為憑。 三、 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物,妨礙都市計畫規劃使用者,一律拆除;惟合法建

    物基地所有權人願意保留,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經本案區段徵收審

    查人員認定不影響區段徵收者,原則上予以保留, 未提出申請者徵收公告期間

    。 逾期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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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機場捷運 A2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桃園市

    建物基地 原位置保留分配案件審查表 申請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收件號碼

    土地所有權人 基地坐落 桃園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物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合 法 部 分 投 影 面 積

    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案件審查項目:

    審(勘)查人員簽章

    (有不符保留審查作業要點者,請於本欄內敘明不符情形)

    一、檢附之證明文件

    □使用執照

    □房屋稅收據

    □建物所有權狀

    □稅籍證明

    □設籍之戶籍謄本

    □繳納水費憑證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電費憑證

    □完工證明 □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其他證明文件

    二、□已核定領回抵價地,核定金額新台幣 元整

    □未核定領回抵價地

    三、建物使用情形 □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自用農舍)

    □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遇有疑義會請都市發展

    局查明)

    四、建物位於 □住宅區 □商業區 □公共設施

    □其他( )

    五、建物位置□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作業

    □無妨礙抵價地分配作業

    六、保留面積□已達或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未達或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七、因部分拆除或相鄰建物拆除 (無此情形免填) □有危安之虞,經認定須

    拆除。

    □無危安之虞。

    八、□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遇有疑義會請工務局查

    明)

    審 查

    結 果

    本案□准予原位置保留

    □因前述 項與審查作業要點不合,不准予原位置保留

    附件二

    機場捷運 A2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桃園市

    建物基地 原位置保留分配案件審查表 申請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收件號碼

    土地所有權人 基地坐落 桃園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物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合 法 部 分 投 影 面 積

    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案件審查項目:

    審(勘)查人員簽章

    (有不符保留審查作業要點者,請於本欄內敘明不符情形)

    一、檢附之證明文件

    □使用執照

    □房屋稅收據

    □建物所有權狀

    □稅籍證明

    □設籍之戶籍謄本

    □繳納水費憑證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電費憑證

    □完工證明 □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其他證明文件

    二、□已核定領回抵價地,核定金額新台幣 元整

    □未核定領回抵價地

    三、建物使用情形 □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自用農舍)

    □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遇有疑義會請都市發展

    局查明)

    四、建物位於 □住宅區 □商業區 □公共設施

    □其他( )

    五、建物位置□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作業

    □無妨礙抵價地分配作業

    六、保留面積□已達或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未達或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七、因部分拆除或相鄰建物拆除 (無此情形免填) □有危安之虞,經認定須

    拆除。

    □無危安之虞。

    八、□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遇有疑義會請工務局查

    明)

    審 查

    結 果

    本案□准予原位置保留

    □因前述 項與審查作業要點不合,不准予原位置保留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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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701159801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並「自即日

    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府都住更字第10701159801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使提列

    都市更新案件之費用明確化及標準化,確保地主權益以符合法令目標及實務需

    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利於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本基準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及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提列費用,並就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

    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及容積移轉費用等七大項,

    分別於各項目訂定應支付費用,其內容詳如附件一。

    三、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工程費用提列拆除費用部分,其提列基準詳如

    附件二。

    四、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工程費用提列營建單價部分,其提列基準詳如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28

    附件三。

    五、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目中之營建費用,涉及建材設備部

    分,應符合建材設備表,詳如附件四。

    六、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都市更新規劃費及額外

    項目費用,其計算公式及基準,詳如附件五。

    七、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不動產估價費用(含技

    師簽證費),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六。

    八、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之拆遷安置費,其提列基準

    詳如附件七。

    九、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地籍整理費,其提列基

    準詳如附件八。

    十、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管理費用項目中之利潤及風險管理費,其提列

    基準詳如附件九。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29

    3

    附件一、提列總表

    可提列項目 提列基準 備註

    壹、工

    程 費

    (A)

    (一)拆除工程 1. 拆除面積×拆除單價 2. 詳如附件二

    -

    (二)建築設計費用 1. 按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及桃園市建築師公

    會建築師酬金標準表計算。

    2. 特殊必要設計費用,得予提列 (如立面外觀、景觀設

    計、燈光設計等),並經桃

    園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

    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審

    議同意。

    1.第 2 項應檢附合約佐

    證。

    2 .特殊工程費用需於財

    務計畫章節詳細載明

    總費用及平均單價,以

    利審查其合理性與必

    要性。

    (三)營建費用(含公益

    設施樓地板面積)

    1. 營建費用=總樓地板面積×營建單價。

    2. 營建單價依營建單價基準認列,詳如附件三,並視實

    際狀況調整。若情形特殊由

    專業技師簽證,以送請審議

    會審查通過者採計。

    3. 建材設備須符合建材設備表所列,詳如附件四。若因

    個案條件因素無法符合建

    材設備之規定者,得允許其

    中一個項目未達規定,並應

    提出說明,由審議會審議而

    定。

    -

    (四)工程管理費 依建築經理工程控管金額×服務費率核計。

    原則以自組更新會或非

    以更新後房地折價抵付

    之代執行機構者,始得提

    列。

    (五)

    其他必

    要費用

    1.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所定按工程造價

    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

    金,其標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計算。

    -

    2. 外接水、電、瓦斯管線工程

    費用

    1.以更新後每戶 70,000元提列

    為基準。

    2.其他特殊情形得視個案情況

    費用標準必要時應檢附

    事業機構提供之證明文

    件。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30

    4

    可提列項目 提列基準 備註

    提列,並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為限。

    3. 建築執照相關規費

    依本府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

    規費標準提列。 -

    4. 其他 依實際狀況認列。 - 二

    (一)

    公共設

    施(道

    路、溝

    渠、兒

    童遊樂

    場、鄰

    里 公

    園、廣

    場、綠

    地、停

    車場)

    費用

    1. 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補償面積依測量技師簽證報

    告書所載為準,補償單價由實

    施者委託 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查估後評定之。

    -

    2. 工程開闢費用 開闢單價: 1.計畫道路:不得超過 4,500

    元/㎡。

    2.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依各管

    理機關審定金額為準。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

    3. 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本市土地

    成本

    土地取得費用依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之成本提列。

    該公共設施用地位於更

    新單元外,則此項用地取

    得成本得列入共同負擔

    費用;若位於更新單元

    內,則不得提列。 (二)

    公益設

    施認養

    及捐贈

    費用

    1.基本設施、設 備 或 裝 修 費

    依該公益設施管理機關審定

    之金額認列。

    -

    2 . 公益設施認 養經費

    依該公益設施管理機關審定

    之金額認列。 -

    (三)捐贈本市都市更新

    基金 依事業計畫所審定金額為準。 -

    三、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後

    續管理維護計畫相關經費及相

    關委辦費

    依事業計畫所審定金額為準。 如綠建築管理維護費用。

    工程費用(A)合計: 貳、權

    利 變

    換 費

    (B)

    一、調查費 (一)都市更新

    規劃費用

    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檢具契

    約影本佐證,且不得高於規劃

    費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五。

    -

    (二)不動產估

    價費用(含技師

    簽證費)

    各階段所需之估價作業費

    用,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檢

    具契約影本佐證,且不得高於

    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提列基

    -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31

    5

    可提列項目 提列基準 備註

    準,詳如附件六。

    (三)土地鑑界

    更新前每筆地號 4,000 元。 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

    準。

    (四)鑽探費用 以每孔 75,000 元提列。 - (五)鄰房鑑定費

    1.依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

    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辦

    理。

    2.依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建

    築師公會、結構工程技師公

    會等,及本府建築管理處

    核准備查得予鑑定建築物施

    工損壞鄰房之相關公會及學

    術研究機構之鑑定業務收費

    標準規定計算。

    1 .不包括損鄰賠償及損

    鄰保險。

    2 .應提供鑑定範圍圖及

    戶數證明。

    二、更新前土地及建物測量費

    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檢具契

    約影本佐證。

    -

    三、土地改

    良物拆遷補

    償費用

    (一)

    建築改

    良物

    1. 合法建築

    (1)補償面積,依登記面積所載為準。屬原合法建

    築物之陽台面積,無論

    是否登記,得予以補

    償。但無登記者須檢具

    證明文件。

    (2)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拆遷補償費用,得

    由雙方協議之。

    (3)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由實施者委託 3 家以

    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

    定之。

    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者,得以提列。

    2. 非合法建

    築物

    補償面積依測量技師簽證報

    告書所載為準,補償單價由實

    施者委託 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查估後評定之。

    指合法建物以外之1樓、頂樓增建等,以建築法第

    4條所規定之建築物為限。

    (二)其他土地改

    良物

    補償單價由實施者委託 3家以

    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

    四、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 補償面積依測量技師簽證報 -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32

    6

    可提列項目 提列基準 備註

    築拆遷補償費 告書所載為準,補償方式依實

    際狀況認列或比照桃園市興

    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

    自治條例金額。

    五、拆遷安

    置費

    合法建築物拆遷

    安置費(租金補

    貼)

    更新期間原住戶居住租金或

    營業租金之補貼,其金額依權

    利變換拆遷安置費提列基準

    計算,詳如附件七。

    僅限合法建築物,但檢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之合法房屋證明者,亦得

    以提列。 六、地籍整

    理費用

    更新後土地分割

    或合併、建物登

    記規費、土地登

    記規費、建物第

    一次測量費、地

    政士之費用及抵

    押權設定、塗銷

    登記等費用。

    1.每戶以 20,000 元提列(不含

    信託登記及信託塗銷費

    用)。

    2.若有信託登記每戶可再提列

    4,500 元;若有信託塗銷,每

    戶可再提列 4,500 元。

    3.倘特殊情況者,詳如附件

    八。

    -

    七、其他必要業務費 依實際狀況認列。 -

    權利變換費用(B)合計: 參、貸款利息(C) 1.貸款利息=(1)+(2)

    (1)【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F)+容積移轉費用(G)】×貸款年利率×貸款期間

    (2)【(工程費用(A)-公寓大廈管理基金)+(權利變

    換費用(B)-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拆

    遷補償費)】×貸款年利率×貸款期間×0.5(折半)

    2.有關都市更新工程費用及

    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年利率

    =自有資金比例×郵政儲金

    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融資

    比例×評價基準日當期5大

    銀行平均基準利率(自有資

    金比例依實際狀況提列)

    3. 如審議當時,中央銀行公布

    -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33

    7

    可提列項目 提列基準 備註

    之5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較

    提列之利率差異超過 3 0

    %,得依審議當時年息百分

    率計之。

    4.貸款期間:指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發布實施後至產

    權登記,不得長於都市更新

    事業施工期間加12個月。

    5.施工期間:為申報開工至取

    得使照,如下表:

    項目 時程

    地下層 開挖地下1層以4個

    月計算,每多開挖1

    層增加2個月。

    地上層 每層1個月計算。

    6.如以逆打工法施工,本項施

    工期間之計算應予縮減,以

    地下層每層減少1.5個月計

    算。

    7.實施者應提供財務計畫及

    現金流量分析,個案如有特

    殊狀況應提出數據資料證

    明。

    貸款利息(C)合計:

    肆、稅

    捐(D) 一、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 5 條規定提列。 - 二、營業稅 (地主實分配價值-進項稅

    額)×5% =【地主實分配價值-(內含

    營業稅之共同負擔項目總額)

    /(1+5%)】×5%

    -

    稅捐(D)合計: 伍、管

    理費用

    (E)

    一、行政作業費用(E1) 行政作業費用(E1)=更新單元內土地公告現值總值×2.5%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辦理之更新事業為限。

    二、信託費用(E2) 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符合信託業法相關規定

    者,始得提列。 三、人事行政管理費用(E3) 1.人事行政管理費用(E3)=

    (A+B+C+D+F+G)×人事

    行政管理費率。

    1. 本項費用包含人事、行政管理、總務及整合

    費。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34

    8

    可提列項目 提列基準 備註

    2.人事行政管理費率以5%為 上限。

    2 .公有土地面積比例達 90%者,予以酌減。

    四、銷售管理費用(E4) 1.銷售管理費(E4)=(A+

    B+C+D+F+G)×銷售管

    理費率。

    2.費率隨費用規模提高而遞

    減,如下表: A+B+C+D+F+G 費率

    20 億以下部分 6% 超過 20~40億部分 5.5% 超過 40億部分 5%

    3.分別計算各級金額後,累加 即為銷售管理費。

    -

    五、利潤及風險管理費用(E5) 1.風險管理費(利潤及風險管 理費)(E5)=(A+B+C+D

    +E1+E2+E3+F+G)×利

    潤及風險管理費率。

    2.利潤及風險管理費率以16

    %為上限。

    3.詳如附件九。

    「權利變換」係以更新後

    樓地板折價抵付予實施

    者,風險管理費可視為實

    施者投入資本、創意、管

    理技術與風險承擔所應

    獲取對應之報酬。

    管理費用(E)合計:

    陸、都

    市計畫

    變更負

    擔費用

    (F)

    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變更都

    市計畫,應提供或捐贈之一定

    金額、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

    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支

    付之委辦費

    若為土地,應列為用地負擔;

    若為樓地板面積時,則應轉換

    為金額,並以各該都市計畫變

    更相關規定換算。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規定提列。 2.依事業計畫所審定金額 為準。

    柒、容

    積移轉

    費用

    (G)

    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容積

    購入費用及委辦費

    1. 以捐贈送出基地公共設施者,應檢具相關契約影本佐

    證。

    2. 以繳納代金方式購入者,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審查許可要點提列。

    應將相關證明文件隨權

    利變換計畫一併檢附。

    共同負擔費用=壹+貳+參+肆+伍+陸+柒 總計: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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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件二、拆除費用 一、定義

    指拆除、騰空地上物所需之工程費用。

    二、提列說明

    (一)應依更新前範圍內建築物、土地改良物之構造、樓層數分別計列。

    (二)拆除面積: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或實測面積為準。

    (三)計列公式:拆除費用=拆除面積 × 拆除單價(如下表)

    拆除單價一覽表 構造別 樓層規格 計價單位 價格

    鋼筋混凝土造

    1~3樓 ㎡ 600 4~5樓 ㎡ 800

    6~13樓 ㎡ 950 14樓以上 ㎡ 1,100

    加強磚造 1~3樓 ㎡ 400 4~5樓 ㎡ 500

    磚造 1樓 ㎡ 230 竹木造、鋼鐵棚架或其它 - ㎡ 100

    三、注意事項

    (一)已內含及拆除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二)未超過本標準免具合約。

    (三)特殊情況(如共同壁分割、連續壁、地下室及清運)或超過該標準時,須檢

    具合約或報價單。

    (四)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拆除費用須於補償金額內扣回,然無主屋、廢墟的拆除費

    用則應列入共同負擔,故若未於拆遷補償費用中扣除拆除費用,則可提列拆

    除費用。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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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構造別

    總樓地板面積(坪) 未滿2,300 2,300以上-未滿7,800 7,800以上6-10層 119,200 115,700 112,20011-15層 129,200 125,400 121,60016-20層 151,700 147,300 142,90021-25層 166,500 161,700 156,80026-30層 177,300 172,100 167,00031-35層 186,000 180,600 175,200

    36層以上 193,400 187,800 182,200

    構造別

    總樓地板面積(坪) 未滿2,300 2,300以上-未滿7,800 7,800以上6-10層 114,000 110,700 107,40011-15層 123,600 120,000 116,40016-20層 137,100 133,100 129,10021-25層 150,500 146,100 141,70026-30層 160,300 155,600 151,00031-35層 168,200 163,300 158,400

    36層以上 176,300 171,200 166,100

    構造別

    總樓地板面積(坪) 未滿2,300 2,300以上-未滿7,800 7,800以上6-10層 95,100 92,300 89,60011-15層 106,900 103,700 100,60016-20層 117,100 113,700 110,30021-25層 128,300 124,600 120,90026-30層 140,700 136,600 132,500

    31層以上 153,900 149,400 145,000

    鋼骨造

    鋼骨鋼筋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

    附件三、營建單價基準

    一、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以下簡稱本表,單位:元/坪)

    (一)本表之物價基準日為 106年 8月。

    (二)有關本表之兩種以上使用用途單價計算原則,請參閱核計原則(五)之說明。

    (三)有關建築物地下層加成計算方式,請參閱核計原則(六)之說明。

    (四)有關建築物樓層高度加成計算方式,請參閱核計原則(七)之說明。

    (五)有關本表之物價指數處理措施,請參閱核計原則(八)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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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造別

    總樓地板面積(坪) 未滿2,300 2,300以上-未滿7,800 7,800以上6-10層 119,200 115,700 112,20011-15層 129,200 125,400 121,60016-20層 151,700 147,300 142,90021-25層 166,500 161,700 156,80026-30層 177,300 172,100 167,00031-35層 186,000 180,600 175,200

    36層以上 193,400 187,800 182,200

    構造別

    總樓地板面積(坪) 未滿2,300 2,300以上-未滿7,800 7,800以上6-10層 114,000 110,700 107,40011-15層 123,600 120,000 116,40016-20層 137,100 133,100 129,10021-25層 150,500 146,100 141,70026-30層 160,300 155,600 151,00031-35層 168,200 163,300 158,400

    36層以上 176,300 171,200 166,100

    構造別

    總樓地板面積(坪) 未滿2,300 2,300以上-未滿7,800 7,800以上6-10層 95,100 92,300 89,60011-15層 106,900 103,700 100,60016-20層 117,100 113,700 110,30021-25層 128,300 124,600 120,90026-30層 140,700 136,600 132,500

    31層以上 153,900 149,400 145,000

    鋼骨造

    鋼骨鋼筋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

    附件三、營建單價基準

    一、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以下簡稱本表,單位:元/坪)

    (一)本表之物價基準日為 106年 8月。

    (二)有關本表之兩種以上使用用途單價計算原則,請參閱核計原則(五)之說明。

    (三)有關建築物地下層加成計算方式,請參閱核計原則(六)之說明。

    (四)有關建築物樓層高度加成計算方式,請參閱核計原則(七)之說明。

    (五)有關本表之物價指數處理措施,請參閱核計原則(八)之說明。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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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二、建築物工程造價提列項目核計原則(本提列項目與其他已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不得

    重複):

    (一)已包含項目

    1.建築工程

    (1)假設工程。

    (2)基礎工程。

    (3)結構體工程。

    (4)外部裝修工程。

    (5)內部裝修工程。

    (6)門窗工程。

    (7)防水隔熱工程。

    (8)雜項工程。

    (9)景觀工程(庭園及綠化工程)。

    (10)設備工程(電梯、廚具等)。

    2.機電工程

    (1)電氣工程。

    (2)弱電工程。

    (3)給排水工程。

    (4)生活廢水工程。

    (5)消防設備工程。

    (6)通風工程。

    3.勞工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

    4.施工稅捐、利潤及管理費。

    (二)不包含項目

    1.拆除工程。

    2.建築設計費、鑑界費、鑽探費、建築相關規費。

    3.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4.公共設施開闢相關費用(含土地成本、地上物拆遷、工程費用及公益設施

    認養費)。

    5.周邊公有建築物維護費用。

    6.物價調整費。

    (三)得加計提列項目一:(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1.特殊大地工程(以地質改良、地錨、基樁等為限,須提供相關技師之鑽探

    報告書)。

    2.山坡地開發工程(如水土保持,須提供水土保持計畫)。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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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3.機械停車(因面積或形狀等基地條件之因素,而必須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者

    為限。)

    4.古蹟保存及歷史建物之維護費。

    5.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

    6.其他特殊設備及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

    (四)得加計提列項目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並適度反映於更新後售價。)

    1.綠建築設施(僅得予提列與工程造價差價部分。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

    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者,始得

    提列。)。

    2.智慧建築相關設備。

    3.外牆工程,如基座以上外牆採用如金屬、玻璃、石材、預鑄等。

    4.提高耐震能力設施(如:減震、制震、隔震等)。

    5.特殊景觀工程(包括公共藝術等),不得超過標準工程造價總價的百分之

    一。

    6.其他特殊設備及工法(如各分戶空調設備、綠能屋頂等)。

    (五)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構造時,其單價應按其構造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

    之。前述所稱建築物主體係指地面層以上之建築物結構。同一建築基地之建

    築物分屬兩種以上不同樓層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佔樓地板面積比例及個

    別單價平均計算之。

    (六)建築物地上地下層計算方式,有下列情形者,得按本表依下列核計原則另

    計加價或加成:

    1.地上層 7 層至 15 層建築物其地下樓層超過 3 層。

    2.地上 16 層以上建築物其地下樓層數超過 4 層。

    3.以上各超建樓層之實際面積按核列地面層以上認列單價依下述算式加計

    造價:

    (1)超建第 1 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百分之三十。

    (2)超建第 2 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百分之四十。

    (3)超建第 3 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百分之五十。

    (4)超建第 4 層(含)以上部分,該層加計造價百分之六十。

    4.以上計算地下室超建者,應以實際開挖層數認列,若地下室非完全開挖則

    不予加計。(如:山坡地)

    (七)建築物之樓層高度以標準高度為 4公尺內為主,有下列情形者,得按標準

    單價依下列核計原則另計加價或加成:

    1.樓層高度超過 4公尺(不含 4公尺),每增加 0.1公尺該層加計造價百分之一進行計算。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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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後續樓層高度以此類推方式進行加計造價。

    3.其中一樓設計如供住宅使用者以 4 公尺為基準高度,如供商業使用者以

    4.2 公尺為基準高度。 (八)物價指數處理措施

    1.本表之單價得依當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比較本表物價基準日總指數,其指

    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百分之二點五者,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

    進行調整,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在百分之二點五以內者不予調整,物價調

    整基準日需與權利變換計畫之估價基準日一致。

    2.所稱物價指數依據行政院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辦理。

    3.計算方式:

    (1)指數增減率=【(B/C)-1】 ×100%

    B=調整日當月總指數。 C=本表物價基準日當月總指數。

    指數增減率由百分比換算為數值後,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

    五位四捨五入)。

    (2)每期調整價格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

    A×(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2.5%)

    其中 A=本表物價基準日之價格。 (3)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調整;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

    就上開調整金額扣減。

    (九)有關於地下室加成或樓上建物樓高加成的計算,應依據原計算模式計算加成

    原則,而加成後若涉及物價指數調整之情形,應以加成後單層的標準單價進

    行物價指數之調整。

    (十)營建費用 = 總樓地板面積 × 工程造價。(總樓地板面積為建築物各層包括

    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但不計入依法設置的遮陽

    板、陽臺、屋簷、雨遮或花臺等之面積。)。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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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附件四、建材設備表 項目 位置 使用建材及設備 備註

    一、外觀牆面

    正、背、側面

    牆 立面牆身使用面磚搭配裝飾材。

    內部隔間牆 輕隔間或 1/2B 磚牆。

    三、牆面

    門廳、梯廳 牆面貼面磚或石材。

    公共樓梯間 面漆。 如水泥漆。

    室內空間 面漆。 如乳膠漆。

    浴廁 磁磚。

    地下室 防水粉刷加面漆。

    四、地坪

    門廳、梯廳 地磚或石材。 宜選擇具有防滑止

    滑性能之材料。

    公共樓梯間 止滑或防滑地磚。

    室內空間 拋光石英磚或天然石材。

    浴廁、陽台 防滑地磚。

    地下室 環氧樹脂或耐磨地坪。

    屋頂

    1. 整體粉光,加舖 PU 或其他防水隔熱層[如自黏性防水膜(防水)、泡

    沫混凝土(隔熱)] 地磚或植草。 2. 兩層隔熱、兩層防水材質。 3. 熱熔式瀝青防水毯。

    金屬門窗隔音設備。

    各戶大門使用耐燃金屬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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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位置 使用建材及設備 備註

    六、電梯設備

    1. 電梯設備須符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2. 門廳電梯可採大型門框及鏡面不銹鋼蝕花門扇,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