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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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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规 EzO16〕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叻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
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 E⒛10〕3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E⒛10)
461号)精神,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
顺利实施,省财政厅、教育厅修订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
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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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中田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笫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
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 匚⒛1o)356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 匚2010〕461号)精神,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
”,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
学校 (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
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占在校生的平均比
例为苏南和苏中地区10%,苏北地区15%,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
所属城区、各校的具体资助比例,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
族地区适当倾斜。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
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对经济薄弱地区
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确定,最高
不超过⒛%。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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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⒛OO元,实
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O0元至300O元之间
分档发放。
第七条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各以下基
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
放。
第九条 市、县 (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学校
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及学校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定
细则,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各案,要通过各种方武宣传,确保资
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上学期末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人数和资助面预拨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
助资金。每年3月底前,拨付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助资金,
并根据上年度末实际学籍人数和资助面清算秋季学期国家助学
金省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 (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必须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足额安排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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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费,在每年9月底之前将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所
辖各普通高中。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底之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
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申请,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拟资助学生名单应公示。
并将最终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录入指定的学生资助
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各市、县 (市、区)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完成对所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的复核工作,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各高中,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
金资助学生情况汇J总表》(见附件2)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
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各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
金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督查。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
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为学生集中办理资助卡(银行借记卡),
以打卡方式发放国家助学金。各地、各校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不
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市、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
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
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
信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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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按照精准
资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
能得到资助。
普通高中要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
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
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各查。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S%的经
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同时具各以下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纳入本办法
实施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非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三)招收的学生中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普
通高中学生。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捐
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
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普通高中要完善校
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要统筹各类奖
助学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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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
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
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
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
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 E2OO7〕“号、
苏财教 匚zOOT〕183号)停止执行。
附件:1。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 7一
附件⒈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名称:
人
况
本
情
姓名 `跬另刂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年月 学制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号 班级
庭
济
况
家
经
情
家庭户口 家庭人口数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_省 ___市 ___(区
/县 ) 邮政编码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助学金理由 (证明材料附后):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拟同意资助档次为: 元
负责人 (公章):
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意见:
日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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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肋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一、每年9月30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填写并提交本表,填表人必须保证所填信J息真实有效。二、本表一式两份,普通高中、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存一份。
三、“家庭户田”填写“城镇”或“农村:。
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填写以下类别之一:(1y孤
儿γ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oy无收入
”(指
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
病);(5y低保户飞(6)“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丫纯农户
”
(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y低收入”
(指其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五、“家庭成员情况”只填写近亲属情况。
六、“学校审核意见”栏加盖普通高中公章,负贵人为普
通高中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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