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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规 EzO16〕 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 叻学金管理 办法 》的通知 各市 县 (市 区)财 政局 教育局 : 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 普通高中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国 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 E⒛10〕 356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 理暂行办 的通知 》(财 E⒛10) 461号 )精 ,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 保资助 顺利实施,省财政厅 教育厅修订 了 《江 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 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 真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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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牛山

苏财规 EzO16〕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叻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

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 E⒛10〕3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E⒛10)

461号)精神,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

顺利实施,省财政厅、教育厅修订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

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1—

附件: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一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中田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笫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

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 匚⒛1o)356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 匚2010〕461号)精神,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

”,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

学校 (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

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占在校生的平均比

例为苏南和苏中地区10%,苏北地区15%,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

所属城区、各校的具体资助比例,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

族地区适当倾斜。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

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对经济薄弱地区

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确定,最高

不超过⒛%。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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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⒛OO元,实

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O0元至300O元之间

分档发放。

第七条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各以下基

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

放。

第九条 市、县 (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学校

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及学校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定

细则,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各案,要通过各种方武宣传,确保资

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上学期末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人数和资助面预拨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

助资金。每年3月底前,拨付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助资金,

并根据上年度末实际学籍人数和资助面清算秋季学期国家助学

金省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 (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必须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足额安排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

— 4—

需经费,在每年9月底之前将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所

辖各普通高中。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底之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

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申请,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拟资助学生名单应公示。

并将最终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录入指定的学生资助

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各市、县 (市、区)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完成对所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的复核工作,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各高中,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

金资助学生情况汇J总表》(见附件2)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

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各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

金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督查。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

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为学生集中办理资助卡(银行借记卡),

以打卡方式发放国家助学金。各地、各校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不

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市、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

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

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

信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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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按照精准

资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

能得到资助。

普通高中要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

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

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各查。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S%的经

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同时具各以下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纳入本办法

实施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非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三)招收的学生中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普

通高中学生。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捐

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

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普通高中要完善校

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要统筹各类奖

助学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普

— 6—

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

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

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

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

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 E2OO7〕“号、

苏财教 匚zOOT〕183号)停止执行。

附件:1。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 7一

附件⒈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名称:

姓名 `跬另刂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年月 学制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号 班级

家庭户口 家庭人口数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_省 ___市 ___(区

/县 ) 邮政编码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助学金理由 (证明材料附后):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拟同意资助档次为: 元

负责人 (公章):

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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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肋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一、每年9月30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填写并提交本表,填表人必须保证所填信J息真实有效。二、本表一式两份,普通高中、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存一份。

三、“家庭户田”填写“城镇”或“农村:。

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填写以下类别之一:(1y孤

儿γ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oy无收入

”(指

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

病);(5y低保户飞(6)“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丫纯农户

(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y低收入”

(指其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五、“家庭成员情况”只填写近亲属情况。

六、“学校审核意见”栏加盖普通高中公章,负贵人为普

通高中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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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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⒛ 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