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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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教学安排 【 课时安排 】 讲授 4 课时, 案例讨论 2 课时 【 讲授内容 】 讲授以下内容: 一、结婚登记条件概述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 三、补办结婚登记. 【 教学要求 】 1 、掌握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2 、掌握结婚登记的禁止条件 3 、掌握事实婚姻的含义和特征 4 、掌握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及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的区别 5 、了解复婚登记 【 教学重点 】 1 、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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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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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安排

【课时安排】 讲授 4 课时, 案例讨论 2 课时 【讲授内容】 讲授以下内容: 一、结婚登记条件概述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 三、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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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求】 1 、掌握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2 、掌握结婚登记的禁止条件 3 、掌握事实婚姻的含义和特征 4 、掌握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及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

结婚证的区别 5 、了解复婚登记 【教学重点】 1 、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2 、结婚登记的禁止条件 【教学难点】 事实婚姻及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及补办结婚登记与补

领结婚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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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入案例 继父与继女能结婚吗?

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 5 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

苏某的妈妈刘某在苏某 16 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

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

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

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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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

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

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 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

结婚。 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 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

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

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何某和苏某能否结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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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讲授以下内容: 第一节 结婚登记条件概述 第二节 结婚登记的条件 第三节 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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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登记条件概述

讲两个小问题: 一、结婚的条件的分类 二、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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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条件的分类 1 、结婚的含义和特征 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结合不构成

婚姻。 第二,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男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自行结合,不发生婚姻的效力。 第三,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了夫妻的身份,并互相承担法定的权利义务。

未经法定程序,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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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结婚条件的分类 在任何社会都有与其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结婚要件,它是国家对婚姻行为进行干预、审查、监督的手段。

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结婚条件分为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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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

诸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规定。

形式要件 -----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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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 ------是有关结婚的肯定性规范,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均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如:双方合意,需达到法定婚龄等。

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 ------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范,指当事人结婚时

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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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

公益要件 ------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 如: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 私益要件 ------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 如:须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要件,包括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将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登记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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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 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远流长,

其成立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主要有:

掠夺婚 有偿婚 婚姻成立的方式 聘娶婚 宗教婚 合意婚 但这几个阶段并非绝对的依次更替,

或在某一个国家都一定经历过。在大多数国家他们是错综交织在一起的,只是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婚姻方式占统治地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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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为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他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 现代社会有些民族保留了抢婚的习俗,但只是作为

婚姻成立的形式,不再具有暴力与违背女方意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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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婚 有偿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的结婚方式。

依代价的不同形式,有偿婚又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1 、买卖婚。 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身价,并

以此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 给付者一般为男方,收受者则是女方。 相传“伏曦制嫁娶,以俪安为礼”,开买卖婚之先河,这

种以财货易妻室的结婚方式,一直流传并盛行于后世。 2 、互易婚。 又称为交换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作为子妇,或

男子各以其姐妹交换为妻。 3 、劳役婚。 以男方向女方家服一定期限的劳役为结婚要件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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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结婚要件的婚姻,并且必须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

聘娶婚形成于西周时期创制的“六礼”,后经过法律的认可。

六礼载于《礼记》“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程序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 亲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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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教婚宗教婚是结婚时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须有大祭司、神官与十名证人参加。由神官主持婚礼,新郎、新娘共食祭祀的麦饼后,婚姻成立。

它是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罗马“共食婚”是罗马贵族结婚的主要方式, 宗教婚是欧洲中世纪各国占统治地位的结婚方式,

在基督教的强大教权之下,寺院法(亦称教会法)对婚姻关系的调整作用凌驾于一切世俗的立法之上。教会当局对婚姻事务具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

结婚须向当地教会申请,婚事须经过教会当局公告,举行婚礼时须由神职人员祝福,

直至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以后,宗教婚才逐渐衰微,但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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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意婚。 合意婚又称自由婚或共诺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依民事方式

经过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婚姻,都被称为共诺婚。 由于合意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故又

被称为自由婚或契约婚。这种共诺婚在价值观上是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相一致的。

在法理上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以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订立的契约,在这里,同样通行着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一般规则。

合意婚是婚姻史上的重大进步,它还婚姻以世俗面目,并使当事人从此在法律上成为婚姻的主体,享有了支配自己婚姻的权利。

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相继对结婚立法予以修改,宗教势力对结婚制度的影响愈益减少,法定的结婚方式更趋简化。

现代: 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中,双方合意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

件, 其法定的结婚方式主要有:仪式婚、登记婚、仪式与登记结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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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登记条件概述 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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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婚登记的条件

讲以下三个内容: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二、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 三、结婚登记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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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假设张某和李某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下列不同时间结婚,他们的婚姻

是否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 情况 1 :张某与李某在 90年 6 月 6日结婚,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问: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94 年 2 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故虽然张某、李某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但他们构成事实婚姻,亦受法律保护。

情况 2 :张某与李某在 96 年 6 月 6日结婚,按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问: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94 年 2 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故虽然张某、李某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情况 3 :张某与李某在 03 年 12 月 6日结婚,并没有按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只是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问: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答疑:张某与李某得结婚既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因此,该婚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上述案例说明了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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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二: “福建平和:没有初中毕业证不办结婚证” 初中辍学现象严重   福建省平和县地处闽南山区,初中辍学现象严重。“省里要求辍学率控制在 3%以内,但平和县初中辍学率达到 6%,初中三年下来辍学率达10%。”

  平和县教育局在开学初摸了一下情况,发现又有不少学生没有到学校注册,经过紧急动员,劝说了 1500多名学生回校,但还有 1000多名学生没有回校。

 政府通知“没有毕业证不办结婚证”   3 月初,接到县教育部门关于初中学生辍学情况的汇报后,平和县有关负责人高度重视,不久便以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平政办发明电[ 2007] 1号通知《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初中辍学的通知》。

  通知开宗明义:下发这份通知的目的是落实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依法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责任,严格控制初中学生辍学,促进平和县九年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对严重违犯义务教育法,多次动员仍不回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在乡镇集中举办义务教育法学习班,提高家长守法意识。

  通知还要求: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在福利补助、宅基地审批、营业执照发放等事项中严格审查青少年及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落实义务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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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遭遇广泛质疑 不少学生家长由于担心孩子拿不到毕业证书,以后无法办理各种证

件,不得不交纳学费给学校,没有交钱的学生家长心里也惴惴不安。  除了学生和家长以外,村民普遍产生了担心情绪。一位村民告诉记

者,她的外甥女原打算最近去领结婚证。看到通知后,担心自己没有初中毕业证书而不敢去办结婚证了。

  这一通知的合法性成为村民质疑的焦点。他们认为,尽管青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政府采取的措施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没有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就不给办理结婚证违背了婚姻法。

 好事依法才能办好   面对广泛质疑,平和二中负责人陈垦表示,平和二中的通知是参

照了上面精神,当时没有认真考虑它的合法性问题,现在看来这种要求不妥。平和县教育局局长也承认,由于赶时间,文字上审核把关有点问题。

   3 月 28日,平和县以平政办[ 2007] 28号文件重新下发通知,删除了关于要求有关部门对没有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给予办理结婚证、驾驶证、劳务证的条款,并宣布平政办发明电[ 2007]1号废止。

这一被人简化为“没有毕业证不办结婚证”的“荒唐令”最终以废止告终。

可见:设定结婚的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部门无权设定结婚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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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申请结婚登记是申请离婚登记,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是当代各国婚姻登记的通例。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对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结婚登记条件分为 实质条件( +禁止条件) =必备要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是《婚姻法》予以具体规定的,是当事人结婚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进行结婚登记的前提;

形式条件是《婚姻登记条例》予以具体规定的,是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进行结婚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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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 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是 ------婚姻法予以规定的,

是当事人结婚必须完全具备的条件,是结婚的有效的前提。

结婚是夫妻关系赖以建立夫妻身份关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基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只有符合以下实质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条件一: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 -----同性之间是不能登记结婚而形成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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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 王某与陈某,她们从小一起长大,成了一对好姐妹。她们参加工作后,在同

一家公司上班,两人在外租房居住,从不与男性交往。单位的同事,对她们之间过密的关系,私下里议论说是同性恋。到了婚嫁年龄后,双方父母催促她们去找对象结婚,却遭到了她俩的拒绝。

为了达到长期在一起生活的目的,她们作出了一个惊人决定,要求登记“结婚”。尽管双方父母强烈反对,她们还是走进了婚姻登记机关。由于同性结婚没有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了办理。

在法律上遇到阻力后,王某突然想到如果做变性手术,把自己变成一个男性,那不是可以结婚了吗?两人拿定主意后,王某在某大医院施行了变性手术。手术很成功,王某从生理上变成了男性。

她们第二次跨进了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大门。王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医院证明,证明自己在生理上已是男性。可是,婚姻登记机关仍然拒绝办理,理由是身份证、户籍上登记的性别是女性,也就是说法律对王某身份的认定还是女性。

于是,王某找到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性别变更,公安机关审查了医院出具变性证明,还让王某到当地医院做了一次性别检查,才将王某身份证、户口上的性别变更为男性。

当两人第三次走进婚姻登记机关后,顺利领取了结婚证书。 法律规定: 同性人在变更生理和法律上的性别后,可以与异性结婚,这个规定是国家民政部在 2003 年 12 月作出的。

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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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今为止,只有极个别国家的法律确认同性之间可以结婚。 [小资料 ]:法律规定同性人可以结婚的国家主要有: 1989年 10月 1日,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 same-sex union)的国家,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登记

2000年,美国佛蒙特州通过法律,承认同性伙伴之间的“民事结合”( civil union),自此“民事结合”这个新的法律关系开始被广泛使用。 ---注意不是婚姻。

2001 年 4 月 1日,荷兰成为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异性婚姻家庭所享有的一切权益。

2002 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和瑞士认可同性民事结合,允许登记注册,赋予其大部分传统家庭所享受的权利,其中瑞典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 年 1 月 30 日,比利时成为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但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 年 6 月 10 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不久哥伦比亚省也允许同性恋者结婚。

2003 年 11 月,中国台湾政府拟订《人权基本法》草案,承认同性婚姻,赋予其组建家庭收养孩子的权利,但该项法案至今仍未被“立法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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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2 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批准同性恋者结婚。但是,之后,州最高法院在同年 3 月 11日要求旧金山市暂停签发同性婚姻证书。共有 4161 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件

2005 年 6 月 30 日,西班牙议会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成为第三个全国性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2005 年 7月 19 日,加拿大议会通过同性婚姻法律,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与西班牙后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2005 年 12 月 5日,英国正式认可同性民事结合,允许同性伴侣登记。

2006 年 3 月,中国李银河第三次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提交《同性婚姻提案》,仍然没有通过。相关发言人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

2006 年 5 月 11日,澳大利亚首都行政地区的议会投票通过了认可同性之间民事结合关系的法案。 6 月 13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该法案作废。

2006 年 6 月 7 日,美国参议院就一项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进行表决,未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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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二:(二)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自愿的含义: ------ 一是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二是本人自愿,不是他人愿意 三是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我国《婚姻法》第 4 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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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三: (三)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 22周岁 ------女不得早于 20周岁 本规定应做如下理解: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即婚龄)是:

男性为 22周岁,女性为 20周岁。 第二,此年龄只是结婚的最低年龄,而非必婚年龄,也非最佳年龄,国家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男 25周岁,女 23周岁, 晚育:女性第一胎生育时间为 24周岁 如:山东就规定强迫当事人晚婚。 -----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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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 2004 年 4 月 5日)

山东省民政厅:    自 2003 年 10月 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部陆续接到你省寿光、夏津、莱芜、禹城、齐河、平邑、枣庄、龙口、平原、聊城等市(县)群众来信或来电,反映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强迫当事人执行当地政府自行制定的晚婚政策,即男方必须达到 25周岁、女方必须达到 23周岁,否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有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取得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的乡(镇)长的批准。据反映,《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这种情况在你省较为普遍。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唯有山东省采取这种强制性的晚婚政策。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限制了群众的婚姻自由。推行晚婚晚育,不应采用行政干预甚至违法方式。建议你厅将上述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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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结婚的岁数一定要足额,即必须是周岁,其计算方法为:

1.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周岁以 12 个月计算。每满 12 个月即为 1周

岁; 3.每满 12 个月即满 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 2天(零晨零点)起计算。(生日当日能否结婚?)

第四,此规定在民族地区可以变通执行。 比如甘孜州和阿坝州在实行《婚姻法》补充规定

中都规定,结婚的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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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 各国法定结婚年龄:最小 9岁就可结婚 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 18岁或 16 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 15 岁。但因宗教、民族、种族、地区、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普遍低。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法定结婚年龄最高的国家。

一、各国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中国大陆男 22 岁,女 20岁 ; 中国香港 16 岁 ; 中国台湾 16 岁 ; 伊朗 9岁 ; 荷兰 12 岁 ; 俄罗斯 14 岁 (2002 年前为 16 岁 ); 菲律宾男 16 岁,女 14 岁 ; 韩国法定结婚年龄:男 18岁、女 16 岁以上。未满 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婚姻六个月内不能申请再婚,但有医生的妊娠诊断证明可作例外处理。

俄国男 18岁、女 16 岁 ; 巴西 16 岁 ; 澳大利亚男 21 岁,女 18岁 ; 英国 16 岁 ; 德国 18岁 ; 法国男 18岁, 女 15 岁 ; 希腊男 14 岁,女 12

岁 ; 美国统一结婚法规是 18岁,但美国各洲不一,部分州规定男 21 岁,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 18岁、女子不满 16 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 14 岁的男孩、年满 12 岁的女孩结婚。

二、法定最高结婚年龄 最高结婚年龄除沙俄民法规定年满 80岁以上不得结婚外,古今中外未发现其

他规定最高结婚年龄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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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四(四)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

个体婚姻形式。目的:反对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意义:它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和保障, 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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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 ] 目前实行一夫多妻的国家 一般的西亚和北非国家都允许一夫多妻。 伊斯兰教规定一个男人可以娶四个老婆 . 第一个在法律上认可一夫多妻制的阿拉伯国家是突尼斯。 美国的摩门教徒,不但允许一夫多妻,而且允许一妻多夫。 目前还有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等国家允许一夫多妻。

其实这也仅仅是法律上允许而已,真正一夫多妻的家庭在阿拉伯也并不多,只是在农村和部落中比较普遍。

例如在埃及,娶 2 个妻子的埃及男子只占总人数的 1%,娶 4 个妻子的只占 0.03%,其他国家也许比例略高一点儿,但几乎没有超过 10%的。

南部非洲的斯威士兰是一夫多妻制的国家 ,其国王是现在权利最大的国家国王 ,国王有 14 个妻子 .其国民艾滋病毒携带率为 20%,西方有学者说 ,其可能是第一个因艾滋病而消失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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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结婚登记的四个实质要件:

四 个实质要件

必须是一男一女

必须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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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一)含义 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是婚姻登记条例予以规定的,是当

事人结婚必备的程序条件,是进行结婚登记的内容。 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的形式条件,经过婚姻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的作用: 1 、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 2 、是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任意而为。 3 、是法律赋予民政登记机关的一项公共权力; 4 、是国家对当事人和社会利益维护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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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 条件一: 1 、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 ------------------性别要求 注意: 从实质条件来看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 从形式条件来看 ------办理结婚登记时也必须是一男一女来办理。 ----- 变性人的登记问题 目前,随着变性人的增多,变性人的婚姻登记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 如:一个 60岁的老头偷偷作了变性手术,之后老头要求离婚。 怎么办? 如果直接办理,等于女人和女人在办离婚。 所以,已经作了变性手术的人无需办理离婚了,只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变更就可以了。当然,她也可以与异性再婚。

民政部办公厅 2002 年发布了《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确定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民办含 [2002]) 127号)。婚姻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关于变性人的结婚登记问题,只要做了变形手术并按新的性别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件后,可以按更改后的性别办理结婚登记。

-----户口本上的性别与本人不符?

Page 44: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条件二: 2 、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 行为要求( 1)所谓亲自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自己来办理婚

姻登记的全过程。它要求:①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②必须亲自填写声明书;③必须亲自在声明书上签名或按指纹;④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声明书;⑤必须亲自领取结婚证。

Page 45: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 2)所谓共同是指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一起参与结婚登记的全过程。

它要求:①不得由他人代理登记②不能由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登记( 3)意义:①体现了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②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身份、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见案例:“找替身领结婚证,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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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替身骗领结婚证 妻子请求法院判婚姻无效

黄小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廖先生的妻子。近日,黄小姐将廖先生告到北京市丰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黄小姐诉称,去年 12 月,她和廖先生认识,之后廖先生开始追求她。

2006 年 3 月 29 日,廖先生将她和自己的照片进行电脑合成。 之后,廖先生花钱雇用了一个长相与黄小姐近似的女性,去婚姻

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 黄小姐说,直到廖先生向她出示结婚证,她才得知事情经过。现

在,廖先生公开宣称他和黄小姐是夫妻关系,这对她造成了巨大影响。黄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丰台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问:法院会支持黄小姐的请求吗?

Page 47: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条件三: 3 、结婚登记必须到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办理。 ------ 主管机关 按照行政职能分工,国家把婚姻登记事务交给民政部门办理。

也就意味着 ( 1)除民政部门外,任何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都没有权力

办理婚姻登记。 ( 2)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的主管部门,结婚登记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的规定,可大致分为 : 登记制、仪式制以及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我国采用的是严格的登记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的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才告成立,

这既起到公示作用,也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成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Page 48: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条件四: 4 、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办理婚姻登记。 ------------管辖条件 管辖范围的一般标准 -------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如:王菲结婚就到新疆办理的,因为,李亚鹏是新疆人,户口在新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总则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规定,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涉外登记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结婚必须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案例:“领个结婚证咋就这么难?”

Page 49: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领个结婚证咋就这么难??? 为了这个结婚证,领了三个月,时间、钱全搭上了,还是没有领

出来,郁闷…………事情是这样: 我的女朋友是上海市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地是长宁区;我是外地集体户口。

四月的时候,我们决定结婚,看了婚姻法条例,带上了要求的身份证和户籍卡,来到长宁民政局,但他们不认我的户籍卡,说我没有户籍证明。这次没有领成。

五月,我专程飞回老家去开户籍证明,但老家民政局的人说现在早就不开户籍证明了,用身份证和户籍卡就可以了,他说户籍卡就是我的身份证明。我说上海这边不认户籍卡。他给我翻开婚姻登记法条例,他说政策就是这样,全国通用,上海不给你领你就说是婚姻登记法上就这么规定的。

六月,我回到上海,再次去,依然不给领,还是因为没有户籍证明。我说婚姻法规定有身份证和户籍卡就可以领,他们不认,说上海有上海的政策,没有证明就是不给领……

我郁闷,为了这个证,我两地折腾,工作也被搞的一塌糊涂,结果还是那边不给开证明,这边不给领证,我们真的要结婚就这么难吗???

Page 50: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条件五: 5 、必须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材料要求 当事人登记结婚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二类是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类是本人与对方当事人血亲状况的证明材料。

Page 51: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上述是结婚登记的五个形式要件:

五 个形式要件

必须是一男一女

必须亲自共同办理登记必须到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只能在管辖权内办理登记

必须提供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Page 52: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三、结婚登记的禁止情形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情形一:(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违反法定婚龄的规定 法定婚龄是 -------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我国《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婚龄的明确规定。

Page 53: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情形二: (二)非双方自愿的。 -------- 违反婚姻自由的规定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基于本人的意愿,

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强制。 结婚自由 1 、婚姻自由包括 离婚自由 2 、非自愿包括两层意思: ( 1)仅是当事人一方自愿 ------ 另一方以各种方式强制、胁迫另一方;

( 2)不是当事人双方自愿 ------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涉、限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自由。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的,应当立即停止办理程序。

Page 54: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情形三 (三)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再登记的。 ------ 违反一夫一妻制 ------重婚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重婚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已将其作为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之一 --- 民事责任 刑法还规定了重婚罪。 -----刑事责任 重婚有下列四种情形: 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 法定重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三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重婚 四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后两种情形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仍然构成重

婚罪。 婚姻登记机关在明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不得

办理结婚登记。

Page 55: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注意:第一,这里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并仍

生存的一方。第二,要将重婚与非法同居等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第三,违背此规定的一方或双方有可能构成“重婚”,严重的应按“重婚罪”处理。

Page 56: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案例 ]:程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基本案情 2000年 8月程某同时与喜欢的二女黎某、张某,过上了一夫

二女的同居生活。 2000年 9月,程向亲友发出结婚请柬,同年 28 日,程某同时与二女举行婚礼。 3人这种生活一直到2001 年 7月初公安机关介入时才解除。期间,黎张各生育一子。

本案的定性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程、张、黎 3人行为均构成重婚罪。重婚罪

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两个婚姻的重合,而这两个婚姻既可以是事实婚姻也可以是登记婚姻,同时也可以表现为 3人或3人以上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本案中,程、张、黎 3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对 3人行为均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3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本质在于一个非法婚姻对于一个合法婚姻的侵害,因此重婚罪是以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在本案中不存在合法婚姻,因此 3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重婚罪。

Page 57: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评析 对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深刻理解重婚罪的实行行为。

所谓重婚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刑法之所以处罚重婚行为,是因为重婚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一夫一妻制的配偶权。

Page 58: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何为重婚 重婚罪的重婚行为可以归结为以下表现形式: 1 、“登记婚姻” +“登记婚姻”; ---法律重婚 2 、“登记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 ----事实重

婚 3 、“事实婚姻” +“登记婚姻”; ------法律重婚 4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法律重婚 5 、“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 -----事实重

Page 59: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随着事实婚姻法律含义的变化,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这里的事实婚姻指的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1994 年 2 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他们只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的情形。这种事实婚姻是法律保护的婚姻,不是非法同居关系。

因此,符合第一、第三、第四种情形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第二、对于第二、五种情形,根据 1994 年 12 月 14日最高人民

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第二、五情形也是重婚罪。

而本案是: 以夫妻名义同居 +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既无法律婚姻又无事

实婚姻) 根据上述分析,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即程某等 3人的行为不构

成重婚罪。

Page 60: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情形四:(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的立法,世界各国都有规定,其根本原因

是为了优生。据统计,近亲结婚所生子女比非近亲结婚所生子女遗传病发生率高 3倍,死亡率和畸形率高 150倍。

据统计,有的遗传病,一般人的发病机会只有 1/400万,而近亲结婚的发病率竟高达 1/64 。

如唇裂,一般发病率00.17%,遗传率高达 76%。

Page 61: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该规定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按照其血缘关系是否天然形成可分为: 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按照其与当事人是否具有直接血缘关系可分为: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第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 1. 兄弟姐妹(含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 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 3.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三,“三代以内”是包括“三代”的。 第四,禁婚亲属中的直系血亲范围也适用拟制血亲。(如:

养父母与养子女) 第五,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通婚具有优生学上的科学依据,主要是为了提高人口的质量。

Page 62: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

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

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当时作出了从习惯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

Page 63: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Page 64: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情形五:(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违反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男女结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对此各国立法一般都

有具体规定。 [案例 ] 本案该智残女的婚姻是否有效 某女患先天性痴呆,经某残疾委员会评定为三级智力残疾人。 1996 年 10月 29日在父母的操纵下,该女与某男(正常人)在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现年七岁。近年来,由于男方对痴呆女经常打骂,女方父母不忍女儿受苦,故起诉要求离婚,并以女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Page 65: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分歧 ]: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案件定性上发生了分歧。 有意见认为,智力残疾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系医学上认为不

能结婚的疾病,痴呆女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确认婚姻无效。

另有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痴呆属于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该女已登记结婚,故本案系有效婚姻,按离婚处理。

两种意见僵持不下,经走访有关医学人士,也是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两种观点难以取舍。

新《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规定非常不明确,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具体界限,以致于感到无所适从,无法可依。

所以导致发生了本案出现了争议。

Page 66: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是,《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

Page 67: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 、列举式: ------- 患有麻风病未治愈的 我国《婚姻法》第 6 条规定:“患有麻风病未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患者若与他人结婚,不仅会传染对方,还会遗害后代。但是由于我国医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麻风病已经不是不治之症,所以,法律只限于未经治愈者结婚,如己治愈,其结婚则不受限制。

2 、概括式 -----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 至于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并未一

一列举。 按照民政部的解释一般说, 主要是指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

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理问题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必要时应该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Page 68: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艾滋病人可以结婚吗? 艾滋病作为一种传染病,其患病者及其家属都不应该被社会歧视,

和其他公民一样拥有选择配偶结婚的权利。 这一权利推而广之就是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结婚等权利。

所以艾滋病人是可以结婚的。 当然,这一权利的履行是有前提的: 双方确知其病情并经过医学咨询,掌握对艾滋病病毒预防知识。 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艾滋病感染者的特殊性,避免艾滋病的进

一步蔓延。 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了,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Page 69: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上述是结婚登记的五种禁止情形

禁止结婚的

法定情形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非双方自愿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Page 70: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上述是我国关于结婚登记条件的规定。国外有关结婚条件的其他规定:国外有的规定: 直系姻亲不准通婚、相奸者不许通婚、监护人与

被监护人不许通婚 禁止离婚或丧偶者的女子在法定的待婚期内结婚(如瑞士规定为 300天)等规定。

国外还有结婚方面的“特许制度”。 比如法国规定,出于重大原因,经结婚举行地的检察官批准的,不受结婚年龄的限制。

Page 71: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四、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结婚登记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 、婚姻成立 -------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的婚姻即成立; 2 、夫妻关系产生 -------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即产生; 3 、受法律保护 -----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4 、唯一的法定程序 -------婚姻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经程序,也是唯一的法定程序。

Page 72: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问:结婚登记必须具备哪四个实质要件?结婚登记必须具备哪五个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必须禁止哪五种情形?

Page 73: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 禁止情形是《婚姻法》予以规定的,是当事人结婚必须完全具备的条件,是结婚的有效的前提。

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是《婚姻登记条例》予以规定的,是当事人结婚必备的程序条件,是进行结婚登记的内容。

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情形。

( 1)必须是一男一女; ( 1)必须是一男一女; (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2)必须完全自愿; ( 2)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办理结婚登记;

( 2)非双方自愿的;

(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 3)必须到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 3)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

(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4)只能在管辖权范围内办理婚姻登记; (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5)必须提供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Page 74: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第二节 结婚登记的条件

讲 完

Page 75: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第三节 补办结婚登记

讲五个问题: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与特征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 三、补办结婚登记的时效四、补领婚姻证的含义和条件 五、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的区别六、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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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条例》新增加的内容。 补办结婚登记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同居关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在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补救措施后,事实婚姻及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婚姻的行为。

所以,补办结婚登记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的补救措施

Page 77: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一夫二妻签订三人生活协议 约定“永结同心白发到老”

两妻谁来继承丈夫遗产?

Page 78: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一个“丈夫”和两个“妻子”和谐相处多年,但“丈夫”王维国去世后,“原配夫人”刘玉梅及她的四个子女与“二太太”李燕红之间开始发生矛盾,两个“妻子”为共同的“丈夫”遗留下来的两套房产闹得不可开交并诉至法院。

最终谁能赢得丈夫的遗产? 早在 1955 年 1 月,王维国就与刘玉梅按中国传统习俗结为夫妻,婚后生有王春、王夏、王秋、王冬四个子女。

上世纪 70年代中期,王维国和四个子女先后迁往境外定居,共同生活。后来,王维国在珠海购买了一套房 (103号房 )。

而在 1994 年 6 月,王维国持境外律师签名的未婚证明书和未婚声明书,又与李燕红在国内登记结婚。对此,“原配夫人”刘玉梅并没有反对,甚至还来参加了婚礼。此后,“二太太”李燕红住进了王维国的 103号房,王维国经常回国与李燕红共同生活。

1994 年 11 月 16日,王维国、刘玉梅、李燕红三人签订了《夫妻三人共同生活协议》约定:“我三人永结同心,白发到老。”

Page 79: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1994 年 8月,王维国又购买了一套相同面积的房子 (202号房 ),随后将该房出租,王维国收取租金。

1995 年初,王维国、李燕红将 103号房修改成单门独户的两个单元房,一单元由王维国与李燕红居住;另一单元以每月 600元出租,由王维国与李燕红共同收取租金。

1996 年 3 月 7日,王维国在境外死亡。尔后,刘玉梅、王春、王夏、王秋、王冬四人与李燕红

为上述两套房屋产权、租金发生了纠纷,“二太太”李燕红被“原配夫人”刘玉梅及其四子女告上法庭。

Page 80: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维国与刘玉梅早在 1955 年 l月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四个子女,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

王维国未与刘玉梅解除婚姻关系,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未婚证明书及声明书与李燕红结婚,是重婚行为,王维国与李燕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而刘玉梅明知王维国与李燕红结婚,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参加了他们的婚礼,之后又与他们签订所谓的《夫妻三人共同生活协议》,应负相应责任。

李燕红与王维国结婚后,获知王维国与刘玉梅是夫妻,没有提出解除不合法夫妻关系,却与王维国、刘玉梅签订夫妻三人共同生活协议,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讼争的 103号房及 202号房是王维国与刘玉梅夫妻共有财产,王维国死后,其份额应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李燕红不是王维国的合法继承人,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基于王维国与李燕红不合法婚姻的主要过错在王维国,刘玉梅亦有责任,且李燕红已长期居住在 103号房,考虑她的生活出路,应给予一定照顾。

依照《婚姻法》和《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判决 103号房按现间隔, 李燕红现住的一单元归李燕红所有; 103号房按现间隔的另一单元和 202号房,其中一半归刘玉梅所有,另一半归刘玉梅及其四子女五人共同所有 .

Page 81: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结论: 没证的 -------- 是合法婚姻 有证的 --------倒是非法的 ----------事实婚姻 1994 年是个坎儿 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 1994 年 2 月 l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 年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非法同居处理。

在本案中,刘玉梅与被继承人王维国早在 1955 年就按照当地的习俗办了婚礼,虽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到被继承人王维国死亡为止,并生育了四个儿女,所以应该认定为事实婚姻。二人的婚姻有效。因此,刘玉梅作为配偶,是被继承人王维国的合法继承人。

对于李燕红与王维国的婚姻关系,虽然二人在内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了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但这是一桩无效婚姻。

“二太太”不享有继承权 王维国在没有和刘玉梅离婚的情况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未婚证明书和未婚声明书,明显是虚假的,据此所取得的结婚登记,不能产生合法婚姻效力,只能是一种重婚关系。因此,李燕红与王维国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能产生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主张。李燕红也就不享有王维国遗产的继承权。

夫妻三人永结同心不合法 本案中还需明确,王维国与“原配夫人”刘玉梅、“二太太”李燕红三人签订“永结同心,白发到老”的《夫妻三人共同生活协议》,是无效的。

Page 82: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与特征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根据国内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主体必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 (二 )当事人具有以夫妻相待、共同生活的内部特征。 (三 )当事人具有对外的夫妻名义和群众公认的外部特征。 (四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 (一 )和 (三 )反映了婚姻的实质内核,

是事实婚姻之所以能够被称为婚姻的关键所在, (四 )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根本区别。

Page 83: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就国外立法而言,事实婚姻是否具有民法效力,大体上有三种立法主义:

一是不承认主义 二是承认主义 三是附条件地相对承认主义。目前随着各国婚姻立法的改革,这三种立法主义正逐

渐由不承认主义向相对承认主义与承认主义发展。

Page 84: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具体而言,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50年至 1989年 11 月 21日《若干意见》出台之前,只要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都认定为事实婚姻,承认其民事效力。 ---承认主义

第二阶段,《若干意见》施行之后,以 1986 年 3 月 15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施行为界,之前的,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即为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同等的民事效力;非法同居则不具有民事效力。

----- 部分承认主义 第三阶段, 1994 年 2 月 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后,

一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都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亦不承认其民事效力。 -----不承认主义

综上可知, 1994 年 2 月 1日之前,我国对事实婚姻只是在认定条件上有所不同,但一直都是采取承认其民事效力的态度;

而 1994 年 2 月 1日之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失去了原有的一席之地,有婚姻之实而无婚姻之名的男女同居关系一概被认定为非法同居,采取了完全否认态度,采取不承认主义,事实婚姻不仅不再具有民事效力,而且此称谓在法律上也将不复存在。

Page 85: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6 课时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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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精神,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即:“(一) 1994 年2 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 年 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同居关系要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必须进行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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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 ------见材料“老夫妻热衷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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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老夫妻热衷婚姻登记 2007年以来,中老年夫妻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扎堆。有关人士分析,这是江苏启东市居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一个剪影。

补证出现小高峰 市区 62 岁的陆老师和 60岁的妻子日前来到位于长江路上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头发花白的老两口喜滋滋地拍了张“对子照”,领过簇新的枣红色结婚证。老伴挺不好意思地说:“孙儿都 7岁了,现在才领结婚证。”原来,老两口是早年的“事实婚姻一族”,几十年也没啥事,可现在新买了一套房子,在办理银行贷款和房屋产权的手续中需要两人的结婚证,咨询后就到这里来补证了。

“今年这些上了年纪的人扎堆来补办结婚证,真是新鲜。”婚姻登记处主任张兰花笑着告诉记者。

据介绍,刚过年那段时间简直成了补办高峰期,现在每天也总有三五对来补办的。

“那是因为我市在前年出台了一个关于 6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领补助的政策,这需要拿双方结婚证来办理。但在农村,这辈年龄的大部分都没办理过结婚证,有些是丢失了,所以就赶来补办了。”张兰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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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催生补证 5 月 23日下午,和合镇 53 岁的陈先生与 47岁的妻子陆女士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两口子一套商品房要过户,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结婚证。“真不知道,这结婚证还是一道必不可缺的证件,本来想这户口簿总能说明问题了吧,可行政窗口说结婚证才是有效证件。”陈先生显然原先低估了这个结婚证的重要性。

据统计,新版结婚证( 2004 年 6 月开始使用)的用途多达 20种,尤其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基本都要求出具结婚证的原件,如房贷、车贷、卖房、贷款、抵押、配偶代理提取一定数额存款等等,其他方面如领独生子女证、人才引进落户、办理出国手续等,也都离不开它。另外在处分财产程序中要求出示结婚证主要是为了证明处分人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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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条例》新增加的内容。 1 、什么是补办结婚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同居关系,但尚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补救措施后,事实婚姻记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婚姻的行为。见书 p63

《婚姻登记条例》第 8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 、特点: 1)有事实婚姻或有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 3)当事人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程序使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婚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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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未登记婚姻的效力问题争议:见教材 p64-66 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对于举行结婚仪式但没有登

记的“婚姻”是否有效,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不能承认未登记的婚姻为合法婚姻。 另一种意见是要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考虑到全国的实际情况,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采纳了最后一种意见。

在《婚姻法》第 8条后增加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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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补办结婚登记的意义: 例如: 2006 年 11 月 18日当事人徐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关于补办结婚登记

的事情。 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之前又没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徐某与妻子在前几

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没有告知民政部门他们是“补办登记”, 于是,民政部门就按正常的结婚登记手续为他们办理了结婚证。 而事实上他和妻子二人已共同生活了好几年,房产、公司产权等全部登记在

女方名下。 如今二人闹矛盾、即将面临离婚,徐某才发觉当时的补办结婚登记的重要性。 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申明是补办登记,因此,一旦面临离婚诉讼,他将

很可能担负起证明房产、公司产权等巨额财产是他和妻子“婚前”同居时共同所得购买和投资创立的严峻的举证责任,否则,这些财产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

而如果当时办理登记时就申明是补办的,则婚姻效力溯及到二人举行婚宴那天,有据可查 ,

可见,如果当时申明是补办结婚登记,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举证。

而如果未申明是补办,则妻子名下的财产就成为其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 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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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补办结婚登记有如下意义: 1)体现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 2)追溯同居效力使双方的同居关系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3)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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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办结婚登记的时效 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补办登记”的规定不甚明

确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于补办登记后是否追溯婚姻的效力一直争议不休。

1 、时效起算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注意: ( 1)婚姻的效力并不是以补办的那天起算; ( 2)也不是以同居的那天起算; ( 3)而是以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如: 2000年双方在同居时女方不满 20周岁,女方得到其舅舅

的遗产 2万元,女方 22周岁时,男方中彩票大奖 10万元,女方 23周岁时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女方 25周岁时双方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如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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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2 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01]130号)第 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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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居的效力确定 1) 1994 年 2 月 1日前同居属于事实婚姻。 ---- 受法律保护 2) 1994 年 2 月 1日后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但通过

补办结婚登记可以追回婚姻效力。 ------- 受法律保护 3) 1994 年 2 月 1日后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补办

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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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时效争议 补办登记后婚姻的效力追溯至何时,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确认。

即:不是由当事人认定, 也不是由婚姻登记机关认定, 而是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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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领婚姻证

(一)补领婚姻证的含义

补领结婚证,是指婚姻当事人因某种原因,遗失,损毁了婚姻证件的,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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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领婚姻证的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补领婚姻证:

1 、当事人遗失、损毁了婚姻登记证的。 2 、当事人是向原颁发结婚或者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3 、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其婚姻关系状况没有发生改变;

4 、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5 、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婚姻登记证或者委

托一方当事人代为补领婚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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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情形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有下列两种情况的,将不予

补发婚姻登记证: 一、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补领结婚证或者补领离婚证条件; 二、申请人在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复婚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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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的区别 所谓补领婚姻登记证,是指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手续

的当事人,但因结婚证或离婚证书丢失或损毁,要求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补办结婚登记则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同居关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在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补救措施后,事实婚姻记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婚姻的行为。

法律规定: 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可见,补领结婚登记证与补办结婚登记,其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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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补办结婚登记 补领结婚登记证

对象不同 事实婚姻当事人同居婚姻当事人

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当事人

办理程序不同 必须符合结婚的所有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只需一方到场。既可到原登记机关也可到

一方户口所在地

效力起算不同 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起算

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注明的登记日期不同

补办日期 原登记日期和补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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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婚登记 1 、含义 复婚登记,就是男女双方离婚之后,又自愿恢复原来

的婚姻关系的一种婚姻登记。 2 、法律规定关于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 、性质( 1)复婚登记实际上就是结婚登记,( 2)申请复婚登记的条件与结婚登记的条件完全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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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征 ( 1)婚姻关系当事人离婚后想恢复夫妻关系, ( 2)必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复婚登记, ( 3)复婚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具体地说就是当事人无配偶,即离婚后没有与其他人结婚或者与

其他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 4)未办复婚登记而同居效力 ---不存在夫妻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的话,法律并不因为当事人曾经有夫妻关系而对其同居关系予以保护,只要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 5)与结婚登记程序相同 复婚登记的办理程序与一般结婚登记的程序基本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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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和妻子离婚 后经过坎坷打算复合,但不知复婚和补领证件有何不同

读者咨询读者刘先生来信咨询律师,十年前他和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这两年由于自己身体不好,而前妻给了自己很多照顾,于是两人打算复婚。

这时,一个朋友告诉他,像他们的这种情况,去民政机关补领一个结婚证就可以了。

刘先生想问,朋友的说法是否正确,自己应该如何做。请问: 1 、刘先生应该怎么办? 2 、刘先生是否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3 、复婚登记与补办结婚证有什么区别?

案例讨论:概念弄混淆小心复婚成“假结婚” ------- 复婚与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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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和复婚 相差千万里 刘先生朋友的这个建议是错误的。补领结婚证和复婚是有本质区别的。 补领结婚证,是指因婚姻当事人保管不善,对自己的结婚证遗失、损毁的,

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需要注意的是,补领结婚证,不但要求申请人曾办理结婚登记,还要求该婚姻状态一直维持至今。

另外,补领结婚证可以不用当事人亲自去办理,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上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而复婚则是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原来是夫妻,后因故离婚,现在又愿意一起生活的情况。

有人会把补领结婚证与复婚相混淆,本来想去复婚,却办的是补领结婚证的手续。虽然也拿到了一纸结婚证,却是无效,而最终造成“复婚”不成的情形。

另外, 补办结婚证,则是指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的男女办理结婚登

记的情形。 补办结婚证有别于一般的结婚登记,双方可以将婚姻关系追溯到从两人同居

生活的那一天开始,更为实际的意义是,从那一天开始的双方所得,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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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补办结婚登记

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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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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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1.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纵观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结合不构成婚姻。第二,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男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自行结合,不发生婚姻的效力。第三,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2.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3.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远流长,其成立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主要有: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合意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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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婚姻法》予以规定的,是当事人结婚必须完全具备的条件,是结婚的有效的前提。只有符合以下四个实质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1)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5.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是《婚姻登记条例》予以规定的,是当事人结婚必备的程序条件,是进行结婚登记的内容。申请结婚登记主要有五个形式条件:( 1)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 2)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结婚登记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 4)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办理婚姻登记;( 5)必须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6.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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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根据国内婚姻法学界的通说,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8.所谓补办结婚登记则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同居关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在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补救措施后,事实婚姻记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婚姻的行为。

9.所谓补领婚姻登记证,是指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但因结婚证或离婚证书丢失或损毁,要求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10.补领结婚登记证与补办结婚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 2)办理的程序不同。( 3)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11.所谓复婚登记,就是男女双方离婚之后,又自愿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的一种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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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概念】 结婚 掠夺婚 有偿婚 聘娶婚 宗教婚 合意婚 事实婚姻 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 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 补办结婚登记 补领结婚登记证 复婚登记 【本章习题】 一、思考题 1.按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哪些情况

禁止结婚? 2.在我国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分为哪几类?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内地是否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3.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4.《婚姻登记条例》为什么要建立补办理结婚登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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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河南省滑县女孩刘小燕以结婚只是为了完成患癌症母亲的心愿,

和名义上的丈夫根本没有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7月 26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小燕诉称,因为自己的婚事,母亲操碎了心。三年前,原告母亲患上了癌症,曾多次表示临终前一定要看到女儿完婚。

为了让母亲高兴,身体早日得到康复,在媒人的撮合下,原告认识了被告,并与 2006 年 5 月 5日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原告母亲就去世了。因原、被告结婚并非两厢情愿,婚前又缺乏了解,所以根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但在原告母亲病重期间,被告从来没有看望过,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为此,原被告之间没有尽过夫妻义务,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夫妻,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 问题 ] 1 、如果当事人陈述属实,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 、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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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

吴某的儿子李某,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敏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敏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敏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敏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 问题 ] : 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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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训题 实训题目:分小组案例讨论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登记条件的感性认识。 2.掌握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和禁止条件。 实训内容: 讨论如下案例 1.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 2.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 完成任务: 1.撰写小组讨论报告。 2.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讨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