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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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侯作前 13857163179 Qq195651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目次 导言:旅游法的背景与历史 旅游法的亮点、重点和难点 旅游法条款解读 结语:转换观念,创新管理和经营,夯实细节,提升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导言:旅游法 背景与历史 1 、国内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地位提升 2 、国家高度重视旅游业。 2009 国发第 41 号文;旅游业战略支柱产业和人民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3 、人民群众对旅游业的更高期望、要求。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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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侯作前13857163179

Qq195651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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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导言:旅游法的背景与历史 旅游法的亮点、重点和难点 旅游法条款解读 结语:转换观念,创新管理和经营,

夯实细节,提升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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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旅游法 背景与历史

1 、国内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地位提升

2 、国家高度重视旅游业。 2009 国发第41 号文;旅游业战略支柱产业和人民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3 、人民群众对旅游业的更高期望、要求。 4 、旅游业还存在问题:产品不够丰富;

服务质量不高;市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法制不健全,基本法缺位。公共服务、管理理念、体制、机制问题;消费者不成熟、低端竞争市场;旅游资源开发过度与资源不能共享;规划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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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旅游法制定呼声一直不断 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界、法律界就开始

酝酿旅游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迟迟没有出台。关键问题是,当时中国旅游业在世界上的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无论从产业、从业者以及从旅游者来讲,都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确如刚才所说,旅游法从动议到出台将近 30 年,凝结了几代旅游和法律工作者的辛劳,也备受全国1350 万旅游从业者和广大旅游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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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方旅游立法走在前面,国家主要是条例、规章等。层级不高、权威不够、系统性不强。

在旅游业 30 多年发展历程中,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旅行社条例》等 3 部行政法规, 2009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也就是业内常说的国发 41 号文件 ; 国家旅游局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 31个省区市都分别出台了《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其中,有的地方法规已经突破了行业管理的模式,从规划、保护与开发、产业促进以及市场监管的大格局上,为旅游产业化发展制定了各项制度。地方立法和制度创新值得总结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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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法的亮点、重点与难点 (一)亮点:保障、规范和促进 1 、强调权利导向 2 、突出公共服务 3 、多用民事规范(民事法为主,行政法、

经济法并用) 4 、规范旅游规划 5 、重视旅游安全 6 、勾画“大旅游、大旅游法、大协调、小

管理”的框架 7 、理念创新、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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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章节名称 解读重点与角度 旅游法共 10 章, 112 条,属于综合立法,涵

盖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额内容。 三大特色和功能:保障地位、规范功能和促进

作用 1 、旅游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层面 3 、旅游公共服务层面 4 、旅游规划与促进层面 5 、旅游经营层面 6 、旅游合同层面 7 、旅游安全层面 8 、旅游执法 9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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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难点 1 、权利到位问题(公民、旅游者、经营者) 2 、公共义务到位问题 3 、国家责任明确问问题 4 、旅游规划问题 5 、旅游管理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6 、旅游管理与执法的观念变革、制度合理问题 7 、旅游资源的充分保护、合理利用和平等享用

问题 8 、配套落实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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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条款解读 ---从行管与经营角度

第一章 章的解读 第一,何谓总则?有何作用?如何适用? 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原则等 第二,旅游法的总则有哪些亮点? 第三,对自己的单位、行业有何影响?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立法目的。保障、规范、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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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解读: 1 、适用范围即:在什么范围内适用,对哪些人适用,对那些行为适用。

( 1)境内指大陆地区 ( 2)在大陆地区组织的境外旅游活动以

及相互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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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没有采取主体管辖,而是行为管辖。 主体:没有直接规定,而是通过行为推导

旅游活动和相互服务活动的提供者、经营者

3 、何为经营活动?狭义还是广义?旅行社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没有广告,为业务打广告的性质如何界定?

4 、网络化时代的线上业务,如何界定其业务及发生地?

案例:在华美国人参加杭州团到非洲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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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纲领性规定,对国家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而且规定了国家与旅游者权利的关系。见旅游报 5 月 13日文章 ]

【我国旅游业发展史。改革开放前 --- 改革开放后 ---2001 年后特别是 2009 年国务院41 号文和《国民休闲纲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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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包括五大体系: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

世界经验:从旅游公共服务到普遍的社会公共福利!

法国为例:休闲权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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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为何保护? 权利在现代法治的意义。 国家的责任 权利保护与发展旅游事业和公共服务的关

系 有哪些权利,见第二章【休息权(休假

权)、旅游资源权、出境旅游权、便利消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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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释义 旅游业的原则。全球共识—可持续发展 --- 可

持续旅游 1 、三性统一 2 、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3 、效保护与依法合理利用 4 、公共资源应体现公益性 西班牙案例:斗牛为何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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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 健康、文明、环保旅游的含义与意义 旅行企业在安排产品、涉及线路时要考虑健康

文明。但是,这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因空间、时间和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旅行社要注意区分。就目前看,不文明旅游被目的地拒绝或不受欢迎。韩国旅游见闻!

倡导属于软法 旅行社的公益宣传【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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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释义:市场规范 市场规则(经营规则和安全生产规则)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遵守市场规则,诚信

经营。 诚信的含义与意义。青岛机票和理发消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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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标准。含义、性质、功能、前瞻 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

务。这是义务,也是未来旅游服务和发展的方向!

2 、禁止垄断。反垄断法分为两种: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按照合理原则,垄断本身不违法,但滥用优势地位就违法。所以,旅游企业要注意。案例:台湾游的价格协议问题。其他旅游产品价格、联合竞争或限制竞争问题、门票等。旅行社协会也要注意。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归工商、发改委和商务部管辖

上海黄金协会与老凤祥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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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释义:综合协调机制的内涵、意义 现实做法 1 :杭州市 . 旅游执法;联合执法办

公室。目的地管理办公室、旅游执法支队,旅游质检所,旅游委员会

现实做法 2 :淳安县。采取行政服务中心模式 3 、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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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解读:行业协会的性质、作用、权能 自律管理。但对行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没

有界定 现实:自治和维权不够 台湾品保会香港旅行社协会 旅游质监所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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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游者 章的解读: 第一,旅游者没有定义。为什么?有何影响?

走向大旅游;凸显旅游者身份的二重性:公民与消费者。

第二,为何单列一章,有何意义? 第三,旅游者的权利导向和义务规定,对理解

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权利、义务、经营有何影响?

第四,旅游者的权利与后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经营规范、法律责任等,构成一个体系。

第六,对旅游者的义务怎样看?( 1)对应的是经营者的权利;( 2)是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 3)经营者可以在合同或提示中引用乃至强化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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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解读: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享有公平交易权的规定。包括:

第一,自助选择权。拒绝权 第二,真情知悉权 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解读:知情权与商业秘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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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获得诚信服务权旅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

务。 解读:约定的理解。 有没有约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有,法律上效果如何?

有没有高于或低于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有,法律上效果如何?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附随义务 如何判断合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是否要另行收费? 晕车?调座位。孕妇,予以照顾等。不是合同外的

服务,而是附随义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收费,就不能收费。当然,合同中是否要收费,要根据个性化服务内容定。合理不合理也要根据旅行社能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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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解读:人格尊严的法律含义与意义 谁来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一切人,但尤其

是政府、经营者和目的地居民 中国文化对人格尊严的缺少 外宾尤其注意。国内逐渐提升!就是一句话,

但是不得了! 表格、信息,是问还是不问?如何问?涉及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在产品涉及、说明、营销及旅游过程中,尤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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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解读:( 1)特殊群体( 2)依法( 3)享有优惠。

【特殊群体优惠的规范化、公开化;残障人员特殊设施设备;旅游信息、图示等。旅行社在组团时应注意特殊群体。一是安全;二是优惠及归属;三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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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 1 、向谁请求?费用如何处理? 2 、旅游企业的义务:很可能既是受害者,又

要帮助受害旅游者。南非例子】 3 、向谁请求赔偿?在哪里请求?请求多少?根据何在?

案例:江西人移民香港回江西 江山学生案例,城市学院学生斐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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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旅游者文明的规定 最近的丑闻:到此一游!埃及、台湾等 汪洋的治乱观点 【旅游者的义务。旅行社要提前告知,旅

行中提醒。以防因为个别游客的行为导致整个团队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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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解读: 第一,对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

营者和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的游客怎么办?如机霸、拦飞机等。

第二,分清出是游客责任不是团队责任、旅行社责任

案例:天价石钟乳案例、天价葡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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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解读:第一,旅游者的告知义务 【告知:主动还是被动?告知与披露义务

的关系?可以要求主动告知 【旅游者的告知义务与旅行社的知情权。

很多案例,如登山、潜水等。另一方面,旅行社应严格特殊项目的体检,要求提交相关证明。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不断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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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遵守安全警示义务。 不遵守的后果 如何证明不遵守? 杭州老人雨中登黄山案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

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配合义务 【不配合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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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旅游者的安全责任 【什么责任?刑事、行政和民事。】 案例:拦截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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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章的解读 1 政府的义务 2 、旅游企业的利好消息:利用旅游公共服

务,享受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如智慧旅游、项目与产品开发、信息服务、旅游宣传、培训、奖励等。

3 、旅游规划、旅游形象推广! 4 、旅游促进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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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解读: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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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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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旅游经营 章的解读 1 、解决旅游市场秩序问题,需要标本兼治,

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并重。旅游法既坚持了通过民事关系调整的治本之策,也考虑到当前我国部分旅游者合同意识不强,通过民事手段维权的能力不足等阶段性特征,需辅之以行政手段治标。

2 、本章重点针对旅游经营者特别是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这样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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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五个“不得”: 第一,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第二,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第三,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四,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

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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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4 、对导游和领队提出“三不得”: 第一,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

动 ; 第二,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第三,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

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5 、对其他经营者提出了一个“不得”,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明确禁止了低价招徕及通过强迫购物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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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多大营业场所?多少、 哪些设施? 哪些、多少经营管理人员? 有些地方以饱和为由,不再批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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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争议点: 第一,是否要实行准入制度? 第二准入制度是否等于许可审批? 第三,许可审批是否等于设卡? 【什么是旅行社?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条例和原草案强调捆绑两项以上业务组合成一个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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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旅行社的构成:两项以上业务并总价销售。飞机提供餐饮如何认定?

邮轮与旅行社 携程网经营资 按新的旅游法,旅行社在产品上没有特殊

性。或者没有规定。暂时按照《条例》执行。

如果设立的经营实体,不叫旅行社,是否还要经过旅游行政部门许可?如旅游服务公司?俱乐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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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

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开放政策;旅行社传统业务的挑战

Page 42: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解读: 第一,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不得非法转让 问题:承包挂靠如何理解和规制? 【民事上承担连带责任。见最高院司法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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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解读: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功能、归属、监管、使用

谁来交?交给谁?怎么交?怎样用?归谁管理?归属所有?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第一,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第二,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自己的质量保证金不够怎么办? 香港、台湾与大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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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解释:主体是旅行社;目的是为招来、组织旅游者;行为是发布信息,要求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何谓真实?与客观情况一样。准确,不扩大、不缩小,不歪曲。

虚假。虚,是有水分,假,与事实不一致。 载体:广告和非广告形式 误导:指的是客观效果上。主管动机在所不问。如果是故意,虚假,则涉嫌欺诈。性质不同。

案例:台湾房子案件 预防:少用形容词

Page 45: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解读: 主体:旅行社和从业人员 义务:组织和接待均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和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此处的我国,指的是什么?哪里?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违反?一般性还是严重?如合同法规定违

法构成要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才是无效。 周而复案例

Page 46: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解读 主体:旅行社 组织旅游活动。自由行项目如机 +酒项目? 合格的供应商?如何理解?形式与实质 国庆第一天天津发生德国游客车祸,浙江中国

旅行社 供应商的范围有哪些?如何理解? 地接社、受托旅行社、履行辅助人 是否包括自然人?如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

游者提供服务的。

Page 47: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解读: 如何理解不合理低价? 如何理解诱骗? 如何理解回扣? 这句话的整体意思如何理解? 针对的是零负团费问题。低于成本价销售问题 关键: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滥用优势地位、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才可以认定价格违法。不能单纯对价格管理。

案例:一元机票案,西班牙目的地创新营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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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条的目的是防止导游、旅行社与购物店拿回扣,遏制低价团。

但有问题: 1 、政府有关部门审定或行业机构推荐的购物商店,算不算制定购物场所?

2 、购物城:导游是不能进场还是不能进店? 3 、除指定购物场所外,能否指定就餐店?住宿店?娱乐店?落实合同旅行计划的内容都可能使指定的。如何处理?

Page 49: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4 、如果旅游合同中规定的购物场所和次数,算不算指定?

5 、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合理,关链是游客是否自愿,价格是否透明、合理,有无借机欺客、宰客行为。

6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如何理解?

7 、购物如何规范?这里的关键在于购物的次数是否任意增加、时间是否任意延长,对不购物的游客有无歧视性语言或行为,购物中有无假冒伪劣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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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指定购物及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的责任。 旅行社对购物点的选择和场控很关键!

Page 51: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解读: 如何理解组织?自由行如何认定是否是组织? 如何理解团队?第一,单个来,人多,但不一

定是团队。第二,多大的团队?第三,旅行社如何理解团队?【旅游产品、价格、签证等来定团队】

全陪属于法定义务。不仅要安排,还是安排合适的人,合适的人还是适当旅行义务。

中青旅马尔代夫案例

Page 52: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解读: 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Page 53: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解读: 1 、“导游服务费用”是何含义?是全部归导游所得吗?与“小费”有区别吗?

2 、“小费”是游客对导游、司机、酒店门僮及客房服务员的酬谢,特别是对优质服务的奖赏。

3 、“导游服务费用”是导游的份内薪金,还是优质服务的奖励?如是工薪的一部分,应计入包价总费之中,何必单列?如是奖励,游客对导游服务不满意,能否讨回?游客如对导游服务满意,可否再付“小费”?

4 、旅行社的“导游服务费用”在合同中单列,酒店、餐馆服务员的“服务费用”是否也要单列?

5 、美国小费管理简介

Page 54: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解读:结合前面的不得安排和组织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活动。

1 、不得安排和组织,因在我国境内,有合理性。但境外呢?

2 、参观、参拜不同。靖国神社能否参观? 3 、体验游、深度游如何处理?澳门、拉斯维

加斯、红灯区等。 4 、邮轮项目的处理为例

Page 55: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4 、旅游经营者不主动推介、招徕和组织此类项目与活动,但游客在自由活动时间能否参加?领队、导游是否需要劝阻?能否指路、引路?领队、导游为游客安全起见指路、引路,是否就是“组织、带领旅游者参观、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5 、劝阻义务如何履行?知道了劝阻。不知道的提前提醒!

Page 56: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领队的义务解读: 领队:组团社 导游:组团社 + 地接社 组团社对地接社及导游的沟通、控制很重要! 浙旅控股杭州分公司泰国游案例 北京一日游案例 韩国邮轮为例

Page 57: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

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景区开放与旅行社安全责任 开放条件:安全性,这是核心要素;第二,便利性、舒适性;第三,保护生态环境。

景区选择对旅行社的意义:产品要素、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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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景区价格管理及对旅行社的意义

听证、提前告知、公共资源减免、景区修缮减免、优惠主体减免

第四十五 条景区容量控制及对旅行社意义 第四十七条特殊项目许可及其对旅行社的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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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解读 专业的网络旅游经营商、兼营的网络旅游经营商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携程:是旅游经营者还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哪

一类旅游经营者? 告知义务:加要信息真实!虚拟世界的业务 ! 去年的赴台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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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解读: 履行辅助人的经营义务 1 、法律、法规要求。主要是安全、消防、卫生、

质量、公司法等共性问题和入门条件、许可等个性问题。

2 、合同约定。旅行社包括组团社和地接社与这些旅游经营者的合同。合同要细、要明确!

3 、合同形式书面为主。 4 、委托合同 +组团社与游客的合同 5 、合同的一致性 6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7 、对旅行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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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解读: 第一,包括自己直接提供的 ,也包括供应商提供的。

第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规定;( 2)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第三.对标准质量等级的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能虚假、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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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解读:不能给予贿赂,也不能收受贿赂。 争议点:返利、折扣、贿赂、佣金 如何看待新的业态与盈利模式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

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解读: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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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第一,部分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全部交由他人的

如何处理?不属于本条范围。 第二,如何交由他人经营?承包、租赁、合作、合伙经营等。形式不限。

第三,从事相关旅游活动。交给他人后不从事相关旅游活动的,不再本范围。如写字楼。

第四,法律责任上:直接规定连带责任,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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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解读:责任保险制度。 台湾、英国旅行社破产案例 后面有对应责任 景区的责任保险问题 保险的法律关系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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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章的解读 一、消费者合同、权利导向与合同治理 二,通过典型合同立法方式治理旅游关系,能为裁判者提供公正裁判的标准并公平分配交易风险,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践行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政策。经营者要有契约意识,旅游者也要有契约的意识。

三、在体系上较完整地规范了旅行社和旅客之间的契约关系。

    1 、规定了旅游合同的订立(第五十八条),列举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行程安排、旅游给付的内容安排等条款,并倡导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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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调缔约前的信息公开,规定在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告知合同的重要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3 、规定旅游合同的转让和转委托,强调旅行社负有亲自履行的义务(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4 、明确双方的法定解除事由(第六十三条),意在落实合同的拘束力;

5 、同时也明确旅客在旅游结束前享有任意解除权(第六十八条);

6 、结合旅游合同的特点规定旅游给付的瑕疵救济应以继续履行而非损害赔偿作为主要救济方式(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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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旅行社违反该规定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8 、对旅游合同的风险负担采用分担原则(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解读:订立合同的义务。不主张事实合同 怎样认识旅游合同 1 、典型合同(类型、有名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3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4 、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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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诺成合同与实践(要物)合同 5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 、主合同、从合同 7 、预约与本约 预约:指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预约的担保功能 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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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前面一

章讨论的团队出国的,要派全程导游和领队】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

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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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解读 1 、合同形式要求: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 合同形式的目的:( 1)证据目的( 2)警告目的

( 3)警戒线目的( 4)信息提供目的( 5)其他目的

2 、合同内容要求:主要条款或核心条款。 问题:条款不全的效力与处理(民事与行政) 3 、说明义务而且是详细说明 4. 说明还是说明白?如何判断? 4 、旅行社必要说明的性质、如何履行、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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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读:行程单的性质与提供时间。 行程单与包价合同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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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解读 1 、代理销售包价合同。针对目前国内代理

与本人不分,转卖人头现象。要表明身份,代理人和组团社。

2 、委托业务的披露义务。组团社、地接社 3 、导游服务及收费,要在合同中载明。但

问题:第一,服务费的性质?第二,能否返还?第三,能否另行给付消费?第四,导游、全陪和地陪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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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解读: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提醒义务。 江苏案例:不提醒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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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

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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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解读:包价合同的告知义务。 组团社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 告知也不等于告诉并让对方明白 特殊群体的告知方式 告知义务的履行证明 违反的责任 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是否还有其他告知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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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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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未达到法定人数如何处理 1 、合同解除:概念、性质、效力 ( 1)含义: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后,因一

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是合同终止的原因。

( 2)解除类型 双方合意解除;单方行使解除权 (约定解除 + 法定解除) ( 3)解除权的形式: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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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未履行的债务,停止履行; 第二,已履行的债务:恢复原状。包括:

标的物的返还;利息、果实及使用利益;投入费用;担保人债务应继续承担;标的物灭失的赔偿问题;赔偿损失。

3 、组团社解除合同 4 、组团社与游客协商转团 5 、游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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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解读: 旅游者的合同转让(形成开始前。第一个集合地出发,视为开始。)

权利义务同时转让 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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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的解除权 第一,行程结束前 第二,没有限制理由 第三,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退还 案例:衢州学生不去英国游学了,退团 第四,必要费用范围、证据 第五,能否固定比例化? 第五,能否用最低比例的利润替代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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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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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因旅游者原因组团社解除合同的条件与处理 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处理:解除合同,扣除费用,退还余款,赔偿损失

案例:宁波案例 损失和利润的关系【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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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读: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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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力的构成 ( 1)客观情况( 2)不能预见( 3)不能避免( 4)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应具体地判断。 2 、范围【能否扩大或缩小?】 ( 1)自然灾害。 关于不能预见:第一,当事人的预见与有关部门的预报不能划等号;第二,合同当事人的预见应该以缔约时为准;【此前的预报可推定当事人预见。此后或缔约时做出,并不能当然推定当事人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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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实际发生灾害比预报的更加严重,当事人可据此推翻预见性的推定。

就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而言,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

( 2)社会异常事件 ( 3)国家或政府行为 4 、不可抗力的效力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一时不能履行。

5 、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与证据 6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7 、完全免责或部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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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合同解除与合同变更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

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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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怎样分担? 公平原则 + 受益原则 +风险分配原则 案例:埃及茉莉花革命时浙江游客 案例:春节印尼一家航空公司破产案件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

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解读: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 第一,不是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原因的; 第二,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原因的; 第三,协助义务 第四,合理地点 第五,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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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解读: 1 、旅行社的义务是包价合同 2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属于违约 3 、旅行社包括组团社和地接社等。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

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包价合同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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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旅游者同意, 第二,与地接社的书面委托合同; 第三,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合同的副本;

第四,支付合理价格; 第五,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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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解读:不履行包价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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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为原则。属于强制旅履行。为什么?有何效力?但是否要补游?

2 、损害赔偿责任 3 、惩罚性赔偿。 ( 1)具备履行条件; ( 2)旅游者要求; ( 3)拒绝履行; ( 4)造成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 4 、惩罚性赔偿是否要告知或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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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解读: 1 、旅游自身责任与旅行社免责 2 、混合责任如何处理? 3 、自身原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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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 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安全

提示、救助义务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

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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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 一、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责任

第一,组团社承担责任;第二,组团社承担责任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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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第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第一,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第三,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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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为公共交通造成违约责任的如何处理?

1 、公共交通工具不是履行辅助人,因为旅行社不可控制;【邮轮是履行辅助人不是公共交通工具】

2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

3 、但毕竟属于旅行社不可控制,所以在违约责任有所限制。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为或项目未发生不等于费用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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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解读:旅游者变更自己设计行程的包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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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一、代订业务的亲自处理。转委托、复代

理问题。 二、过错赔偿责任 三、费用要分清。成本 +利润(劳务费) 这种区分很有意义,涉及违约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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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解读:旅程设计、咨询服务的要求。 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怎么判断?专业标准。 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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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解读 1 、住宿经营问题:主要是要求和责任。特别

是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2 、不是完整的住宿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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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旅游安全 章的解读: 国家的旅游安全义务、管理和责任: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安全义务 旅游者的安全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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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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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

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的其他情形。 明示:显著位置,醒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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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解读:费用如何处理?过错原则,福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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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章的解读 旅行社的协力义务、服从义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执法要求 旅游执法的协调机制共享机制 行业组织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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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章的解读 一、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二、纠纷解决途径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

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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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章的解读 一、责任形式(行政责任不是民事责任)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理解所得? 3 、并责令停业整顿; 4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 、对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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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行为违法    2. 行为有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 行为者有过错   指行为者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违法

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三、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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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机关 旅游行政部门、其他机关 类似问题:教育、环保等 立法:第二,明确一个执法机关; 第二,明确两个或多个执法机关 五、法律适用 1 、旅游法、条例、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

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优先,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2 、跨越新旧法的连续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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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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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后《旅游法》时代的行业管理和旅游经营

以人为本,依法经营;尊重市场,转换机制,创新管理;夯实基础,完善细节,提升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