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市監理站 站長蔡文錦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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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輕型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代步車簡介.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市監理站 站長蔡文錦 報告. 小型輕型機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 : 汽車 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二、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四、代用客車: 五、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2.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 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2.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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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市監理站 站長蔡文錦  報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市監理站

站長蔡文錦 報告

小型輕型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代步車簡介

Page 2: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市監理站 站長蔡文錦  報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 二、貨車: • 三、客貨兩用車:• 四、代用客車:• 五、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 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 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小型輕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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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市現有小型輕型機車共 6 輛( 100.6.20止)

型式為:(本站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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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輕型機車相關規定: 1. 需通過「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安全

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書』。 2.需向監理單位申領用號牌及行照。 3.駕車時需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照」。 4.駕車時需戴安全帽。 5.駕車時需遵守與普通輕、重型機車相關交

通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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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 一、自行車: •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

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 二、三輪以上慢車: • (一)人力行駛車輛 : 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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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特徵

簡易辨識特徵:

1. 有腳踏板。 3. 腳踏才能動。

2. 帶有電池。 4. 黃色閃電合格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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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特徵

簡易辨識特徵:

1. 無腳踏板。 3. 小型馬力電動機車。

2. 需啟動電源。 4. 紅色閃電合格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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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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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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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車圖例

三輪代步車

四輪代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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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審驗中心及依據法規(一)•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北二路 2號。

• TEL: 04-7812180• FAX: 04-7811555 • 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之所有汽車車輛,由監理單位列管。

• 依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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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審驗中心及依據法規(二)•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 37路 17號• TEL: 04-2350-1100 • FAX: 04-2350-2821 • 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電動(輔助)自行車,監理單位不列管。

• 依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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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 ( 輔助 ) 自行車與代步車函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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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95.10.18.交路字第 0950009962號函(一)

• 依公路法第 63條第 1 項規定,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故本案民眾所提電動車,若依規定申請經檢測審驗合格後,當可辦理登記領照,憑以行駛道路,宜先說明。

• 惟本案民眾所提電動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器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屬不得行駛於道路之載具,只能在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

• 為避免該等載具(電動休閒車)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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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95.10.18.交路字第 0950009962號函(二)

• 經大院第 6 屆第 2 會期部分委員提案修正通過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 32條之 1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之規定,上開修正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 96年 1 月 1 日施行。

• 另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並不適用前揭新修正條文第 32條之 1 之規範,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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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95.10.26. 交路字第 0950055273號函

• 電動代步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載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並不得行駛於道路,只能 於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條文第 32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 另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並不適用前揭新修正條文第 32條之 1 之規範,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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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98.03.11.交路字第 0980023644

號函 • 電動代步車如係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 另若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醫療器材,而係目前廠商製造或進口之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除依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並規定領用牌照或取得審驗合格標章者(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得行駛道路外,其餘係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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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相關函釋可上電子公路監理網查詢•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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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報告完畢!敬 請 指 教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