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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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6 课 时. 【 教学安排 】 讲授 4 课时,实训 2 课时。 重点是协议离婚。难点是写作离婚协议书。 【 教学内容 】 一、理论讲授 讲授以下内容 ;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二、案例讨论、实例练习 1 .讨论如下案例 ( 1 )本案的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 2 )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2 .实例练习:修改一份离婚协议书. 【 教学要求 】 1 、了解离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 2 、掌握协议离婚的条件和不予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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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离婚登记制度

6 课 时

【教学安排】 讲授 4 课时,实训 2 课时。 重点是协议离婚。难点是写作离婚协议书。 【教学内容】 一、理论讲授 讲授以下内容 ;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二、案例讨论、实例练习 1 .讨论如下案例 ( 1 )本案的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 2 )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2 .实例练习:修改一份离婚协议书

【教学要求】 1 、了解离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 2 、掌握协议离婚的条件和不予办理协议离婚的

情况 3 、掌握诉讼离婚的特征和法定情形 4 、掌握离婚协议书的写作方法 【教学重点】 协议离婚的条件和不予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 【教学难点】 离婚协议书的写作方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 .了解离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 2 .掌握协议离婚的条件和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 3 .掌握诉讼离婚的特征和法定情形。 4 .掌握离婚协议书的写作方法。

☺ 导入案例 2007 年 3 月,宜宾县国土局发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

月 19 日,该方案经宜宾县政府同意后开始实施。革坪村等 3个村民组属于征地拆迁范围。

据悉,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后的房屋安置以户为单位,在享受每人 20 平方米的还房面积基础上,符合分户条件的每户增加 20 平方米。

为了多获得这 20 平方米的面积,感情很好、还有一个孩子的刘方载和马秀云想到了假“离婚”的方法,刘方载说“离婚之后,我们就回家准备搬家的事情,这个并不影响我俩的感情,只不过走个形式而已,等合同签了我们再复婚。” 。

突然增多的离婚人群,让柏溪镇民政办婚姻登记员官国荣经历了工作以来最繁忙的 3 个月。

这期间,革坪村总共有 55 对夫妇在他那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因出奇一致,几乎全部是“夫妻感情不和”。

人数最多的一天,官国荣总共办理了 10 对夫妻的离婚登记,这在以前是不可想像的。

以前官国荣每天的工作重心不在离婚登记上,而是在结婚登记以及民政办其他事务上,因为每天来离婚的人少之又少。

那一天,官国荣在办公桌前坐了一整天,只能让他们排队等候,有些办理离婚的夫妻还很急躁,

一对夫妻由于离婚手续不全,无法办理,男方拍桌而起,嚷道:“什么资料不资料,你给办了不就完了!”

官国荣从某些方面理解这些人,“他们也是被逼无奈,想要多得补偿,才会来离婚。多数会心平气和地来,还有一些会很忧虑,害怕难以复婚”。

这些天来, 72岁的王运岭(化名)夜里经常从睡梦中惊醒,她害怕儿子和儿媳“破镜难圆”,白天常常偷偷哭泣,她的儿子劝慰她说:“我们签完合同,马上就去复婚。”

在革坪村“离婚大军”中,甚至有父子两辈人纷纷离婚,在离婚后,一个父亲两个儿子迅速变成了“单身汉”。拆迁涉及到的革坪、高峰、沙湾 3 个村中,大概有一半以上的人选择了离婚。

宜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员朱安成也是在最近几天才闲下来,前一段时间来办理离婚手续的人也超出了他的想像,“到 22 日之后,才逐渐恢复正常”。

这种现象,也引起了当地政府的注意,但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村民来离婚是合法的,我们不能阻挡,只要是正规合法的手续,我们没有理由不办理离婚登记。”

与之前的离婚场面对比,官国荣现在的工作很“悠闲”,不过据他预测,新一轮的“复婚浪潮”又将袭来。

问题: 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2 、这是现行的离婚登记制度的缺陷还是政策缺陷?

本章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讲以下三个问题: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

沿革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婚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

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包括两种情况:

婚姻终止两种形式

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因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自然死亡 包括 宣告死亡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登记离婚 包括 诉讼离婚

(三)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1 、含义 -----离婚又称为离异,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 、离婚的特征 1 )主体 -----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2 )前提 -----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这是离婚与非法同居的本质区别。 3 )法定程序 ----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这是他与别居、古代的专权离婚主义的根本区别,也有别于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

4)目的 ----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 ------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发展 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发展过程可大致概括

为: ---- 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 ---- 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 ---- 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 ---- 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 离婚立法的特征为: 1 、由严格走向宽松 2 、由宗教走向世俗 3 、以许可离婚主义为普遍,以禁止离婚主义为例外

1 .禁止离婚主义。 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产生于基督教的寺院法。 盛行与欧洲中世纪,影响及于近代社会。 据《新约全书 .马太福音》所载 , 有法利赛人询问耶稣是否出于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 ,耶稣回答:“夫妻并非二人分立 ,乃是合为一体 .上帝使之结合在一起 ,不可以人为拆散。”

继而又说:“凡是非因妻子不负而休妻另娶者,即属通奸;若娶被休之妇,也属通奸。”“妻子若弃夫另嫁,亦为通奸。”

依据基督教教会法的规定,除配偶死亡之外,婚姻关系不得解除,只可以在教会法法庭裁决后实行不共寝食的分居。

2 .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生存期间一方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一直存在的一种离婚制度。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 1 )专权离婚主义。 ----丈夫决定 ( 2 )限制离婚主义。 ----- 必须符合法定理由才许可离婚 ( 3 )自由离婚主义。 ----- 根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自由意志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基本特征: 1 )与宗法家族制度相适应 --------制度上 2 )提倡女子“从一而终” ------封建礼教上 3 )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制度 ----封建法律上 4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基本特征上

2 、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 1 )七出。 ( 2 )和离。 ( 3 )义绝。 ( 4 )呈诉离婚。

离婚各走各?

( 1 )七出 即男子出妻,男家出妇的七种理由,又称为出妻、休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

所谓“七出”, 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出妻的限制条件, ----- 即“三不去” 就是虽然具备“七出”之条,但是有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为出妻之行为,已出者不但行为无效,还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大戴礼记》——“妇有三不去: ①有所受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2 )和离。 和离又叫两愿离婚,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 唐律、宋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和离的特点: ①和离表现为两愿。即夫妻双方离婚意愿一致,夫妻都被视为主体;

②和离的条件,在外为“夫妻不相安谐”,在内为“情不相得”,即感情不相协调;

③以不视为犯罪的规范的方式承认和离 即法律并不是从正面肯定的角度,而是以“不坐”

(不视为犯罪,即刑事犯罪除外)的规范的方式承认和离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具有不违法性。

( 3 )义绝。 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种由官府强制离婚的制度。 它是指夫妻之间、夫妻一方和他方特定亲属间、双方特定亲属

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所谓“情义断绝”之事,双方就必须离异,否则当事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封建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干预的表现。

根据《唐律疏义》的说明,属于义绝的情形有以下 5 种: 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者。

②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害的。

③妻殴詈( lì,辱骂)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者。

④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相奸、夫与妻母相奸者。 ⑤妻欲杀害丈夫者。 发生了上述五事由之一,经官府处断,夫妻的婚姻关系必须强

行离异,否则就会被处刑。

( 4 )呈诉离婚。 又叫官府断离,即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向官府提出离婚

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但夫与妻呈诉离婚的法定原因互有区别。

本质上仍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的体现。 根据礼记与唐、宋、明、清各代法律的记载和规定, 丈夫可以呈诉离婚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妻背夫在逃;②妻殴夫;③妻杀妾子:④妻魇魅

( yàn,mèi,诅咒)其夫;⑤男妇虚执翁奸。等等。

妻子可以呈诉离婚的理由有: ①逼妻为娼;②夫典雇妻妾;③夫殴妻至折伤笃疾者;④夫逃亡 3 年以上不归者;⑤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理相殴至笃疾者;⑥翁欺奸男妇;⑦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⑧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等等。

2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国民党政府于 1930 年 12 月 26日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

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两愿离婚、判决离婚。 ( 1 )两愿离婚。 是指基于婚姻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

式。 《民法典·亲属编》 1049 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离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同时还规定,两愿离婚的合意,应采用的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有二个以上的证人签名。

到台湾以后的国民党政府,在 1985 年对亲属法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两愿离婚必须到户籍机关进行登记方为有效的规定

( 2 )判决离婚。 即法院根据当事人离婚的诉请,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亲属编》 1052 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十大法定理由:

1 、重婚 2 、通奸、 3 、虐待、 4 、恶意遗弃、 5 、杀害他方、 6、不治之恶疾、 7 、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8、生死不明逾三年、 9 、被处三年以上徒刑、 10 、死刑或不名誉犯罪被处徒刑等。 台湾当局于 1985 年对判决离婚也做了修订, 将破绽主义的概括性条款纳入,规定当事人有“难以维持婚

姻”的重大事由,可请求离婚。

3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建国以来,我国共颁布了 1950 年婚姻法, 1

980 年婚姻法以及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 确立了两种离婚方式: 行政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两部婚姻法处理离

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也是新中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

(一)保障离婚自由 协议离婚的自由权 保障当事人 诉讼离婚的起诉权 抗辩权、胜诉权 (二)反对轻率离婚 是指在婚姻关系尚可维持的情况下,反对轻易、草率地解除婚姻。

轻率离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曲解和滥用。

案例:两对夫妻办完离婚互换对象再结婚 两对夫妻相约离婚 2007 年 6月 4 日下午,位于渝北两路一碗水的渝北区

婚姻登记中心,突然走进来四个人,他们看上去只有 30 多岁,是两对夫妻,而且四人好像约好的一样。

“ 我们结婚证弄丢了,可以离婚吗?”在离婚登记处,其中一对夫妻向工作人员咨询。

按规定,要离婚,必须出具结婚证;若丢了,要先补办结婚证才能办理离婚。

了解情况后,这对夫妻让一起来的另一对夫妇先办离婚,他们则到结婚登记处去补办结婚证。

当时结婚登记处比较清闲,他们很快就补办好了结婚证。

办完离婚换丈夫妻子 办完补领结婚证后,他们又返回了离婚登记处。 四人挨得很近,好像在商量什么事情,声音很小。 看到两人 20 分钟前才补领了结婚证,工作人员都愣了,“你们两个刚才才办结婚证,怎么又来了,难道要离了?”

“ 是的,我们要离婚?” 填写离婚申请、交证件、审核,很快他们四人的离婚证都办了下

来。 但是,他们办完手续后,并没有下楼离开,而是径直朝结婚登记处走去,申请结婚。

他们不是已经离婚了,难道后悔了,准备重新和好? 记者疑窦顿生,走近一看才发现,要结婚的还是四人,但他们站

的位置已经交换了。 把结婚证弄丢的夫妇已经分开站了,两人分别和另外一对夫妇中

的丈夫和妻子办理结婚。 记者从侧面采访了其中一位当事人。她朝四处望了一下,小心地告诉记者,这没有什么,他们四人曾经是很好的朋友,现在成了这样的局面,也属无奈之举。

可见,婚姻登记已经成了他们的游戏!完全不符合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讲完

讲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协议离婚 讲以下八个问题: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和特征 二、实行协议离婚的意义 三、协议离婚的三种程序 四、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五、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 六、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的情况 七、协议离婚中的有关问题 八、协议离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和特征 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或者称登记

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的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主要特征 1 、自愿 ------离婚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2 、一致 ------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上达成一致;

3 、行政程序 --- 双方通过婚姻登记的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二、实行协议离婚的意义:见书 p78 在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

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 2 、有利于夫妻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

3 、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4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离婚的三种程序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分为三种程序:

1 .户籍登记程序 由户籍机关按照户籍法的规定对协议离婚进行离婚

登记。 如日本。 2 .行政登记程序 离婚协议须依行政程序获得批准。 如中国、墨西哥及中国澳门。 3 .司法裁决程序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如法国、奥地利。

四、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是由《婚姻法》规定的 [案 例 ] 马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 2003 年结婚,开始双方感情不错,但由于马某嗜酒如命,赌博成性,经杨某多次劝说,仍屡教不改。无奈之下,杨提出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2004 年 4 月 4 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却遭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拒绝,原因是杨某已怀孕 3 个月,双方目前不得离婚。

问:登记机关这样做对吗?

进行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实质条件,它是由婚姻法加以规定的:

离 婚 的四 个实质条件

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实质条件一: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而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问: 50 年代的事实婚姻现在要离婚。怎么办?能否协

议离婚? 他要求: 1 、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 见材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嫁娶自由” “ 合法夫妻”是指 -----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 不包括: ①未婚同居 ②非法同居 ③事实婚姻

实质条件二: (二)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达到一定年龄能够独立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主要是指年满 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 他要求: 1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是精神正常的人。 2 )不包括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

[案例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 离婚登记被判撤销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隐瞒实情与妻子一起办理了离婚登

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南汇区民政局核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 2001 年 5 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金某登记结婚。 2006年 10 月至今年 6月,原告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 06年 5 月,金某与王某至被告处申请离婚登记,被告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

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原告将南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第三人擅自带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为精神病人办离婚手续 北京东城民政局被判违法

2006年 4 月,马女士在精神分裂症病发期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06年底,她起诉东城区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庭上,身着一身黑衣的马女士坐在原告席上,双眼低垂,目光迟钝,整个庭审她一语未发。

马女士的代理人指出, 06年 4 月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民政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登记离婚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离婚登记理应撤销。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法院委托对马女士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马女士在离婚期间处于病发阶段,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政局代理人则表示:“离婚登记员在为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履行了完善的手续,多次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离婚。马女士表现正常,自己填写各项表格并签字,工作人员通过目测认为马女士当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政局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民政局不是医院,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法律规定民政局必须要审查申请人精神是否正常。”

马女士的前夫陈先生今天作为第三人出庭,他在前妻起诉民政局后,又与他人办理了再婚的手续。

如果法院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那么陈先生将面临重婚。

休庭期间,陈先生主动走到前妻面前,想对自己的婚姻命运做最后的努力,却被马女士的姐姐挡住了。

马女士的姐姐告诉记者,即使撤销了离婚,因为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不可能生活在一起,但他们想等马女士的精神正常后,由马女士自己决定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确认了民政局为马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离婚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法院考虑到陈先生再婚的情况,并没有判决撤销这一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双方的离婚登记仍然有效。

马女士一方表示自己的诉讼目的并没有达到,他们将进一步考虑是否上诉。

可见,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如果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理离婚登记,将面临当被告的危险,而且法院会判民政局行政违法。

实质条件三: (三)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没有一致的离婚意愿当然谈

不上协议离婚。 要求: 1 )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 2 )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者第三方的欺诈、胁迫

作出; 3 )必须自愿作出而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 4 )必须是双方完全一致的而不是仍然存在分歧。 注意: 对于只有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婚姻

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实质条件四: (四)当事人已经对子女的扶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 “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的重要

条件。 要求: 1 、对子女问题有适当的处理 -----见材料“惹祸的君子协议” 所谓“对子女问题有适当的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对有

关子女扶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适当的安排。

包括: ①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扶养; ②子女的扶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 ③如何给付抚养费教育费。 ④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权的行使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 、对财产有适当处理 ----见材料“离婚分财产宠物也在内” 所谓“对于财产的适当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 ----一般是均等。

②就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问题作妥善安排; ③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等问题; ④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五、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 -------- 由《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协议离婚不仅要符合上述三个实质要件,还要符合下述五个程序(形式)要件,它是由《婚姻登记条例》加以规定的。

(一)必须符合协议离婚当事人的条件 (二)必须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四)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办理离婚登记。 (五)必须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形式条件一: (一)必须符合协议离婚当事人的条件 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 10 条规定

内地居民 与内地居民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 华侨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是自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

2 、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内地居民 例如:结婚时是内地居民,结婚后一方出国定居,能否在内地离婚?

注意:离婚时也必须依然是内地居民 3 、必须是一男一女不同性别的离婚 ---- 变性人?

[案例 ] 老公变性悄为人妻 是否重婚民政司法已有定论 秦女士失踪两年的丈夫在完成变性手术后,悄然成为他人妻。这桩奇事

经报道后,秦女士的遭遇得到读者的广泛同情。 那么,她与“变性老公”的婚姻怎样解除?可否以重婚罪起诉对方?法律界人士就此纷纷发表观点。

普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帆说,此案折射出相关法律存在滞后性,尽管变性手术已渐被人们了解和认可,但有关婚姻等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对这一特定人群作出具体规定。

程律师认为,公民再婚必须依法解除原婚姻关系,秦女士的丈夫虽系变性之后重新缔结婚姻,但其以前的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律程序宣告解除,即其必须与秦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从理论上说已构成重婚罪。

章帆律师则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变性”这个法律事实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与“死亡”的法律效力应当等同,无须再去履行离婚的法律程序。这位变性丈夫不构成重婚罪。

据了解,秦女士面对的“难题”在我国其他城市也有发现。民政部在接到地方请示后,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商议后答复:

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形式条件二: (二)要求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 1

0 条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亲自共同”包含了以下几层的含义: 1 、自愿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而

不是婚姻登记机关“服务上门” 如:某人的父亲因车祸成了植物人,其母亲照顾父亲十几年,女儿不忍母亲受累,希望民政部门能够上门为其父母办理离婚登记,让父亲重新生活,婚姻登记部门可以上门服务吗?

2 、要求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委托离婚申请。

如:某民政厅的厅长因与妻子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他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是自己主管部门加上自己实在太忙,于是就让秘书代替自己办理离婚登记,问:婚姻登记部门能给他办理吗?

3 、要求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以及领取离婚证时都必须到场。

如:某甲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办完了所有手续,就剩领离婚证了,正在打印离婚证时,单位来电话有非常着急的事情让他立即回单位,于是,他的离婚证就让他的妻子带回,结果,其妻子回家后又反悔了,不把离婚证交给某甲,并且不同意离婚,某甲就找到婚姻登记处要求再给他补发一个证,但婚姻登记机关无法补发,因为上一个证件某甲没有签收,也就是说他还没有领离婚证。问?怎么办?

[案例 ] 世间无奇不有 离婚也雇“枪手” 最近,天津市婚姻登记部门发现,个别当事人出于各种想法,竟找人冒名顶替办理离婚。

据《天津日报》报道,日前,一对 40 多岁的夫妻来到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但工作人员发现两人神色慌张,尤其男方总是不敢与工作人员目光接触。这一情况让工作人员不由起了疑心。在对照相关证件时发现,男方照片和本人相貌有些不符。经过仔细询问,这对“夫妻”终于说了实话。原来女方和她的丈夫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有时还大打出手,虽经多方调解,仍不见关系好转。女方多次提出离婚,但男方始终不同意。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女方得知目前离婚登记办理简便了,便萌生找“枪手”顶替办离婚的想法,没想到,却被离婚登记工作人员识破了。

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冒名顶替的情况被发现后,除了拒绝为其办理登记外,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形式条件三: (三)离婚登记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我国采取的登记离婚制,要求离婚的男女双

方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才能解除。

婚姻登记机关 在城市 ---- 是县、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 在农村 ---- 是县级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

形式条件四: (四)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办理离婚登记。 1 )实行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原则。 内地居民间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 涉外在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 2 )具体 县、不设区的县民政部门(城市) 内地居民 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涉外 -------省及民政部门或省指定的市民政局 既是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也是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3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的机关,

对一方户籍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也具有管辖权, 任何单位无权取消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职责; 注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是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

不得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形式条件五: (五)必须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

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当事人登记离婚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可以

分为四类:身份证明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 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 ----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 ---- 双方签字 照片 --- 大二寸彩色单人照片

六、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后,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之一: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协议离婚

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的表现形式就是双方经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不仅表明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生活经验的愿望,而且要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并且要起草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

见材料“发现中国最早的离婚协议书”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之二: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案例 ] 因错为精神病人办离婚频频成被告 民政部门喊冤 媒体 6月 30 日报道了“为精神病人登记离婚,东城区民政局被判违法”的案件。近日,朝阳区民政局也由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办离婚,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消离婚协议。记者发现,因为在离婚登记时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民政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已处于屡诉屡败的“怪圈”。

近期,全国多个省市出现了登记离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办理离婚登记时自己“没有行为能力”,不是自愿离婚,要求撤消离婚登记并予行政赔偿。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要双方自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离婚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受理即违法。

然而在实践中,民政部门往往没有能力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精神分裂症患者马女士诉东城民政局的官司中,民政局表示,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并未申明自己的精神病情,也无明显症状,她表现正常地填写了各项表格并签字,工作人员以目测的形式审查认为马女士具有行为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王峰峰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不是专业鉴定机关,登记员也不是医生,不能进行精神病的实质审查。如果要求所有离婚者都进行精神病鉴定,就违反了行政法高效、便民的原则,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

但新近这两起行政官司中,民政部门都是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给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登记离婚被判败诉。虽然 2003 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就目前法律适用情况看,处境尴尬的民政部门要在离婚登记中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很可能会在此类诉讼中不断被判违法。

“ 离婚登记涉及财产、子女问题,还意味着任何一方均有结婚的自由。如果当事人事后证明自己没有行为能力,要求撤消离婚登记,会导致婚姻状况不特定,离婚后再婚的人,还会出现合法重婚等一系列问题。”

北京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邓花云说。随着目前精神病人要求撤消离婚的行政官司增多,越发暴露出了这一司法实践的矛盾。邓花云认为,精神病人要求撤消离婚的官司焦点往往在于财产争议,当事人想通过行政机关败诉的方式导致离婚协议无效,重新分割财产。“其实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所以财产争议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更合理。”

据悉,今年 4 月,民政部就“如何在离婚登记中鉴别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商请确认。这一问题目前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记者邱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严重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十八周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作为婚姻当事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人 -------只能指的是精神病人。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之三: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协议离婚的,仅限于在中国内地依法办

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

各国有趣的离婚规定 日本:如果丈夫认为妻子睡姿不好看,就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意大利:妻子不干家务或不喜欢干家务,丈夫便可以提出离婚。 阿富汗: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她再嫁人时,她的再婚丈夫要付给前夫两倍当年婚礼费用;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重新嫁人时,新郎丈夫要偿还前夫和妻子当年的婚礼费用。

英国: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提出离婚,则不准离婚。

黎巴嫩:在传统的家庭中,女人出门前先要征得丈夫的同意。如果有朝一日不想要妻子,待妻子出门前征求他的意见时,他只需说:“快去,别回家了!”便由此宣告离婚。

多哥: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便到当地部门申请,并各自清管理人将各自的头发剃去一半,将剃下来的头发互相交换。

萨尔瓦多:夫妻感情一但破裂,可到当地管理处申请登记,然后宰一头牛,请双方亲戚朋友前来聚餐。餐后,夫妻双方面面相对,各自用手打对方十个耳光,美其名曰:记住最后的痛苦。

厄瓜多尔:夫妻反目离婚,皆要绝食三天。到第四天早晨,到当地一位年长者处接受“检测”是否真的有气无力,如果真的,分手也是真的;如果是假的,这位年长者会下令:永远不准离婚。

请回答: 1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2 、协议离婚的形式条件有哪些? 3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那些?

离婚登记的实质 条 件

离婚登记的形式 条 件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

必须符合协议离婚当事人的条件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七、协议离婚中的有关问题 讲两个问题: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应该是协议离婚

的必备条件。 (二)附违法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应该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诉讼离婚必须具备 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两个要件,

诉讼离婚适用的前提是 --------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 协议离婚适用的前提是 ------- 双方自愿离婚 结论: 在协议离婚中只需审查: 婚姻当事人的行为主体资格 是否达成一致的离婚合意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做出适当的处理 无须对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进行确定。 所以:在协议离婚中,如果一味地强调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

并将其作为是否终结婚姻关系的特殊要求,显然违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二)附违法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

是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 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其一,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及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

其二,在离婚协议种附加的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 因此在协议离婚种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

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

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得再婚,如一方再婚则离婚的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上具有违法性,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定,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八、协议离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讲两个问题: (一)婚后对子女、财产问题纠纷的处理。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问题

(一)婚后对子女、财产问题纠纷的处理

离婚后

一方隐匿财产

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

向法院起诉

不能找登记机关处理

2 、变更子女抚养权

协议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

不得妨害另一方的抚养权利

抚养费探视权

需要变更抚养 起诉 不得由登记机关变更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 见材料: ------三个离婚官司

登记时未发现当事人精神有问题

登记后当事人亲属称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请求撤销

不予受理

起诉

第二节 协议离婚讲完

讲了以下八个问题: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和特征 二、实行协议离婚的意义 三、协议离婚的三种程序 四、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五、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 六、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的情况 七、协议离婚中的有关问题 八、协议离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概述 二、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三、准予离婚的补充性规定四、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一、诉讼离婚概述 (一)诉讼离婚的原则 诉讼离婚的原则主要有: 1 、过错主义原则 又称为有责主义或过错原则。指夫妻一方吧必须以

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由而诉请离婚。

他具有对有责一方配偶为制裁的目的性。 2 、目的主义原则 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婚姻共同生活中发生违背婚姻目

的的事实,为由而诉请离婚。 3 、破裂主义原则 又称为无责主义或者破绽主义,破裂原则,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含义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相对称,是指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适用于两种情况: 1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2 、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

我国 1950 年第一部《婚姻法》就确定了两种离婚方式,

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2001 年修改《婚姻法》时,曾有人提出取消

登记离婚,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这种提议未被采纳。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离婚只有通过诉讼一种方式。

(三)诉讼离婚特征 根据《婚姻法》规定,我国的诉讼离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诉讼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登记 -----不得以感情破裂作为条件 2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 法院 ----- 可以判离也可以不判离 ---- 主导地位 ---司法判决 登记机关 --只能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办理 -- 非主导地位—行政确

认 3 、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

行力。 即: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依另

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法院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登记机关 ---一方不履行无权管辖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离婚的管辖 -----到哪里打官司

1 、一般的地域馆管辖。 即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 ----- 被告户籍地、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

2 、特殊的地域管辖 见书 p92

二、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唯一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1 .综合分析法 见教材 ( 1 )看婚姻基础。 ( 2 )看婚后感情 ( 3 )看离婚原因 ( 4 )看婚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 2 .列举法 见教材 (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4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准予离婚的补充性规定《婚姻法》第 32 条第 4款规定: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是对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条件

的补充性规定。

美国伊拉克战争期间,在伊美军离婚率骤增

三、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1 .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殊规定。 ----- 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我国《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

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1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 2 )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

( 3 )适用限制: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的离婚,对于双方合意的离婚,则不适用。

( 4 )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 ---如军人有外遇

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生育

2 .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 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它是《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 ( 1 )性质。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

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

( 2 )例外。 ①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

定的限制 ( 3 )期间上的限制。只是暂时性的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

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一、夫妻身份消灭 二、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

三、夫妻忠实义务终止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

五、姻亲关系消灭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离婚登记制度 讲 完

【本章小结】 1 .婚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

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种是因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

2 .离婚又称为离异,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 )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他人不得包办或强迫干涉。( 2 )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离婚与非法同居的本质区别。( 3 )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 )其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3 .综观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离婚立法由严格走向宽松,由宗教走向世俗。其发展过程可大致概括为: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

4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是与宗法家族制度相适应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是其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5 .国民党政府于 1930 年 12 月 26日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两部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也是新中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

7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 1 )离婚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2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上达成一致; (3) 双方通过婚姻登记的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8.进行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实质条件,它是由婚姻法加以规定的:( 1 )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而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 )当事人已经对子女的扶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

9 .协议离婚不仅要符合实质要件,还要符合下述程序(形式)要件,它是由《婚姻登记条例》加以规定的。( 1 )要求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2 )必须准备好离婚协议书 .( 3 )离婚登记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四)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办理离婚登记。(五)必须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10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于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1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是自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 .( 2 )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内地居民

11 .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2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相对称,是指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离婚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以及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13 .诉讼离婚的原则主要有:( 1 )过错主义原则。( 2 )目的主义原则。( 3 )破裂主义原则。

14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法定依据。

15 .我国现行法律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综合分析法:( 1 )看婚姻基础。( 2 )看婚后感情。( 3 )看离婚原因。( 4 )看婚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二是列举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列举性理由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键概念】 婚姻终止 离婚 七出 义绝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本章习题】 一、思考题 1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2 .什么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 ? 3 .离婚与婚姻无效如何区别? 4 .我国对离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5 .什么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管辖是如何规定

的? 6.哪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7 .离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二、论述题 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实 训 课

实例练习: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完成任务: 每个人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 下课时交老师

基本材料 协议人:张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 。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 。

协议人双方于××年 1 月 3 日在西城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五年后双方协议离婚。 双方有一个儿子,叫张亮,现年 8岁。 双方有一套座落在路 * 号的 *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 6万元。

还有其他家具、电器若干。 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及债务。

根据上述提供的材料,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样本 ]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张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

协议人双方于××年 1 月 3 日在西城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现年 8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学费等费用共壹千元,在每月 10号前通过银行转账付清,直至付到 18周岁止。 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市 **区 **路 * 号的 *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 *****,面积为 40 平方米,双方同意作价人民币六万元。现协商该房屋一半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三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后支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详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两万元,一半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壹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后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张某 协议人:王某 签订时间: 2000 年 5 月 8日

如何制作离婚登记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

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