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證券市場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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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證券市場之規範. 第一節 拍賣、標購及標借. 第二節 股市資訊揭露. 第三節 變更交易之股票. 第四節 股市監視制度. 第五節 投資人保護制度. 第六節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6.1 拍賣、標購及標借. 1. 拍賣. (1) 資格: 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委託,以及證券自營商得以其自有之證券而申請交易所拍賣之有價證券。. (2) 公告: 實施拍賣前三個營業日,由證券交易所公告拍賣條件。.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第六章 證券市場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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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股市資訊揭露 第三節 變更交易之股票 第四節 股市監視制度 第五節 投資人保護制度 第六節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第一節 拍賣、標購及標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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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 拍賣、標購及標借 拍賣、標購及標借 Auction
1. 拍賣
(1) 資格: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委託,以及證券自營商得以其自有之證券而申請交易所拍賣之有價證券。
(3) 拍賣底價: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日前一日收盤價格上下 15% 的 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之公告時間為開始拍賣 ( 下午 3:00) 或停止接受申報時 ( 下午 3:30) 。
(2) 公告:實施拍賣前三個營業日,由證券交易所公告拍賣條件。
3
(4) 數量限制:不得少於 200 萬股。
(5) 交割:除公告聲明成交日交割者外,概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理。
手續費:證券商收取經手費,經手費未達新臺幣 1,500者,或未達底價而無法拍定者,概依 1,500 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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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了使交銀民營化,在 1997 年 8 月上旬拍賣交通銀行之公股,釋出 4.2 億張股票,拍賣時間訂為 8 月 5~8 日,底價為 $71.0 。
交銀拍賣期間之收盤價
1997 7~8年 月
股價
65
75
85
95
7/24 7/29 8/2 8/7 8/12 8/16
拍賣開始
拍賣結束
5
2. 標借
◎ 證券金融公司融券券源不足時之處理程序:
應先辦理「標借」 ( 向集中市場借入股票後融券給投資人 ) 。
券源若有不足,可洽特定人「議借」。
券源若仍不足,則可辦理「標購」 ( 向集中市場買入股票後融券給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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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式:某種股票融券餘額超過融資餘額時,證券金融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在證券交易所以公開方式向該種股票所有人「標借」,若有不足應於中午 12:00 前洽特定人「議借」。
(2) 標借底價:證券金融公司向集中市場「標借」,最高標借價格不超過融券差額發生日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 7% 。
(3) 成交順序:標借時以出借人報價最低者最優先借用。
(4) 費用:由融券人依融券數量負擔費用。7
3. 標購 (1) 公告:「標購」條件於實施前三個營業日由
證券交易所公告。(2) 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上下
15% 範 圍 內 為 限 , 於 開 始 標 購 時 ( 下 午 2:30) 當場宣佈。
(3) 標購數量之最低限制:申請「標購」之證券,其發行總股數在二千萬股以下者,「標購」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股數的 20% ;超過二千萬股者,其超過部份不得少於 10% 。
(4) 交割:除公告聲明成交日交割者,概依普通交割之方式辦理。 8
6.26.2 股市資訊揭露 股市資訊揭露 1. 上市公司資訊公開之規定
(1) 初次發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發行人應與於公開說明書簽字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季 第二季 第四季第三季
第一季報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月
公告及申報期限 半年度報表 第三季報告 年度報告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2) 繼續公開:公開發行公司應定期公告及申報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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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部關係人交易: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 ( 持股 10% 以上 ) 須依規定方式轉讓股權: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時之申報: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申報內部人之持股、股數、票面金額。
內部人持股變動之申報:內部人應於每月 5 日前,將上月持股變動情形,向股票發行公司申報。
公司日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內部人持股情形,彙總向證期局申報。
內部人設定質權之申報:內部人將持有股票設定質權出質人 ( 以股票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借款 ) ,應立即通知股票發行公司。發行公司應於 5 日內向證期局申報。 10
月
持股變動
日
內部人向發行公司申報
發行公司向證期會申報
月底5 1510 20 251 5 1510 20 25 月底月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持股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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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U 公司原為上市汽車股,該公司 1994 及 1995 年度皆產生虧損,該當時該公司主動發佈消息:「日本某株式會社有意投資 U 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因而要求 U 公司就上述事件舉行重大訊息說明會,但該公司以「不算重大訊息」為由,拒赴證交所說明。後來證期會表示,可停止 U 公司之股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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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開資訊觀測站
類 別 說 明
公司概況 公司基本資料 ( 如成立時間、沿革、主要產品與業務、負責人 ) 、股利分派、海內外證券、庫藏股、股本形成經過、重要子公司、被投資控股公司等資料。
營運概況 開立發票及營業收入、各項產品及業務營收統計、背書保證、資金融通、赴大陸投資、投資海外子公司、財務分析、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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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預測相關資訊、會計師查核報告。
董監股權異動
董監事持股餘額明細、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內部人設質解質、股權轉讓資料。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組織架構、設立功能性委員會、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主要股東名單、獨立董監事設置情形。
重大訊息 當日與歷史重大訊息。
其他 基金、認股權證、 ETF 、債券信用評等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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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證券資訊及行情表
證券行情表之意義
次一日最低最高開盤
漲跌漲停
收盤 成交筆數跌停
成交數量 ( )千股
53.80 46.8050.30 0.10 50.50 50.1050.80 11,584 2,578
次一個營業日漲停價
次一個營業日跌停價
今日收盤價
今日收盤價比前一個營
業日收盤價少了一角
今日的開盤價
今日最高價
今日最低價
今日的成交筆數
今日成交張數
今日平均每筆成交張數
11,5842,578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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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 RSI = 5 日收盤價上漲平均數 / 5 日收盤價變動值平均數 100 5 日乖離率 = ( 當日收盤價 - 最近 5 日平均收盤價 ) / 最近 5 日平均收
盤價 100%
乖離率5日
平均值期末股本( )百萬元
41.04 50.47 -.034 2,79355,538
五日相對強弱指標
該公司普通股面額總值
RSI10日 10日
可用來判斷公司規模
十天來的平均收盤價
十日乖離率
(提供給使用技術分)析的投資人參考用
市值( )億元
該公司普通股之市值
億= $2,793(5,553.8百萬股 )($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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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 變更交易之股票 變更交易之股票
1. 全額交割股票 (1) 列為全額交割股票之原因① 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② 未於營業年度終結後 6 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③ 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④ 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查證暨公開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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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董監事超過 2/3 以上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⑥ 依公司法第 28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者。⑦ 公司全體董監事變動達 1/2 以上,有股權過度集中,致未達現行上市股權分散標準。
⑧ 無法如期償還到期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⑨ 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⑩ 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分別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者。
⑪ 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⑫ 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
70% 子公司之少數股東股份者。⑬ 證券交易所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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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額交割股票恢復普通交割之行情
合發興業公司為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塑化股 ) , 1997 年 8 月 19 日恢復為普通交割。
各週收盤價
0
50
100
150
200
250
8 10 12 3 6
1997 8 ~1998 6年 月 年 月
股價
合發興業公司恢復普通交割後之行情19
2. 停止買賣 1.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預測之公告申報或控股公
司、金融控股公司檢送之財務報告未再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
2. 經法院依公司法裁定股票為禁止轉讓者。3. 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涉有不實之記載,經證交所要求解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4. 裁撤或虛設過戶機構而不辦理過戶,並經交易所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
5. 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重編而逾期未辦理者。或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6. 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規定,情節重大者。7. 違反申請上市時出具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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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所興建之工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之事項者。
9. 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自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償還債務或與債權人和解者。
10. 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自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完成補正程序。
11. 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12. 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不足上市標準者,或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於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補正改善者。
13. 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21
3. 終止上市 (1) 終止上市原因
1. 經有關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2. 經有關機關撤銷公司核准者。 3. 經法院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4. 被法院裁定重整確定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5. 公司營業有重大改變,經證券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者。 6. 其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新臺幣 2 億元者。 7. 其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 6 個月後,其原因仍存在者。 8. 有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記錄者。 9. 最近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為負數者。10. 公司營業全面停頓暫時無法恢復或無營業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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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有價證券買賣達 3 個月以上者。
12. 與其他公司合併,不符繼續上市之規定者。13. 重大違反上市契約規定書。14. 依司法機關裁判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上市時所提供之財務報告、帳冊等資料有虛偽隱匿之情
形。但該公司上市日至裁判日已逾 5 年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目但書規定 (已逾 5 年者 ) ,裁判所屬當年度
之獲利能力,不能符合上市規定者。15. 為另一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持有股份總數或資
本額 70% 以上者。16. 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不符合
上市規定,或投資控股公司所持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17. 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上市必要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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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股票
◎ 上市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股票「終止上市」後,證交所應於實施日前 40 日公告,並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公司,可於終止上市公告日起 1 個月內向櫃檯中心申請為「管理股票」,繼續交易,並以「全額交割股」處理,等問題改善後,就可提出重新上市的要求。
臺灣 D 公司原為全球三大門鎖製造公司之一,資本額新臺幣 $30 億,但該公司 1998 年發生董事長掏空公司的財務危機,股價由 40 多元重挫至 1.4 元,並遭證交所列入「管理股票」,隨後進入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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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4 股市監視制度 股市監視制度 臺灣證券交易所自 199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股市監視制度」:(1) 交易所得設置專責單位執行「股市監視制度」。
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經紀商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證券時,對買賣數量較大
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3) 異常交易情形嚴重,交易所得採行下列措施:
(2) 發現交易有異常情形,將公告有價證券名稱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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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情形時,得通知受託買賣證券商請其注意。
(5) 證券商受託買賣異常交易有價證券,須評估投資人開戶手續、徵信作業、投資能力及受託買賣作業者。
(6) 證交所將調查追蹤各種市場異常情行。(7) 對於市場謠言或媒體之不實報導,證交所經調查證實即透過資訊系統公告之。
◎ 在上述監視制度「出現異常」的股票係指在集中交易市場中,股價漲跌幅度或週轉率過於劇烈者,將列為「注意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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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 投資人保護制度 投資人保護制度 1. 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 ◎ 美國:美國國會於 1970 年 12 月訂定了「證券
投 資 人 保 護 法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以會員方式成立「證券投資人保護公司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設立保護基金,當證券商發生財務危機或破產時,將由 SIPC 處理,要求聯邦法院判決,指派信託人清算並分配破產證券公司的資產。 SPIC 對每一個證券投資人的保護上限為美金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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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經紀商每一投資人一次的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上限;對每家證券經紀商全體投資人一次的補助金額總數,以新臺幣 1 億元為上限。
◎臺灣: 1993 年臺灣成立「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金額共新臺幣 10 億 1,600 萬元,並訂定「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設置及運用辦法 」,最後於 1996 年 11 月 20 日起正式實施,以補助證券投資人的「未受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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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於 1998
年 3 月設立「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為公益性組織,該中心提供投資人法律訴訟諮詢、申訴及調解之服務。
◎ 2002 年 10 月立法院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由主管機構設立保護機構,為證券投資人提出訴訟及或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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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6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1. 多頭 、空頭 :多數投資人看好股票後市,即為「多頭」;對股票持悲觀態度,稱為「空頭」。
2. 利多、利空:促使股價上揚的消息,為「利多」;促使股價下挫的消息,稱為「利空」。
3. 大戶、中實戶、散戶:
4. 作手:在股票市場炒作哄抬,從中賺得差價的人。
「大戶」係指財團、證券自營商、投資信託公司、董監事及擁有龐大資金的集團。「中實戶」的財力稍遜 於大戶,但實力不容忽視。「散戶」則是泛指賣股票金額很少的小額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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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哄抬、摜壓:用不正當方法把股價炒高為「哄抬」;用種手段打壓股價,就叫「摜壓」。
6. 丙種經紀人:以較寬鬆的條件提供資金給投資人,這些人即稱為「丙種經紀人」。
7. 搶帽子、帽客:從事「當日沖消」俗稱「搶帽子」;從事搶帽子的人,就叫「帽客」。
8. 短線客:經常進出股票 ( 通常是兩、三天 ) ,從中賺取差價的人擁有股票的時間,要比「帽客」長些。
9. 吃貨、出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作手在高價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就叫「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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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套牢:投資人原本看好後市,但買進股票後,不料股價下跌,卻又不甘心虧本賣出,只好繼續持有股票。
12. 上一檔、下一檔、盤檔:股票價格的升降單位俗稱「檔」。一天中,某支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之間的差不超過六檔,此種狀況稱為「盤檔」。
13. 上檔、下檔:個股在當時股價之上的價位,就叫「上檔」;反之,在當時股價之下的價位,就叫「下檔」。
10. 坐轎、抬轎:在主力介入時低價買進,就叫「坐轎」。搶進追漲的散戶常被套牢,替別人「抬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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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 賣出
16. 拔檔:投資人在行情下挫時,先賣出股票,等跌到低點 (谷底 ) 時再買回,這種賣出行為就叫「拔檔」。
14. 洗盤:作手為了炒高股價,途中故意製造賣壓,讓低價買進的坐轎客下轎,減輕拉抬壓力,就叫「洗盤」。
15. 盤堅、盤軟:股價緩慢上漲,稱之為「盤堅」;反之,股價緩慢下跌,稱為「盤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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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軋空:空頭賣出股票後,股價非但不跌,而且一路上漲,空頭害怕,趕緊補回賣出的股票。
18. 比價:比較同類型股票的價格水準及變化。
19. 開平盤:今天的開盤價與前一個業日的收盤價一樣。
20. 欲小不易:代表股價不會大跌,後市仍被看好。
17. 翻空、翻多:原本看好行情改變看法,借進股票放空,為「翻空」。反之,原先不看好行情改變看法,買進股票,為「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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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整理:股價在某一個價位區域內小幅的變動。
23. 多殺多:原先看好股價,但因害怕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趕快賣出,接手者亦為多頭,稱為「多殺多」。
22. 斷頭:融資戶因股價下跌達「擔保維持率」卻未見補足差額,證券金融公司於是主動把客戶的股票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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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打底:股價行情來回低檔兩三次,即迅速脫離底價而上升。
27. 反轉:股價往某個方向變動一陣子之後,走勢轉往相反方向。
探底
反轉 打 底
25. 探底:在股價下跌趨勢中,不知底部在何處,但忽然止跌回升,稱為「探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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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事 件 效果1.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
2.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
3. 嚴重減產、全部或部份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部份資產質押者。
↓
4. 有公司法第 185 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
5. 經法院依公司法第 287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
6. 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者。 ─
7. 更換簽證會計師者。 ─
上市公司應發佈之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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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效果 8. 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發生變動者。 ─
9. 變更會計年度。 ─
10. 策略聯盟、業務合作計劃、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人企業者。
↑
11. 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解散、以及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者。
減資↓合併↑
12. 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
13. 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訊、公開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更正 ( 或更新 ) 前揭財務預測資訊者。
增加↑減少↓
14. 董事會決議公司發放股利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有變動者。 增加↑減少↓
15. 決議進行投資計劃達資本額 20% 以上或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 ↑
16. 增資計劃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議有變動者。 ↓
17. 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 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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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效果18. 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
19. 未於營業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召集股東常會者。 ↓
20. 上市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資本額 20% 或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 。 ─
21.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權逾資本額 50% 或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
22.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相關事項,或上市公司對集團企業背書保證總額達最近淨值 50% 以上者。
↓
23. 金額貸予他人合計達淨值 10% 或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 ↓
24. 最近三個月內增加二家子公司以上者。 ─
25. 公司與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該買主或供應商佔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達 10% 以上者。
↓
26. 發生災難 ( 如火災、水災、地震 ) 、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營運者。
↓
27.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之有關事項。 ↓39
事 件 效果28. 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
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
29. 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聯屬公司經其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對公司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30. 上市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 ↓
31. 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
32. 上市公司依規定辦理集保後,遇特定原因領回,致集保比率不足者。 ↓
33. 有公司法第 369 條之八第一、二項所定公司股權變動並收到通知者。
─
34. 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
35. 董事會決定買回自己股份累積數量達公司已發行股數 2% 或新臺幣 3 億元以上。
↑
40
事 件 效果36. 辦理減資並更換公司執照、預計換股計劃,嗣後未按計劃執行者。 ↓
37. 初次申請上市公司出具承諾書且事後無法履行承諾者。 ↓
38. 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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