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規 概要 2 補充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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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規 概要 2 補充講義. 產基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講師:林炳坤 102.07.28. 講師簡介. 學歷證照: 交大碩士 (書卷獎) 、 高考一級、土木技師、交通技師 (榜首) 、中華民國採購管理協會認證採購管理師、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 種子教師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師資 主要經歷: 1. 省公路局點工 、鼎漢顧問公司規劃師。 2.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約聘工程師。 3. 交通部路政司技士。 4. 台北捷運公司助理工程師。 5. 法務部總務司技正(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 、天一土木建築補習班兼任講師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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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補充講義產基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講師:林炳坤

1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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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北縣瑞芳風景區管理所規劃建設組組長。8. 衛生署基隆醫院總務主任。9. 國立傳統藝中心副研究員。10. 台大醫院採購組長。11. 宜蘭縣政府資訊室(採購稽核委員)。12.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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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證照:交大碩士(書卷獎)、高考一級、土木技師、交通技師(榜首)、中華民國採購管理協會認證採購管理師、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進階資格、種子教師、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師資主要經歷:

1. 省公路局點工、鼎漢顧問公司規劃師。

2.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約聘工程師。3. 交通部路政司技士。4. 台北捷運公司助理工程師。5. 法務部總務司技正(政府採購法種子

教師)、天一土木建築補習班兼任講師。

6. 唐榮公司企管部經理、營建部經理、董事會主任秘書、鋼鐵廠代廠長(模範員工)。

林炳坤  http://www.wretch.cc/blog/lini

n168信箱: [email protected]電話: 05-2593900#500 ; 0936-080235

講師簡介

著作:政府採購最有利標實例精解,李嵩茂律師審訂, 2012/02/第 3版,永然文化出版

1. 政府採購法令的基本訴求2. 招標文件常見的問題類型3. 履約常見重要議題4.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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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補充講義綱要

政府採購市場: 全國各機關逾 10萬元採購

◦ 97年度總案件數計 191,591件,總決標金額逾 1兆 2,942億元。◦ 98年度採購總案件數計 204,484件,總決標金額為 1兆 2,844億元。◦ 99年度總案件數計 198,880件,總決標金額為 1兆 3,657億元◦ 100年度總案件數計 184,861件,總決標金額為 1兆 4,783億元(中央佔 1.18兆)◦ 101年度總案件數計 180,387件,總決標金額為 1兆 9,534億元(中央佔 1.030兆;另中油原油、天然氣及燃料油採購0.63兆)

 ( vs.中央政府總預算: 民國 99年度總預算歲出 1.71兆元;民國 100年度總預算歲出 1.77兆元,民國 100年度總預算歲出 1.94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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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採購市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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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的重要性a. 「政府採購」每年約 1.5 兆台幣,約佔台灣

GDP10%~15% ,是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最大宗支出,也是國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b. 預算資源就是政府最重要的資源,既然「政府採購」是公部門最主要的支出項目,當然就是最重要的公共事務之一a. 當前各級政府最重要的預算資源,越來越多是透過政府採購方式,委託給民間廠商辦理,因此,採購績效直接決定施政績效。b. 換句話說,透過政府採購所執行的預算,等於是把公部門績效與民間廠商直接掛勾,政府採購當然是國家的重要課題。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 WTO )政府採購委員會於 97 年

12 月 9 日正式會議通過我國加入 WTO 政府採購協定 (GPA) 案,我國於 98 年成為 GPA 第 41 個簽署國。 預估未來外國對我國廠商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每年折合新台幣約 12 兆,有利我國廠商開拓國外市場。 世界貿易組織 (WTO) 政府採購協定 (GPA) 自 98 年7 月 15 日對我國生效, GPA 適用機關辦理適用GPA 之採購,應符合 GPA 規定,包括刊登英文摘要公告、延長等標期、允許 GPA 會員廠商投標、招標文件內容不得限制競爭等 (98 年 6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271620 號 函 )◦ 適用 GPA 門檻金額 :( 請參閱次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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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簽署 GPA 附件一 ~ 附件三 比較表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工程 500 萬 SDR ( 約折合NTD2 億 3088 萬 )

第一年: 1500 萬 SDR( 約折合NTD7 億 5270 萬 )第二年: 1000 萬 SDR ( 約折合 NTD5 億 180 千萬 )第三年: 500 萬 SDR( 約折合NTD2 億 3088 萬 )

第一年: 1500 萬 SDR( 約折合 NTD7 億 5270 萬 )第二年: 1000 萬 SDR ( 約折合 NTD5 億 180 千萬 )第三年: 500 萬 SDR( 約折合 NTD2 億 3088 萬 )

產品( 財物 )

13 萬 SDR( 約折合NTD600 萬 )

20 萬 SDR( 約折合NTD923 萬 )

40 萬 SDR( 約折合NTD1847 萬 )

服務( 勞務 )

13 萬 SDR( 約折合NTD600 萬 )

20 萬 SDR( 約折合NTD923 萬 )

40 萬 SDR( 約折合NTD1847 萬 )

適用狀況 總統府行政院內政部 ..原則納入所有中央行政機關 ( 含組織法 所涵蓋行政單位 ) 。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未納入。

台灣省政府北高市政府原則納入所有中央行政機關 ( 含組織法 所涵蓋行政單位 ) 。納入中央以下次一級(sub-central) 機關。省府組織經調整後,目前僅餘秘書處、法規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其他改隸中央各部會之機關皆納入 Annex 1

部分公營事業國立院校

納入油、電、糖、印鈔、造幣、 鐵路、港務局、水、部分國立院校、 部分醫院。部分加入國亦納入學校機構。聲明中央印製廠印鈔機採購排除適用。

註: SDR 換算 NTD 會依幣值調整,實務辦理標案時再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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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定

100 年度已決標適用 GPA 案件採公開方式辦理外國廠商得標統計表

100 年度已決標適用 GPA 案件統計表採公開方式辦理統計表採購標的 件數 比率 決標金額

( 億元 )比率

工程 92 3.81% 1,272.58 33.95%財物 799 33.08% 1,769.08 47.19%勞務 1,524 63.11% 707.00 18.86%合計 2,415 100.00% 3,748.66 100.00%

採購標的 件數 外國廠商得標件

數占全部 GPA決標件數比率

外國廠商得標金額( 億元 )

外國廠商得標金額占全部

決標金額比率工程 1 1.09% 42.90 3.37%財物 375 46.93% 1,394.13 78.81%勞務 17 1.12% 16.35 2.31%合計 393 16.27% 1,453.38 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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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定 ( 續)101年度已決標適用 GPA案件統計表

採購標的 件數 比率 決標金額

( 億元 ) 比率工程 113 4.49% 1,343.61 43.21%

財物 852 33.89% 1,234.64 39.70%

勞務 1,549 61.61% 531.44 17.09%

合計 2,514 100.00% 3,109.69 100.00% 

101年度已決標適用 GPA案件外國廠商得標統計表採購標的 件數 外國廠商得標件數占全部

GPA決標件數比率外國廠商得標金額( 億元 )

外國廠商得標金額占全部 GPA

決標金額比率工程 2 1.77% 21.60 1.61%

財物 403 47.30% 926.86 75.07%

勞務 14 0.90% 71.75 13.50%

合計 419 16.67% 1,020.21 32.81%

最有利標案件決標金額下降又回升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決標金額億各年度最有利標決標統計趨勢圖

決標件數

0 0

決標金額 1,050 1,015 2,011 1,712 2,380 1,396 1,154 1,079

決標件數 11,981 14,439 27,004 27,459 32,111 30,354 27,292 30,935

90年度 91年度 92年度 93年度 94年度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年度 年度98 99

1,264 1,296

35,513 3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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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改革

馬政府鬆綁

馬政府再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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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九○○○九二八三○號 主旨: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節錄) 三、機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文化創意採購之原因,除圖其作業程序較為簡便外,亦有可能係受到行政院 95 年 3月為減少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弊端,所提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所影響,此情形於行政院 98 年 4月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後,已有明顯改善。 四、我國與先進國家之採購法,都以程序規範為主,只要各機關依法行政,並於招標文件內明確訂定需求條件、成果目標,並善用採購法規定的彈性機制辦理招標,相信政風、審計、上級及檢調機關不會刻意刁難。本會鼓勵各級公務員及其主管,勇於任事,建構發揮創意之環境,以提升施政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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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的走向

主題:機關首長在政府採購最有利標法定權限之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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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蘇貞昌任行政院長對最有利標改革措施

工程會學者專家資料庫 輸入條件系統自動篩選外聘委員名單並依序邀請機關首長難以掌握外聘評選委員名單

民國 99 年馬政府在法令上前所未有的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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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學者專家資料庫 機關可由資料庫自行挑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機關首長可以掌握外聘評選委員名單

a.

b.機關首長對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決定權更大

外聘委員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限制註:以上圖示係比較差異處,原系統自動篩選功能仍保留,但不強制採用

a. 以國際童玩節或花博會…等類似之大型活動為例,主要的展演活動雖然大部分採用最有利標b. 但在執行面上,催促廠商履約的規定,談的幾乎都是「罰責」面,普遍缺少「績效提高」的正向誘因c. 這樣機制下,廠商多以「最低成本」完成合約,不會主動積極把履約成果作到最好d. 政府採購如果廠商都是上述的履約心態,當然對政府績效有非常不利的影響,很難有效提高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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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常用「罰責」在逼迫廠商

政府採購很需要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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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政府採購程序經常被批判為綁手綁腳,妨礙採購效率及品質。政府採購制度除了形式上做到程序的公平性,真得乏善可陳嗎?b.現代的地球村,世界各國競爭激烈,不進則退。政府是國家最大的市場客戶,穩定的需求者,政府採購實質牽動著國家產業發展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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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辦理展覽活動,若訂定節省展覽空間經費較機關原編預算達 20% 以上,得以減省經費之半數作為廠商獎勵性報酬,是否合適?同上,若訂定參觀人數達一定標準值,可給予廠商契約總價金 10%之獎勵性報酬,是否妥適?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十三條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準用最有利標各項子法均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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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性報酬

國家體制效率不足,則再努力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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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二項條文規定: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提到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強調的公平、公開的程序,效率及品質的目標,以及追求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並沒有特別強調「防弊」。

政府採購其實比較著重興利

採購有可能沒有差別待遇嗎?何謂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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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企業領袖的二十堂課 作者 / 馬英九 / 連戰 / 王建煊 / 斌郝龍 / 陳長文 / 周功鑫 / 嚴長壽 / 劉育東 / 白崇亮 / 呂學錦 / 林垂宙 / 吳重雨

/ 李家維

最有利標是馬總統的政策 -也會影響採購法令 《史記》中陸賈與漢高祖的對話 陸賈說:「從戰馬上可取天下;但能從戰馬上治天下嗎?」 戰馬上取天下,是靠硬實力 (hard power) ;但治理天下,是靠軟實力 (soft power)。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相關子法

◦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行政院工程會網頁:◦ 99.01提高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 99.05「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100.03「善用政府採購法辦理藝文採購」作業手冊◦ 100.08「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 100.09「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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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應:贏在軟實力

a. 馬政府為了提提昇國家軟實力,提倡最有利標b. 獎勵性報酬,應該是鼓勵民間廠商厚植軟實力非常好的策略~建請馬總統參考c. 只有總統、最上位者說要做,大家才會配合,什麼困難才有辦法克服~但,我們最要克服的困難,竟然是對國人的人格有信心,以及懂得尊重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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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政策有關的政治議題探討國家體制效率不足,則大家再努力也是枉然,會輸在起跑點

刑法第 131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 項 )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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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的刑事責任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

Vs. 正當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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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的刑事責任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

中華民國 刑法第 10條(摘錄)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法定公務員

採購法的刑責條文• 第 87 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第 88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第 89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第 90 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 第 91 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請留意以上各條文皆明訂「未遂犯罰之」。• 第 92 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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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都是上上之選<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六條 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探討:最佳對象~採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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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也有好康的!第十四條 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法務部見解: 88.08.02 法 88律字第 029742 號函及92.03.03 法律字第 0920005479 號函示略以,行政程序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採購法有關之採購行為,應依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工程會見解: 89.08.17(89) 工程法字第 89023471 號函略以:依採購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如不予開標決標、履約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如處分書製發、陳述意見及聽證、行政處分效力等)…,採購行為屬私經濟行為,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2條第 1 項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採異議申訴,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類似公法之救濟程序;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爭議採調解或仲裁,類似私法之救濟程序,以致政府採購行為被解讀為“雙階理論”。 結論: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行為是否為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各界仍有不同之論述,而採購爭議之處理於採購法第 6章已明定其救濟程序,毋寧將採購行為之定性與救濟程序切割開來分別處理,不失為務實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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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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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標文件常見的問題類型

(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3. 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 以機關解釋為準 ?) 。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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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第一條(摘錄)

實務研討:依工程會頒契約範本第一條(次頁),招標及契約文件優先適用順序是否明確?是否須以“逐項列舉文件名稱”方式,明定各文件優先適用順序? 參考作法:

◦“契約條款”建議採逐項列舉方式,明訂文件優先順序。例:各種招標文件及契約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其適用依下列優先順序:開標紀錄、契約條款、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標單、規格文件、聲明書。除以上所列舉外,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附帶說明:

產生爭議時,上開作法較可遵循。此外,招標文件份量較多、時程較趕時,也可將注意力放在較重要之文件。 易忽略或要強調的重要條文,若擔心廠商忽略,建議可於優先順序高之招標文件重複列舉,尤其投標須知投標廠商必看,重複條列清楚儘量避免爭議,可節省民間資源及行政成本。 依民法第 217條實務判例,“契約不明確時,應對契約提供者作不利益解釋”之原則,建議予以重視並納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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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適用順序及其重要性

採購規格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探討:政府採購只能買到符合國家標準的次級品,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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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格規格綜合研討 實務研討:(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之”審查作業”)

◦ 辦理藥品採購,由於廠商須有藥商資格,藥品也須出具藥品許可證,是否適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承上,機關以內部品質作業規定,審定廠商藥品是否符合規格標準,若有對取得衛生署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判定為不合格之情事,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問題:抄襲特定廠商規格(如次頁),如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是否即可符合採購法令規定?33

被抄襲廠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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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規格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二點: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第三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採購規格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 JIS 、 ACI 、 ASTM 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審查機制:(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三)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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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三廠商供應設備比較如下:

問題一:如何可達成採購最優設備之目的? 問題二:用最低標有沒有可能達成上述目的? 問題三:能否採用限制性招標? 問題四:若採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單位或採購單位提出?

(1) 採購規格及招標方式- 最低標、異質最低標、限制性招標及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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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 品質功能 價格 機關偏好A 普通 最低 3B 次優 次低 2C 最優 最高 1

第六十四條之二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異質最低標-細則 64-2

38

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限制性招標之提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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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方式 開會時機 達成目的之分析 被質疑綁標風險 優劣最低標 訂定規格時 如不開會審查訂最

佳之規格,則難以採購最佳設備

頗大

異質最低標 審查時 及格分數要設定正確,否則不僅一家廠商進入價格標

不大

獨家製造之限制性招標

訂定規格時 需開會審查以訂定最佳之設備規格,然理由需強烈

較大

最有利標 審查時 端視委員會運作 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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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達成採購最優設備之比較

註:1.異質最低標應注意異質性要夠低,否則,如造成評分差異過大的廠商(如 71 分 vs. 95 分)比價,恐有不公。2.細則 63 條較少被使用,雖未列入比較,但具有可行性。

問題一:能否採購到需求單位人員偏好使用或習慣使用的儀器設備?(例如:前案例之 B 廠商設備) 問題二:儀器設備如果有維修需求或耗材使用需求,應否訂定搭配的採購條件? 問題三:針對上述情況,如果有人質疑採購流程圖利廠商,承辦人有什麼要特別留意的?

(2)幾項採購需求與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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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採購:◦可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未逾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招標辦法 2-1-2 ,敘明理由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有被質疑風險)◦ 未達公告招標辦法 2-1-3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如未經取最有利標評審,則具有被質疑風險;但如採參考最有利標,可能買到 A )

公告金額以上:◦除異質最低標有可能買到 B 廠商設備外,很難買到 B 廠商設備

問題一:能否採購到需求單位人員偏好使用或習慣使用的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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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事業單位有 22-1-15可審慎採用,但要留意係“生產線”需求,而非只是“偏好”

採購某設備,每年尚需購置耗材及維修:◦甲案、以設備之「購入成本最低」方式招標◦乙案、應綜合考量所採購設備購入成本,以及使用年限內耗材與維修成本之合計最低者

問題一:何者較佳? 問題二:如何達成? 參考採購契約要項:五十三條及五十四條

問題二:儀器設備如果有維修需求或耗材使用需求,應否訂定搭配的採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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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一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並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調整該一年使用期間。  前項維修服務契約應訂明廠商須提供服務之事項、標價及價金給付方式。  第一項維修服務,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及廠商不得拒絕提供維修服務。  第二項服務事項,得包括定期維護保養、零配件供應或故障修理等。

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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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問題:1. 應附幾年維修合併採?2.設定每年維修上限,會不會綁標?3. 適合的招標決標方式為何?

例:印表機購入成本及每年耗材比較生命週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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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型 A印表機 B印表機購入成本 1,000 2,000三年耗材成本 6,000 4,000廢品拍賣價值 (忽略) (忽略)生命週期成本 7,000 6,000註:暫不計利率 ,預估三年報廢

例如:因為規格需求,採限制性招標與 A 廠商議價, A 廠商當然【有利可圖】才會承作。請問,機關有沒有圖利 A 廠商?◦ 最重要一定要釐清,規格裁量之目的係為了滿足機關需求,而非為了讓廠商得到不法利益◦ 廠商縱有獲利,乃參與政府採購之正當利益,而非不法利益◦ 參與規格決策人員,切勿涉及期約或收賄◦敏感性課題,以集體決議方式達成程序正義

問題三:針對上述情況,如果有人質疑採購流程圖利廠商,承辦人有什麼要特別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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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註明「某甲品項得使用廠牌 A 、廠牌 B 、廠牌 C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審標時,向機關提出。針對某甲品項:(1) 廠商如提出擬採用廠牌 D 之同等品,應提出何種資料供機關審查?(2)承上,機關應如何審查?(3)列舉之廠牌與未列舉廠牌使用上有無差異 ?

(3)契約變更、同等品及替代方案

採購法 26條執行注意事項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一)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二)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及其人員,如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送檢調單位查處。

同等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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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26條執行注意事項十、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二)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十一、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同等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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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26條執行注意事項十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三)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第一項同等品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十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

同等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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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二 十、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二十一、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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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節錄)附記: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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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法)第十三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第十四條 機關審查替代方案,得視個案情形成立審查小組為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必要時並得將替代方案之一部或全部委託審查。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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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發動者 適用法條 價差 審查使用同等品 廠商 採購法26條注意

事項能減不能增 要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廠商 本法22契約要項21

能減不能增 要機關要求契約變更

機關 本法22契約要項20

可減可增 要使用替代方案 廠商 本法35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能減不能增,如減少時最多可獎勵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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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品、契約變更及替代方案比較表

結論:1. 招標文件未列之廠牌,使用同等品只有時機上未受限制,其餘與廠商要求契約變更相同。2.替代方案具有鼓勵效果,有機會製造雙贏。3. 容許使用同等品,如何審查會造成一定的壓力;最有利標擇最優者較易採購優良產品。

某機關採購棒球球棒,採最低標決標,規格為 Mxx牌或同等品,同等品審查時機為交貨前。廠商提出 Sxx牌球棒為同等品,機關如何審查?探討:

◦ 自行審查:學校的認定結果,能否服眾?如未通過,得標廠商能否接受?如通過,未得標廠商能否接受?◦ 開會審查:有無該等【專家】?願不願意幫機關背書?◦ 委託審查:能委託什麼人(機構、團體)?

【餐飲服務】一桌三萬元,適不適合列舉廠牌【容許使用同等品】?還是採【最有利標】較妥?

同等品審查與決標方式實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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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採購規格實例探討• 辦理戶外教學活動,三天兩夜,要求第一天需提供早餐,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註:招標文件未訂明第一天早餐不符時,不視為不合格標)1. 廠商服務建議書未提供第一天早餐,審標時是否屬規格不符?2. 決標後才發現,要如何處理?3. 規格讓評選委員審核過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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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七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廠商資格與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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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 必要的檢討瞭解是一定要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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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設立之公司 合法設立之獨資、合夥 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合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 合法登記之工廠 相關行業 醫師、會計師、律師、技師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公司設立登記、營利事業登記 營利事業登記 法人登記證、 ( 營業登記證 ) 法人登記證、 ( 營業登記證 ) 主管機關登記證明 工廠登記證 行業登記證 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 教育部核定函 (核定組織規程等 )或教育部核准設立函 財團法人登記證、申請立案核准函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資格 (1) 營業項目

① 特許行業及非特許行業② 營業代碼“ ZZ99999” 之詳細內容,即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③ 可以參考合適之寫法如下:「營業項目必須有 xx製造、批發或零售,或得以製造、批發或販售 xx者。」 ④ 營業項目代碼查詢

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 (2)特定資格

⑤ 特定資格有哪些項目⑥ 財務報表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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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研討: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家具採購,廠商資格中,訂定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明文件中必須列有“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家具批發業”者◦ 問題一:若有某參與投標之A廠商,雖未列有上開項目,但有營業代碼“ ZZ99999” ,機關能否接受?◦ 問題二:若符合資格之得標廠商,全部標的物均某A廠商採購後,再交貨予機關,是否屬於轉包?

註:所有營業項目代碼及其定義內容均可至 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網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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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程序實務綜合研討

實務研討:徵人採購案件投標須知,廠商資格是否合適?其他內容有無需改正之處?一、名稱:「專業電力工程技術人員(施工、設計、監造、繪圖)」特殊勞務人員一名二、採購價格:每月月酬: 31,190 元。(期間一年)三、廠商資格:廠商得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決標後得標廠商須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 )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國民,領有本國國民身分證者。( 二 )性別:不拘。(男須役畢)( 三 ) 年齡: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取消限制。(四 )學歷:高中(職)以上畢業。(五 ) 經歷:鐵路電車線 1 年(含)以上工作經驗。以上需附服役證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明文件、經歷(或工作)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實務研討:

◦訂定廠商投標資格時,若有“與履約能力有之基本資格”要求提出“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則新設立尚無實績之廠商,能否參與投標?63

招標方式實務研討

採購標案廠商應具備資格 a 、 b 、 c ,因無單一廠商可同時具備該等資格,實務上可採:◦甲案、容許廠商「聯合承攬」◦乙案、容許投標廠商資格不足部分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問題:何者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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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 共同投標 vs.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第十條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三、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契約價金請 ( 受 )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七、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共同投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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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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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選擇面對哪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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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關

共同投標廠商

主包商

分包商

優點:連帶責任,可只對代表人通知

特定資格重要性探討 特定資格

① 特定資格有哪些項目?(資格標準第五條) 實績、人力、財力、設備、品質、其他

② 財務方面的特定資格③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④ ( 一 )  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⑤ ( 二 )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⑥ ( 三 )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⑦ 財務報表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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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特定資格探討• 某巨額採購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金額120億元,比照資格標準所訂財力的限制訂定該3項資格(均依所訂限額上限訂定)1. 財務報表如次頁的廠商,能否參與投標?2.如果只要訂兩項財力限制,您會建議哪兩項?(探討:最常見到訂定資本額限制,理由為何?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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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會計科目 金額 % 流動資產 8,705,014 30.92 基金及投資 870,369 3.09 固定資產 4,739,450 16.83 無形資產 - - 其他資產 13,833,688 49.14 資產總計 28,148,521 100.00 流動負債 8,809,943 31.29 長期附息負債 7,960,000 28.27 其他負債 3,877,009 13.76 負債總計 20,646,952 73.35 股本 3,500,000 12.43 資本公積 - - 保留盈餘 236,344 0.83 其他項目 3,765,225 13.37 庫藏股票 - - 股東權益合計 7,501,569 26.64 預收股款(股東權益項下)之約當發行股數(單位:股) 0 0.00 母公司暨子公司所持有之母公司庫藏股股數(單位:股) 0 0.00 每股淨值=股東權益/(普通股股數+特別股股數(股東權益項下) +預收股款(股東權益項下)之約當發行股數-母公司暨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庫藏股股數)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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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一:底價 1810 萬 狀況二:底價 1820 萬甲廠商:標價 1818 萬,優先減價 1815 萬,第一次比減 1812 萬乙廠商:標價 1825 萬,第一次比減為 1810 萬丙廠商:標價 1822 萬,不願再減

最低標底價不同,決標者不同

推廣代辦採購制度,營造具公信力的審查機制,可以解決一些問題。

保險 ,勞安衛及品管費用及最低標對好廠商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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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1.費用 7~9 是幫機關還是廠商分攤風險責任?2. 廠商壓低 7~9項得標,對機關有利或不利?3. 最低標能否讓好廠商有較好待遇 ?4.何謂價格合理性 ?

項次 項 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1 計畫主持人 人月 12  2 …  3 航空攝影 M^2 1  4 報告印製 本 20  5 外聘協驗專家 人次 2 5,00

0 10,000 本項固定,得標廠商應遵照辦理 

6 …  7 ####保險 式 #

8 勞工安全衛生 式 1

9 品質管理 式 1

10 …

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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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項 數量 單價 總價A 5 120,000 600,000B 10 100,000 1,000,000合計 總價 1,600,000

B. 決標價為 1,500,000 元(約標價 93.75% )

工項 數量 單價 總價A 5 112,500 562,500B 10 93,750 937,500合計 總價 1,500,000

A. 得標廠商投標報價

C. 決標後契約單價調整計算範例,問題是: 以機關預算為調整基準? 還是廠商報價為調整基準?

問題一:最有利標評選委員的內聘委員,要不要是專家學者? 問題二: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四條規定,確定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方得決定最有利標,由何人判斷之? 問題三:如何確定價格合理性(包括依 58條總標價偏低時如何審查價格之數字?)

最有利標及採購法 58條的價格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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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四、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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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成本分析(配合五十八條執行程序)兩平銷貨量=固定成本總額÷每單位邊際貢獻假設某公司生產某單一產品,每單位售價 $50 ,每單位變動成本 $30 ,固定成本總額每年為 $80,000 。試作: (1) 計算兩平點銷貨額  (2) 計算兩平點銷貨量。解析:(1)兩平點銷貨額= $80,000÷(1-30/50)= $80,000÷0.4 = $200,000(2)兩平點銷貨量= $80,000÷($50- $30)= 4,000單位或$200,000÷$50= 4,000單位

成本觀念 所有的成本 ( 總成本 )都可區分成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兩部份 變動成本:與銷貨量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 ( 主要的材料、原料 ) 、直接人工 (如:工廠作業員的加班費 ) 、變動銷管費用 (如:業務員的傭金、寄送商品的運費 ) 等。變動成本為可控制成本,為管理當局可以掌控之成本,為攸關成本─與決策有關之成本。 固定成本:與銷貨量無關之成本,包括:間接材料

(如:組裝機器設備所用的螺釘、螺帽 )間接人工(如:工廠領班 ( 工頭 ) 、警衛的薪水 ) 、固定製造費用 (如:廠房、機器設備的折舊費用 ) 、固定銷管費用 (如:總公司或營業據點的水電費、租金 ) 。固定成本為不可控制成本,為沈沒成本與決策無關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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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研討:最低標決標案件開標時,閒雜人等欲進入會場,機關應否接受?開標時若廠商未指派代表出席,機關因審標需要,得否以電話詢問廠商?比減價時,機關得否對未派員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比減價權益?若廠商為最低標且低於底價80% ,是否應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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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採購稽核之改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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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細則 58條

實務研討:◦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採用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若最有利標之廠商無故不簽約,可否逕由原評比序位第二之廠商遞補?◦承上,若召開評選委員會,不經再次評選逕決議由原評比序位第二之廠商遞補為最有利標,可否?◦再承上,若係準用最有利標,如何?(視議價或依序議價而定)

撤銷決標及後續執行程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四四六四六○號 主旨:所詢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6 年 11 月 5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60006616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 51條、第

53條、第 54條或第 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條、第 53條、第 54條或第 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三、另標價偏低之處理,請依本會 92 年 3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123080 號令修正發布「機關依本法第 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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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重要函示

契約條款第一條(摘錄)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契約條款第二條(摘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依藥品契約明細表及應將電話、 E-mail 、傳真機 24小時開機,於本院通知交貨之次日起 3 工作天內,依本院所指定之品項、規格、廠牌、產地、單位及數量等,運交本院所指定之地點(含本院暨本院所屬相關分院之驗收單位及指定地點)辦理驗收。

問題:能否以電話通知廠商交貨?

通知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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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第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採購契約要項 (相互通知之方式 )十九、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

通知的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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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65條至 67條細則 87 及 89條 採購法 101條 採購契約要項第 8條實務研討:

◦ 財物採購可否容許轉包?那些情況可能適用?實務研討:

◦ 為避免轉包爭議,實務上有何重要作法?◦ 參考:機關應考量個案標的之專業分工情形,必要時得於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須由廠商親自履約之項目(細則第 87條);並應一併載明廠商轉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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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約重要議題 -轉包與分包

竣工決定最後工期計算,屬重要權益事項,應留意最晚提報期限為竣工日,必要時提醒經驗不足廠商。驗收時何謂必要的抽驗?依契約規定辦理。若無明確規定時,應留意紀錄加載「隱蔽及未抽驗部分,由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負責」(原則上可多予加載),以及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二點及六十一點之適用。

竣工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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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條文:◦ 採購契約要項 18條及 51條

實務研討:◦ 採購履約過程中,發現廠商施工品質不良,可否逕行依罰則處罰?◦ 廠商人員不適任,如經機關通知撤換,廠商可否不予撤換?◦承上,如因而造成履約成果不佳,機關可否逕依罰則處罰?可否要求立即停工?

註:除採購法令,各行各業針對履約不良,另於個別法令列有處分規定。

品質瘕疵與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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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真作失竊或毁損~若沒保險,賠得起嗎?蒙娜麗莎提醒您:記得好好規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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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重要性

鄰房傾斜

保險理賠向施工廠商請求損壞賠償

確定屬保險理賠項目,理賠金額確認即可出險

安心 !確認可拿到理賠

要先確定理賠金額,還要鑑定責任歸屬,承包商通常要法院判決後才賠償

不放心!程序煩瑣承商會倒不知道能否拿到理賠

RE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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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契約的重要實務項目◦ 採購契約要項的幾項重點

1.第六十二點:保險規劃2. 第十四點:不適任人員撤換>>>廠商不得拒絕3. 第十八點:瘕疵與未依契約執行;第五十一點:查驗或驗收有瘕疵>>>先限期改善,逾期後處分4. 第六十一點:機關審查效果>>>廠商並未免責5. 第六十八點:重要事項不履行>>>暫停執行 6. 第七十二點:爭議發生後>>>無關者繼續履約

履約的實務議題

審查效果 採購契約要項 ( 機關審查、認可或核准之效果 )六十一、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實務研討:

◦ 機關辦理員工自強活動,活動開始日廠商指派之八部大客車有三部不符合採購規格要求,但無安全及影響活動之虞,可否同意出車並採”減價驗收”方式處理?◦承上,廠商主張機關同意出車,有”審查通過”之意思表示,不同意機關”減價驗收”,是否為有理由?

法院判例:因設計漏項而錯估工程數量,承廠向機關索賠,機關是否應給付? 法院判決:

◦肯定說:漏項風險全由承商負擔,顯失公平◦否定說:承商承擔實際施作數量超過原單價分析表之風險,但機關亦承擔實際施作數量少於原單價分析表之風險,故難認有公平原則

如何看待設計成果:◦ 要求設計單位對數量及價格分析,提出切結書負擔全責◦施工過程發現數量差異時,要求設計單位提出解釋,並依規定辦理變更;如有設計責任時,要求設計單位負責◦ 採行改良式最低標(異質最低標),選擇優良的營造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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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探討

廠商有資金壓力,為機關談判籌碼 故仲裁為工程相關廠商所樂於使用,通常不得已方提訴訟 除非極具經驗或法律專業素養,爭議處理案件建議宜委由專業人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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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爭議處理方式之比較

訴訟 仲裁 履約爭議調解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 政府採購法層級 原則三級三審 一審級 一審級費用 最高 介於二者間 最低效力 判決確定具既判

力仲裁判斷於當事人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救濟方式 確定前為上級審 ;確定後為再審

向法院提撤銷仲裁之訴

向法院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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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且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而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另,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水平聯合。由前開定義可知公平交易法中所稱聯合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一)

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的事業間。( 二)

就聯合行為的合意而言,除契約、協議外,尚包括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 三)

就聯合行為的內容而言,係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予以約定。

( 四)

就聯合行為的目的而言,係在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以達限制競爭的目的。

( 五)

就聯合行為的效果而言,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公平交易法 -聯合行為(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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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一: A 廠商善意為了讓機關第一次公開招標可以順利開標,徵得另 2 家合格廠商同意,一併投標,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而押標金應不予發還? 實例二:某母、姐、妹各登記設立同行業之甲、乙、丙公司,請探究以下情況:

1.若3人一向共同爭取民間商機,今秉同樣精神,共推由甲公司投標機關某標案,是否違反採購法?2.如甲公司得標後,因逢財務困境,為求順利履約,爰洽請合作無間之乙公司代為履約,是否違反採購法?3.承上例,如由洽由乙及丙公司代為履約,如何?

實例三:某甲分別為甲、乙、丙三公司之負責人,如例二之情況,如何?

政府採購與公平交易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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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統包可加快速度,為何不敢用統包?市長一任四年,用統包可以在任內完成更多建設,國家經濟成長率也能大幅提昇,要如何善用統包? 討論二:圍標、轉包、分包的分際是否明確?機關只能保守嚴格認定嗎?無知的廠商何辜?要不要回歸公平交易原則? 討論三:底價是價格機制的運作核心,但合理嗎?如次頁的案例,底價遊戲是否為現代化合理體制?多數機關具備訂底價的能力嗎?機關可能具備分析廠商合理成本及利潤的能力嗎? 討論四:規格、資格「最有利化」,可以減少廠商不必要備標成本,為何廠商易於接受「最有利標」? 討論五:採購法已有嚴格罰則,圖利罪可否不適用採購法及促參法?審計及檢調,有沒有尊重公務員人格及專業判斷? 人格及專業無法受信賴,層層法令束縛,審計、執法壓制到善良公務員,於是多數寧可保守為之,造成效率不彰,能期待國家可再創經濟奇蹟嗎?不信可以作問卷調查便知,明哲保身俺成王道,此為國家大事,當政者不可不察!

幾個讓公務員保守的問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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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表楚楚可憐,告知家境困難,一定要請機關承辦人幫忙讓驗收通過,否則會陷入困境 事成之後會好好答謝該如何因應?

色誘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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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結語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

學習曲線  一回生二回熟完成品質

完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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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標須知為核心文件準備招標文件,須知中宜條列所有招標及提示投標文件 特殊重要條文宜在投標須知加強提示 法令條文引經據典時,完全比照原法條用詞 勿任意刪改工程會範本內容,使用縣府範本要熟悉全文 投標須知宜訂明招標文件優先順序。例: 各種招標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其適用依下列優先順序:開標紀錄、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標單、規格文件、聲明書。 雖有適用優先順序,參照招標或考試簡章,儘量不要有贅餘或衝突條文 善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歷史標案區,資格、規格及價格的程序規定務必熟悉 履約及驗收的重要關鍵規定,務必了然於胸 熟捻法令後,進一步提昇採購效益

結語:重要採購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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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知識份子不是囿於知識的人智慧

知識份子不是囿於知識的人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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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專業、真誠祝大家快樂、成功又致富